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账 函

清 账 函

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财务部:

我司在泰华 西 楼 6 楼经营的 春天河谷婴童 专柜 ,已于 2014 年 9 月 5 日撤柜.经核实,尚有20xx年 民币 肆万玖仟壹佰肆拾陆元柒角柒分(小写:49146.77元)除此笔货款外,以往货款均已结清。待此款全部到我司账户后,我司确认与泰华的款项全部结清,无账务往来。现承诺即日起由泰华 专柜售出的提货单全部提清,若因本柜在泰华营业期间售出的商品、未提货的提货单引发一切关于质量、退货和投诉以及欠款等问题均由我司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也均由我司承担。

20xx年9月16日

 

第二篇:公司对账函

企业对账函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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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位与贵公司的往来账款,下列数据出自本单位核对帐簿记录。如于贵单位记录相

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后签章。

谢谢合作!

公司对账函

截止20xx年12月31日,我公司账目显示贵单位应付我公司未付款列示如下:

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0日

结论【由被函证单位填列】:

1.信息证明无误2.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的详细情况)

经办人: 经办人:

(被函证单位盖章) (被函证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