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

          

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

需方:       

供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供需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需方向供方采购汽车零部件的相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供需双方应恪守履行。

第一章       零部件名称、件号、型号、价格及交货、包装等约定

1.1   零部件名称、件号、型号

见合同附件《零部件供货清单》,具体执行时以需方下达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供货名称及明细为准。供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装配、生产汽车及其售后服务为目的的零部件或材料。

1.2   零部件供货价格

      供方在向需方提供总成件的同时,应当按照需方的要求提供分解备件,但分解备件的总价不得超过总成备件的价格。具体价格明细见本合同附件《价格协议》

1.3   交货时间及数量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以需方下达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确定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为准。需方一般提前15日下达《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以保证供方按时供货。《月供货计划通知单》需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供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表样见附件。

供方在收到需方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传真后,应根据该供货计划的需求量和自己的生产能力,在三日内给需方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即在《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合同章或公章传真回传给需方,并电话确认需方已收到传真)。若逾期未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需方则视同供方自动接受该订单,供方不能按时交货,须赔偿需方损失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本月订单数量”是需方根据市场预测出的月度内的总需求数量,但不代表最终交货数量。供方实际交货数量及交货时间应根据需方当期的生产计划确定,供方应按照双方在本合同第五章准时供货条款中约定的安全库存数量和需方当期的生产计划以及供方的经济生产批量,在确保产品在需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包含需方自有的物流系统)的实际库存始终不低于安全库存的情况下分批滚动发货,确保满足需方的正常生产。 “本月订单数量” 大于当月实际交付数量时,多出的未执行订单数量自行作废,不再滚动到下期。“本月订单数量” 小于当月实际交付数量时,供方应自行调整生产及时向需方补货,以确保需方的正常生产。需方鼓励供方科学、合理地按需组织生产,杜绝盲目库存,把零部件的库存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下批预计生产数量”是需方根据市场预测,提供给供方用以筹备、采购原材料的预示数量,仅供供方参考。

1.4  供方应根据需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指定的零部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等要求履行交货义务。

1.5  需方根据其实际需求可对该订货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但须提前10日通知供方。自《月供货计划通知单》发出之日起,双方应按照新的订货计划执行。如由此造成供方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应避免供方由此而遭受的不必要的损失。

1.6   合同履行地点及交货方式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履行地为重庆。

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在需方下达《月供货计划通知单》后,由供方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前2日内送货到需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指定交货地点的代保管仓库、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或生产线旁),由需方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实行代保管,交付验收入库之前的一切运输费、货物保险费用等所有费用及风险由供方担。

1.7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回收和费用承担

1.7.1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适用双方约定标准;需方无特别要求的,适用通常标准要求予以履行。供方应提供妥善的包装和防护方式,以保证产品包装能够使产品安全地运输和贮存。

 1.7.2由于采取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的零部件划伤、损坏、丢失,其责任和损失由供方承担。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

 1.8  供方每次发货,均须向需方提供《出厂自检报告》或其合格证明及其他需方要求提供之证明,并随货携带发货清单或装箱清单;.在包装箱外应注明生产批次及出厂日期;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1.9  供方在保证需方在生产现场零部件的周转,应在提供零部件或材料的同时,提供足够的符合相应规格的周转箱(架)等盛具,并有义务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费用由供方承担,并保证其符合需方的要求。因供方提供的周转箱(架)等盛具不足或者维护保养不善影响需方周转使用的,需方有权对供方产品的供货使用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章         产品的质量要求、标识、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2.1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供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以及产品图纸或者样件的要求进行供货。如果双方未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使用目的,由需方解释履行。具体按照供方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技术协议》等规定执行。

对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要求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供方需获得国家相应的认可,并按照规定加以明确的标识。对于其他需要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认可或者授权的单位进行认证的产品,供方必须获得相应的认可,并按照规定加以明确的标识。同时供方有义务确保相应产品证书的有效性,并在证书发生变更的第一时间提交新的有效证书给需方及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便需方或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涉及公告备案资料及时进行变更和增补。若因供方变更和增补不及时,造成国家相关部门一致性检查,对需方进行的经济处罚,则由供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2.2   产品标识要求

供方的产品应当具有需方认可的永久性标志、厂家代码标志和生产时间标志;如果产品体积小,无法注明标志的,应当使用双方共知的符号,以区分不同的生产厂家。供方的永久性标志在使用前应获得需方的认可和确认,以防止与其他供方的产品标志重复,同时在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中予以体现。

2.3   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费用承担办法

2.3.1  供方必须对所提供产品的表面瑕疵和可能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的产品,供方应当按照需方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由需方退货给供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2.3.2  如因供方提供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此引发需方汽车产品需要进行召回的,供方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需方应召回缺陷汽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赔偿需方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2.3.3  车辆召回费用由需方凭汽车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或售后服务公司或经销商等单位相关结算凭证统一与供方结算。

2.3.4  汽车维修费用按双方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以及供方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等约定的索赔方法及标准进行计算。

2.3.5  需方对收货倡导免检入库制度。对部分需特别控制的产品由需方进行抽检后入库。对有明显缺陷的合同产品,由需方出具《不合格品通知单》后进行拒收和退货,并按照《质量保证协议》之条款进行索赔。因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2.3.6   免检入库并不意味着需方对合同产品质量的认同,即需方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仍然保留对供方因其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提起的异议权。需方在收货后发现合同货物与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不符的质量问题,需方在向供方提出证明合同货物有质量问题的证据后,需方有权出具《不合格品通知单》后进行拒收和退货,并按照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质量保证协议》之相关条款进行索赔。因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2.4   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2.4.1  需方对供方每一批次交付的产品,应当及时抽验,产品不存在表面瑕疵的为初验合格,并出具初验合格证明。

2.4.2  需方有关初验合格证明,是需方向供方出示的代保管证明,对该产品所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需方在后期仍然享有向供方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权利,异议期限为产品入库之日起到汽车三包期满之日止。需方有关初验的证明不能减轻供应商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后的拒收。供应商不应将此类验证作为替代其对质量有效控制的证明。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如果在需方生产过程中或者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品,供方同意无条件退货。

2.4.3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验收地点为需方所在地或指定的到货地点。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以需方所在地有关机构检验报告为准或以需方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5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供方所提供的零部件所有权在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检验合格并装车使用后,所有权及风险始转移到需方。

第三章               结算方式及期限

3.1  需方根据所采购产品金额,通过电汇方式支付供方。供方收到货款后,15日内将需方所采购产品送达需方指定交货地点。

3.2  供方按照所供应产品金额,15个工作日内开具国家税控系统要求的电脑打印的增值税发票交需方(手写增值税票或手写的销货清单拒收),供方应反复核对确保发票信息、价格、数量准确无误。如因供方发票有误、密码区无法通过验证等原因造成的退票,供方须重新开具发票。

3.3  需方每月24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供方传真《结算单》,通知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供方应于每月月末最后一日前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寄达或直接送达需方财务部挂账。每月28日后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次月计入财务帐,由此造成的付款延后,其责任由供方自行承担。

3.4  供方应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对账函等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需方。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未经供需双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应收账款转给任何第三方或让任何第三方托收应收账款。

3.5  如果供需双方未能继续发生业务关系的,在需方退回供方留存代保管库的不合格品和在各地三包站的更换件,以及不需要留存的产品清理完毕后,供需双方签订《终止供货协议》。协议签订后12-24个月内(应根据供方所供应的产品的具体的三包期限最长的时间为准),供方应上述三包期限内按需方要求继续支付所供应产品所产生的三包服务费用(三包服务费用的标准以《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为准。《终止供货协议》签订后,需方根据《质量保证协议》之相关条款进行返还留存的质量保证金。

3.6 需方有权从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供方因产品质量缺陷、生产延误等而造成的相关一切损失的索赔金额。如此方法仍不能付清上述索赔金额,则供方应在30天内付清剩余金额,否则视同供方违约。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4.1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供方不能按期足额供货的,应当按照该《月供货计划通知单》货款总额的1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影响有权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供方延期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需方停产的,每停产一小时,供方应向需方赔偿万元的经济损失,累进计算;是否停产以需方生产部提供的有关使用单位停产记录和报告为准。如果造成需方或需方的采购受托方停产超过贰拾肆小时以上的(含贰拾肆小时在内),则供方同意向需方赔偿标准按照伍万元/小时计算停工的经济损失,并以此向需方支付赔偿金。

4.2  如果需方要求供方更换三包件或不合格件的,供方延期交付的,每延期交货一天,应当按照该批次货款总额的5%向需方或使用单位支付违约金,累进计算。

4.3  如果需方延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

4.4  与本合同如果发生有关的争议,供需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供需双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请诉讼。

4.5  本合同有关条款发生文义争执,应当结合合同目的予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供方同意以需方对合同文义理解为准。

第五章                    准时供货条款

5.1  需方提供的《月份供货计划》为全月供货总计划,当月份生产数量上调时,需方根据需求及库存的实际情况下达《月份供货补充计划》,供方在接到需方传真的《月份供货计划》、《月份供货补充计划》后的三日内须盖章签字确认回传,否则需方视同供方自动接受该订单,并有权以此为依据对供方供货情况进行考核。

需方提供的《月份供货计划》中已单列出次月预计订货数量,供方应据此提前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必要时当月生产必须备好预计次月产量30%的库存,以保证后期正常供货,同时供方应对零部件的出库和发货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5.2  供方须按需方提供的《月份供货计划》需求的时间和数量进行供货,供方产品合格入库时间为交付时间,合格入库数量为合格交付数量。需方在《月份供货计划》中注明分批发货的产品,供方应分批向需方发货,但每批次发货数量不得低于     台套(原则上不得低于供方对应产品正常交期内需方对该产品的需求量)。如因特殊原因使得供方的批次发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最低发货数,供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需方反馈,并承诺后续的补货日期和到达日期,并不得影响需方的正常生产,否则将按照双方签订的《2013零部件采购合同》之相关条款执行。供方每两个发货批次之间隔天数不得超过7天,并按期自行组织发货并及时将《发货清单》在发货的当日或第二日内传真给需方采购部。

5.3 为保证需方的正常生产,供方必须在需方代保管仓库或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仓库保有                               一定的合格产品作为安全库存SS(安全库存设定的原则为供方正常供货周期加配送准备周期对应天数的需方的总产量,如供方正常供货周期为6天,需方的日生产量为80台,则安全库存数应为:(6+1)*80=560台)。

5.4当供方在需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仓库中库存的合格产品数量接近于安全库存要求数量时(超安全库存200套以内),需方采购部应电话督促供方发货;供方须在两日内及时向需方补货;当第三方物流仓库内的合格产品数量低于约定的安全库存,且在两日内仍不能使合格产品数量达到安全库存要求但未造成需方生产停线时,供方须向需方支付100元/项·天的违约金,直至合格产品数量达到安全库存要求为止;在此过程中供方应采取紧急方式应对,以航空快件或其他一切有效运输方式将需方所需物资在规定的时间送达,以保证需方的正常生产。如供方对需方采购人员的电话催货和《催货函》置之不理,不按照需方要求的快运方式进行发货,造成需方次3日配送准备受到影响的,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500元/项·次的罚款(缺件项数以需方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给需方的缺件表中所列零部件项数为准),需方在处罚的同时应书面通知供方,并有权直接从需方应付供方的应付账款中直接扣除罚款金额。

当需方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以上影响配送准备的缺件情况,需方除按以上进行扣款处罚外,有权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下调供方在需方供货配套比例。当供方在连续的两月内多次出现以上影响配送准备的缺件情况,需方有权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暂停供方的供货,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供货。

5.5需方对供方原则上要求100%准时交货,供方的准时供货执行及考核情况将列入需方对供应商年度评审的主要指标中,将决定下一年度供方的评选级别和供货比例。

5.6 供方应按照需方的以上相关要求建立供货进度保证储备,以确保供货准时交付。

5.7 供方同意本章内容作为其与xxxx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所订《2013零部件采购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并认真阅读详解内容。

第六章                廉政建设纲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为使需方下属各部门在外协产品采购供应及生产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实行阳光操作,经需、供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特签订廉政建设协议如下:

6.1  采购原则:采购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2  采购方式:双方协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6.3  采购形式:签订书面合同、严禁口头交易。

6.4  采购对象选择:遵循“质量至上、信誉第一,成本领先”的方针,选择了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为交易对象(即供方,下同)。

6.5  禁止交易对象通过说情或其它不正当关系建立业务关系。

6.6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交易对象通过不当关系把不合合同约定或质量保证要求产品送入xxxx重庆汽车有限公司仓库。

6.7  禁止有权决定业务关系是否建立的公司管理人员以不当方式影响业务人员选取交易对象。

6.8  禁止公司管理人员把公司业务介绍给不符合条件的或有其亲友参与的企业。

6.9  公司业务人员应依合同规定要求严把外协产品质量关,禁止收受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

6.10   禁止公司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签订各类合同,在具体交易过程中,禁止未经批准与交易对象签订影响并与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相悖的有关交易书面协议。

6.11  禁止公司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以不当方式影响采购、成控人员及财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

6.12  本合同中所称的不当方式、不当关系行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行贿或变相行贿。

2、赠送可兑换现金或不能兑换现金但有流通兑换功能的各种票券。

3、赠送有关礼品包括各种有收藏价值的字画。

4、其它类似于上述情况足以影响业务交易的。

6.13  本办法所称的不当方式、不当关系行为既包括向公司各级人员(技术\质量\采购\成控\物资\财务),也包括向其亲友等与公司有关人员实施。

6.14  交易对象违反本章规定,按以下方法向xxxx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廉政风险补偿金。

①、发现一次的,交易对象同意向xxxx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已发生交易总额10%的廉政风险补偿金(低于10万元,按10万元/次支付),如实际未发生交易的,交易对象按合同总额向xxxx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支付5%的廉政风险补偿金。

②、如发现多次或存在多种行为的,交易对象同意向xxxx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已发生交易总额20%的廉政风险补偿金(低于20万元,按20万元/次支付)。

③、发现交易对象违反本办法后,经警告仍违反的,xxxx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如给xxxx重庆汽车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交易对象承担全部责任,交易对象自己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与xxxx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无关。

6.15  公司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向交易对象索取财物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或交易对象未满足对方条件、要求遭到打击报复、刁难的,交易对象有权利和义务立即向xxxx重庆汽车有限公司纪检部门反映举报,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并按照xxxx重庆汽车有限公司制度予以奖励,对向交易对象索取财物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人员予以辞退。

6.16  需方公司纪检部门调查与外协采购相关事宜,交易对象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隐瞒、包庇或变相阻挠,否则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暂时性中断交易,暂停付款直至调查终结。需方公司纪检部门有证据证明外协件采购、质检、成控、物资、财务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腐败事实,但交易对象拒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交易对象同意向xxxx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次的廉政风险补偿金。

6.17  需方公司管理人员或其业务人员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18  需方的交易对象(供方)同意本办法作为其与需方所订《零部件采购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并认真阅读详解内容。

第七章                     其他约定事项

7.1  汽车市场行情和原材料发生较大幅度变化时,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价格协议》,产品价格及数量应按新的《价格协议》执行,本合同未调整条款继续有效。

7.2  供需双方之间的有关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文件、电子邮件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3本合同附件有:《供货通知单》、《价格协议》、《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以及供方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技术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7.4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按照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均不能视为该方放弃这一权利,也不妨碍该方行使这一权利。

7.5  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或失效,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条款不应该因此而受到影响。

7.6  为保证供需双方业务的有序进行,供方应授权专人负责与需方业务进行的衔接,并向需方出具正式的《供方授权委托书》,经供方加盖供方公章后生效。具体文本见附件。当供方授权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供方需及时书面通知需方采购部。如因供方原因,造成需方采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订单)不能及时传递到供方,影响需方所需产品交付的,供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7.7  供方应致力于持续研发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建设,以确保为需方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持。需方鼓励供方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但须在产品变更前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并自行按照OTS、PPAP的要求进行审核,经需方同意后并经试验、鉴定合格、小批量试装验证后正式发更改通知后,供方方可更改进行批量生产。 

7.8 供方不得随意更改其二级供应商,当其重要零部件二级供应商发生更改时,必须及时通知需方采购部,经需方审核同意后并经试验、鉴定合格、小批量试装验证后,可正式进行批量生产和供货。

7.9   供应商退出体系

    7.9.1 供方因供货产品质量、成本、交期或其他原因退出需方的供应体系,首先供应商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的专题申请报告(独家供货供应商和新产品供应商须提前6个月提出专题申请),由需方确认批准。否则未经需方批准供方强行退出,造成需方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7.9.2 供方提出书面的退出体系专题申请报告,在获得供方的书面批准(须加盖需方公司公章方有效)后,供方在过渡期内(3-6个月内或供需双方共同确定的过渡期限)供需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并按照需方的要求进行供货付款等,直至双方的过渡方案正常实施平稳过渡完毕,需方的正常生产不会因供方退出而受到影响为止。

7.9.3供方在退出体系的过渡过程中,采取任何不正当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2013零部件采购合同》及附件的约定,需方有权对供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需方保留对供方的追诉的权利。

第八章                禁止事项

8.1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供需双方事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所有权利和义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8.2  严禁供方未经需方的许可,将本合同项下的产品直接销售给需方的经销商或服务站,否则一经查实,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不低于10万元/次的违约金,且需方有权降低供方的供货比例甚至取消供方的供货资格。

 8.3   禁止供方人员通过引诱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从需方公司挖取相关工作人员到供方处就业。否则,一经核实,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不低于3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已在需方办理完辞职手续达三个月及以上时间的工作人员到供方就业除外)

第九章            声明与保证

9.1  供方应当将本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的变更、注册资金的变化、组织机构的变更、国家或主管部门的重要决定、行业政策、生产场所、设备的增减、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重要人员的变动、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需方,需方有权根据通知事项和涉及到合同履行的其他事项到供方所在地进行考察,供方应当积极协助。

9.2  供方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需方视为合同履行有瑕疵,需方有权减少供方的供货份额或比例直至解除合同。

9.3供方同意:根据供方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有关质量方面的违约内容,需方一旦发现供方有违约行为的,需方应当给供方开具违约单据,供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如果供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得以确认,需方视同供方默认并有权从供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作为供方的违约金。

9.4  供需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需方所有。供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或合同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仍负有保密义务。

9.5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纪要等,供方派员在上述有关文件中签字行为,均视为供方行为;需方在上述有关文件中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后,方可对需方发生约束力。

第十章              合同生效条件及期限

10.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任何通知、要求、证明以及其他文件,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10.2  本合同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须加盖骑缝)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即应协商续签事宜,于期满之日确定续签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关系。

10.3  本合同壹式肆份,需方叁份,供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章):     供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附件1:                    

    零部件供货清单

供方名称:                                      编号:    

备注 :1、【产品供货周期】是指需方下达采购订单起至供方产品发到需方指定仓库的周期,单位为天;

2、【最小经济运输批量(台套)】是指在保证生产或销售需要的前提下,从耗费成本最小这一目标出发所确定的每批材料采购数量或产品投产数量。
附件2

供方授权委托书

xxxx重庆汽车有限公司:

兹授权           同志(身份证号:                       )代表我公司,负责与贵公司进行业务(配套、服务等)衔接。我公司与贵公司的一切业务往来(不包括财务),均由该同志负责,授权期限从20##年       日起至20##年 月   日止;

 兹授权           同志(身份证号:                       )代表我公司,负责与贵公司进行财务业务(挂账、对账、价格、票据)衔接。我公司与贵公司的一切财务往来,均由该同志负责。授权期限从20##年       日起至20##年 月   日止。

望给予支持为盼!

供方名称:

(须加盖公司公章有效)

日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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