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平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位置标准

校内大门东边,建警务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教师宿舍,南北长11米,东西宽7米,檐高3.3米。房顶现浇,北面、东面、西面檐子探出0.4米。教工伙房北面,建水房,南北长3.6米,东西宽3.6米,檐高3.3米。房顶现浇,北面、西面檐子探出0.4米。

房门6个,每个宽1米,高2.6米。内门1个,宽1米,高2.1米。靠门窗6个,宽1.2米,高1.6米。大窗4个,宽2米,高1.6米。南面窗2个,宽1.2米,高1.6米。详见建设图。

二、工程质量要求

地槽:宽0.5米,深到硬地,最浅处不少于0,3米,保证墙体不下沉。

地基:毛石、1:3水泥沙浆砌体

地梁:宽0.37米,高0.25米, 4根12mm钢筋,箍筋6mm,间距50cm。C35水泥混凝土平板振实,无气泡。

主体墙:砖、1:3水泥沙浆砌墙,内外墙体水泥抹光,平整光滑,不脱落,不裂缝。

房顶:混凝土现浇,每立方混凝土425#水泥7袋,6.5mm钢筋18cm*18cm网,平均厚13cm,沿厚10cm,平板振实,表面水泥沙浆抹光,厚2cm。平整光滑不积水,不脱皮,不裂缝,不渗水。

室内地面:混凝土硬化,每立方混凝土325#水泥5袋,厚6cm,表面水泥沙浆抹光,厚2cm。平整光滑不积水,不起皮,不裂缝。

室内顶面:水泥沙浆抹光,平整光滑,不脱落,不裂缝。 门窗口:1.2mm电泳铝合金,4mm平板玻璃。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工程材料及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停止乙方施工,并责令返工整改,造成的损失有乙方负责。

2、乙方应按照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

3、乙方应教育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和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工程竣工后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合法#5@p,税款由乙方承担。

四、工程质量保证期

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计3 年。

五、工程完成时间

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工期 天。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曰)计算承包天数.另注:雪雨冰冻等恶劣天气应延时,不计入合同总天数。

六、验收付款方式

工程建筑价格为每平方米 元,总造价以实际测量为

准。开工初期预付款5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工

程款的30℅; 年 月 日前支付工程总款的30℅; 年 月 日前支付工程总款的30℅。剩余10%,于质量保证期满后,经勘验合格,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教办各执一份,经双方签

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

甲方: (盖章)

乙方:(身份证号码: )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景观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景观工程

发包方:

承包方:

              201 年  月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         景观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

1.工程名称:景观工程

2. 工程地点:

3. 工程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

4. 工程内容及相关要求:

4.1进场条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由甲方进行场地整理,施工范围内场平标高至设计标高,达到水通、电通、路通(能到场周边30米范围内),具备施工通道、工程机械及车辆的作业面。如由乙方负责场外临时道路修建,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签字认可的施工蓝图四套。

4.2工程范围:       工程,施工面积约:     平方米,包括项目内景观的亮化、景观、道路、土建、装饰、给排水、电安装及植物、植物(直径10MM)标示标牌等,所有设施、设备。

4.3乙方承建工程的各项具体内容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图纸具体范围(见附平面图)以及甲方代表书面通知为准。

4.4甲方对本合同工程的内容有随时变更及增减工程的权利,对此乙方不得持任何异议,但甲方应当对其变更或增减工程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调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或调整。

5.合同工期及验收合格的期限:从20##年  月 日(以甲方和监理的开工令为准),总日历天数   天,若竣工工期延误(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乙方应承担500.00元/天的工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6.2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所涉及的违约金不作累加。

6合同价款及调整

6.1本合同价款采用清单计价(编制内容说明及主材料单价见清单附件)方式确定,控制总价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6.2组成本合同总价的综合单价和只报单价部分的综合单价均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工程返工返修费、竣工图编制费、维护费、总包管理费、配合协调费(另外平行发包、甲方指定分包、甲控乙供材料)、扰民费、甲供料采购保管费、民扰费、地面杂物清理费、各类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窝工费以及其余一切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其变化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等各项费用以及为该项目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总和。

⑴综合单价:本项目是通过竞争性报价最终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如果发包方要求主要材料调整(包括品质的调整),由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要求的品质提供样品,经发包方确认品质和主要材料价格后按实调整差价部分,其他不调整。详见编制内容说明及主材单价见清单附件。

⑵措施项目费: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施工中

施工后的技术、生活、安全文明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且通过竞争性报价最终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⑶规费:通过竞争性报价最终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⑷税金: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川建函[2005]115号)规定,统一按照3.43%计取,但不包括设备费(如有的话)。

税金=

6.3 合同价款的调整

⑴合同价款调整: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的工程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以及合同外发包人另行委托完成的工程项目,该部分综合单价按以下办法执行:

a、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最终确定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合同价款,但不再另行计取本合同第6.2条规定的费用;

b、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近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近似的综合单价确认变更合同价款,同时不再另行计取本合同第6.2条约定的费用;

c、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近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或单位子项)目,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SGD-2008),参照原比选报价书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变更单价按8%下浮),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审定后进行确认,但不再另行计取本合同第6.2条约定的费用。

d、由于工程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以及合同外发包人另行委托完成的工程项目按照前述三条调整条款确属无法执行时,均执行[四川省二000土建、装饰、安装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工程类别为四类,取费等级为四级II档,计费后总价下浮8%(主材价差、税金、包干价部分不下浮)。地材按施工期宜宾信息价计,未计价材料的购买价格均按甲方审定为准。

(2)、植物的种植土应由乙方购买,种植土工程量由甲乙双方共同现场实测栽植前场平标高,竣工后甲乙双方共同现场实收种植土回填标高。种植土价格以甲方审核每立方25元包干价格(含:购买、运输、回填、人工转运、堆坡造型、细平等费用)结算。

(3)、为保证整体景观效果,未征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包含的工程(含植物)分包给第三方。

6.4本工程零星使用机械的情况,根据现场使用的时间(50小时以内)由甲方结合进出场费以综合台班价现场签证计算,签证需按公司的现场收方和签证流程执行有效。

6.5签证记工和零星记工,办理现场签证、甲方通知单、技术变更通知单进入竣工结算,签证需按公司的现场收方和签证流程执行有效。

7.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7.1 本工程无预付款,合同签定后乙方组织人工、材料、机械进场施工,进场施工一月后甲方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

7.2按清单内容已完合格工程量产值达到500万元时,支付已完产值的50%工程进度款;

7.3在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十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70%的工程款,乙方提供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书,经发包人(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审计)完毕后3个月内支付至总结算价的90%(扣除结算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

 7.4 工程款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7.5 质量维护期及保修: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在保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支付余款,质保金不计息。

7.6 每次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的工程发票;付结算款时提供的发票,发票金额应包含质保金。

8.  乙方供应植物质保期及处理

8.1 甲控乙购植物,乙方质保期均为一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成活率100%。

8.2 若质保期内任何一株植物死亡、枝叶枯亡1/2以上,乙方必须无条件及时换植,换植植物质保期自换植之日起重新计算(其他工程和植物的质保金应按7.4条执行),乔灌草质保期参照上一条。

8.3 质保期内任何一株苗木侧枝枯萎占总枝叶所占体积的1/3(含1/3)至1/2视为失去观赏性,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更换,若甲方同意保留的,则按结算价的50%办理。

8.4上述质保期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9. 施工材料采购及进场要求

9.1. 乙方供应材料必须按设计要求送样品到甲方,并标明规格、产地,由甲方统一封样,施工单位按样品采购材料。每批次到场材料需另报甲方封样。材料到场须提供相关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甲方对照样品对施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9.2木作制品材料须在工厂完成防腐处理,现场做安装。

10. 施工过程管理

10.1甲方驻工地代表为      ,联系电话:       ,本合同工程内所有的文件、变更洽商签证必须由甲方委托授权的驻工地代表及其他相关公司授权人员签字后生效。乙方指定     联系电话:            ,为该项目的驻工地负责人。

10.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设计内容。

10.3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现场接水、电点,乙方自行接表计量。

10.4实行施工样板管理,包括所有重点的部位、大面积区域、关键的节点、装饰面材、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等。制作工程样板后,由甲方批准方可继续实施施工。

10.5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定点放线,并予以自检。不得未经甲方许可擅自移位、减少、增大面积。

10.6地面铺贴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①各层的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各层的强度和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层结合应牢固。

③变形缝的宽度和位置、块材间缝隙的大小,以及填缝的质量等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④不同类型面层的结合以及图案正确。

⑤各层表面对水平面或对设计坡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mm。不得出现积水,不应出现排水不畅。

⑥面层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

⑦各层厚度对设计厚度的偏差,在个别地方偏差不得大于该厚度的10%。

⑧板块地面工程允许偏差:(在施工时根据相关规范和甲方要求)。

10.7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0.8本项目的水域部分的工程必须严格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不得出现渗水、漏水现象。

10.9水电预埋及安装,调试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10.10对已完工的工程,在甲方验收前,做好保护工作。乙方须协助甲方做好周边环境绿化、照明灯具等设施的保护工作,做好与其它分包单位的配合工作,乙方(含民工)故意损坏甲方公共设施,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公共设施金额的罚款。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其他单位或人员对相关设施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10.11后期保护、管理

10.11.1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每天清理施工现场。对已完工的工程,在甲方验收前,做好保护工作。乙方须协助甲方做好周边环境绿化、照明灯具等设施的保护工作,做好与其它分包单位的配合工作,乙方(含民工)故意损坏甲方公共设施,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公共设施金额的罚款。

10.11.2工程竣工后5天内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并运走,做到工完场清,清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工程竣工验收

11.1本工程绿化、景观部分工程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等国家颁布的相关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其他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验收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封样材料、相关图片及施工图纸等为依据。

11.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后,由甲方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实后,甲方组织复验。

11.3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管及维护;交付甲方之前所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1.4乙方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延迟按100元/天的违约金。

11.5 在验收时,如乙方未到场,乙方对甲方验收结果及其它要求不得提出异议。

11.6  为防止施工单位乱报、高报增加造价人员工作负担,故按施工单位上报总金额审减的±5%为限,经审核后审定金额超出上报总金额±5%的,按超出金额的5%计取效益服务费,此效益服务费从施工单位结算额中直接扣除,并承担该工程由甲方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所产生的审计费用。

1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 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实施甲方权利,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管理进行监督及管理。

12.2  乙方包质、包量、包安全的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2.3  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七日内进行工程验收。

12.4  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定。

12.5  甲方项目部有监督、指挥乙方施工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如发现乙方人员技术低劣或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或不听指挥,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更换,如发现所做工程粗劣或采用不合规定的材料,乙方应遵照甲方要求拆除重做,其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损失以及甲方逾期交房对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6  施工现场内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的,由此造成拖延施工工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乙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实施乙方权利,就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自行组织施工及管理。

13.2  乙方应服从甲方人员的现场管理,临设、堆场位置按甲方统一规划布置,乙方管理人员要佩戴工作牌,民工要统一着装,做到现场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安全文明施工应遵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执行。

13.3  乙方应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3.4  乙方应根据工程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施工用的照明、安全围栏、安全警示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3.5  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项目部现场管理和对质量及进度的控制。

13.6  本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成品的保护,并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

13.7  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现场,将实施本工程(仅限于本合同工程范围)产生所有建渣及垃圾清运至本项目之外的合法堆放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由甲方清理,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程余款中双倍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清理现场包括乙方从事环境工程的清理及其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弃物、临时设施等。

13.8  乙方已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因素,并保证工程的质量、效果和工期符合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要求。

13.9  乙方的工程进度须服从工程总工期需要,并积极配合其他承建商的工程进度,不得影响其他施工单位的正常工期,否则按逾期处理;

13.10  乙方的所有重要部位的铺装方式均应先作施工样板由甲方进行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免费完成样板施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封存,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

13.11  乙方所报材料必须满足施工图设计和甲方对材料所做的要求,并应满足国家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中对材料选用等级要求,保证材料质量。材料的质量价格不符的情况下,甲方保留甲供权利。

14. 安全文明施工:

14.1 乙方进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及国家现行的安全规范、标准、条例,必须遵守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及要求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人员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一概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此导致甲方对此人身伤害承担任何不利后果,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应付款中作相应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14.2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标准化文明施工,服从甲方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并承担与文明施工相关的所有费用。

15. 质保的其他要求:

15.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在质保期内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返修,如果由于甲方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应予返修,但费用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甲方均有权在乙方的质保金作相应扣除。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返修。

15.2质保期内,若因乙方施工质量、材料品质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以书面形式(含传真)通知乙方,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甲方指定时间内解决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自甲方通知发出48小时后,乙方仍无回应行动,视为乙方拒绝维修,甲方可动用质保金另行组织维修,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16. 违约责任:

16.1 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次应付合同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总期限不能超过15日,逾期不支付,按违约处理。若甲方拖延工程进度款拨付,工期相应顺延。

16.2本合同签订后,一方非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17. 其他约定事项:

17.1本工程用水用电及质保期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就近接口,乙方自行装表计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和签字认可,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用水、用电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工用水用电计费标准向甲方缴纳。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养护期间用的水、电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工用水用电计费标准向供应方缴纳。施工时停水停电造成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负。如工地要停水停电,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相应的准备,如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工期顺延。

17.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新增工程内容时,乙方接甲方代表通知后,应立即执行,新增工程内容在本合同中已有结算方式的,按已有结算方式执行。如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价款的,双方可友好协商,但不得以新增内容价款未协商或未确定而拒绝施工或停工。

17.3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尾部所留地址为其有效联系地址,一方通知送达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给对方。如有变更的,由变更方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变更方自行承担责任。

17.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17.6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骑缝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壹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招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201 年   月   日

此合同为初稿,若我方有任何改动以我方改动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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