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财务顾问的协议

财务融资服务协议

年 月

1 日

本《财务融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浙江

/上海XXX签署:

甲方:上海XX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XX

住址:XXXXXX

乙方:上海XX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XXX

住址:XXXXXX

鉴于:

1. 甲方为落实现有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特全权委托乙方提供财务融资服务,

由乙方负责为甲方的XXXX项目向市场投资人或国内外投资机构寻求项目融资,

并全权安排融资事宜。

2. 乙方为XX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专业代建公司,具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

的能力,并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有偿为甲方的XXXX项目提供财务融资服务。

3. 乙方按照甲方的融资需求,为其设计融资交易结构,安排项目融资事宜,

包括各类债权股权融资,及发起设立与引进各类基金,以最终完成对甲方项目进

行投融资。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财务融资服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

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XXXX项目融资财务融资服务,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1 真实、完整地向甲方寻找、选择、推荐资金方(包括基金或其他经过甲

方确认的替代方),为甲方设计具体项目融资方案;

1.2 对项目前期财务审计、评估、可行性方案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整理

并向投资方提供有关资料,推荐并协调相关第三方开展工作;

1.3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投融资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2

1.4根据甲方项目具体情况,协助制订谈判方案,协同甲方与资金方进行谈判,协助甲方回应资金方提出的有关融资的专业性问题。

1.5 安排和协助融资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资金方签订融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或其他相关的投融资法律文件。

第二条 委托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该项目立项至项目结束全生命周期。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项目融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在乙方安排的XX投融资事项中,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提前全部还款的,则委托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第三条 排他性

3.1 在委托期间,甲方不应就本协议项下的XXX项目的投融资洽谈、操作等融资服务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乙方在委托期间为甲方的独家财务融资服务。

3.2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 (包括子公司、关联方、项目公司),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安排相关资金方洽谈交易,如甲方违反此约定,甲方仍然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融资服务费标准和项目总投资计算融资服务费,并如数补偿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4.1甲方有责任及时向乙方提供关于委托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

4.2 甲方要为乙方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对融资需要甲方提供的相应政府预算计划、文件依据、政府平台公司担保、资产抵押物、预期收益等融资必须的条件,应及时予以办理;

4.3 应对乙方推荐的投资方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方进行会谈;

4.4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的7天内根据乙方的引荐,与乙方引荐的投资方进行协商、洽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寻求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可能性,并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融资服务费用;

4.5 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4.6甲方承诺甲方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或项目公司均受本协议的约束,进行 3

本协议项下的融资交易均视为甲方的行为。

4.7 对于已经收取的财务融资服务费用,甲方不得要求退回。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7天内引荐XXXX基金与甲方开始协商洽谈。如乙方向甲方引荐除XXXX基金以外的投融资主体与甲方洽谈项目融资的,应书面告知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应当向乙方出具确认函,确认新的投融资主体为乙方安排和引荐。

5.2 应甲方的要求,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书面或口头意见;乙方应不定期地向甲方沟通、报告财务融资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5.3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甲方洽谈委托事项;安排商务谈判、设计融资方案等整体融资事宜;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并履行融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4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协助甲方解决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充分提示甲方与投资方在融资事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得隐瞒投资方真实情况。

5.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分析意见、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应当充分考虑甲方的利益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6.1乙方为甲方安排和引荐的XXXXX公司或基金的投融资规模为人民币XXXXX亿元,融资总额以最终到位金额为准,融资期限为两年,甲方可以在满一年时选择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款,或者在满一年半后的任一时间点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款,甲方应当提前30日向乙方确认是否提前还款。具体还款日期以投融资协议约定的为准。

6.2 融资总额是指由乙方安排的投资方(含投资方的关联人及其关联公司)参与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委托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的融资额以及对甲方未来追加投资的融资额。

6.3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务融资服务费用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财务融资服务费金额=甲方获得的实际到位的融资总额×3%/年×实际融资期限(单位:年)。

6.4 财务融资服务费支付方式:

4

6.4.1财务融资服务费须以人民币支付。甲方应于投资方在项目投资协议项下承诺的全部的资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年的财务融资服务费用,具体金额按照6.3条中约定的公式计算。

6.4.2如果甲方在投资方在项目投资协议项下承诺的全部资金到位满一年时未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款,那么甲方须向乙方以及投资方确认继续使用资金,并向乙方发出确认函,在确认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半年的财务融资服务费用[半年的财务融资服务费金额=(甲方获得的实际到位的融资总额-已提前还款金额)×3%/年÷2]。如果甲方在满一年半时未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款,在确认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半年的财务融资服务费用

[半年的财务融资服务费金额=(甲方获得的实际到位的融资总额-已提前还款金额)×3%/年÷2]。

6.5 甲方每延迟一日付款,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滞纳金。

6.6 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6.7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及时出具相应的#5@p。

6.8 乙方同意,除本协议约定的财务融资服务费以外,乙方不会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就本协议约定的项目融资服务收取或报销其他费用。

第七条 保密

7.1 甲乙双方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获得对方的项目材料、书面报告等相关信息与文件。

7.2上述保密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或解除之后两年内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7.3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公共领域里的信息;非由于具有保密义务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由具有保密义务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5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同意并承诺,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对方遭受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其将向对方做出赔偿,使之免受损害。但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则适用相应条款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9.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三十日内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0.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以确认函形式予以确定,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为准。

10.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11.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11.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第十二条 生效及其他

12.1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12.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12.3 本协议取代了双方就委托事项之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协议、谅解或备忘录。

12.4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并不因此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双方可根据协议的本意重新达成有关约定。本协议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协议中的排他性条款、争议条款、违约规定条款仍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2.5 一方未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应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也不限制其在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

(以下无正文)

7

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住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住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月 日

8

年 月 日 9

 

第二篇:私募融资财务顾问协..

私募融资财务顾问协

私募融资财务顾问协议

协议号:高能顾字[2008]第 号

文件号:

甲方:

地址:

乙方:高能天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007室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私募融资财务顾问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

在甲方私募融资过程中,甲方同意乙方组织相关资源和机构为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范围如下:

1、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

2、根据甲方企业情况对项目进行重新定位并进行论证。

3、协助公司编制商业计划书、盈利预测和管理层分析。

4、为甲方设计私募方案并编制私募融资计划书(包括融资定价、融资方式、

资金用途安排等)。

5、向潜在的投资人披露融资信息。

6、为甲方寻找、选择、确定合格的投资者,并取得甲方的确认。

7、协助甲方完成投资意向书的条款分析,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意向书》。

8、协助甲方完成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工作。

9、协助甲方通过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预测的复核或审计工作。

10、协助甲方与投资者进行商业谈判,保障公司老股东的利益。

1

私募融资财务顾问协

11、协助甲方和第三方机构完成最终的《投资协议条款》分析、签署最终

的投资协议,相关的资金操作安排。

12、乙方可对甲方直接投资。

二、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公司有关情况和资料,

并且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私募融资过程中,甲方应密切与乙方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项目小

组人员的联络和沟通。

3、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4、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方案和材料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该项保密义务有效期为本协议期间和协议终止后三年。甲方承担因泄密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条款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事项,由乙方组织其资源和

机构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及时、勤勉尽责的专业服务。

2、乙方应及时将私募融资的进展情况通告甲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市场

的变化及时对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3、乙方成立专业项目小组负责与甲方、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部门机

构的日常工作协调与配合。

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企业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该项保密义务有效期为本协议期间和协议终止后三年。乙方承担因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费用

2

私募融资财务顾问协

(一) 财务顾问费用

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专业融资服务的对价,甲方在私募融资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私募融资资金总额5%的财务顾问费用。该融资总额包括现金、技术、资产、设备及其他资源等,上述费用应按乙方的要求以股权或现金的方式支付。如果私募融资资金分期到位,甲方应在每期私募融资资金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相应比例的财务顾问费用。

(二)特别说明

1、上述财务顾问费用不包括甲方私募融资过程中需要聘请的会计师、律师、资

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任何费用,乙方因为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报销。

2、除非乙方特别通知,所有款项应汇到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

账户名称:高能天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账 号:0118014170014423

四、特别约定

1、因甲方私募融资造成甲方企业性质、股权结构、公司架构、融资主体等发生

变化不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2、双方一致同意,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聘用或使用乙

方现有或离职员工,如甲方违反本约定,仍须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3、甲方不得单独或透过第三方跨越乙方,与乙方直接或间接介绍的意向投资人

或该意向投资人转介绍的其它投资人签署协议,如甲方违反本约定,仍须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全部费用。

上述约定同样适用于未来两年内甲方或甲方公司其它股东、关联人或委托人与乙方介绍的投资人或该投资人转介绍的其它投资人的所有合作。

4、在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过程中,甲方与其自行寻找的投资人达成

合作,甲方仍须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全部费用。

3

私募融资财务顾问协

五、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如果甲方延期支付费用,甲方须按照全部顾问费用的0.08%每日向乙方额外支付滞纳金。除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须按本协议顾问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帮助甲方完成私募融资后终止。

2、如对本协议有任何争议,双方同意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

均可以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

或履行中的修改,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高能天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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