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200 —0 --0)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雇 主: 承 包 商:

签订日期: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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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雇 主(全称):承包商(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内容、工期时间等具体要求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实施施工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一、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二、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三、 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小写):¥ 万元人民币

六、履约保证

承包商在工程招投标报名前向雇主缴纳伍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开标后一周内甲方预以返还承包商,承包商同意将 万元在雇主的承建工程款做为中标后的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履行至招投标项目开工 日止(如承包商中标后不能按时按量进行施工,甲方有权没收其款项)。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及施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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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报价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

的定义相同

九、 承包商向雇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 雇主向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

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雇主:(公章) 承包商:(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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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附予的定义:

1. 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

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 专用条款:是雇主与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一致意见的条款,是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 雇主: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该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

4. 承包商: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 项目经理:指承包商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

6. 设计单位:指雇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

的单位

7. 工程:指雇主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的工程

8. 合同价款:指雇主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雇主用以支付承包商按照合

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

9. 工期:指雇主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10. 开工日期:指雇主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商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11. 竣工日期:指雇主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商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

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 图纸:指由雇主提供的,并能满足承包商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13. 施工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雇主在图纸中具体

指定的提供使用的其他场所

14.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邮件)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

担的责任

16.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要求

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克服的客观情况

18.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间。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4

24时? ? ?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及施工说明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

合同履行中,雇主与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

况下,由雇主与承包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用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雇主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一式二份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雇主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商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雇主认可后执行。承包商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 图纸

4.1雇主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商提供图纸。承包商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雇主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雇主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雇主承担,承包商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商未经雇主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他人。工程竣工后需提供 5

竣工图。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雇主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5.1雇主工程师可以委派雇主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以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雇主工程师代表在雇主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雇主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商对雇主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次函件提交雇主工程师,雇主工程师应进行确认。雇主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雇主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雇主工程师或雇主工程师代表外,雇主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商发出任何指令。

5.2雇主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雇主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承包商对雇主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雇主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商应于雇主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雇主工程师在承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商认为雇主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雇主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雇主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后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紧急情况下,雇主工程师要求承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后承包商虽有异议,但雇主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雇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条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5.3雇主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雇主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承包商有关部门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如需更换雇主工程师,雇主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任务。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承包商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经理按雇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雇主,由雇主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6

责任在承包商或第三人,由承包商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承包商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并征得雇主的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雇主可以与承包商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雇主的工作

7.1雇主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

的需要。

(3) 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

确性负责

(4) 协助承包商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证明承包商自身资

质的证件除外)

(5) 协助承包商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复核,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进

行现场交验

(6) 组织承包商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

(8) 雇主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雇主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后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的,雇主赔偿承包商有关部门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商的工作

8.1承包商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向雇主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表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

保卫

(3)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

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 保证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

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雇主前,承包商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工程的

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商应加以修复,费用由承包商自

(6)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7) 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承包商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雇主损失的,承包商赔偿雇主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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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商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雇主,雇主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承包商必须按雇主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雇主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商应按雇主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雇主确认后执行。因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开工或订货及延期开工

10.1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时承包商应当按照约定各阶段的开工或订

货的日期前三天向雇主代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即刻开工或订货。承包商不能按时开工或订货,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或订货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雇主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商。雇主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商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雇主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0.2因雇主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或订货(因本合同12

条6款原因除外)雇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推迟开工或订货日期,并顺延工期。顺延工期日不得超过约定工期20天,否则,雇主应结算承包商已完成工程量,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11、暂停施工

雇主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并 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商应当按照雇主的要 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商实施雇主作出的处理意见后, 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雇主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雇主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商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 未予答复,承包商可自行复工。因雇主原因造成停工的,由雇主承担所 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 承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雇主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雇主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雇主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雇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8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雇主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承包商在12.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 雇主提出报告。雇主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 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商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雇主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雇主同意顺延的工 期竣工的,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雇主要求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

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承包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采取的措施,雇主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的

内容

五、质量与检查

14、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 业的质检验评标准为依据。因承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 准,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 任分别承担、

15、检查与返工

15.1承包商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以及雇主依据合同发出的施 工指令,随时接受雇主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雇主一经发现,立即要求承包商拆

除和重新施工,承包商应按雇主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的 标准,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商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由雇主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雇主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进行 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验收。通知包括 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准备验收纪录,验收合 格,雇主在验收纪录上签字后,承包商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商在雇主限定期限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未验收合格工程承包商不

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7、重新检验

无论雇主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商应 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合格,雇主承担由此 9

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商损失,并相应延工期。检验不合格, 承包商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 安全施工

18、 安全施工与检查

18.1承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 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检查不合格检查部位不得进行施工,待整改检查合格后再进行施工,由于承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8.2雇主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 责,雇主不得要求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9、安全防护

承包商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 开始前应向雇主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雇主认可后实施

20、事故处理

2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

门并通知雇主,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0.2雇主与承包商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 的认定处理。

四、 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合同价款由雇主与承包商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 定。

2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工程采用固 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包含及范围,合同范围外的 价款调整方式,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

本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在专用条款约定。

23、工程量的确认

23.1承包商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雇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雇 主接到报告后5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23.2雇主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5天内未进行核实工程量,从第6天起,承 包商在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3.3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雇主 不予确认。

五、 材料设备供应

24、雇主供应材料设备

雇主可提供部分材料设备

25、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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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承包商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 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5.2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承包商应按雇主要求的 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商应按雇主的要求进行检验或 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5.4雇主发现承包商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 要求承包商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 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5承包商需要代用材料时,应经雇主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 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六、 工程变更

26、工程设计变更

26.1施工中雇主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 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 和说明。承包商按照雇主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商损失,由雇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2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商擅自更改设计发生的 费用和由此导致雇主的直接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3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 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雇主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

时,承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雇主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

予顺延。

27、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雇主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由双 方协商解决。

28、确定变更价款

28.1承包商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0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雇主 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后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 11

格,经雇主确认后执行。

28.2承包商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0天内不向雇主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8.3雇主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之日起10天内予以确认,雇主无正当理由不 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10天后视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28.4雇主不同意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约定 处理。

28.5雇主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 个月内支付。

28.6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承包商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 竣工验收与结算

29.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商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雇主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商提供竣工图,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9.2雇主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协助承包商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雇主提出修改意见,承包商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9.3雇主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商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雇主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商修改后提请雇主验收日期。

29.5因特殊原因,雇主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0.竣工结算

30.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雇主认可后15天内,承包商向雇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0.2雇主收到承包商 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方式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准。

30.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雇主认可后15天内,承包商未能向雇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雇主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商应当交付;雇主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商承担保管责任。

31.质量保修

31.1承包商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雇主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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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雇主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1.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31.3.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31.3.2质量保修期;

31.3.3质量保修责任;

31.3.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

八、 违约、索赔和争议

32、违约

32.1雇主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由此给承包商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2.2承包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由此给雇主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2.3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有权依法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33、索赔

3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以书面方式为之,并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 33.2雇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商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商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雇主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雇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5天内,向雇主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

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雇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部资料后,于15天内给予答复,

或要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雇主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

事件终了后15天内,向雇主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3.3承包商未能按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雇主可按33.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34、争议

34.1雇主与承包商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解释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的约定下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以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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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 其他

35、工程分包

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转包和变相转包分包。否则,雇主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36、不可抗力

36.1、天灾;持续3天大雨;8级以上台风;水灾或其他经雇主工程师认可的不适合施工恶劣天气

36.2、政治事件或军事行动引起的征用、禁运

36.3、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方放射性污染

36.4、暴乱、骚乱(完全由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的雇员引起的除外) 37、合同解除

37.1.雇主、承包商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7.2、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分包他人,雇主有权解除合同。

37.3、合同解除后,承包商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雇主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雇主应为承包商撤出提供必要条件,费用由承包商自理,且由此给雇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有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无法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定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订货方承担。对因本合同解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对合同解除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38、合同生效与终止

38.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8.2雇主承包商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商向雇主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8.3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后,雇主承包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9、合同份数

39.1本合同正本弍份,具有同等效力,雇主、承包商各壹份分别保存。 39.2、本合同副本肆份,由雇主、承包商双方各执弍份。

40、补充条款

40.1图纸及施工说明、投标书都作为合同附件,如有相互抵触处,按合同及专用条款为准。

40.2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 14

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0.3承包商必须根据招、投标书内标明的品牌、型号、规格或同等价格的材料提交施工方案,经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有承包商负责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有关行业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条文、图纸及施工方案、报件单、往来函件。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1.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标准、规范 基处理处理技术规范》《混凝土结构施工与验收规范》《装饰工程验收规范》、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雇主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雇主不提供标准、规范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国际相关标准 。

2、 图纸

2.1、雇主向承包商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雇主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外泄于承包商以外的第三者 。

3、 雇主派驻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执行通用条款中工程师及雇主的权利及义务 。

4、 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雇主工作

4.1雇主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4.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4.1.2将施工所需的临时用电及道路接至临时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

4.1.3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4.1.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与当地政府、居民的工作。

4.1.5双方约定雇主应做的其他工作:

4.1.6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时间:

5、承包商工作

5、1承包商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5

5.1.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计划安排,每月5日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同时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

5.1.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范围全权负责。

5.1.3需承包商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昆山市建委有关文件办理。

5.1.4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5.1.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5.1.6临时施工用电的电费承担:

5.1.7双方约定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二、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

6、进度计划

6.1承包商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雇主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200 年 月 日 。

6.2配套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6.3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质量与验收

7、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土方开挖、水准点及轴线、混凝土工程、防腐工程、隐蔽验收及预埋、设备验收、管道试压、设备定位等。

8、安全与施工

9、合同价款与支付

9、1合同价款及调整

9.1.1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

9.1.2

9.2工程量确认

承包商向雇主提交已完工程量(按形象进度)报告的时间:

9.3工程款的支付

9.3.1所有承建项目土建结构封顶交验后5天内雇主支付工程总价款的 %;

9.3.2所有承建项目砌体粉刷、水电、煤气敷设完成交验后5天内雇主支付工程总价款的 %;

9.3.3所有承建项目完成交验后一年内雇主支付总价款的 %;

9.3.4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均采用支付当日的银行转帐支票形式,同时承包商必须提供支付工程款额的税务#5@p。

10、材料设备供应

10.1 16

与承包商封存样品相同,如实际到位情况与封存样品和设备彩页不符,一切后果由承包商自行负责。

11、 工程变更

11.1如雇主要求,具体实际情况、技术要求等必须将工程变更的,并在雇主确认后的,将按雇主标底的同产品单价进行计算。

11.2雇主可能对设备安装的材料及施工工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款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进行调整,并记入合同总价

12、竣工验收与结果

12.1承包商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13、担保

13.1雇主缴纳伍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开标后一周内雇主预以返还),承包商同意将 万元在雇主的承建工程款做为中标后的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履行至招投标项目开工30天止)。

13.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14、违约及索赔

14.1因承包商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工程不能保质保量正常施工或承包商自身原因无力继续施工工程停工延期造成雇主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并处于损失费用20%金额的罚款,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商承担工程总价款的0.2%的逾期罚款。 14.2因雇主自身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承担工程总价款的0.2%的逾期罚款。

14.3承包商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条件外以任何违规、违法、违反合同约定的形式向雇主索取工程款,一经发生承包商将承担所有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雇主方总价款0.2%的经济损失。

15、补充条款

冲突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雇 主(全称):

承包商(全称):

为保证(工程全称)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 17

使用,雇主承包商协商一致的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承包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墙抗渗和双方约定的

其他土建工程,水、电、煤、弱电管道线材的安装或预埋,等合同约定的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具体保修内容双方协议如下:按通用条款的有关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

计算质量保修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质量保修期限进行保修:

三、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商应在接到修理通知

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雇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其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商 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雇主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商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商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

害的,承包商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保金的支付

1.工程质保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2.本工程双方约定质保金金额为

五. 质保金的返还

雇主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将剩余质保金返还承包商。

十、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雇主承包商双方共同签署。一

式 份,雇主 份,承包商 份。

雇主(单位)签章: 承包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雇主工程师: 项目经理: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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