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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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进行代理产品的市场宣传及行业推广工作,并定期向乙方发布有关活动的进展情况;

1.2甲方为乙方提供销售所需产品的电子版资料及部分实物版宣传材料;

1.3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销售及技术培训,以使乙方能够正确地销售甲方产品;

1.4甲方应向乙方的销售工作提供必需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1.5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甲方的其他代理商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方获得应有的利益;

1.6甲方承诺对代理商接待的客户,在以上约定范围内的产品不参与对用户的直接销售,除非用户指定与厂方合作;

1.7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竞争各方的动态调整产品的结构、价格及销售政策;

1.8甲方根据乙方对销售额的承诺,定期对乙方进行业绩考核,如乙方完成承诺的业绩,将获得甲方的返点奖励;如果乙方不能完成承诺的业绩,甲方有权降低乙方的代理级别或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1.9甲方鼓励乙方积极组织或参与甲方产品推广活动,并根据具体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乙方权利和义务

2.1乙方应积极主动向用户推荐甲方产品,维护甲方公司及产品的信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甲方公司及产品的信誉。若发现乙方有诋毁甲方及产品信誉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2乙方须遵从甲方对区域市场的统一管理,有权在甲方的授权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并享受授权级别的进货折扣。乙方在甲方授权区域外的销售不享受授权级别进货折扣。乙方如果要到授权区域外销售甲方产品,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并从甲方指定的甲方各地办事处获得报价及供货。若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在授权区域外从事甲方产品的销售活动,引起甲方市场混乱,甲方有权不予供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代理资格的权利;

2.3乙方须指定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销售,并向甲方提供该负责人的联系方法,人员及联系方法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4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市场宣传、行业推广及促销等活动,努力开拓市场;

2.5乙方有义务收集当地市场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甲方,并订立市场推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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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乙方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甲方同类产品,一经发现,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

2.7乙方在收到货物前应足额支付货款及时返回验收单据。

三、报价

1、甲方应根据市场及竞争需要,及时调整报价,并及时向乙方发布。

2、甲方产品价格单中的“报价”为对外公开的产品价格;“销售价格”为产品销售终端客户成交价格;“代理价”为代理商从甲方进货的结算价。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报价原则,对最终用户的报价不得低于甲方报价单中“代理价”,对外公开报价必须采用甲方报价单中的“报价”。

4、乙方在使用NP、PL系列产品参与竞标时,如需要可以凭招标文件向甲方申请特价。甲方根据参与竞标各方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批准特价申请,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在没有获得甲方书面价格批文的情况下,以低于代理价的价格参与竞标,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供货或按正常价格供货,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订货、付款及货运

1、甲方原则上实行款到发货政策,对于实际操作工程中可以变通为代收货款或者通知放货形式的政策。

2、乙方须按要求逐项填写《产品定货单》,加盖单位公章,法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后,传真给甲方并通知甲方平台负责人。

3、乙方必须如实填写《产品定货单》中的用户信息一栏,以便甲方在产品售出后向用户提供及时的回访及服务,无用户信息的定单甲方视为无效定单。

4、付款:可采用现金、支票、电汇、信汇、汇票等方式,以款到甲方账号为准。

5、运输方式:以乙方订货单要求的方式为准,运费(包括公路、铁路、航空、EMS等方式)由乙方负担。

6、保险费:由乙方负担,与货款一同支付。如乙方未声明,则视为无保险。

7、验货:乙方须在收到货物三个工作日之内验货,如有产品破损,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乙方收货日期按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为准,乙方的验货标准同甲方与直接用户签订的验货标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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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场支持及返点

1、甲方不定期举办产品展示活动,并邀请展示活动所在地的授权代理商合作举办。

2、甲方在各地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市场宣传,包括对当地授权代理商的宣传。

3、甲方在各地举办针对授权代理商的促销活动,支持代理商在当地的业务开展。

4、返点参考附件《产品销售代理商管理办法》。

六、产品维修

本协议代理产品的保修按产品本身附带的保修承诺执行,销售给乙方的产品按有关规定实行保修。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信息,如:甲方的《产品销售代理合作协议》、《产品报价单》、《产品销售代理商管理办法》,乙方的《产品销售代理商注册申请表》、《产品定货单》等,属于双方的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漏给第三方。如一方违规,另一方有权终止此协议,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八、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协议条款,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或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可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的效力,但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对方。

2、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授权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合肥屏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签字加盖公章) (签字加盖公章)

公司地址:合肥市绩溪路139号易购数 公司地址: 数码广场D4-3 联系电话: 132xxxxxxxx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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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额达到一定规模时,公司给予返点奖励。返点奖励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按奖励额折算成产品。

年销售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 奖励返点3%

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奖励返点4%

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奖励返点6%

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奖励返点7%

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奖励返点10%

以上奖励按单结算,累积超出部分,年度累积计算,每年12月25日为结算日,一次结清。结算时代理商应向公司出具#5@p。

代理商应搞好产品的售后服务。代理商销售出去的产品应由代理商负责 售后服务。如因产品质量问题,经鉴定属实,由公司无偿更换,如因用户使用不当或部件损坏造成问题的,可收取成本费,公司按成本价提供配件。

四、代理商的管理

1、代理商应接受合肥屏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培训。培训的次数和时间、地点根据需要由合肥屏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安排。培训费、资料费由合肥屏

2、代理商应遵守公司的价格政策。发现代理商违反公司价格政策的,公司 要予以纠正。严重违反公司价格政策又不听劝阻的,公司可采取停止供货、取消代理资格的处分。

3、代理商应遵守国家法令和政策,代理商发生的一切商业行为均由代理商自行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代理商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公司立即取消其代理资格。

4、公司每年对代理商队伍整顿一次,销售业绩不好的,第二年不再授予代理资格。

合肥屏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食宿费由代理商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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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产品代理协议[适用委托人]

产品代理协议[适用委托人]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协议项目和目的

1.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申请成为 代理商,经乙方初步审核符合代理商申请资格,签署本合作协议。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分销体系,保证甲方销售或提供的乙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正宗、渠道合法。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乙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乙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授予甲方 代理商资格,由甲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分销乙方的域名注册、网站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上代理业务项目依据《 代理商服务和产品价格》为准)。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2.1.2 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2.1.3 依照乙方规定提交预付款 元( 元整),甲方承认第一次支付的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甲方上述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2.1.4 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指定的金牌代理商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公开报价。

2.1.5 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2.1.6 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2.1.7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 认定金牌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

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 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 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2.1.8 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1.9 与 正式签署本合作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其金牌代理商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1.10 甲方与乙方的其他金牌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2.1.11 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1)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2)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3)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1.12 甲方如非 授权代理,则不得以 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给 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相应损失。

2.1.13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期满时,与乙方续签本协议的优先权。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虽然作为本合同服务标的的第一条所述之业务可能成为甲方与客户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标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乙方不与甲方的客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2.2.2 甲方递交的国际域名注册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甲方递交,乙方便视为甲方及客户同意注册此域名,乙方将在甲方的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注册;甲方要求的国内域名注册,乙方接到甲方的在线申请及必需文件后,即开始进行查询、注册;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等其它业务必须在甲方预付款余额足够或收到甲方汇款凭证传真后按业务合同进行。其它业务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申请后及时处理。

2.2.3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但乙方的售后服务只对甲方,不面向客户。

2.2.4 及时将与甲方分销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甲方(一般用电子邮件方式)。

2.2.5 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2.2.6 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2.7 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只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2.2.8 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甲方与客户自行解决,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2.2.9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和金牌代理商管理规范。修订一旦作出,乙方会提前15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2.2.10 如果代理价格有变动,以乙方网站上的价格为准,乙方有义务用电子邮件把最新报价发到甲方的电子邮箱。

第三条 对分销商的奖惩

3.1 依据相关的价格体系对甲方的分销业务给予优惠。

3.2 本协议关于优惠的计算不包含国内、国际域名注册机构所收取的域名注册费用和年费。

3.3 甲方成为乙方金牌代理商后,如果不符合规范中的考核标准,或者有违反金牌代理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以及给客户或

者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取消其金牌代理商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

4.1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5.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2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协议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3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5.4 在5.3之情形下,对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

5.5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5.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5.7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第七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7.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延迟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7.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3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8.3 本合同任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4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8.5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8.6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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