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有追索权)

编号:          

甲方:                                           (在本合同中称“甲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在本合同中称“乙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第 1 条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第二章  转让标的

第 2 条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兹此同意将其作为原债权人而在销售合同项下就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本金余额及其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产生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定金、担保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在本合同中称“交易债权”),自转让日起(含该日)移转于乙方享有(在本合同中称“转让”)。

本条前款所定义的“交易债权”除包括该款所述的款项及费用的全部债权之外,还包括但不限于原债权人在销售合同项下现时及以后所享有的以下全部权利和利益(如有):

(1) 向债务人直接收取交易债权项下应收款项,以及自行受领债务人的偿付,并作为上述款项最终的所有权人而保留所收得的应收账款;

(2) 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 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要求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给予赔偿和补偿的权利;

(3) 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被关闭或其他类似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4) 就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放弃、给予豁免或延期等权利;

(5) 在交易债权项下设定的以及以保障交易债权为目的而设定的任何担保、保险、预付款、所有权保留、坏账担保、有条件销售、融资租赁、优先权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性权益以及其他类似安排项下的权益,以及从属于应收账款债权或与之不可分割的其他权利(本项述及的各类权益在本合同中称“担保权益”);

(6) 对交易债权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在其上设定担保权益;

(7) 实现债权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抗辩权、抵销权、管辖异议、时效抗辩等;

(8)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由交易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为避免歧义,甲乙双方兹此确认:甲方在销售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不转让给乙方而仍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   转让额度

第 3 条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兹此同意向甲方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元)的应收账款转让额度(在本合同中称“转让额度”),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转让额度有效使用期间内,乙方提供的转让额度种类为下列第       种类型:

(1)  循环额度。转让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但在任何时点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各销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本金未清偿余额总计不得超过转让额度,对于超出部分乙方有权拒绝受让。

(2)  非循环额度。转让额度使用完毕后,即不再使用。

第 4 条  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转让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在本合同中称“转让额度有效使用期间”),即到期日为             

      日。上述期间届满后仍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取消。甲方如需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继续使用本转让额度,则须至少在期间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关于延长转让额度有效期间的书面申请和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延长转让额度有效期间的申请。

第四章   转让价款

第5 条  甲乙双方同意,转让交易债权的唯一价款(在本合同中称“转让价款”)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等于销售合同项下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本金余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金融机构对企业的    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贴现后的净值。

(2)等于销售合同项下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本金余额的     %,利率以本合同签订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金融机构对企业的    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或BPs)。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甲方授权并委托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1)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20日;

(3)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                             

第五章   转让程序

第6条  甲方须在每一笔交易债权预定的转让日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和拟转让的交易债权的下述文件及资料(在本合同中称“转让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收或要求甲方重新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及/或转让文件:

(1)  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甲方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2)  甲方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甲方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3)  甲方届时有效的、已通过登记机关在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检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甲方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4)  甲方届时有效的、已通过发证机关在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检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甲方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5)  甲方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甲方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6)  甲方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甲方注册资本已获缴清的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甲方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7)  甲方董事会或相关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交易债权及授权签署本合同的董事会或相关有权决策机构决议的原件(需盖有甲方的公章);及

(8)  若销售合同的买方(债务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甲方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债务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财务报表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债务人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b)债务人届时有效的、已通过登记机关在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检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债务人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c)债务人届时有效的、已通过发证机关在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检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债务人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9)  乙方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 7条  乙方有权在收到该笔交易债权全部转让文件之日起(含该日)五个工作日内(在本合同中称“形式审查期间”),对全部转让文件进行形式(而非实质)审查。乙方应最迟在形式审查期间届满前决定是否同意受让甲方拟转让的交易债权。

上述形式审查是指:甲方保证转让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并保证销售合同项下交易的真实合法,在此基础上乙方仅对转让文件进行表面的和形式上的审查;但是,乙方经过形式审查同意受让交易债权或未提出异议均不视为对任何权利的放弃,乙方保留在形式审查期间及在其后的任何时点,就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行为而按本合同第十一章的规定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权利。

第8 条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拟转让的该笔交易债权后,且当甲方在转让日之前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乙方须在转让日将交易债权的转让价款付至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中指定的、由甲方在乙方下属支行开立的账户:

(1)  全部转让文件届时依然真实、有效;及

(2)  甲方已履行了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及

(3)  甲方已将依据销售合同向债务人开出的、与本合同交易债权项下应收账款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交付给乙方,该复印件上需盖有甲方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4)  甲方和债务人届时不存在其无力偿还或支付到期负债或其他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其履行销售合同和/或本合同的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被吊销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营所必需许可或证照、丧失法人资格、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作为被追究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行政处罚、财务状况恶化等。

第9 条  就乙方同意受让的该笔交易债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乙方选定的如下方式       向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方式一:甲方在该笔债权转让时即刻通知债务人交易债权转让事宜。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格式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并由甲方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债务人,且甲方须向乙方提交债务人已经知悉或同意交易债权转让的证明文件。若根据销售合同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债权的全部或部分的转让需要通知次债务人时,本合同双方应按上述及相关规定办理向次债务人发送相应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等事宜。

方式二:甲方在该笔交易债权转让时暂不书面通知债务人该等交易债权转让事宜,仅通知债务人将相关交易债权项下的应收款项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指定账户。当乙方要求甲方通知债务人交易债权转让事宜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格式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含该日)     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的签署并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债务人,且甲方须向乙方交付债务人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而出具的回执的正本原件(在本合同中称“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的格式和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10条 在转让后续期内,甲方应负责对销售合同的正本原件进行妥善保管。当乙方要求时,甲方应无条件提供给乙方,但乙方在收到上述文件时应出具收据,并且甲方有权保留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第11条 在转让后续期内,甲方应将其自债务人收到的任何与已转让的交易债权有关的书件和资料及甲方获悉的债务人违反销售合同的情况,在收到或获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递或通知给乙方。

第六章   补偿利息和额外款项

第12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了本合同适用的人民币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水平,则甲方或乙方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要求对方支付补偿利息。

(1)  甲乙双方同意补偿利息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Si代表第i次利率调整时的补偿利息;m代表乙方在利率调整之日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期数;Fj代表乙方在利率调整之日尚未到期的各期应收账款本金余额;Ri代表自转让日起中国人民银行第i次利率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以年利率表示);Ri-1代表自转让日起中国人民银行第i-1次利率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以年利率表示),其中R0为本合同按第5条标准适用的年利率;Tj代表自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开始调整人民币贷款的法定基准利率水平之日与尚未到期的各期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之间的天数。

当Si>0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利息;当Si<0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补偿利息。

(2)  甲乙双方保证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利息悉数支付给对方。

第13条 在转让后续期内,如果因甲方的原因致债务人不能于应收账款的预计到期日清偿本合同交易债权项下的应收账款,甲方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对该笔应收账款的预计到期日作相应的展期,在乙方同意该笔应收账款展期的前提下,该笔应收账款的预计到期日以乙方认可的展期日为准,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如下公式为该笔展期的应收账款支付额外款项(在本合同中称“额外款项”):

P1= F2×R1×D1/360

其中:P1代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额外款项;F2代表乙方在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当日尚未收到的该笔应收账款余额;R1代表该笔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时本合同适用的利率(以年利率为准),当该应收账款原来的预计期限和展期期限合计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新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应适用新的同档次的利率;D1代表自该笔应收账款原来的预计到期日起(包括该日)至该笔应收账款的展期后新的预计到期日(但不包括该日)之间的天数。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额外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14条在转让后续期内,如果债务人于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前提前清偿该笔应收账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如下公式就该笔应收账款支付额外款项:

P2= F3×R2×D2/360

其中:P2代表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额外款项; F3代表债务人于该笔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前提前清偿的账面净值;R2代表应适用的贷款利率(以年利率为准);D2代表该笔应收账款实际付款日起(包括该日)至预计到期日(但不包括该日)之间的天数。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额外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七章   收账代理人

第15条 甲乙双方就收账代理人事宜约定如下:

(1)  乙方兹此授权甲方作为乙方的收款代理人,由甲方将根据销售合同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并基于乙方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向债务人催收在本合同项下已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

(2)  甲方应在任何可能的诉讼、仲裁等事宜中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

(3)  如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未能履行或者不适于履行收款代理人的责任或债务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乙方有权以事先书面通知方式解除代理关系。

(4)  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其收账代理人不应被视为乙方对其交易债权所享有的相关权利的放弃或让与,也不应被视为乙方授权甲方对销售合同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作为其收账代理人不应视为对本合同有关债权转让的风险承担的内容的修改。

(5)  甲方同意将收到的债务人因销售合同而支付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到期的交易债权。

(6)  在转让后续期内,甲方不得要求债务人将其在销售合同项下的任何付款以汇入指定账户之外的其他方式支付给甲方或第三方,而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将其在销售合同项下的任何付款汇入指定账户和/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从债务人收到交易债权项下的任何款项,则无论在进账前后,该等款项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只作为乙方的受托人为乙方持有,甲方不享有任何的所有权。

甲方须在收到付款当日将该等款项如数转到乙方的指定账户或乙方随时另行书面指定的其他账户;若收到付款之时为下午14:00(北京时间)之后,甲方应在收到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款项如数并连同其自入账之日起孳生的存款利息转到乙方的指定账户或乙方随时另行书面指定的其他账户。

(7)  在转让后续期内,甲方不得合并或迁移或撤销指定账户,但是,应乙方另行书面要求的或者事先征得乙方另行书面同意的除外。

(8)  在转让后续期内,甲方不得将指定账户中的任何余额以任何方式加以提取或支取或动用或使用或转入甲方的其他账户或第三方的账户,也不得购买指定账户的支票。否则,乙方和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有权予以拒绝。

(9)  为避免歧义,甲方兹此同意,在转让后续期内,乙方和/或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有权随时将指定账户中的资金划付给乙方,而且,乙方和/或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有权拒绝甲方对指定账户所做出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行为。乙方和/或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对此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为此,如果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认为有需要,甲方应按照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的要求,签署授权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有权随时将指定账户的余额转至乙方随时指定的账户及有权拒绝甲方对指定账户所做出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行为的文件。

(10)在转让后续期内,如果甲方从债务人收到因销售合同交付的任何票据,甲方须在收到当日按照如下方式       处置该等票据:

方式一:立即贴现。甲方应在其收到票据当日在乙方进行贴现,并将该等贴现款项在贴现当日即全额支付给乙方,用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到期的交易债权;或经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其他银行进行贴现,并在取得票据贴现款项的当日将该等票据贴现款全额支付给乙方,用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到期的交易债权。

方式二:由甲方将收到的票据交付予乙方进行监管,由乙方在票据到期日时提示付款及委托收款,并由乙方将代收的该等票据金额用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到期的交易债权。

(11)在转让后续期内,如果指定账户的资金全部或部分地遭到中国境内的有权机关的查封、冻结、划转等行为不能交付给乙方,除非此种查封、冻结、划转等行为是由于归责于乙方的过错,否则甲方须根据乙方的书面要求,将相等于指定账户中遭到查封、冻结、划转等行为的资金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八章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第16条 甲方兹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

(1)  甲方已将有关交易债权的全部文件资料提交给乙方并已经就相关的重要情况向乙方做出了说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与已转让的交易债权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误导;

(2)  甲方保证转让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并保证销售合同项下交易的真实合法;

(3)  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甲方已取得转让交易债权所必需的其内部的和/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做出的任何转让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违反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协议或承诺;

(4)  无论乙方是否或应否知悉或认可,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交易债权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已属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甲方内部的会计制度而已被或将被合法地确认为真实存在且数额确定的应收账款,交易债权之全部或任一部分均不存在任何的瑕疵,并且,交易债权的任何部分都不存在由任何第三方享有的任何担保权益或信托权益,转让日之后甲方也不会设定上述权益;

(5)  甲方将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债务人等各项义务与责任,并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销售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在销售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承诺、义务与责任,以使债务人无权就乙方受让的交易债权的任何部分提出任何抗辩、反索赔等主张;

(6)  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债务人没有拖欠销售合同项下已到期的任何款项,也没有违反销售合同的任何行为;

(7)  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债务人对甲方没有享有任何先于交易债权或与交易债权同时到期、或在当时及预期以后将可以与交易债权相抵销的债权;

(8)  在甲方向乙方递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之后,除非乙方拒绝受让相关应收账款,否则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债务人对销售合同的任何内容做出变更、终止、宽延或放弃。

第九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7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权利、履行如下义务:

(1)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提取和使用转让价款。

(2)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到期交易债权或回购未获清偿的交易债权部分,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种利息、费用等。

(3)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甲方及债务人经营和财务情况以及销售合同履行情况的文件。

(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或债务人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 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 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落实交易债权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交易债权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所作的调查了解,乙方因甲方或债务人阻挠行为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责任。

(7)  如发生对本合同的交易债权获得清偿有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债务人涉及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停业、歇业、解散、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8)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或债务人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  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8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权利、履行如下义务:

   

(1)  乙方有权对甲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并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全部必要的协助。

(2)  在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义务,并满足本合同第8条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3)  乙方有权根据决定是否受让交易债权的审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或披露的除外。

(4)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追索权。

(5)  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追索权

第19条自转让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中称“特定情形”)发生或存在,就乙方已受让的交易债权而言,乙方即享有对甲方一切追索权利;同时,乙方亦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1)  甲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承诺、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  甲方违反了其在本合同第16条所做出的任一声明、保证或承诺,或甲方在本合同第16条所作的声明、保证和承诺的全部事项或其中之一是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或不完整的、或存在重大误导;

(3)  交易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在预计到期日未获清偿或未获全部清偿。

第 20 条 任一特定情形发生后,乙方随时有权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  减少或终止本转让额度;

(2)  调整转让额度有效使用期间;

(3)  要求甲方立即对销售合同项下已转让的交易债权中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回购,并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在本合同中称“回购价款”)。

甲方必须在乙方发出的《债权回让函告》落款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上述回购价款。

甲方逾期支付回购价款的,乙方有权对逾期支付的回购价款按照届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的上限向甲方逐日计收延迟利息直至甲方付清回购价款为止。

(4)  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实现交易债权和/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实际支出的差旅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等)。

第十二章    费用

第 21 条 本合同当事人各方因磋商、起草、签署、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律师费等,由合同当事人各自承担。甲方应按交易债权项下的应收账款本金的              (百分比),以下列       方式向乙方支付业务手续费,乙方有权自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自行扣收。

(1)一次性支付;

(2)分期支付,                     

(3)甲、乙两方就支付款项另行约定如下: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22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适用本条前款规定的同时,本合同双方在此特别约定:本合同任何一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就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所涉及的金额及迟延履行的实际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的上限逐日向对方计付违约金,并有义务继续履行。

甲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随时自行直接从甲方在中信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该等款项,扣划不足的部分甲方仍应清偿。

第十四章     义务的连续性

第23条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

    第24条 本合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25条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乙方权利的累加性

第26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八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第27条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28条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章   其他

第29条 除非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因本合同所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往来应采取中文书面方式,并按本合同首部所列的联系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由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的邮政挂号信函或按本合同所列的传真号码发给收件的对方,同时列明收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任何一方发出的书件在到达收件的对方时即为送达。对书件是否到达有争议的,凡以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挂号发出的,以收件方签署的收条或从事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业务的公司或邮政机关的查询回单为准;凡以传真发出的,以发出方的传真机自动打印出的发送记录单为准。

凡本合同约定必须是原件的任何书件,任何一方不得仅使用传真方式发出和送达,违者无效。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做出变更的,应在其所预定的变更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其预定的变更通知给对方。否则,对方在得到通知前已发给变更一方的书件,即使因变更没有到达收件的一方,仍视为送达。

第30条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31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 本合同的正本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份,      

     份,以遵照执行。

    第33条其他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34条 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编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根据贵行与我方于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我方兹此确认在下述销售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已如约履行完毕,现申请拟于            日(下称“转让日”)将该销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本金余额计                     (金额大小写)及其交易债权项下的其他权益转让给贵行,请贵行将转让价款付至我方的下述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我方确认:已在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定义的词语在本《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谢谢合作!

                                                              公司

                                                   

附:拟转让的销售合同明细表


附件二

债权转让通知书

编号:             

 [债务人名称]              

关于                公司(作为卖方)与贵方(作为买方)于            

    日订立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                 公司(下称“           ”)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下称“中信银行”)在此向贵方通知如下:

(1)自           日(下称“转让日”)起,              公司将其就该销售合同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本金余额计                     (金额大小写)及其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产生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定金、担保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中信银行;

(2)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中信银行作为新债权人有权要求和领受贵方根据上述销售合同原应向原债权人             公司清偿和履行的任何和一切债务和义务;贵方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将上述销售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于其到期之日付至如下账户或中信银行另行通知的其他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为避免歧义,              公司和中信银行在此确认:           公司在销售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任何责任都不转让给中信银行而仍由              

        公司承担,中信银行没有要求或承诺接受、代为履行原债权人          

           公司在销售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本通知书一式三份,           公司、中信银行和贵方各执一份。

               公司(公章)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公章)

            日                             

(双方签署日期由较后签署一方填写并以该方的签署日期为准)


附件三

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

                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关于我方(作为买方)与             公司(作为卖方)于            

日订立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我方于本回执落款之日收到          

           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下称“中信银行”)发来的、落款签署日期为            日的编号为         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在此确认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其所有内容对我方发生效力,我方将向中信银行承担和履行上述销售合同项下的债务。

    我方承诺不以             公司的任何行为(无论是否在上述销售合同项下)抗辩或抵销或反索我方就被转让债权应向中信银行履行和承担的任何和一切义务和责任。我方的此项承诺构成我方向中信银行做出的独立的承诺。


关于《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的修订说明

国内保理业务是我行最近几年不断增长的业务领域,鉴于原《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已不能适应业务实践的需要,在综合我行业务部门的实际要求,并参考在实践中业务部门与相关客户签订的非格式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依据我行于20##年3月正式下发的《中信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对《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本次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有:

1、      合同中所涉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与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的银行服务。

2、      合同根据实践中涉及的具体保理业务类型进行了相应的分类:

(1)    根据是否立即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性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性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2)    按照我行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

(3)    当债务人向我行申请转让应收账款时,合同将我行核准的信用额度分为循环额度和非循环额度。

3、      在修改原《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的基础上,也保留了我行以往格式合同的相关通用条款,如争议解决条款、适用法律条款、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条款等。


关于《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的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本合同涉及修改部分必须加盖合同签约当事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

四、本合同填写具体条款内容时,重点提示条款如下:

1、第1条中“销售合同”:将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有)的名称填写完整。

2、第4条“转让额度的有效使用期”:期限填写时建议用大写,如壹年。

3、第5条“转让价款”:计算方法可参考如下公式,分行也可根据与客户谈判及我行风险管理部的批复情况,确定其他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应在第5条中列明。

   公式一:若各期应收账款到期日时间间隔相同(包括按月、按季、按年清偿各期应收账款),则按下述公式计算转让价款:

  

t = 360 / 各期应收账款到期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其中:P代表转让价款;Fi代表交易债权项下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各期应收账款本金余额;R代表应适用的贷款利率(以年利率为准);Di代表自转让日起至各期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之间的天数;n代表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各期应收账款总期数。

公式二:若各期应收账款到期日时间间隔不同,则按下述公式计算转让价款:

① 对于自转让日起至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之间的天数大于1年的情况,该笔应收账款按以下公式计算转让价款:

其中:Pi代表第i期转让价款;Fi代表交易债权项下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且自转让日起至该笔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之间的天数大于1年的应收账款本金余额;R代表应适用的贷款利率(以年利率为准);Di代表自转让日起至该笔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之间的天数。

② 对于自转让日起至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之间的天数小于1年的情况,该笔应收账款按以下公式计算转让价款:

其中:Pj代表第j期转让价款;Fj代表交易债权项下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且自转让日起至该笔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之间的天数小于1年的应收账款本金余额;R代表应适用的贷款利率(以年利率为准);Dj代表自转让日起至该笔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之间的天数。

各期应收账款按照上述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出现值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各期应收账款的总转让价款:

  

其中:P代表各期应收账款的总转让价款;Pi代表按上述公式(3)计算的各期转让价款;n代表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且自转让日起至该笔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之间的天数大于1年的应收账款期数;Pj代表按上述公式(4)计算的各期转让价款;m代表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且自转让日起至该笔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之间的天数小于1年的应收账款期数。

4、第12条“补偿利息”:为在最大限度上保障我行收益,建议在加息周期保留此条款,在降息周期根据与客户谈判及我行风险管理部的批复情况,争取删除此条款。

5、第20条第(3)款“回购价款”:计算方法可参考如下公式,分行也可根据与客户谈判及我行风险管理部的批复情况,确定其他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应在第20条第(3)款中列明。

公式一:若截至《债权回让函告》落款日,已出现到期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则按下述公式计算回购价款:

其中:P’代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回购价款;m代表截至《债权回让函告》落款日前,乙方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数;F’i代表截至《债权回让函告》落款日前,乙方尚未收回的各期应收账款本金余额;R代表本合同适用的年利率加上1%;D’i代表截至《债权回让函告》落款日前,乙方尚未收回的各期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至《债权回让函告》落款日期之间的天数;n代表自《债权回让函告》落款日起,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期数;F’j代表自《债权回让函告》落款日起,尚未到期的各期应收账款本金余额;R’代表本合同适用的年利率减去1%;D’j代表自《债权回让函告》落款日起,至各期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之间的天数;t代表每年结息次数。

公式二:若截至《债权回让函告》落款日,各期应收账款均未到期,则按下述公式计算回购价款:

其中:P’代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回购价款;h代表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总期数;F’i代表自《债权回让函告》落款日期起,尚未到期的各期应收账款本金余额;R代表本合同适用的年利率减去1%;D’i代表自《债权回让函告》落款日期起至各期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之间的天数;t代表每年结息次数。

6、第25条“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方式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中的选择一种方式;其中,如选择仲裁方式,须准确填写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和仲裁机构的地点,否则会因仲裁委员会名称错误而致仲裁条款无效。

7、第33条“其他约定事项”:具体填写时如无其他约定事项时,将此处以斜线划去。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

8、附件1“拟转让的销售合同明细表”:建议务必详细填写其中的内容,若存在多份销售合同,应分别就每一份销售合同填写销售合同明细表,以区分不同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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