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购买委托合同书

土地使用权购买委托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购买( )提供帮助,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书,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宜及酬金事项:

1.甲方需要购买河北省( )的土地使用权来作为房地产开发或做其它之用,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购买河北省(

)工作事宜。

2.甲方认为该块土地使用权的可接受购买价格为( )元,乙方如能协助甲方以更低的价格购买该块土地使用权,则两个价格的差价作为乙方的酬金。(乙方酬金=甲方认为的可接受购买价格-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价格)

3.如甲方成功购买( ),甲方应在( )土地使用权购买合同签字生效之时付清乙方所有的酬金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甲方未能购得该块土地使用权,则乙方不能要求甲方支付酬金。

二.双方的义务:

1.甲乙双方应本着有利工作、诚实守信的原则协助对方开展工作。

2.甲方有义务提供甲方公司企业资料或其它资料给乙方工作之用。

3.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提供办理购买( )所需的费用。

4.乙方有积极配合购买土地使用权工作的义务。尽量提供优质服务。

三、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中途解约,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酬金,应依照酬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协助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购买成功( ),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四.如甲方没有购买到河北省( )的此块土地使用权。

在河北省( )这块土地使用权卖给其它公司后本协议合同书自动失效。

五.甲方不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和其它人去购买此块土地使用权。乙方不可以协助其他公司和个人去购买此块土地使用权。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六.合同生效:

1.本合同书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生效日。

2.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书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 身份证地址:

电话号码: 身份证编号:

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第二篇:B405-0134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交易合同书

B405-0134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交易合同书

(挂牌交易)

一、 本合同当事人

委 托 人: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通讯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 张俊林 身份证号码: 44xxxxxxxxxxxx

受 托 人: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深圳市振华路设计大厦八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 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向发灿 身份证:

传 真:83785223 电 话:83785888

二、委托事项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合同。

第二条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公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对 B405-0134宗地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权益转让全权委托乙方组织挂牌交易。委托期限自2005 年3月31日起至20xx年 5 月 30日止。

二、 委托交易标的物内容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挂牌交易的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为77%(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甲方自己保留 23%的权益。

第四条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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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深地合字(1997)042号、深地协字(1997)042号(含补充协议书);

2、土地用途:工业区配套宿舍;

3、土地性质:自用;

4、土地位臵:梅林;

5、土地使用年期50 年即自19xx年4 月20日起到 20xx年4 月 19日止;

6、土地面积:3468.02(m2)(77%权益的土地面积为2670.37 m2);

7、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4973(m2)(77%权益的建筑面积为11529.21m2);全部为工业区配套宿舍;

8、建筑容积率:≤4.3;

9、建筑覆盖率:≤45%;

10、房地产证号:无,尚未办理初始登记;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深规土规许字01-2002-0104;

12、产权状态:未抵押、未查封;

13、租赁状况:无

14、债务情况:无

15、瑕疵披露:

(1)该地块基本平整。地面上现有一个面积约30平方米的消防水池,为本地块相邻“泰科大厦”(甲方自有物业)的消防水池,由竞得人负责先拆后建并保证“泰科大厦”的消防用水。

(2)本地块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甲方承诺在交易成交后立即与竞得人共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否则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3)除本合同已披露的有关情况外,不存在以该宗地为标的物设定的其他债务、抵押和租赁等情况;否则,出现其他第三人就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交易中心和竞得人无关。

16、经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本地块进入市场需补交地价款共计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万零贰仟贰佰陆拾伍元整(小写¥11,902,265.00元),该款项须从竞得价款中先行扣除支付。 2

17、其他情况见深规土规许字01-2002-010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深地合字(1997)042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深地合字(1997)0042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书》。

甲方对本条前述概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四、委托交易条件

第五条 甲方委托交易条件如下:

(一)转让的保留价为人民币1810万元(大写壹仟捌佰壹拾万元整),竞价阶梯为人民币50万元整,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200 万元整。

(二)交易成功后,甲方、竞得人、乙方(鉴证方)三方须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样本附后)和《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转让合同》,样本附后)。《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样本由甲方拟定并作为挂牌交易条件,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接受该交易条件,在竞得后须无条件签署,不得更改任何条款。

(三)《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竞得人须在《转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甲方对此无异议。

(四)竞得人须将成交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交乙方委托监管(交易标的物进入市场需补地价的必须委托监管),待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办妥后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对此甲方并无异议。

前述委托监管(简称托管),是乙方为保证甲方与竞得人的资金安全而提供的免费服务。具体运作程序如下:竞得人将全部或部分成交价款(即托管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帐号,并在转让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扣除甲方应交纳的土地交易服务费、应交的地价款和转让税费后,剩余款项支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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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与竞得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共同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核准转让批复后,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六)交易标的物完成转移登记后,甲方与竞得人分别按照23%、 77%的比例享有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交易

第六条 自本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授权乙方通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对交易标的物的产权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本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视为甲方已实际授权。

前款规定的冻结措施包括:自委托交易之日起,至交易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之日止,甲方不得将交易标的物转让、出租、抵押给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设定第三人权利。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委托,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下列情况下,乙方应立即通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解除对交易标的物的临时冻结措施:

(一)交易成功后,竞得人与甲方共同申请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时;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委托合同的;

(三)经乙方组织交易,但未成交,本委托合同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委托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规定时间将《委托挂牌交易公告》及《转让合同》(样本),在乙方市场内大屏幕及互联网、报刊等法定媒体上发布。随后,乙方应依据本委托合同在己方市场内大屏幕及互联网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及《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样本)等交易文件,并负责散发、接受登记、收集反馈信息。

第八条 本次挂牌交易采用书面申请、电脑竞价和电脑撮合的方式,具体规则适用乙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

第九条 甲方对本委托合同、《委托挂牌交易公告》、《转让合 4

同》(样本),以及乙方依据本委托合同发布的《挂牌交易公告》、《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样本)等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合法性负责。

六、成交价款、费用交割及产权交接

第十条 竞得人须将成交价款交乙方委托监管,甲方同意应补地价、税费、交易服务费在乙方托管款项中自动扣除,扣除后剩余部分在办妥产权转移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与履约保证金一同付给甲方。

在办理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发生因甲方原因交易标的物被依法查封,或经登记机关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或有其他甲方违约行为的,经甲方与竞得人协商一致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判或行政机关决定后,乙方先行扣除交易服务费,按照甲方与竞得人的协议或生效司法、仲裁文书、行政决定处理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但乙方无须支付托管款项利息。

第十一条 在竞得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付清成交价款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备齐有关资料与竞得人共同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核准转让批复后,共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交易标的物完成转移登记后,交易标的物(土地)及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文件原件是否移交、移交办法依《转让合同》(样本)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 乙方按照《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成功的,成交额5000万以下(含5000万)部分,按百分之二计收服务费;成交额5000万以上超出部分按百分之一计收服务费。

前款所述交易成功,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交易条件经撮合确定竞得人,并由甲方、竞得人、乙方(作为鉴证方)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情形。但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交易成功,甲方同意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

(一)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后,已有竞买申请人报价,而且报价已符合成交条件,但因甲方原因需要终止交易的(含有关部门查封或其 5

他限制交易标的物权利的),交易服务费的计算基准以终止交易前最高报价计;

(二)撮合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或甲方拒绝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交易服务费的计算基准以已确定的竞得人的竞得价计。

第十三条 竞得人拒绝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对甲方违约,由甲方没收竞得人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竞得人的其他责任,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即时终止。甲方如需再转让交易标的物的,须重新委托乙方组织挂牌交易,并重新签订委托合同。

《转让合同》签订后,甲方与竞得人依照《转让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乙方无关;甲方与竞得人的合作开发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亦与乙方无关。

七、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全面性以及交易标的物的合法性负责。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产权转移登记核准止,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交易标的物不发生本合同第四条以外新的债务、抵押、租赁的事实;

(二)保证交易标的物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益或受任何第三人(含行政、司法机关)的限制。

(三)保证不就交易标的物对第三人作出任何利益上的承诺,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保证在委托交易期间保持交易标的物现状。如有改变或发生变化的,甲方在成交后不得主张对因改变或发生变化而取得的权益;对因改变或发生变化而造成竞得人损失的,由甲方向竞得人赔偿损失;

(五)保证在产权转移登记申请前交清交易标的物的土地使用费;

如甲方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甲方除须按本合同第十二条 6

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外,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十五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作出查封或其他限制交易标的物权利的司法裁定、行政决定外,甲方不得终止交易。即使发生上述情形,如已有竞买申请人报价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如因上述情形出现无竞买人报价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外,还应向竞得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与乙方无关: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拒绝与竞得人即时签订《转让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交易标的物(土地)和相关资料的;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竞得人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

(三)交易成功后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妥之前,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需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交易标的物权利造成过户手续不能办理的,或经登记机关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或其他甲方违约行为致使《转让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甲方或竞得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未按《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交易的;

(二)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要求向甲方移交成交价款(扣除交易服务费及相关税费)。

八、其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合同终止:

(一)撮合成功,甲方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二)撮合成功,甲方或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7

(三)经乙方组织交易,在规定期限内交易不成功的;

(四)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交易终止情形出现的。

按照前款规定终止本合同的,不免除各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继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任何一方不负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2)方法解决: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林

乙方: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2005 年 3 月 30 日

签约地址:深圳市振华路东八号设计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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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样本)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张俊林 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号:44xxxxxxxxxxxx 电话:

地址: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通讯大厦十楼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于 20xx年4月30日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下称交

易中心)通过公开 挂牌方式以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元整(小写 万元)竞得甲方委托挂牌转让的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77%的权益(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

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

甲乙双方确认,交易标的物是指按照份额转让的 B405-0134 地

块77%的权益。

第二条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概

况: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书: 深地合字(1997)042

号、深地合字(1997)0042号;

2、土地用途:工业区配套宿舍;

3、土地性质:自用;

4、土地位臵:梅林;

5、土地使用年期50 年即自19xx年4 月20日起到 20xx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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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止;

6、土地面积:3468.02(m2)(77%权益的土地面积为2670.37 m2);

7、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4973(m2)(77%权益的建筑面积为

11529.21m2);其中工业区配套宿舍14973平方米;

8、建筑容积率:≤4.3;

9、建筑覆盖率:≤45%;

10、房地产证号:无,尚未办理初始登记;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深规土规许字01-2002-0104;

12、产权状态:未抵押、未查封;

13、租赁状况:无

14、债务情况:无

15、瑕疵披露:

(1)该地块基本平整。地面上现有一个面积约30平方米的消防

水池,为本地块相邻“泰科大厦”(甲方自有物业)的消防水池,由乙方负责先拆后建并保证“泰科大厦”的消防用水。

(2)本地块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甲方承诺在交易成交后立即与

乙方共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否则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16、经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本地块进入市场需补交地价款共计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万零贰仟贰佰陆拾伍元整(小写¥11,902,265.00元),该款项须从竞得价款中先行扣除支付。

17、其他情况见深规土规许字01-2002-0104《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以及深地合字(1997)042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深地合字(1997)0042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书》。

甲方对本条前述概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第三条 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万元);甲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

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自动成为成交价款的一

部分,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乙方须在本《转让合 10

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帐号,由交易中心托管,该托管款项在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付给甲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经本次转让,乙方享有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的 77 %权益,甲方保留 23 %的权益。

第五条 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属受让方应交纳的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六条 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甲方应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交易标的物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标的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挂牌交易文件包括:《委托挂牌交易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样本)。

乙方对交易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含瑕疵)无异议。

第八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成交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核准转让批复后,双方共同办理完成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 在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但挂牌交易文件中已经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担;自行政机关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自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文件资料原件由双方另行协商保管。

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承接《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深地合字(1997)042号、深地合字(1997)0042号 )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甲方与乙方分别按 11

照 23%、77%的比例享有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标的物,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一)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要求,支付成交价款余款的。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为之一,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所付成交价款(不含履约保证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一)不能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让批复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

(二)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要求及时交纳转让方税费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现其他第三人对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对抗乙方权利的情形的;

(四)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过程中,因甲方的原因,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的;或在登记过程中交易标的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要求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将交易标的物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的;

(六)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要求移交交易标的物(土地)和所列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的。

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甲、乙方的合作开发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亦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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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

(本页无正文)

甲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张俊林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鉴证方: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签章)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20xx年4月30日

合同签订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东八号设计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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