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范本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FFC-2014-015)

出租方 :[ ]

承租方 :[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由下列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杭州市签署:

出租方(甲方):[ ]

身 份 证 号:[ ]

联 系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承租方 (乙方):[ ]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营 业 执 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法律地位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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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甲方系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该物业拥有独立、完整的租赁经营权。

1.2 乙方系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从事[ ]等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1.3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入驻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 双方的确认与保证

2.1 甲乙双方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各自确认并保证以下事项:

(1) 拥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2) 已完成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内部认可手续。

(3) 双方提供对方的经加盖本方公章的文件、资料,其内容均真实、有效。

(4) 不存在妨碍本合同签订及履行的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及其它事项。

2.2 甲方保证订立本合同时,已合法取得有效权属证明及编号如下:

杭州市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杭房权证江字第【 】号

3.出租房屋情况

3.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 。(以下简称“本房屋”)。

本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本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2 甲方作为本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3.3 本房屋的交房标准见附件一。

3.4 本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二。

4.租赁用途

4.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本房屋从事其工商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并应遵守国家和杭州市以及本房屋有关房屋使用、消防安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4.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5.租赁期限和房屋交付

5.1 甲乙双方约定本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起租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 ]日至[ ]年[ ]月[ ]日止作为装修免租期,甲方同意免于收取装修免租期内本房屋的租金。为避免疑惑,装修免租期内租金的免收并不影响双方在此期间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装修免租期内乙方仍须全额支付物业费和公用事业费。

5.2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和租赁保证金之日后,应在起租日前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房屋交接。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的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完成房屋的交接并签署《房屋交接单》。乙方无合理理由逾期办理完成上述交接的,则视为甲方已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完成了房屋交接的义务。

5.3乙方应自房屋交接之日起开始按约定承担本房屋物业费和公用事业费。

5.4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本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如需继续承租本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乙方是否同意续租。同意乙方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对续租合同的租金等条款进行调整,租金价格的调整幅度不超过/少于5%。如双方对上述调整在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不能达成一致并签订续租合同,则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时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本房屋。

6.租金、支付方式

6.1 甲、乙双方约定,本房屋第壹至第叁个租赁年度每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单价为人民币[ ](RMB[ ]),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RMB[ ]);

6.2本房屋的租金先付后用。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日历天数)内向甲方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首期租金计人民币[ ]元(RMB[ ]),剩余租金每3个月结算一次,每期最后的付款期限若为星期六、日或国家法定假日,则最后付款期限顺延至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到期未付租金的 0.05% 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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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乙方可以以现金或银行汇票、支票、信用卡等方式支付租金。乙方如以美元或可兑换的其他外汇交付的,则按付款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买入价折算。

6.4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支付租金和其它款项的义务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乙方在任何时候均无权撤销、扣减或抵销本合同项下到期的任何租金和相关费用。

7.租赁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7.1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日历天数)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金额相当于壹(1)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RMB[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乙方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租赁保证金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2个月的租金。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保证金冲抵本房屋租金。租赁期满合同终止时,乙方付清相关费用并与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完本房屋返还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已付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无息归还(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7.2 租赁期间,使用本房屋所发生的水、电、通讯、设备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用电及通讯等手续,所需申请接装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7.4 乙方应在本房屋交接前,与本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本房屋的现行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拾元伍角(RMB10.50),自本房屋交接日起乙方须支付物业管理费。

8.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1 乙方完全了解本房屋的使用性质、方法和限制(如有),占有本房屋期间承诺遵守合理、爱护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和保养要求(详见附件三)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使用本房屋。

8.2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自然损坏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时,乙方应积极

协助和配合。因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不能及时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如甲方在合理时间内未能进行维修的,乙方在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的前提下有权自行进行维修工作,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8.3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人为损坏或因乙方原因发生故障的,和/或未能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乙方应负责及时修复/整改并承担费用。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未能修复/整改的,甲方在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维修/整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入本房屋进行),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8.4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可对本房屋进行检查、养护,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尽可能减少对乙方使用本房屋的影响。

8.5 除本房屋内已有的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8.6 乙方对本房屋的装修、使用应符合国家和杭州市的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并应遵守相关的物业管理规范。如乙方违反该等法律法规、规范,乙方应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甲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租赁期间,在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甲方陪同下的相关消防检查机构有权进入本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9.房屋返还

9.1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负责恢复本房屋至交房标准的原状(合理磨损除外)。本房屋经甲方验收认可后,乙方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代为恢复本房屋并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关的费用,如有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如乙方希望不做恢复而保留其增设或改建的装修和附属设施,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甲方同意无需恢复或需部分恢复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部分恢复工作(如有需要),并就遗留的所有装修和附属设施(必须保证该等装修和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的可使用状态)提供完整的图纸、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质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9.2 如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未付清相关费用,以及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如1

有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9.3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乙方曾将本房屋作为注册地址的,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办理完毕注销注册地手续。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办理完成注销手续的,租赁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经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保留注册地的情况除外。

9.4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解除、终止本合同时返还本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本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本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乙方同意,如乙方逾期日未恢复原状并返还本房屋的,甲方有权在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自行进入本房屋,同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房屋内的装修、设施、设备及其他未拆除或搬离的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被视为乙方的设备和物品(无论是属于乙方或第三方),甲方有权自行作出处理,若涉及第三方之合法权益,则由乙方负责向第三方作出赔偿。甲方代为恢复原状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进入本房屋之时视为房屋收回。

10.转租、转让

10.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或其他书面文件中同意乙方转租、分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本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10.2 不论是否发生任何转租或分租,乙方应始终对租金的支付以及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负完全责任(无论是否已获得甲方对该等转租或分租的批准)。乙方不得以转租或分租盈利,其因转租或分租而收取的超过本合同项下租金的盈利(或在该等转租或分租项下的应付租金加任何奖金或其他对价或偶然所得)应归出租方所有。

10.3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本房屋,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同意放弃甲方将本房屋转让给甲方关联公司时享有的优先受让权。

10.4 甲方向第三方转让本房屋的,本合同将继续有效,该第三方将承担本合同项下出租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11.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1.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本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本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本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11.2 甲、乙双方同意,一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当时2个月的租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本房屋,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十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本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无法实现租赁目的;(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坏;

(5)乙方擅自转租本房屋、转让本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和/或滞纳金、违约金,逾期超过壹个月的;

(7)乙方利用本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8)乙方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或未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整改的。

12.违约责任

12.1 租赁期间,由于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本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赔偿其直接损失。

12.2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本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或乙方擅自占用/使用公共部位、消防通道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本房屋至原状并赔偿损失。

12.3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本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0.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的租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直接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差额部分。

12.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0.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的租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差额部分。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租赁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交付。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和之前年度甲方已免除乙方装修免租期内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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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除本合同第12.3款和第12.4款的情形外,违约事实发生后,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违约方是否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赔偿金和滞纳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3.其他条款

13.1 租赁期间,甲方抵押本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

13.2 乙方在租赁期间除对本房屋享有使用权外,同时享有对走廊、楼梯、电梯、门厅的通行权和公用厕所、消防设备的使用权。乙方不得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不得擅自排放废气、废水、废渣,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非租用区域。租赁期内乙方拥有的财产由乙方负责管理,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费自理。

13.3 乙方涉及易燃、易爆、噪音及废气、废水、废渣等危险品和污染源时须事先申报取得杭州市有关部门审批同意,达到安全标准和排放标准后方可使用本房屋。乙方在二次装修前须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3.4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凡因战争(无论是否有宣战)、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等书面材料。

甲乙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13.5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地方法规、规章。

13.6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最终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7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后方能生效。在经修改的合同生效之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

本合同(包括正文、附件等其他合同组成部分)除签署栏外,未经双方共同加盖公章确认的手写内容无效。

13.8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作成,以专人递交、邮寄或传真方式送予对方,联络方式如下:

甲 方:【 】

收件地址:【 】:

传真号码:【 】

乙 方:【 】

收件地址:【 】

传真号码:【 】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上述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变更通讯地址或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除非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变更通讯地址,否则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乙方的通讯地址自动变更为本合同第3.1款所述的本房屋地址。

当面交付的,在交付签收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13.9 以下银行账户为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款项的账户:

甲方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财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3.10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11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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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甲 方: [ ] 乙 方: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日 期:

附件一 交房标准

本房屋的交房标准为:

1. 框架核心筒结构,标准层办公区域均布活载荷为200公斤/平方米。

2. 标准层净高(吊顶至架空地板之间的高度)约3.0米。

3. 标准层供电设计能力为约100瓦/平方米,两路供电。

4. 电话和光缆配线架到层弱电间。

5. 办公区域矿棉板吊顶,附带照明、烟感探测器的消防喷淋系统。

6. 地面为架空网络地板(注:高中低区电梯换乘楼层,有局部为水泥地面)。

7. 墙面为乳胶漆刷白。

8. 每单元均配置钢化玻璃入户门及智能门禁系统。

9. 办公区域配置水环热泵中央空调机组。

10.单元内无特设的办公隔断/隔间。

11.卫生间:装饰吊顶,洁具安装到位,瓷砖墙面,地砖/石材地面。

12.电梯厅:装饰吊顶,瓷砖/乳胶漆刷白墙面,地砖/石材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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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平面图

附件三 《使用和保养要求》

1、乙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并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乙方不得在本房屋内进行任何非法的或不道德的活动、宗教活动,或可能对甲方或其它租户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甲方保留因乙方在本房屋内违法活动导致名誉受损而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乙方保证,将以审慎、安全和恰当的方式使用本房屋,且不会从事任何可能会使本房屋的主体结构、地面、墙体、门、窗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变形、腐蚀、破损、损毁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可能会非正常地降低本房屋价值的活动。

3、乙方不得在本房屋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为使荷载分布均衡,甲方保留规定设备、物品重量和放置位置的权力。

4、乙方在租赁期间除对本房屋享有使用权外,同时享有对走廊、楼梯、电梯、门厅的通行权和公用厕所、消防设备的使用权。乙方不得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不得擅自排放废气、废水、废渣,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非租用区域,乙方于公共走道放置固定或非固定物品而对消防规定有抵触时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乙方需承担所有责任和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5、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制度,不得在本房屋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汽油或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禁品。不得在本房屋内制造或渗漏任何具有强烈异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气体、烟、尘、或其它物品。

6、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房屋内不发生虫害,发生虫害时须及时报告甲方,并由其安排进行灭虫工作,费用由乙方缴付,甲方统一灭虫害活动除外。

7、乙方不得安装或者设立任何可能对公共安全存在影响的安全设施或者隔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网等)。所有在本房屋外可视的栅栏或其它安全设施的安装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符合甲方的要求。所有本房屋外的隔离设施、交通引导设施的安装、设立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在各方面均符合甲方的要求。

8、甲方将在标的物业大堂中为乙方免费提供首次载有乙方名称的水牌,并允许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位置设置有关标识。乙方在财富?金融中心内制作安放企业标识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物业管理要求制作安放。因企业标识本身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最终责任由乙方承担。租期届满或租约解除的,乙方应自行摘除标识,恢复原状。

9、除建设要求有规定及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对本房屋的外墙和屋顶作任何改变,不得安装能在本房屋外看到的窗饰或任何户外灯箱、装饰、汽球、旗1

帜、标语或图案,或者在窗门上安装、张贴任何标记、字母、图案、标语牌或任何形式的广告,否则甲方有权将其移除,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项移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10、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非本房屋专属的停车设施内停靠运输工具。

11、乙方须在本房屋遭受到损毁,或任何人士在本房屋受伤,或本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本房屋内的屋顶、水管通道、煤气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它内部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立即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甲方。除非是由于甲方过错,与乙方有关的第三方因在本房屋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提起的索赔均与甲方无涉。

12、对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的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及/或任何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乙方须对该等损失、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本房屋内的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或电线的故障或失修;

(2)、本房屋水管通道或厕所堵塞或损坏;

(3)、火或烟雾扩散;

(4)、任何来源的液体在本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泄露或满泻;

(5)、乙方对任何公共地方造成损坏。

乙方于本款项下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它人士因前述情形向甲方索赔。

13、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缮。乙方应对由其或其代理人、承包商或者受邀请人造成的损坏负责修缮。

14、租赁期限内,乙方应负责本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房顶、地基,外墙、内墙、隔离墙,窗、玻璃、门,管道、水管及污水管直至公共连接口的部分,喷洒灭火器及消防系统,供热、通风和空调系统,机械以及办公系统)的保养。乙方还应对本房屋专属附属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走道、绿化以及本房屋周围的场地)进行保养。

15、在租赁期内,乙方须自费更换该本房屋内损毁的灯泡、灯管以及其它易耗件。对乙方专用的洁具和供水设施(如有),乙方需负自费维护的责任,保持该等设备在良好及清洁的状态,并符合公共卫生或其它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

16、乙方保养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时发现有损坏或故障的,应及时通知甲方。除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的,接到乙方通知后,甲方应当及时维修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能及时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7、保养和修缮应按照建设要求保持本房屋应有水平。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而乙方未能遵守上述规定修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在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后进入该本房屋进行该等

修缮或更换。乙方须承担所有因该等修缮或工程而引起的费用。

18、对下列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给乙方及其他人员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经提前告知,为进行必要的建筑物的维护保养工程,以及非甲方的原因(含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力、煤气等)致使公用设施停止使用;

(2)、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设施、服务管线,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用进行维修;

(3)、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供电的电流变化;

(4)、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火灾、漏水、漏电造成的损失;

(5)、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以及租赁物业内外不能归咎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时;

(6)、因失窃、抢劫、哄抢或其它任何类似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的损失;

(7)、由于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原因所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8)、由于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燃料、材料、水等的供应缺乏而使公共设施中断;

(9)、因政府或其它社团施工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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