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

1.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1.3  第1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1.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件二),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1.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第二条  竞业补偿金支付及违约责任

2.1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元)。

2.2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2.3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2.4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5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2.6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7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2.8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2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准参照第12条。

第三条  其他

3.1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一: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自           日起,从公司离职。其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自           日,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生效日起算,计算与发放办法按照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

日期:

附件二:

附件二: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原员工:           ,身份证号码:                           ,自           日起,终止其在离职期间所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终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日期:

保密协议与禁止限业

 

第二篇:竞业限制协议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乙方在甲方任有重要职务,已经或将会知悉甲方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

2.本协议将商业秘密定界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本协议的制订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使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保障。

4.本协议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

1.乙方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地域

1.1 期限与范围

1.11 在职期间

在职期间不计算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乙方仍需履行本协议约定的

竞业限制期限内的义务。

1.12.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

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竞业限制期限),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机构就职,包括但不限于任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工作。

2)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机构,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推广、披露或销售等活动。

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机构”,指与甲方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可能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机构,以及明示有竞争关系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1.2 地域

上述竞业限制的期限与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竞业限制补偿金

2.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总额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的乙方月平均工资X12。

2.2 支付方式: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月给予乙方补偿金。

2.3 如果甲方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要求

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乙方同时免除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2.4 因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甲方开除或除名,乙方无权要求得到竞业补偿金但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如下几项违约责任:

3.1乙方已经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归还甲方;

3.2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

3.3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三倍的违约金。

4.其他

4.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 本协议签订前所签劳动合同等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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