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领秀城一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山东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决定将领秀城一期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承发包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领秀城一期园林绿化工程

1.2 工程地点:领秀城小区院内。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2.1领秀城一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及工程量的调整。(详见施工图纸)。

2.2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进

行变更或增减,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接受,其工程费用及工期按实际增减工程量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承包方式

1.  乙方包工、包料、以及乙方能够接受的工期、质量、苗木的运输及二次运输、施工水电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采保费、翻土人工费、苗木成活率、因承包所产生的税金、苗木种植后的维护等所有费用的承包。园林景观建筑工程部分包保修12个月、绿化包养护24个月的承包方式。苗木由乙方提供,乙方负责进行种植与养护。

2.  本工程总价合同,共计人民币¥:100530元(包括10车牛粪、10袋尿素计5000元;养护1年人工费15000元)、当种植的苗木和乙方提供清单有变化时,可根据实际栽种、绿化面积及数量进行调整;三叶草按照实际绿化面积进行计算。

3.  本工程已包含(但不限于)达到苗木成活率所需要的人工费、肥料费。当苗木成活率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成活率时、其维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在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第四条  合同工期

4.1自20##年   月   日   到20##年  月  日,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苗木种植日期由乙方选择。

第五条  质量标准

5.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依照园林绿化等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本工程达到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包括但不仅限于《园林绿化技术规程(J10123)》、《园林树建植规程(DB33/T1009-2001)》、《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33/T1009.6-2001)》标准。

5.2乙方保证本工程除必须达到前款规定外,还须达到甲方的下列技术要求:

5.2.1草坪和色块苗木种植自通过验收后的成活率达到100%,草地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且不允许有透地现象出现,其它苗木成活率必须达到100%(其中乙供植物进场须通过甲方验收同意后方可种植,并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及正常养护);

5.2.2 树坑各向需比植物土球规格大20cm,且深度需比土球底深20cm,加底肥种植;

5.2.3 较大乔木种植完毕需加三向木棒支扶,并进行覆盖、养护。

5.2.4. 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交工后的未成活植物、苗木、草皮,乙方必须及时进行补栽和养护,直到成活,养护期为12个月,但如果本年度成活率达不到甲方要求的成活率虽已达到养护日期,但不免除乙方继续进行养护的责任直到全部成活,由于成活率不能满足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 质量标准为合格标准。

第六条  工程结算

6.2当工程量产生变化时,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当实际施工工程量少于乙方所报清单时、按实际所报清单价格所占比例进行扣除。

6.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总价合同内不在另行计取。

6.4本合同工程总价款包含了乙方自身完成工程建设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绿化养护、确保苗木成活率及保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5. 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项规费、税费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乙方自行向管理部门缴纳,或由甲方代扣代缴。

6.6. 现场签证

6.6.1 工程签证用于证明签证的事实并作为日后结算的依据。工程签证的结算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办理。

6.6.2 对签证单完整性的要求:

签证单应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1)签证事实发生的时间和终止时间;

(2)发生签证事实的依据(如设计变更、公司书面指令文件等);

(3)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4)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及天数;

(5)附相关施工图;

 (6)任何签证单一式三份,经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项目部印章后生效。

(7)签证须经现场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成本管理部确认后方可办理。现场工程师只确认事实的发生但不确认价格。

第七条  支付方式

7.1乙方工程完成全部工程量草地覆盖率达到95%、苗木种植全部竣工成活,在乙方提供已完成工程实际工程量报甲方审核无误,经检查合格后, 甲方支付至审核后总价款的60 %;余款40%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苗木全部成活后付清。

7.2施工用水费、电费由乙方负责、且由乙方按照甲方指定地点安装水、电表,由甲方按实际耗用数代收代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否则,每逾期一天,按欠付款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由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第八条  施工图纸及其变更

8.1乙方应根据本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进场施工的3天内向甲方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8.2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进行重大变更的,应提前3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一般变更应在施工前提前1个日历天通知乙方。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3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 派驻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监督乙方施工进度和质量,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签证、隐蔽工程验收、中间工程验收、材料验收、工程初步验收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事宜,协调现场各有关单位的相互配合)。

9.2 甲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一式三份,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2)开工前为乙方提供进场施工所需的道路及材料堆放的场地。

(3)向乙方提供不超过施工红线100米的施工临时水电接驳口各一个。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负责协调乙方同土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9.4 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总计划及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总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后5个日历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为同意乙方的计划。

9.5 甲方应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设备到达施工现场。需甲方定价的材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出价格确认申请后4个日历天内确定材料价格,若有延误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时,工期顺延。

9.6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款。

9.7 乙方责任:

9.7.1选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并书面通知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理现场有关承包工程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等事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该代表,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称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更换。

9.7.2 自行出资安装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表及从联结点起的水电管线。

9.7.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设置现场看守、保卫等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如未履行该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9.7.4 严格按施工图、施工规范及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竣工和交付使用

9.7.5苗木种植后乙方应及时进行养护、除草以及病虫害的防治、施肥及整洁工作、如有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进行更换,保证所有苗木100%成活。

9.7.6乙方确定种植时间后对木本植物所需要土方按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取土,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在增加。

第十条   成品保护

10.1现场已经完成的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乙方施工时必须加以保护,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其造成损坏,应负责修复,所需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10.2如果因乙方施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10000元。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及资料管理

11.1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1.1.1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

11.1.2 有乙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1.3 提交了工程竣工图;(四套)。

11.2 竣工验收

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14个日历天内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11.3 工程验收竣工日期的界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字的日期为工程的竣工日期。竣工验收通过后的第二天开始进入到工程质量的保养保修期。

11.4 竣工验收的管理

   11.4.1 甲方在竣工验收后7个日历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合格的工程移交给甲方使用后,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规定期限与物业接管时间前的保养保修责任。竣工验收不合格(甲分包实体工程除外)需要修改缺陷的部分和完善的资料,乙方应在10天内按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保养

12.1 承包工程保修期按照国家保养方面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保养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绿化工程保养期为15个月。

12.2 保修期内因材料、质量、工程质量造成的工程的任何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均属乙方的保修范围。凡因甲方不合理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内。

12.3 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否则,甲方有权雇用第三方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保修金不足以补偿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确属质量问题应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书》上记录。

12.4乙方在养护期内的养护内容为:每天浇水充足;按时施肥(每周一次);杀虫;植物倒伏后立即扶正。养护期内,乙方应派出足够养护人员负责养护工作,认真履行养护义务,否则,发包方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养护,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养护期内水电费由发包方承担。

12.5其他约定:

12.5.1当甲方认为乙方没有能力继续施工、施工质量没有保证、苗木品种、质量规格和设计图纸及甲方要求有区别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有权要求乙方退场另选施工单位,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在乙方价款中扣除。

12.5.2乙方派驻苗木养护的管理人员要穿戴整洁、善于沟通,勤于职守没有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内容,每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

第十四条 奖罚

14.1 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甲方予以两万元奖励。

14.2 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罚款,至合同约定竣工工期起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篇: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

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

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

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

地点和供应要求: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

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

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

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

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

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

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

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

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

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

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

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

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

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

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

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

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

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

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

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

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

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

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

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

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

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

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

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

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

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

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

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

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

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百分比

金额: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

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

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

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

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

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

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 绿化种植工程:

(3) 喷泉、喷灌工程:

(4) 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

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

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

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

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

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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