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咨询顾问合同

项目前期规划咨询顾问合同

甲方:

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乙方:

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针对甲方拥有的呼和浩特东河地块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前期专家咨询顾问工作,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性质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前期规划专家咨询顾问工作。

第二条:委托咨询顾问服务期限

年9月27日至年11月25日

专家组进入服务时间:年10月20日----年11月25日

第三条:工作内容计划及人员要求

第四条:服务内容及方式

1、专家组组织服务:

⑴乙方针对本次规划前期专家咨询顾问工作组织专家组共三人,专家专业方向:市场、城市规划、城市经济发展。

⑵乙方一名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中市场专业专家并为专家组组长。

⑶乙方负责专家组成员中城市规划专家、城市经济专家的联系、推荐各一名,乙方所推荐的专家确认合同约定的内容及计划。

⑷乙方推荐专家名单提交甲方,经甲方审定通过。

2、参与会议服务:

⑴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会议具体时间后,乙方组织专家组成员准时到达并出席会议确定的地点并在会议进程中讨论会议相关内容提出相应观点。

⑵乙方进行在工作计划内会议的会议记要并以书面文字形式整理

   3、咨询建议服务:

     每次工作计划内的会议结束后,针对当期会议,乙方负责汇总专家组中各位专家的建议内容,在当期会议结束三天内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向甲方提交专家组对当期会议的咨询顾问建议。

   4、联络沟通服务:

     ⑴乙方针对每次工作计划内的会议,在会议前向专家组成员沟通当期会议的议题内容,并在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将与当期会议有关的资料传递给三位专家。

     ⑵每次工作计划内的当期会议结束后,乙方与专家组成员沟通本次会议的具体建议,确定专家顾问建议内容。

     ⑶甲方通过乙方向专家组沟通相关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咨询服务费用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咨询服务整体费用为6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

第六条:费用的结算及支付

      甲方共分为三次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1、付款时间年10月16日,付款金额: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2、付款时间年11月11日,付款金额: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3、付款时间年11月19日,付款金额: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乙方在甲方付款前三天向甲方开剧相应款项的正式发票,甲方准时向乙方进行付款,如甲方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两天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服务。

第七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乙双方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应精诚合作,以保障工作之顺利高效进行。

2、甲方责任:

⑴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⑵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作计划的时间或内容的变更,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后果由甲方承担。

⑶甲方对本项目的对外宣传资料、媒体、会议、各项活动中应明确标注乙方公司名称。

3、乙方责任:

⑴乙方有责任严守乙方在服务期内所涉及甲方相关的商业秘密

⑵经甲方确认专家组人员名单后,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服务期内专家组参与人员前后连贯一致。

⑶乙方确保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及服务内容的完成。

第八条:服务团队

    1、专家组成员:三名

组长:一名,张良(市场专家)

组员:二名,城市规划专家一名;城市经济专家一名

2、对接人一名

第九条:合同终止事宜

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   若甲方或乙方之公司解散,停止经营,转让或因重组或合并以外任何原因而清盘,惟当事方须于事前给予对方书面通知。

2、 若甲方未能按时及全额支付咨询顾问服务费时,乙方有权利在提出通知7天后,实施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十条:违约责任

1、     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超过七天按应付款的5%/天加付给乙方违约金。

2、     乙方在甲方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况下,终止咨询顾问工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付。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     若本合同内有任何条文于任何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本合同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2、     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对房地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  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具体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均不视为违约。

3、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本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正本共伍页,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及附件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立补充   条款。

甲方:                           乙方:

                  

                             

授权人签署及公司盖章:            授权人签署及公司盖章:

日期:                            日期:

 

第二篇: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服务合同

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服务合同

┌──────┬─────────┬─────┬─────────┐

│ 会员姓名│ │ 会员类别│ │

├──────┼─────────┼─────┼─────────┤

│ 会期│ │ 咨询费│ │

├──────┼─────────┼─────┼─────────┤

│ 会员编号│ │ 客服人员│ │

└──────┴─────────┴─────┴─────────┘

立合同书人: (以下简称甲方)

西安天富投资: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就证券投资,委托乙方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事项,经双方同意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咨询服务的范围及方式:

(一) 乙方提供甲方有关证券投资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

(二) 就本合同规定的咨询内容应以下列方式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1.以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报告(约定方式含电话、手机短信、传真、 e-mail )。

2.于营业时间内接受甲方机动性咨询。

第二条 咨询合约期间付费方式:

(一)会员制

1、短信会员 /季 送一个月

2、金卡会员 /季 送一个月

3、贵宾会员 /季 送一个月

若因大盘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服务期内至少为甲方创

造四倍于其所交付相应级别会员会费的盈利,否则将免费延期,直至达成此项承诺为止。

合同资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同时,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给乙方。

(二)提成制

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笔盈利部分的 % 做为该笔操作咨询费用,若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所指导的操作产生亏损,将由下笔操作盈利部分补足亏损后再行提成。

第三条 乙方及其从业人应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处理受托事务,除应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并应确定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代理从事证券投资行为。

(二)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委托关系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 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一)甲方是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

(二)甲方的证券投资行为,是甲方与证券发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经纪商间的关系。乙方仅是提供证券投资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代理甲方决定或处理投资事务。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传送中断与错误,乙方不负此责任。

(四)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资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及风险悉由甲方自行享有与负担。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 执行,有效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个月。

第六条 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因法律政策法规原因产生的变动,应对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第七条 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一)立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时,合同得以终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扣除已使用咨询时间成本后剩余的费用。 (三)合同终止时,因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必要的传输出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与已缴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将从退还的咨询报酬中扣减或向甲方请求给付。

(四)甲方一签定合同,乙方即预收全额咨询费,并出具收据。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立合同人: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签 约 日: 签 约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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