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机租赁协议

省道103线项目施工协作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道103线戳豁觉至美姑大桥段

改建工程F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 冉国中 (51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为承揽 省道103线戳豁觉至美姑大桥段改建工程F合同段 工程施工协作,乙方在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并熟悉了本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协作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等文件后,接受协作单价,自愿承担本合同协议书载明的施工协作工程,现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方式

1、以甲方的名义取得本项目工程。

2、取得本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后,由乙方全面组织施工队伍负责施工,

二 、协作工程地点、范围

1、工程地点:西昌美姑县

2、协作范围: 省道103线改建 公路 K119+000 至 K133+276.95范围内的 防护,排水,及部分涵洞 工程(涵洞工程具体以甲方指定桩号为准)。此分段仅为暂定施工内容,甲方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管理及工作安排要求酌情进行调整,即使这种调整可能导致本合同桩号或合同标的发生重大变化,乙方也应无条件执行。

3、工程数量:甲方提供细目清单《附后》,具体数量以甲方现场实际丈量收方为准,以设计数量为限。

三、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工程量清单中对应工程项目的技术规范(含工程量计算规则);

3、图纸;

4、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

5、经甲方书面批准的乙方实施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附表(包括工程进度计划、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及测量、试验设备配备表、委任的本工程主要人员一览表);

6、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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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甲方下达的各项文件、电函、信件、会议纪要、生产任务计划、澄清书、指令等书面文件。

8、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注: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效力以顺序在后者优先。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及权限

1、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2、乙方驻工地代表权限

(1)乙方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权利,且可与甲方签订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合同,并承担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义务,乙方驻工地代表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驻工地代表有权代表乙方指定工程管理、安全、质量、财务、材料领用人员等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工作人员,乙方指定人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送甲方综合办负责人签收备案,回复结果以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具体管理人员的意见执行。

(3)乙方驻工地代表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涉及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甲方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应随时与甲方取得联系,若该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4)通过甲方同意的乙方驻工地现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乙方不能随意更换,自行更换人员的,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每更换一人将被扣除 壹 万元违约金,同时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者乙方的驻地负责人。

特殊情况下,乙方需要更换驻工代表或其他的管理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经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同意后,可以更换,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履行的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有关的承诺和责任。

(5)通过甲方同意的负责人,必须长期驻守在工地现场,驻地时间每月不低于25天(含25天),有事要离开工地现场的,必须向甲方项目经理或其他甲方指定的管理人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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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请假,在甲方同意后要书面指定其临时负责人,指定的内容包括临时负责人姓名、权限、期限等事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开工地现场的,每发现一次向乙方扣除 ¥1000 元违约金。

3、甲方委派的驻地项目经理为 ,项目各部门、各工区、各管段现场施工人员对乙方均具有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权利,乙方无条件服从。

五、合同单价

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具体单价详见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为参考数量,最终结算以现场实际发生为准,但以设计数量或变更数量为限。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为计量支付细目,施工中发生的所有工作内容(包含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均为实现清单中所列细目的辅助工作,不另行计价。

工程量清单所列分包项目包含了甲方提供机具、材料外的为完成该施工项目的一切工作内容。

2、 分包单价包含劳务费、材料费、机械费、能源费、测量费、检测及试验费、安装费、调遣费、机械设备进出场费、施工前后场地清理费、维护费、管理费、间接费、环保费、临时设施(包括电力、纵横向便道和驻地及临时用地费用等)建设费、“四通一平”、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包括上级部门对现场的各类检查所发生的临时用工)、安全措施、主线道路保通措施费及保险、利润及各种税费、规费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对于上述清单中可能存在的项目遗漏,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不以此种遗漏补充计量及增加价款,除此之外,该单价还包括清单中未单独列出,但属于完成清单分项所必须的细目工程及辅助工作(序)所需要的费用。现场不产生计时工,工完场清。本合同单价已摊入各类材料损耗,故在计量结算中不另增加损耗量(含合理理论损耗)。

除该单价以外甲方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本合同履行期间人工及材料均不予调价,乙方自愿放弃因情势变更要求调整合同条件(含单价)的权利。

3、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的计量(价)规则按业主确定的计量(价)规则执行,对于组价因素的分析与理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按这一规则执行。

临时用地(包括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乙方施工范围内的便道、改道由乙方维护(含弃土场便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乙方施工中如造成周边环境破坏,房屋损坏、零星损失、疏排不畅导致淹没农田、交通事故、电力、通讯破坏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六、工程开工及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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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工时间为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安排计划(包括调整的进度计划)。

2、乙方最晚必须于上述开工时间7日内按合同附件《主要施工机械及测量、试验设备配备表》、《委任的本工程主要人员一览表》载明的内容全部到场,若乙方未按此履行,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

3、阶段性工期,以甲方任务通知书为准,若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执行,并以最后一次调整为准。

4、停工:为保证施工的持续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阻工,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并承担违约金。

5、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合理安排施工方式,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本工程工期不因任何理由延长。

七、质量要求

1、本合同工程质量要求合格率须达到100%,且达到业主要求的合格工程。

2、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甲方批准留存。施工质量除必须符合施工当时实施的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和施工设计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总承包合同(包括标前会议纪要、补遗书及澄清文件等)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工程质量和质量过程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乙方对所承建的协作工程承担终身责任。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程必须在甲方或监理指令(口头和书面指令)的时间内无条件返工,其返工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甲方、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载明。对乙方提交的半成品、成品,甲方仅停留在对产品的外观检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自身内部存在的质量缺陷、瑕疵,并不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

3、对乙方已完成的隐敝工程,甲方有权要求重新进行验收,甲方与业主之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对于乙方擅自隐蔽的工程,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检测、检验及验收费用。

4、乙方在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时,必须向甲方提供拟隐蔽工程内容的影像资料,即使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场,也不免除此项义务。否则,若因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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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1)、建立质量责任制。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报甲方备案。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并及时上报甲方。

(2)、对作业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各种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操作证”。

(3)、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甲方、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重要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

(4)、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现场试验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5)、由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经甲方验收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本项目砂、石、水泥、片块石等材料由甲方按指定价格统一采购、调拨,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和持证上岗情况;必须按甲方的统一管理与指挥完成工作内容,并在甲方的统一指挥下,与其他单位协调配合,顾全大局。

八、工程计量及结算约定

1、工程结算

(1)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在单项工程完工,经监理人员和甲方有关人员验收,工程质量、环保、安全、施工工艺符合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业主验收合格后,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所完工程进行现场收方,由甲方工程工程部按双方约定的单价,甲方认可的数量进行结算。任何情况下不得多结、超结或重结,如出现类似情况,甲方有权在下期或最终决算中扣除多结、超结和重结部分。结算时间安排在每月20日后(或按工程节点进行)进行,并以此作为财务付款依据,未结算或未按时结算,甲方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2)甲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数据不作为乙方与甲方结算的依据。

(3)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为设计数量,不能作为最终结算数量和支付依据,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现场收方确认的实际合格工程数量为准,并以设计数量为限。未经批准超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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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量的作为无效工作量,不予计价支付,清单细目计价原则按业主下发的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及国家标准文件范本执行。

(4)每次结算时,甲方必须扣清乙方与此次结算相关的材料款、设备款、违约金及其它费用。甲方必须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保证金以及应扣的相关税费。

2、甲方不预付乙方工程费用,并且乙方进场三个月内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施工中所需零星材料、机械费、民工工资、生活费、驻地建设费等由乙方自行垫付,三个月后在乙方所完工程得到业主计量支付并经双方办理结算,甲方根据项目部实际资金状况进行安排支付。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由乙方自行承担资金周转义务,不能因此停工。乙方并自愿放弃向甲方索要利息的权利,并不得以此作为工程延期的理由,否则,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最终决算:工程最终决算是双方签订的各期工程结算单的累加(经国家审计部门审减的工程量除外)。乙方所承担的合同工程全部按合同完成,合同工程全部经甲方验收合格,对乙方所完成工程量全部进行了清理、核实,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最终决算。

4、完工支付:达到下列条件时进行完工支付(不含质量保证金):

(1)已进行最终决算和财务结算,双方已确认;

(2)具备所有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的书面有效证明文件;

(3)清理完与甲方及与本合同约定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债权债务,承担并清结完各种民事及行政责任,并具备书面有效证明文件。

(4)双方已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

(5)向甲方提交完所有需要的原始资料、隐蔽工程照片等。

(6)向甲方提供加盖施工所在地的各村、镇政府公章的书面证明(证明内容需载明乙方与当地民众、商家、材料商等无任何经济纠纷、欠款、借款等)。

当以上条件全部满足后,待甲方公示乙方即将退场的信息三个月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项(本合同约定的各类保证金除外)。

5、甲方与业主之间的计量、变更、索赔等往来文件不作为甲乙双方确认工程量及单价的依据,乙方放弃收方量及单价低于上列文件所列内容而要求增加价款的权利。

6、甲乙双方的收方单、结算单、最终决算单及相关支付文件必须经项目经理签认后生效,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计量资料完成、支付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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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资料完成方式(由乙方自行确定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第 2 种

(1)、乙方每月完成的清单中可计量的工程项目(符合计量原则的),经甲方和监理签认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不超过设计数量),质量证明文件齐全,乙方向甲方在 5 日(按业主规定的时间)前交齐计量工程项目的收方、测量、质检、试验资料、工程图片的原件后,向甲方申请工程计量,甲方在收到上述计量资料后即组织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工程数量属实后即向业主上报计量资料,申请业主计量款。

(2)、乙方不能完成或未及时完成上述计量资料或完成计量资料不符合计量规范要求的,由甲方完成计量资料,每月向甲方支付人工工资 / 元。

2、甲方得到业主支付的计量款后,双方办理相应结算后由甲方向乙方进行计量款分割(结算),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部实际资金状况进行安排支付。

3、双方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为转帐。银行及帐户由甲方指定,乙方则必须出具正式、有效的#5@p。本合同不接受代理人委托办理结算。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理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乙方每月应即时将施工过程发生的工、料、机及其它费用的全部票据交由甲方财务部,由甲方财务部统一进行核算。乙方必须对其提供的票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承担责任,如因票据不合法或不合规及提供虚假票据等所引起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条款

1、乙方所聘用民工的工资经乙方签字确认后由甲方代乙方直接向民工支付,由甲方每期在乙方的结算付款中予以扣除。

2、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应为其聘用的民工办理 银行的储蓄卡,并将民工基本信息(含民工身份、合同期限、工种等信息)、银行卡号登记造册,加盖乙方公章后交甲方备案;发放工资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民工工资发放表,甲方根据此表直接将工资划入民工银行卡内或向民工发放现金。

3、民工工资发放表由乙方提供,甲方审核,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若有伪造民工工资的行为,包括民工身份、民工数量、民工实际月工资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乙方承担超出实际应支工资部分3-5倍违约金,由乙方在每月25日前缴纳或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4、若乙方民工发生人员变化,乙方应于2天内向甲方民工管理员提交人员变化名单,并按上条确定的程序执行。

5、甲方在每期支付时,扣取 5 %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乙方工程总额的5%为限,保证乙方民工工资的足额、及时发放。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从民工工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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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予以扣除并向民工支付:

1)、乙方漏报、瞒报民工信息及名单,导致该部分民工未能领取到工资的;

2)、乙方未与所聘用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报酬纠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行业平均工资责成乙方给付,而乙方拒付的;

3)、乙方与民工发生工资支付劳动争议,由劳动行政主管和仲裁部门决定先行给付的;

4)、民工在不能取得支付导致生存困难或具有难以解决的重大生活困难时。

上述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甲方有权在乙方应付款项中扣除。

甲方所扣乙方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乙方工程完工,并由乙方提供民工工资已全部发放的书面有效证明文件后6个月后无息退还。

十一、保证金的扣留

1、在正式签约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并于指定的时间内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履约保证金共分三次返还完毕,分别是当其承担的工程量完成50%时,返还履约保证的20%;当其承担的工程量完成80%时,返还履约保证的40%;当其承担的工程量完成100%时,返还剩余的40%。

乙方在此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工程内容时,甲方可以无条件动用乙方工程计量款或履约保证金,用于另行选择施工协作方完成剩余合同工作内容,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可以无条件动用乙方工程计量款或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因乙方引起的安全、环保、水保、民工工资管理、土地复恳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和民工工资。

2、质量保证金比例按每期计量金额的 5% 扣留,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质量保证金在监理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竣工文件全部齐全后,支付质量保证金的50%,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以后退还50%。但业主未及时向甲方支付时,前述期限顺延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后。乙方具有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义务,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缺陷,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到场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另选修复单位队伍,因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乙方的第一次结算时暂扣¥ 50000 元(大写: 伍万 元整)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如果乙方在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虽发生了安全事故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在终期结算时一次性无息返还。

4、前述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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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时,应由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阐明违约事实和违约金额,由乙方在每月25日前缴纳。若乙方拒不缴纳,则甲方结算人员据此在当期结算中或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乙方还应补足履约保证金数额。

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有关工程质量的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时,应由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阐明违约事实和违约金额,由乙方在每月25日前缴纳。若乙方拒不缴纳,则甲方结算人员据此在当期结算中或从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乙方还应补足质量保证金数额。

5、保证金的扣除及于乙方的全部违约责任,含违约金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6、保证金因前述情由被扣除后,乙方不及时补足的,甲方有权在应付款项中扣取以弥补这一缺口。

7、关于竣工资料保证金的扣留:在 期计量支付中扣留 万元作为竣工资料保证金,施工完成后乙方派从事本合同工程资料人员与甲方完成竣工资料,所发生的工资及办公用品等费用自行承担,待竣工资料完成﹙并交验﹚后一次性无息返还资料保留金。

十二、审计对结算价款的最终确定效力

工程造价受国家审计部门的过程审计及最终审计报告效力的约束。在审计过程中和最终审计报告中,如果造成工程数量的减少,所对应施工方的结算数量也必须相应的减少;如果造成项目单价的减少,结算金额也按相应的单价进行减少。

十三、工程价款专款专用

1、甲方、乙方、开户银行丙方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乙方按资金监管协议内容接受甲方监督。

2、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帐户,若不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户,甲方将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3、甲方只对乙方批准成立的现场机构支付协作工程资金,甲方对材料供应商货款、机械设备使用费用进行监督;

4、甲方将与乙方开户银行共同监督乙方资金流向、流出金额、用途、收款单位名称、账号等信息,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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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各项工程款专款专用,不允许擅自调走或挪作它用。乙方将工程款汇往其上级部门、基地或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款项,不论其以任何理由、用途和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经甲方批准。一旦发现计量款未用于本工程项目,甲方有权收回已支付的计量款并冻结计量支付,并视为违约,可对乙方进行警告直至终止合同,同时处以违约金1~10万元。

十四、任务调整或重新划分

乙方在此承诺: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土石方挖填平衡,工程的均衡施工及保障总体施工进度的需要,甲方有权对路基土石方调运(含隧道弃渣)或其它工程作统筹安排,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配,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已全部包含在《施工协作工程量清单》单价中。必要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任务作重新划分,乙方无条件服从,并不得以此作为向甲方索赔的理由。

十五、 税金和保险

1、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自行缴纳各种(营业税、附加税及甲供材料除外)的所有税费。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由甲方办理并付费。

3、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工程工作的雇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乙方必须如实向甲方提供民工名单,并每月上报人员变更情况,由甲方统一为乙方民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险),保险费用根据乙方工程造价占甲方总造价的比例进行分摊甲方购买的保险总额,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在本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当乙方雇员发生人身伤、残、死亡等,保险公司赔偿后损失在伍万元以内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保险公司赔偿后超过伍万元以外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其超出部分的40%费用,乙方承担超出部分的60%费用。乙方进场人员及中途变更人员未及时申报办理保险,发生事故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十六、分包

1、乙方在此承诺: 乙方承担本合同工程施工,不进行转包、分包。若乙方进场有转包、分包行为,属乙方根本性违约,经甲方核实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乙方在此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若甲方认为乙方的履约情况差,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内容,或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将本合同工程部分或全部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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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指令其他协作单位来完成,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指令协作的工程费用从乙方合同总价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不免除其应尽的原合同责任,或直至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七、乙方人员的管理,合法权益保障

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必须按合同附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委任的本工程主要人员一览表》组织人员进场,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甲方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得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甲方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并确保进场的人员常驻工地现场,平均每月不得少于25天,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请假,获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每人次每天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

尽管乙方已按《委任的本工程主要人员一览表》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甲方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拖延,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

乙方组织的劳动务工人员系乙方聘用人员,乙方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进场前应将其劳务人员简历资料(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技术状况、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交甲方备案。

本项目民工工资由项目部代发,其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十八、乙方工期延误

1、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乙方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2)、本合同条款指明可能的延误;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仅限于里氏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震、百年一遇频率以及以上的洪水、风力在11级及以上的强台风、持续30天以上的暴雨、暴雪、冰冻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2、乙方在此承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前,已全面对现场进行考察,对旧路加宽工程难点(道路保通)和工程重点(路基土石方爆破安全)等存在的施工风险、物资设备供应情况及周围的施工环境、社会环境等已熟知,在双方合同单价中已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对因此引起的任何形式的工期延误或成本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向甲方提出相关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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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旬、月、季的阶段性工期或总体工程工期的延误(上述1规定的3种情况除外),甲方将对乙方处以延误工期 ¥5000 元/天的违约金。对于未能完成阶段性工期的次数累计3次,甲方将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对乙方按照本合同对应条款处以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4、由于本工程为改建工程,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当地交通部门及项目部管理人员的保通时间安排,由于保通而造成的施工有效作业时间减少影响工期的风险乙方应自行承担,不得向甲方提出要求延长工期或索赔的要求。

十九、工程变更

1、变更

如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为此,甲方有权指令乙方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臵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施工工艺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乙方过错、违反合同或乙方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及其它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变更的指令

没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方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计算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非甲方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

甲方发出变更指令后,在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关键性工程必须在七天之内执行,非关键性工程必须十五天之内执行,延期每天承担 ¥1000 元违约金;若乙方拒绝执行或延期三十日以上不执行,则甲方有权动用各种保证金,另行指派协作队伍完成变更工程。

3、变更后的作价

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协作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依据。即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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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工程最终结算金额的是工程清单中工程数量的增减,而清单单价不变。新增的变更工程项目应套用工程量清单类似工程单价。

4、关于变更工程的相关约定

(1)、发生合理变更时,乙方必须无条件的配合、服从甲方安排,负责完成业主、监理、设计及甲方要求的基础资料,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图表等。

(2)、变更成立后,施工时需通知甲方现场核实实际工程数量,以作为结算依据。

(3)、发生变更的工程细目,无论单价如何,内容如何,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完成。

(4)、因变更发生的工作经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摊。

(5)、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方案(方法)和工程数量,随业主、监理和甲方的调整而调整。

(6)、因变更设计审批延误或业主资金不到位延误工程款支付的情况下,乙方予以谅解。

(7)、对于业主调减价款的变更,乙方必须接受调整结果;对于业主不另行计价的变更,乙方无权向甲方要求调整价款。

二十、材料物资供应和设备供应

1、甲方供应主要材料的约定:

(1)、钢材、水泥、水泥砼、砂、片(块、碎)石、柴油、等由甲方按统一固定调拨单价调拔给乙方,除钢材由甲方承担费用外,其余材料由乙方承担费用,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具体见合同附件《甲方供应材料明细表》。

(2)、对于由甲方供应,乙方所需的材料必须在每月 25 日前,将下月材料计划上报甲方机材部门审批并备案;若在甲方库房领用,则相关的上下车及转运由乙方自行组织并承担费用。乙方对所调拨的材料进行验收,现场规范堆放、管理及保管,对数量质量负责。

(3)、甲方供给乙方的材料,调拔数量大于设计数量(规范规定的正常损耗除外),超出设计部分的调拨单价为上述调拨单价加违约金,违约金为不低于调拨单价的 50 %;小于设计数量时应承担因未用足相应材料用量而导致质量不合格的全部损失;甲方调拨乙方的材料由乙方按甲方和业主规定堆放,负责保管、看护,一旦发生丢失、浪费(规范规定的正常损耗除外)现象,甲方按调拨价加违约金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为调拨单价的 50 %。

(4)、进场后的材料系甲方所有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甲方,只允许在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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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位使用,不得向第三方(含总承包合同内的其它协作单位或分包商)倒卖,否则,甲方对乙方处以倒卖材料采购价值2—3倍的违约金,并从乙方所完工程款中扣除。

(5)、甲供范围内的材料,乙方严格按规范施工,因管理到位(严禁偷工减料),产生了合理材料节约,对节约部分材料,按不高于其采购价值总额的 30 %奖励乙方。

2、乙方施工中所需的炸药、雷管、导火线等代购品由甲方负责采购和保管,甲方按发生的实际成本收取乙方的费用(含采购、保管、发放及成本价)。

3、除甲方供应材料外,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但必须通过甲方材料负责人和试验负责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且提供采购#5@p给甲方,以便于甲方帐务管理和材料调拔。波纹管、螺纹连接、锚具等必须经甲方同意的厂家才能采购。乙方也可书面委托甲方统一购买。乙方承诺:乙方购买材料未到甲方备案者,所欠材料款与甲方无关。

4、片块石、砂、碎石、砂砾石等建材由甲方统一按定价调拨给乙方,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乙方在此承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其费用在乙方的当月计量支付中予以扣回(材料调拨部分按调拨价划拨,代购品按采购价加采保费划拨)。

6、乙方在此承诺: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其设备必须满足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附件中乙方承诺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要求及施工进度需要,若发生设备租赁情况,乙方承诺从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或在甲方工程款未到位的情况下自行支付设备租金,不发生任何拖欠,乙方所欠设备租赁方租金与甲方无关。混凝土浇筑及电力设备、模板、钢管架等由乙方自行提供。

7、乙方在此承诺: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对乙方使用材料数量、质量的核查,并接受甲方《材料管理制度》的管理和处理。

8、乙方所用砼若由甲方统一供应,单价按合同附表执行,在后期执行过程中,若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引起砼单价发生变化,变化幅度在±5%之内,由甲方承担价格风险,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十一、关于调差

因钢材、燃油等工程用主要材料及消耗品由甲方定价供应,材料涨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履行期间人工及材料均不予调价,乙方自愿放弃因情势变更要求调整合同条件(含单价)的权利。

二十二、关于电力、用水规定

在整个合同段内甲方安设 1 台变压器,分布地点为:现场确定, 变压器至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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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线路、电杆、配电设施等由乙方负责完成并承担费用,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电损由乙方按用电比例分摊。施工期间乙方自主决定使用发电机,费用自行承担,甲方不予补差。乙方在现场作业的用电系统必须符合用电安全标准,并配不少于1名的专业电工,确保安全用电。乙方施工、生活供水系统由乙方自行负责联系、布设,费用自行负责。

二十三、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乙方实施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附表(包括工程进度计划、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及测量、试验设备配备表、委任的本工程主要人员一览表),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甲方应在收到该计划后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一并作为合同协议书附件。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乙方应于 / 年 / 月 / 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逾期提交承担每日 / 元的违约金。

乙方应使合同文件中《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所列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时到达施工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二十四、保畅通

本工程保畅通方案主要以限时通行为主。在放行时间段,乙方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装备、剩余材料和各种临时设施,保证车辆通行,不得有障碍。

所有在工程上的作业人必须戴安全帽、穿反光背心,项目管理人员发现每人每次未按此执行罚款50元,并在当月结算中扣出。乙方负责交通管制,其费用由本工程所有协作队伍分摊。

二十五、安全、保卫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1、乙方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按规定配臵专职安全员(持交安C证),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符,按规定管理易燃易爆材料,对其所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原始记录。分项工程必须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危险告知),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

2、乙方进场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对身体有疾病或不适合工作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场,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乙方必须将进场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住址、藉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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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等情况表报甲方审查备案,并按月上报变化人员清单;特殊工种还必须提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从业资格,凡是不符合国家有关上岗条件或无上岗证,一律不准上岗,发生一切意外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病、工伤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进场设备必须具备使用许可证,不得使用手续不全和国家明令报废的设备,并将相关手续报甲方审查备案,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保险有效,发生一切意外伤害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其进场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备案、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甲方备案,如需甲方联系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4、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及业主标准化工地要求设臵标志、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水土的流失、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

5、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线等)、易燃易爆物品、压力容器等物品运输、保管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业主、甲方及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6、施工区域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标牌,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方便,乙方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7、乙方应加强员工森林防火意识教育,并制定措施,严防发生森林火灾,因乙方引起的一切有关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文物、高压电线(铁塔)、地下及地面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9、乙方应搞好与地方政府、群众的关系,并强化管理,做到遵纪守法,不寻衅滋事、违法乱纪,否则造成的纠纷、损失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已发生的纠纷或伤害事故乙方应积极主动地承担协调及赔偿责任,以免激化矛盾。

10、完成上述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甲方不另行付费。

11、由于乙方的责任未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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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甲方名义下)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含律师及其他中介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六、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从开工之日起,乙方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止。

二十七、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在乙方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第二十七款规定的风险除外),乙方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乙方还应对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乙方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二十八、由于甲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由于下列属于甲方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应与乙方协商,确定由于该弥补工作造成的合同价的增加额。属于甲方的风险包括:

1、战争、入侵;

2、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3、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方亦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4、暴乱、骚乱。但纯属乙方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5、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单项工程被甲方提前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6、工程一切险及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自然或其他不可预见风险。

二十九、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因此导致相关政府部门对甲方的处罚,相关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三十、避免损坏道路

乙方应选定运输线路,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乙方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乙方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因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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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甲方概不负责承担(因此导致相关政府部门对甲方的处罚,相关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三十一、交工时的现场清理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乙方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甲方、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状态。但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乙方有权在现场获得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保留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

如果乙方未在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乙方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甲方可以:

1、将乙方装备、剩余材料及乙方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及前述转运产生的短缺、损耗、损坏、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甲方可作价处理乙方财产用以抵补,或由甲方依照法律从乙方处收回该款项。

三十二、缺陷责任及保修

1、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其时间从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完成对本工作内容缺陷的修复或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修补工作,并承担因乙方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乙方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乙方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2、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为5年,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乙方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三十三、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

1、甲方派工程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对乙方施工质量及进度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2、乙方分项工程完工后进行初检,经检查不合格的,甲方现场工程技术人员有权拒绝验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每道工序检查前向甲方提交所有有关的资料,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保存。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派人与甲方一道装订成册,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4、签约前,乙方应当提供本企业资质资信情况以及法人授权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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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负责审批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本工程的技术交底,但不能以此作为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重点、难点工程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乙方才能组织施工;

6、甲方负责进行工程的中间验收和办理有关签证;

7、甲方负责与发包人(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协调地方指挥部、镇、村地方关系,社一级和沿线农民的关系协调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的协调工作。

8、甲方在项目部设立试验室,配备了现场试验所需的主要的试验设备(砼和砂浆取样的试模由乙方购买),甲方利用实验室内的现成设备免费为乙方提供合同内工程的试验服务,乙方在甲方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监理旁站下抽样再送样试验,甲方试验室仅对乙方送样的试验结果负责。对于乙方在完成合同工作内容中确实需要而甲方试验室又不能提供的试验检验项目,由乙方自行负责到甲方和监理同意的试验室进行试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现场建立相应的试验点,并具备相应的简易试验工具。

9、乙方堆放砂、石的场地必须经过硬化处理,砂、石分隔堆放。

10、乙方必须派遣专业测量人员共同参与甲方组织的合同段全线控制测量,包括导线点、水准点、桥位控制桩等的复核、加密、布点,测量成果共享,乙方必须注意妥善保全控制点;

11、乙方进驻现场后必须首先进行主线纵向便道、弃土场便道的开通,纵向便道和弃土场便道的技术指标(平面线形、纵坡、宽度、路面结构形式)必须满足乙方在完成合同工作内容过程中雨天材料设备、弃土也能顺利运输的需要和便道交通通畅需要。当桥梁施工和路基施工交叉时,路基施工便道必须无条件服从于桥梁施工需要,提供及时、便捷的便道交通。纵向便道在部分结构物位臵需绕行到业主征地红线外,需要占用部分红线外土地,该部分额外租用土地数量经甲方在现场确认后,由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办理,该部分土地的租金、青苗补偿、土地复耕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便道的修建、管理、养护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12、甲方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履行的义务和作出的承诺均适用于乙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甲方的一切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执行。

13、乙方应独立承担该合同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含征拆、甲方提供材料滞后,工地阻工、安全环保责令停工和道路保通影响等),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14、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业主、监理及地方政府对甲方的各种罚款必须由乙方全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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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在支付乙方当月工程款时扣回。

15、迎接检查的标志标语及整理便道和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如甲方下发的标语、标志等由乙方领用及保管,一旦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16、施工红线内砂、石、土等自然资源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进行调配。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售予本合同段以外的施工单位及当地单位和个人。

17、各协作队伍均应完成桩号段落内所有工作,凡把单价低的放弃不做,甲方有权按乙方不做部分的总价的20%处以违约金。

18、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不垫(预)付任何款项,乙方自行解决工程施工所必须的周转资金,不得因此减缓工程进度或停工;甲方的所有支付必须在取得建设单位计量支付后进行。

19、临时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甲方完成,土地整理及复耕由乙方完成。

20、乙方承诺:已经熟悉了施工人文环境,了解了当地天气和气候条件,充分考虑了雨季和征地拆迁的影响。除开保险公司赔付的工程一切险损失外,乙方不提出由于征地拆迁影响、雨(冬)季影响及道路保通影响的损失补偿。暴雨造成的工程增加按变更上报,监理、业主能批复的按变更条款处理。不能批复的乙方放弃结算。

三十四、合同文件中的差错

当乙方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乙方。

三十五、违约及合同解除

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未开工,每延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延期交工,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总额以乙方工程总价的10%为限。

(3)、若乙方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本合同约定要求时,乙方应负责返工、整改及承担相应的返工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每次返工乙方应支付甲方 ¥2000 元违约金。如果乙方拒绝或不按期进行返工或整改,甲方有权另行组织返工或整改,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当支付甲方返工或整改费用2倍金额的违约金(在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中直接扣除),并可书面通知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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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质量标准低于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不得以符合国家标准为免除本项违约责任的事由。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乙方每发生一次一般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每发生一次重大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

(6)、乙方不遵照本合同有关治安保卫、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约定,以致发生重大社会矛盾,不能及时解决或承担相关责任及赔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工或阻工,或者经甲方同意停工后接到甲方复工通知或指令不复工,以及乙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甲方项目部聚众闹事、静坐、辱骂甲方工作人员,影响甲方办公的的事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每天¥10000 元违约金。乙方停工或阻工资料由甲方统计,业主或监理确认即可。

(8)、乙方未及时配备称职的关键管理与技术人员,每一人次乙方需支付甲方 ¥500 元违约金;

(9)、无视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不服从甲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 元/次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0)、乙方擅自调离机械设备或违反乙方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承诺,每出现一次,乙方需支付甲方 ¥1000 元/次违约金。

(11)、接到甲方发出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通知或指令后的3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200 元/天违约金。

(12)、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其它义务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包括材料、人工、管理损失等),并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且乙方延误的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13)、本合同未列明的违约责任按甲方及甲方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乙方行为导致甲方受到的来自监理、业主及行政机关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该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甲方处理此类损失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误工费、调解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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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等;

4、乙方自愿放弃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时请求司法、仲裁机关减少的权利、乙方同时放弃对本合同确定的违约损失要求重新确认的权利。

发生以上情况,则甲方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3天内未见纠正后,视情节轻重可以向乙方处以违约金2000~5000元/次(天)或处以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金额的10%;乙方超过3次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累计停工超过7天以上或阻工超过3天以上;乙方停工或阻工资料由甲方统计,业主或监理确认即可。

(2)、乙方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内容,当乙方拖延工期达30天以上时或甲方下达季度施工进度计划,乙方所承担施工的关键工程进度比施工进度计划滞后15天,并且无明确可行的赶超方案时;

(3)、乙方不服从现场监理及甲方施工技术人员工作指令时;

(4)、乙方未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三次以上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一次时;

(5)、乙方现场工作人员无法适应岗位需要,不能满足质量、安全、进度要求或无法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与作业相适应的强制性规范时;

(6)、乙方未能妥善管理聘用人员,导致其现场工作人员消极怠工或发生破坏社会稳定事件时;

(7)、乙方未能处理好与施工周边社会环境(公众)之关系,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或继续施工将给甲方带来不利影响时;

(8)、发生不可抗力(包括政策实施及变化等甲方无法控制及避免之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

(9)、乙方违反禁止转包、分包的规定,将本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转包或分包时;

(10)、乙方已进入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程序时(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

(11)、乙方履约能力差,有重大(或根本性)违约行为或发生本合同其它条款确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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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生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涉及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

上述情形致使合同解除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甲方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它承包商完成该工程。甲方为了完成终止合同后本工程剩余的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乙方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并把该部分工程款在乙方合同价款中直接划付,而不需要乙方同意。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转移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若因乙方过错甲方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逾期乙方则按每日 ¥500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作的工程款。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赋予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因此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因上述乙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后续施工队伍的进场费及赶工费,可能存在的未施工工程成本增高的部分,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十六、特别处臵条款

若因乙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它原因导致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时,甲方有权在组织具有技术能力的机构对乙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并有权委托公证机关对这一测量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并可将由此形成的公证文书作为解决双方遗留问题的最终有效证据。 三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

1、友好协商

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无论在本合同的失效或终止之前或之后,如果甲方和乙方之间就本合同文件的条款、规定、规范、图纸、质量与进度要求、支付与扣除,延期与索赔、调价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纠纷,包括对甲方现场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作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评定、认证和估价发生争议、纠纷,则双方可就争议、纠纷事项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但乙方不能以双方存在争议、纠纷为由停止或减缓施工生产,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除非本合同已被终止或解除,乙方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工程。

2、诉讼

双方协商或上级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所属人民法院(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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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如果诉讼是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进行,甲方可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过程中,如乙方停止工程施工,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现场已完工程量、工程现状等进行证据保全和锁定后,指定其他协作队伍或班组对乙方协作工程继续进行施工。

三十八、双方的通知送达

1、乙方指定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 、电子邮箱 / 等为甲方通知书或指令送达方式及地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变更。由甲方发给乙方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甲方可根据送达时自己所认为便捷的方式选择如下任一方式:

(1)传真方式送达的,以发出当日的通话记录为准;

(2)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发出邮箱提示的发送成功时间为准;

(3)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的,以邮寄之日后第3日(即使对方拒收或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2、乙方指定 为甲方通知书送达签收人,若乙方签收人不在本工程现场或拒签收,按第1项方式办理。

3、甲方指定 为乙方通知书送达的签收人。

三十九、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生效(法人单位还应盖章)。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质量优良,双方签订终止协议书后失效(质量保证金扣除、缺陷责任及保修条款继续有效,保修期满履行完义务后失效)。

四十、合同附件

1、《工程量清单》;

2、乙方身份证。

四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四十二、本人(合同签订人)在此代表本人和本单位郑重承诺: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并能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服从甲方管理和安排,坚决执行甲方的指令和相关管理制度,一旦违反相关条款和制度,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决定。

四十三、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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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条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生效:

1.1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1.2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金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2、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内容,最终处理意见以甲方的书面通知或对乙方提出问题的书面批复为准。

3、乙方给甲方提供的账务资料应按照渝路集团《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

甲方:(公章)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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