石材采购合同1

石材供货合同

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上海昭南建材经营部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上海鑫隆石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此协议:

一、 甲方现向乙方购买宝黑金沙石材,单价 280 元/平方米。本次石材用量约计13000平方米,供货总价款约为: 叁佰陆拾肆万元整(¥3640000.00) 元。(结算时以供货到现场的石材平方米数量乘以单价为准。)

二、 交货时间:乙方从收到甲方订购清单之日起,共计1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提供的规格,数量加工完毕,并供货到施工现场。时间从收到甲方定金时开始计算。若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每延期一天,按订购总价款的5% 处罚。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

三、 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运输卸货,搬运。

四、 订、收货方式:由甲方分批次向乙方下达石材订购清单,乙方按约定质量、时间完成后,由甲方进行验收合格后收货。乙方在对原材料进货时,需一次进够半成品料,以防不同批次出现的色差。付款方式: 在完成订单后货物送达甲方后,甲方对货物进行验收后须付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余款需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结清。

五、 售后服务:乙方对所售石材质保一年,在一年之内所供石材发

生质量问题,乙方给予免费更换。

六、 违约责任:若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与样品不符,或所加工的石材尺寸偏差,规格错误等原因。给甲方带来损失,则乙方赔偿甲方相关的经济损失费;并负责把产品无偿更换至合格。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如中止合同, 则赔偿对方供货总价款20%作为违约金。当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若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余款,则乙方按每日0.1‰收取利息。

七、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石材的质量检验报告和材质证明文件。

八、 若有异议,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则由法院裁决。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时间 :2012 年 02月 16日

 

第二篇:石材类采购合同

石 材 采 购 合 同

供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采购方:                                                    签订时间:           

第一条      标的、数量、规格型号、价款等

     石材单价已包含开槽、倒角、切割、磨边、抛光、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等完成合同供货的所有费用。数量为暂定面积,具体结算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执行。

第二条      质量标准:供方所供产品必须同时满足或不低于以下全部项质量要求。

2.1   供方提供石材样品,经采购方确认后封样。供方所供石材应与样品一致,有明显差异时,采购方有权提出异议。

2.2   所供石材外观及质量必须按《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JC205-92)优等品标准执行,表面光洁度达到90度以上。

2.3   所供板材全部采用大砂锯进口设备加工,自动抛光机抛光。供货方应按工程实际测量情况,绘制施工排版图,并对所供石材进行严格的色差控制,保证整体饰面无明显色差。

2.4   允许尺寸误差不超过以下标准要求:(1)厚度:±1㎜;(2)长宽度:-1.0~0㎜;(3)平面度:<1000㎜为±0.5㎜,>=1000㎜为0.8㎜;(4)对角线允许误差:0.4㎜

2.5   物理性能要求:体积密度不小于2500kg/m³;吸水率不大于 0.7%; 抗压强度不小于60MPa;弯曲强度不小于8MPa

2.6   其它技术要求及参数按照                                      执行。

第三条     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供货方对所供石材免费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两年,并将本合同所供材料样品保存两年,如有质量问题,供货方负责重新供料、切割、安装,发生费用或损失由供货方承担。供方还应随货提供石材的进口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所有石材的包装必须以适合运输、搬运、保管和减少损耗为宜,每块板材必须在侧面(非装饰面)注明与施工排版图对应的编号及尺寸,饰面和角部则应予以保护。

第五条    合同结算数量的计算:

5.1   所供石材结算量均按上墙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并在此基础上,由采购方补贴供货方百分之零点五的运输、搬运、铺贴施工损耗,超出损耗部分由采购方工程部主持分清责任,由供货方或施工方承担。

5.2   合同结算数量的确认: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各方人员进行本合同石材实际供货数量的最终确认,经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合同的最终结算数量。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除去采购方5.1条款的损耗补贴外,其余所有损耗均由供货方承担。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A 起转移,(A:收货验收合格;B:收货验收合格且支付合格石材总价价款80%货款时;C:其他:         。)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货方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交货时间:

8.1    交货地点:按序号     要求执行。A:采购方        项目仓库;B:采购方指定地点 。

8.2    交货期限:按序号    要求执行。A:供方一次性完成供货,并于合同签订后   天内交货。B:分批完成供货:       第一批石材到货,分批交货及完成全部供货时间须与工程进度一致,按采购方工程部要求顺序供货。

第九条    货物的验收、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按如下方式进行。

9.1    收货验收:采购方须在货到后立即清点包装数量及在3日内验收以下内容:1)发货清单与收货数量是否相符。2)外包装是否破损,程度如何。3)收货规格是否与订货规格及箱单相符。若上述三项有不符之处,双方应立即确认,且供货方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9.2    加工过程中的验收:若在加工或去除包装过程中,采购方(或施工方)发现供方所供石材或规格、数量与订货单不符或存在较严重的其它问题,采购方应立即通知供货方进行妥善处理,若由于供方处理不及时而导致工程延误,由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

9.3    安装使用过程中的验收:对有些缺陷须在安装后方可进行验收或识别(如色差或性能或现场试验等), 若采购方(或施工方)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现这样的品质缺陷,则采购方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6小时内到达现场,在双方确认后,供方应立即无条件无偿提供补货,并负责重新安装。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每到现场       ㎡,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材料款的80%货款;完成全部石材供应,并经验收合格,支付至全部材料款的95%;三期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壹年后,无材料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额5%。  

第十一条    权利保证: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标的物及标的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第十二条    风险转移:标的物自 C 起(A:货至现场落地时;B:收货验收合格后;C:工程竣工验收后。),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采购方,运输途中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对可能发生的诉讼事宜适用 (二)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由采购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三)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禁止商业贿赂:(一)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谈判、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过程中,供方不得向采购方工作人员赠送物品、现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给予采购方工作人员好处或利益。(二)若供方违反上述承诺,采购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署的一切合同,因合同解除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负责全部赔偿。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5.1    供方派驻现场指导员,进行现场业务培训、配合货物验收、接洽供货时间等 ,服务费优惠不计。    

15.2    石材防护剂的使用与否由采购方指定。如使用则采用江苏润石牌,价格(含防护剂、人工费)为底面加四侧面    元/㎡(按底面积计算);表面保护剂为     元/㎡。

15.3    采购方延期付款按延期支付部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付供货方损失。双方约定:所有石材货款的受款单位为上海福泉石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15.4    供方承诺:如因运输、原材料、加工生产等供方原因造成货物迟延交付,则向采购方支付壹万元/天的罚金;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罚金不足以抵付采购方损失的,则由供方承担因迟延交付或不能交付(迟延超过20天视为不能交付)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15.5    供货方须在合同签订后45个连续日历天内将本工程所需荒料全部运抵上海工厂,并按计划在一周内加工成工程板,否则需向采购方支付5000元/天的赔偿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方执份,供货方执份。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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