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式之二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公证书新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离婚(或者丧偶)

[注2],至××××年×月×日[注3]未再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4]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注5]。[注6]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申请人曾经结过婚但因离婚或者丧偶而处于未再婚状况的情况。

2.申请人在此前有数次婚姻关系,可以连续一并予以表述;离婚方式也可以注明。

3.此日期一般为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公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在公证时已经离境,此日期为离境之日;申请人为曾在中国临时居住者,此处可以表述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

4.公证书使用地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此处应当表述为中国大陆(内地)。

5.对20xx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的情况,可以采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民政部 1

门无再次结婚登记的记录”的表述方式。

6.发往泰国使用的,应当注明申请人父母,证词表述为“×××的父亲是×××, ×××的母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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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离婚公证书

离婚公证书

离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