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xx版)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以下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日。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于____年____月___日终止该劳动合同,双方之前的劳动关系终止。

二、根据《劳动合同书》及双方合意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______元。乙方收到该笔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一切民事责任的权利,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将其工作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偿给甲方,并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书》终止后,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一切业务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乙方掌握和使用的公司一切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图表、工作记录,包括电子文档及有关物品等向甲方移交清楚;交接经手过的工作事项。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篇:解除劳动合同步骤分解

解除劳动合同步骤分解

很多单位特别是老板以为只要有了规章制度,就可以依据规定辞退或解除与员工合同。但是即便是员工有过错,在处置员工时都得站稳脚步。首先规章制度的拟定过程中内容要合法,还有程序要合法。程序存在瑕疵,导致规章制度本质上停留在征求意见阶段。一旦走上仲裁或法庭,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公司其实是无法可依的结局。同时在解除员工的合同的实际操作中可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解除劳动合同流程详解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顺义劳动仲裁148法律服务热线又添“新员”

一、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 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 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 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 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法定解除

(一) 单位解除

1、 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 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无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工会 用人部门 财务科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 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做了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工会 全体职工 用人部门 财务科

(1) 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0人或占企业人数的10%)

(2) 上报有关部门:拟定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们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员工们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劳动者解除

1、 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员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预告期书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用人部门

(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按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索取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劳动者随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根据法律规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 工作交接:具体由用人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及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 约定解除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符合时,合同解除。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当约定情形发生时:

(1)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2)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果有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3)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结清薪资、补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4)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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