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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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心支公司 汽车修理厂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淄博中心支公司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淄博中心支公司各单位与汽车修理厂合作所签订的合同。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对本合同范本的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其他”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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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厂合作协议

甲方: ******淄博中心支公司

乙方:

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水平,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就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经甲方考察确定,乙方同意作为甲方客户服务系统的合作厂。甲方推荐保险客户的车辆到乙方维修,甲方负责保险事故车辆的定损;乙方负责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提供车辆修理、救援、维修保养。

2、乙方在甲方及其保险客户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理赔和服务手续。

3、在甲方统一协调下,乙方对甲方保险客户提供系列汽车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车辆日常保养服务、车辆装饰服务、紧急施救服务、委托代办服务、相关保险服务。

二、双方守则

1、甲乙双方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应依据协议规定处理相关事务,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

2、甲乙双方均应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双方合作的资料及业务管理、经营的数据和信息。

3、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均应本着“服务客户,共同发展” 3

的原则,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不得做出有损于对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甲方权利、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协作厂,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车辆维修的质量、进度,指导乙方的保险合作业务。授权认可乙方代理客户办理保险理赔的相关手续,代客户领取保险赔款。

2、甲方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优先向客户推荐乙方承修保险事故车辆。

3、甲方根据保险业务的特点,对乙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情况协助做好宣传、介绍。

4、甲方应合理核定维修价格。定损工时标准见附件。

5、甲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维修费用,经被保险人的书面授权后,乙方在修理事故车辆修复完毕、结案手续完整齐全的情况下,经赔案核准,可直接将赔款支付给乙方。

6、甲方对乙方提出的核损申请和价格异议应及时处理;但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有关损失和价格的异议;不属保险赔偿责任的各项费用,甲方不负责支付。

7、甲方视情况为乙方的业务人员提供相关保险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并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对乙方在具体保险业务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持。

8、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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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方有权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按照统一标准对乙方进行评价,对评价不符合甲方条件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为甲方保险客户提供的各项车辆服务,应保证服务质量,达到服务标准。乙方应保证配件和维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并公开质量和服务承诺、接受监督。

2、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定损的项目和金额承修甲方承保的出险车辆。乙方承修的甲方客户的保险事故车辆,应先提出估计损失项目、维修方法和费用,经甲方定损确认后进行修复。

3、乙方承修的保险事故车辆,应该遵循“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受损的零部件,如果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则不应进行更换,按修理处理。乙方不能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维修、损失项目向甲方要求定损,不能将承修车辆移交第三方修理。

4、乙方接受甲方核定的车辆定损金额,定损金额按甲方通用标准或与乙方事先的协议标准确定;乙方应协助甲方对事故车辆进行拆解定损,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便利。

5、乙方对维修价格有异议的,可在维修前向甲方提出,由甲方、乙方及被保险人友好协商处理。乙方在维修前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甲方提出维修价格。

6、乙方应建立并执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内容应包括: 维修技术标准、维修过程控制程序、检验程序、不合格及纠正措 5

施程序。

7、由于保险事故车辆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返修或被保险人要求到其他修理厂重新修理或由于进出厂检验失误导致在有关损失项目上发生争议而无法确定损失原因等情况,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乙方修理的车辆在保证期内由于其承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维修车辆在拆解、承修期间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修复工期由乙方与被保险人协商拟定,乙方应及时将商定的工期通知甲方并按商定的工期按时修复,交付车辆;乙方对有关费用标准变动时,必须及时与甲方商议并征得甲方同意。

9、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的管理规定。乙方承修甲方保险事故车辆,应建立事故车辆档案,并积极配合甲方对车辆维修情况进行的监督、跟踪,公布服务承诺并接受监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与合作业务有关的业务统计数据。

10、乙方不得有意将甲方保险客户转到其他公司;乙方须对甲方客户的信息资料保密,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将客户资料泄露给他人。

11、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范围内进行宣传;甲方经过考察,可以在乙方具备条件的基础上,授权乙方安装“英大泰和保险机动车定损中心”招牌,规格、配色及文字须按甲方标识统一标准。双方合作结束,收回授权,所设招牌及英大泰和保险标识应及时撤消。

五、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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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1.□提交 仲裁委员会。

2.□提起诉讼。

六、协议的变更、补充及终止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

面协议,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期满后协议自行终止。合作期结束,甲方所有授权即行终止,乙方所设有“英大泰和保险机动车定损中心”招牌应在10天之内摘除。

3、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由甲方组织人员对乙方进行考核、评

定,达到甲方要求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4、当乙方出现严重影响客户利益,损害甲方声誉的行为,经

甲方核实,本协议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立即终止。

七、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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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附件1: 服务承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8

 

第二篇:汪某诉某汽车修理厂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案情介绍:

20xx年x月x日,汪某驾驶发往海南班线的客车,在经过丰城市时,与邱某驾驶的沪CX####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邱某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后在邱某的强烈要求下,受损车辆被送往丰城市某汽车修理厂就近予以修理,汪某当时向修理厂垫付了3.5万元,汪某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并包括了车辆损失险。至20xx年x月,修理厂迟迟未对车辆进行修理,其原因是受损车辆为当地人,进行阻挠,而保险公司又迟迟不予以定损,故汪某所在的汽车公司要求起诉修理厂返还3.5万元,修理厂又提起了反诉,要求赔偿停放管理费、房租等费用,代理律师接受了汪某的委托。后该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由修理厂继续予以修理,并在20xx年x月x日前修理好交保险公司定损,3.5万元多退少补。

代理律师:刘阳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接受汪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们担任其与丰城市某汽车维修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代理人结合庭审的情况,同时针对本诉和反诉,一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诉的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本诉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纠纷,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的合同,承揽包括了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具体在本案当中,本诉原告与本诉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提供车辆修理服务工作并交付成果的承揽合同关系,而时至今日,正如本诉被告在反诉状中提到的,本诉被告根本没有履行相应地车辆维修义务,如此,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理由有:

1、本诉发生的起因是一起交通事故,即被维修的车辆沪CX####

在事故中受到损害,本诉原告与车主邱某达成初步协议,属于双方对事故赔偿方面达成的一致意见,而与本诉原告和本诉被告达成的承揽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诉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2、本诉原告是向本诉被告支付修理费,并非邱某支付,如果按本诉被告所说的,是邱某与本诉被告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那么,本诉被告在收到车辆修理费的时候,出具收条的对象就应当车主邱某,换句话说,按本诉被告的说法,本案的35000元是本诉原告支付给邱某车辆损失的赔偿费用,而后由邱某与本诉被告签订承揽合同,但本案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本诉被告出具的收条,是向本诉原告汪某出具,而非车主邱某,收条上的内容也无法表明车主邱某与本诉被告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这一点充分证明了,本诉被告与本诉原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车主邱某。车主邱某与本诉原告之间是损害赔偿关系,车主邱某完全可以起诉本诉原告要求损害赔偿,但在本案当中,车主邱某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向本诉原告介绍修理厂的中介作用,而非本案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3、既然本诉原告与本诉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本诉被告就应当遵从本诉原告的指示进行车辆修理工作,而不能因为邱某是车主从而遵从车主的指示,否则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就犹如甲委托乙加工产品,然后乙委托丙加工同一产品,依照法律和约定,乙接受甲的指示、丙接受乙的指示,虽然该产品的所有权归甲,但丙没有义务接受甲的指示,具体在本案中,本诉被告负责修理车辆,就应当依照本诉原告的指示将修理好的车辆的成果交付给本诉原告,而本诉被告未履行此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本诉的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代理人认为,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有:

1、反诉人在反诉状上提到,本诉原告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并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首先,商业信誉是否受到损害要求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非主观臆想的因果关系,依照反诉人的陈述,由于本诉原告将本诉被告起诉至

法院,所以使得反诉人的商业信誉受到了损害,那么本诉原告起诉与商业信誉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反诉人的商业信誉是否受到了损害,受到什么样的损害,如此这些事实,反诉人缺乏相应地证据来证实,故应当予以驳回。其次,本诉的事实是反诉人怠于履行车辆维修义务而引起的诉讼,即使按本诉被告的说法,其所谓的商业信誉可能受到了损害,代理人认为,也完全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果本诉被告依约履行了相应地车辆维修义务,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最后,本案的发生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本诉原告并没有恶意公开编造或者虚构事实损害反诉人的商业信誉,本诉原告向法院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所谓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与本诉原告之间无任何关联。

2、反诉人提出本诉原告应向反诉人支付门面租金和车辆保管费用,更是不能得到支持。

首先,本案事故发生在20xx年x月x日,事发之日,本诉原告就已将车辆交至反诉人处进行维修,且支付了相应地维修款,反诉人就应依约及时进行车辆维修,双方自当日起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但反诉人时至今日并未对车辆予以维修,所以,对于车辆交付维修到今天的庭审,车辆一直在反诉人处所产生的所谓的车辆保管费用,完全是由于反诉人怠于履行车辆维修的义务所造成的,其所谓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且车辆至今在反诉人处,车上已蒙上诸多灰尘,四处一片狼藉,反诉人也未尽到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故也谈不上存在损失。

其次,反诉人维修车辆正常地、合理地保管期限应当是修理车辆的附随义务,在车辆维修行业,正常、合理的保管期限,也没有另行收取或者包括在修理费用之中的习惯,这也是该行业习惯附随义务所容忍的正常保管期限,至于车辆滞留在反诉人处超出维修车辆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保管期限,则属于反诉人怠于履行维修车辆的义务所产生的,其所谓的可能受到的损失不应当由本诉原告承担。

3、综合前述两点反诉意见,代理人认为,反诉人提出的本诉原告支付门面租金和车辆保管费用后才允许车辆和现金交还反诉人,这

一请求也不应当支持。基于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本诉原告要求返还35000元现金及利息,是基于反诉人违约在前,本诉原告的合法主张,是应当予以支持,而关于车辆CX####的去向,因车主无故叼难,不积极主张赔偿,还对本诉原告施加压力对车辆不予以维修,致使本诉原告也无法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相互扯肘,故请求合议庭在作出判决时对车辆予以提存。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判决本诉被告丰城市某汽车维修厂返还35000元给本诉的原告,并支付相应地利息。同时,本诉的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 阳

二0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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