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捐赠协议书-最新教育捐赠协议书

教育捐赠协议书-最新教育捐赠协议书

  甲方:

  乙方:______教育基金会

  为弘扬中华文化,促进______教育事业发展,加强中外文化交流,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捐赠

  现金:____________(人民币/其它)(大写)给乙方。

  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

  不动产:(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

  第二条 赠与财产用途(是/否具体指定):

  第三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交付时间:

  二、交付地点:

  三、交付方式:

  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五条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乙方根据国家和______教育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甲方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盖章):______教育基金会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文档来源:律师365(http://www.64365.com/)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第二篇:特培生教育协议书

附件:

特培生教育协议书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 丙方: (就业所在地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丁方: (乙方担保人姓名或担保机构名称)

担保人家庭地址或担保机构地址: 担保人身份证号或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

自治区决定实施南疆四地州农村中小学 “双语” 教师特培计划,旨在为南疆四地州培养高素质的中小学“双语”教师,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为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编办《关于实施南疆四地州农村中小学“双语” 教师特培计划的通知》(新教高[2007]13号)要求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丁四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成就优良,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 1

方师范类专业;丁方愿意为乙方履约提供担保。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且丁方符合担保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双语” 教师特培计划生(以下简称“特培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和丙方提出的特培生招生分学科(专业)需求计划建议,与丙方协商确定在丙方所在地区的特培生招生计划,按需合理安排招生,确保特培生学用一致。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订特培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特培生。

将特培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五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丁方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四条 特培生入学第一学期报到工作结束后,及时向丙方通报乙方签约报到情况,并将已经乙、丁方签字生效的协议书文本寄送丙方和丁方。

第五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特培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定期(暂定为每年12月10日前,毕业当年的6月15日前)向丙方书面反馈乙方在校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直至乙方毕业。在乙方修读期限的最后一学年,书面反馈信息应主要反映乙方学业完成状况和履约情况信息。

及时向丙方反馈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涉及本协议“终止协议”和“解除协议及处理”条款的相关事件。

第六条 按照自治区特培生免费培养政策,在乙方修读年限内,全额承担学费,住宿费和实习支教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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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为符合授予教师资格证书条件的特培毕业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负责在特培生毕业后1个月内,将其学籍档案寄送丙方,以便丙方及早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九条 关心特培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并负责特培毕业生在学习期间的履约管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监护人和丁方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对其真实性确认无误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特培生。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

第十二条 在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按照自治区特培生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回所签定就业协议的地州乡镇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于五年。毕业时由丙方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乡镇中小学任教。

第十六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签定就业协议的地州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所在 3

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特培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报考脱产学历教育。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自治区安排,制定特培生培养规划;提出分年度特、分县市、分学科(专业)特培生招生需求计划建议,与甲方协商确定后实施。

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二十条 及时向甲方了解乙方签约报到情况,定期向甲方了解乙方在校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

第二十一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特培毕业生到本地区乡镇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根据甲方提供的特培毕业生学业完成状况和履约情况信息,与有关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协商,确保特培毕业生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限额内接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二十二条 会同地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中小学为乙方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 会同本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培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丁方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有义务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或丙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丁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住所变更,致使甲方 4

或丙方要求其履行义务发生困难时,丁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或丙方通知乙方,负责将甲方或丙方的书面决定等文件送达乙方。

第二十六条 丁方承担本协议约定之担保责任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六、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和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定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三)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定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七、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特培生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 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 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校修读期满,未获得专科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特培生免费教育,且须在修读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所有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教服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5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 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乡镇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在就业所在地从事中小学教育未满五年,有本协议第三十一条所列之情形,或未经丙方同意擅自离开教育岗位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服务年限不足(包括离开当年),每年按照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九、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纠纷都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乙方在就业所在地履行任教义务期间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自治区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四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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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丁方(盖章): (担保人签字并盖章或担保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担保机构)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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