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投资合伙协议

建筑工程投资合伙协议

为了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共同完成合伙任务,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按有关法律要求、经双

方反复协调、共同特定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自觉遵守。

一、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姓名 性别、男、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 电话 合伙人:姓名 性别、男、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 电话

二、工程项目

广西罗城四把镇棉花至深洞屯旅游区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

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伙人共同投资,承包工程

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工程施工地点:广西罗城四把镇棉花村棉花屯

三、合伙宗旨

经双方共同协议,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前期 黄亮 方出

资承包广西罗城四把镇棉花至深洞屯旅游区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本协议明确投

资利润分配依据。

四、合伙人及投资金额

本工程预计投资万元,前期 黄亮 出资人、 邓龙江 出

资 无 万元,前期20万元本金及借代利息由黄亮与邓龙

江共同从开工之日起3月内归还债务、借代利息每月按债3%

计算、前3月并向借款人交纳风险金5万、如后期出资时间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而定,如果预计的总金额不能满足工程所需,所需资金由双方合伙人出资按所需金额平均出资,双方出资人当中某人如果因所出金额不到位,可以内部协商进行借贷,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合伙投资人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出纳交付投资款,出纳后向各投资人出具收据,投资款用于支付广西罗城四把镇棉花至深洞屯旅游区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费用支出。

五、盈利分配及债务(亏损)承担

投资利润与亏损分配比例:( 100 %)工程款收入在扣除人工、机械、材料等直接成本后,开工前3月内首先用于归还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后期再分配利润,(如项目出现亏损,合伙双方按比例分配各占50%亏损)

六、合伙管理

1.建设单位 施工方. 签订主合同。

2.施工方合伙事务施工现场执行总负责人 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班组确定,材料采购定价等现场一切事务由黄亮与邓龙江双方合伙人管理。

3.作。

4.合伙事务当中由黄亮岀资负责与邓龙江签订内部承包协

议,该内部承包协议当中的利润及风险由双方合伙人(各占 50%)共同分担。

七、财务管理

由黄亮负责现金及银行帐务存款管理、(#5@p管理,支出#5@p及费用由双方签字确认可报销)、任何一方不得私拉乱用工程款项。

八、退伙协议

合伙期间任意一方不得退出,如需退出必须由双方同意方可退出。

九、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共同协商共同管理,并参与日常事务的处理。(财务、安全、质量、进度)

十、合伙期限

合伙期满,双方按盈亏分配比例、共同商议盈利分配、各项材料及机械的处理按盈利分配比例处理、合伙期限至该工程项目结束并分配完合伙财产为止解除协议。

十一、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双方必须信守本协议、如一方违约赔偿守约各项损失外、还应当向守约方承担项目总额的 10%违约金、若双方发生分歧按协议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认诉讼法院解决。 十二、协议签订

本合同与20xx年4月1日签订的广西罗城四把镇棉花至深

洞屯旅游区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及20xx年5月1日签订的工程互相广西罗城四把镇棉花至深洞屯旅游区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本工程的合同体系、本合同一式 两 份、每份 4 共页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人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在场人 年 月 日

1、附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甲乙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消廖小平、由黄亮投资。

 

第二篇:3.2、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3.2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存续期限、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

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中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①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1

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回收,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四、合伙企业的投资。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内容。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要求及程序。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八、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费的标准及计提方式。

九、合伙企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激励机制(包括绩效分成)、风险约束机制。

十、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投资管理信息报告方面的职责及报告程序。 ②

②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仅将“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列入“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的行为。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为避免因违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而导致有限合伙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为更好发挥普通合伙人的专业管理职能,建议《合伙协议》中不要作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投资企业管理与投资决策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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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合伙企业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其财产的,还应当明确托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等。

十二、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三、合伙企业收益与分配。

十四、合伙企业的业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的编制与提交。

十五、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清算程序中的职责。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合伙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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