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点维修协议示范文本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中山路18号

乙方:

住所地: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 本协议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协议”: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1.2 “送修”:系指甲方将其需维修、保养的车辆交付乙方维修、保养。

1.3 “送修人员”:系指经甲方书面授权,有权将车辆交付乙方维修、保养的甲方工作人员。

1.4 “接修”:系指乙方接受送修要求而接收车辆。

1.5 “车辆维修”:系指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1.6 “车辆保养”:系指车辆的日常养护、检查,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1.7 “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协议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1.8 “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包括乙方各连锁维修服务点。

2. 定点维修保养服务的车辆

2.1 甲方需定点维修保养服务的车辆,分别为:

1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车牌号: ;

2.2 甲方车辆的车牌号码变动,不影响本协议履行。

2.3 如需增加维修保养服务车辆的,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乙方,增加车辆的维修保养服务内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如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 服务范围

3.1 车辆维修。

3.2 车辆保养。

4. 送修、接修手续

4.1 送修车辆时,甲方送修人员必须填写甲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竣工交付时间,经甲方送修人员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的维修保养项目接修。

(派工单一式两联,一联交乙方;一联经乙方盖章确认后由甲方留档)

4.2 乙方完整提供车辆保养、维修服务后,由甲方送修人员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作为日后双方的结算凭证。未经甲方送修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不作为双方结算凭证。

4.3 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其他(维修计划以外)故障,对车辆安全行驶存在隐患的,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甲方,在取得甲方(或甲方送修人员)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4.4 乙方接修甲方车辆后,因车辆发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毁损、丢失、交通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

5. 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5.1 维修费用

5.1.1乙方按照甲方全部要求,完整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甲方应按本协议之约定支付维修费用。

5.1.2 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

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材料费即:更换的配件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5@p中须单独列出。

5.1.3 乙方应按 (汽车厂商及车型)维修标准价格及配件标准价格,向甲方收取维修费用(维修标准价格及配件价格清单详见附件)。 5.1.4 (汽车厂商及车型)维修标准价格及配件标准价格发生变动时,乙方应立即书面告之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作为本协议新的附件。

5.2 结算方式

5.2.1 本协议以人民币结算。

5.2.2 乙方应持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5@p;

(2)有甲方(或送修人员)签章的“车辆维修派工单”;

(3)有甲方(或送修人员)签章确认的“车辆维修结算单”。

5.2.3 维修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如单笔维修费用超过人民币贰万元的,应缴清或结清超过贰万元的部分。

5.2.4 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甲方的维修费用结算资料(指本协议5.2.2约定内容)完整提交甲方。经核实无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上一月的维修费用,将该款项汇往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5 对于甲方送修的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或甲方送修人员)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6. 保险理赔

6.1甲方送修车辆属保险理赔责任的,在甲方书面授权并经保险公司确认后,由乙方义务代为办妥理赔手续。

6.2 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代甲方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取理赔款;理赔款项可抵作维修费用。

6.3 维修费用超过理赔款的部分,将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理赔款超过维修费用的部分,乙方应在双方结算清维修费用后,立即退还甲方。 3

7.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7.1 乙方维修车辆竣工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或保证里程),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由甲方送修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7.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送修人员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或标准的配件材料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甲方满意的书面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争议期间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维修费用)。

7.3 维修过程中,乙方应将更换的旧配件退还甲方。

7.4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其中一联)交甲方。

7.5 如在车辆竣工交接后,甲方发现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存在其它问题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暂缓支付该部分维修费用。乙方应给予令甲方满意的书面答复;同时,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8. 质量保证

8.1 乙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或行业标准。

8.2 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负责。

8.3 乙方应在“车辆维修结算单”上注明维修或更换配件的质量保证期或质量保证里程。

8.4 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配件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8.5 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 4

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8.6 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8.7 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或配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索赔。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未及明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8 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可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8.8.1 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8.8.2 乙方必须用符合协议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协议约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9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协议约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以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 乙方交货延误

9.1 乙方应按“车辆维修派工单”上注明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或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延长维修具体时间。

10. 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收取,直至车 5

辆竣工交接日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 不可抗力

11.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税费

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3. 通知

就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应按本协议上所注明各方的住所地进行寄送,通知应以书面作出;如协议各方的住所地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住所地发出之通知仍视为已实际寄送。

14. 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5. 违约终止合同

15.1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 6

进行检查,如乙方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书,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5.1.1 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2次的;

15.1.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15.1.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15.1.4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15.1.5 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15.1.6 违反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中关于各项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的约定;

15.1.6 违反本协议关于服务承诺内容达2次的。

15.2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送修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5.3 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与甲方结算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16. 乙方服务承诺

16.1 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6.2 乙方应严格执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16.3 乙方应为甲方上述定点服务车辆设立“维修保养档案卡”,并制定“定期保养计划”,定期向甲方了解车辆使用情况,并及时给予提醒服务。

16.4 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技术咨询和市区内(指五区,不含八县)免费施救服务。乙方在接到甲方施救通知(电话通知)后1小时内赶赴车辆现场进行施救。

16.5 对于送修车辆,乙方承担保管责任。除维修之必需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驾驶送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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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壹年;自20xx年____月_____日至20xx年____月____日。

18.合同生效及其他

18.1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18.2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8.3 如需修改或补充协议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18.5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6 本协议签订于20xx年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日期:

8

 

第二篇:车辆进站协议(示范文本)

编号:

车辆进站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站方):

乙方(车方):

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规范车辆站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经营宗旨

甲乙双方必须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发扬“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精神,做到诚信经营、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二 进站经营申请

1、乙方车辆如需进入甲方站场经营,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 进站经营申请书

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公司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③ 与所申请进站经营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车辆《道路运输证》、

行驶证和线路牌(正、反面)复印件

④ 单位委托书和指定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 其他有关材料

★ 以上材料,甲方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乙方应予提供;

2、手续不全或与甲方的站场等级不相适应的车辆进站经营申请,甲方不予批准。

3、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乙方车辆在进入甲方站场经营前必须先向政府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等手续的,乙方应先办理批准或登记等手续。

4、乙方要保证以上提供的材料有效合法,不得利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证件或借用不属于其所有的证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工作。

5、协议签订后,乙方车辆运行线路、车号、车型、座位、班次时间等有变动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到甲方经营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所称乙方车辆包括:乙方自有车辆;与乙方签订车辆经营协议的外站对开或准对开车辆(以下简称外站车辆)。

二、进站证(班次牌)及报班卡

1、进站经营的车辆,由甲方统一制作及发放进站证(班次牌)和报班卡。上述证件,甲方在签订进站经营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乙方,逾期发放的,不影响乙方车辆进站经营资格。

2、进站证(班次牌)及报班卡是乙方车辆进站经营的资格凭证。经营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如有损坏、被 1

盗或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到甲方经营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3、乙方领取上述证件时,应向甲方支付工本费。进站证(班次牌)每个 元;报班卡每个 元。

三、履约责任金。

签订本协议时,乙方要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责任金 元/

台,(或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交 元,余款在协议履行期间逐月缴清,即每月缴交 元)协议履行期满或终止,乙方缴清所有费用,没有违约情形,甲方在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责任金给乙方(不计息),如乙方欠有甲方的款项未还,甲方有权用履约责任金抵交并有权追索其余未清偿欠款。

四、进站经营收费和结算方法。

1、经营期间,乙方每月须向甲方缴交如下费用:

① 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平时按乙方售票总营收扣除旅客站务费后的 %计

提;春运期间,按乙方售票总营收扣除旅客站务费后的%计提。

② 旅客站务费。

属跨省、跨市班线的,旅客站务费按 元/票的标准收取;

属本市(县、区)内班线的按 元/票标准收取。

③ 车辆停放费(含停驶车辆)。

大型客车(含座席及卧铺)按 元/辆〃月收取,中型(含座席及卧铺)客车按 元/辆〃月收取,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④ 车辆卫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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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按 元/辆〃月的标准收取(不含停驶车辆),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⑤ 车辆安检服务费。

应乙方要求,甲方为其进站经营车辆提供安全检查服务的,按每台 元/次的标准收取安检服务费。

⑥ 行包托运费。

A、属甲方承接的去程行包快件按运费总额的 %收取行包代理费;属乙方车辆回程的行包快件由甲方代为保管及发给顾客的按运费总额的 %收取行包代理费,余额全部结算给乙方。

B、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行包代理费也可按不同线路或车辆实行月(季、年)定额包干的办法收取。采用定额包干方式缴交的,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2、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本协议履行期间,遇甲方站场升级或政策性因素调整的,甲方有权按照与站场等级相适应的标准或按政策调整后的标准收取上述费用,但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结算方法

甲方于每月 日前(遇休息日或节假日时相应顺延)将乙方上月售票总收入中扣除甲方上月应收的一切费用后,余额部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给乙方。甲方上月应收的一切费用包括: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车辆停放费、卫生费、安检服务费、误班费、失班费、 3

顶班费、行包代理费、漏乘收入、稽查补票收入、违约金等。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班车宣传。

1、乙方车辆在站内宣传统一由甲方负责,乙方车辆如需作特别宣传的,甲方可以给予协助,宣传材料和宣传费用由乙方负责。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把自制宣传牌放在甲方站内,违者,没收自制宣传牌,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在甲方站内始发的乙方班车要挂正规客运线路牌和甲方统一制作的班车线路示意牌,不准挂其它自制牌子。违者,没收自制牌子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及其司乘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站内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向旅客派发宣传单张,不得误导、欺骗旅客,违者,责令其改正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5、甲乙双方均需保证宣传活动的合法性,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的不得带有虚假的记载。

(二)班次时间、车库和票价。

1、乙方进入甲方站场经营的车辆班次时间、车库由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有权根据客源和运力情况调整乙方班车的班次时间及车库,乙方需调整班次时间及车库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对乙方车辆班次时间、车库的安排和调整有特别指示或规定的,按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或规定办理。

2、乙方班车票价由甲方根椐国家运价政策和市场客源情况制定并 4

予公布。乙方可根据市场线路情况向甲方提出票价调整方案,经甲方同意后进行调整。票价的调整若牵涉到第三人利益的,甲方在与乙方及第三人协商一致后作出调整。票价调整的范围不得超出国家运价政策范围。

3,乙方加班车、晚点进站应班车的车库由甲方临时安排,原则上以不影响下一班正班车正常发班为前提。乙方不得强占非本班车车库,不得私自调换车库候客,违者,甲方有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车辆应按指定车库准时入库候客和出库,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无特殊情况故意拖延出库的,按延误发班处理。需提前入库和提前发班的,应先征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同意。违者,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三)售票和配客

1、乙方车辆在站内由甲方统一售(补)票,甲方按乙方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售票配客(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司乘人员不能自行在甲方站内售(补)票,违者,按乘载无票旅客处理,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凡在甲方配客的车辆必须遵循“入库上客,出库前领结算单,甲方站内不拾客”的原则。在站范围内凡已出车库的乙方班车原则上不得再上客,特殊情况,必须经甲方有关人员同意后,再按正常的程序为上车的旅客购票、检票、领取结算单后才可出站。违者,甲方有 5

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乙方班车入库配客时,甲方服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旅客导乘、宣传及检票工作,乙方的司乘人员要主动配合甲方做好上述工作,引导旅客正确乘车,发现车上人数与结算人数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修改结算单。如发现旅客错、漏乘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妥善处理。

4、无合法理由,乙方不得拒载已购票旅客乘车,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由此引起旅客投诉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但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旅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乘车而甲方向其出售客票的除外。

5、为有效组织客源,甲方除负责发售当天和预售客票外,还应积极做好售票网点的规划和建设,以方便旅客购票乘车。

(四)报班和发班。

1、乙方车辆到站后应及时做好发班前各项准备工作,在距离发班前 分钟进入甲方指定的车库候客,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2、委托甲方安检的乙方车辆发班前必须按规定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安检,再到所属的车辆管理单位调度处报到并签领路单之后才能到甲方报班处报班。乙方未经安检、安检不合格或无有效路单的,甲方有权不予报班和配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车辆必须在检票前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履行报班手续,报班时须向检票员提供当班次驾驶员、乘务员上岗证以及根据国家法律、 6

法规和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从业资格证,未按规定配备驾驶员和乘务员或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的,甲方不予报班和检票。

4、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一小时内的视为误班,一小时以上的视为脱班,乙方车辆误班、脱班和临时停班而甲方已售出客票的,甲方负责办理旅客退票和转乘,如协商不成,旅客坚持乘车的,乙方必须派同等级或以上的车辆顶班,在乙方无法派车顶班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安排任何车辆顶班(包括租赁出租的士)疏运已购票的旅客。乙方应按《广东省粤交运管[1998]143号》文件的规定付给甲方误班费、脱班费、顶班费及放空损失费。乙方车辆因肇事或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的,可不向甲方支付误班费、脱班费,但应提前 小时通知甲方(特殊情况除外)。

5、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班车延误发班、脱班的,甲方应按《广东省粤交运管[1998]143号》文件的规定支付给乙方误班费、脱班费、放空损失费。但由于甲方电脑售、检票系统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非人为原因损坏或技术故障,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乙方班车延误发班或脱班,甲方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的,可不向乙方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放空损失费。

6、由于乙方责任,当月同一班次(班车)累计 次延误发车 或 次脱班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该班次车辆的进站经营资格,乙方缴交的进站经营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7、乙方车辆无故不得停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班的,应提前 7

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停班,否则,作脱班处理。提前通知时间根据不同情况约定如下:平时提前 天申请;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民间传统节日如:清明、端午、重阳、中秋节等,提前 天申请;春运期间原则上不准停班,如确需停班的,必须提前 天做出停班计划,并向甲方申请。乙方不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停班申请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8、乙方车辆运行过程中,司乘人员不得强行向旅客索取额外费用或中途逐客下车,否则,一经发现属实,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除此之外乙方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及责任。班车中 途休息或吃饭后必须清点车上人数,避免漏乘,如因乙方司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或其它意外,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责任。

9、因甲方或乙方站内(含甲方代办站、售票点)的经营行为造成旅客投诉或有关部门批评处理的,一方有通知和协助另一方的义务。

(五)加班、包车。

1、凡站内发生的加班、包车业务统一由甲方办理,包车单(票)由甲方统一开具,加班、包车车辆必须技术状况良好,并经安全检验合格。

2、乙方需在站内加班或包车的,应提前 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整的加班、包车手续并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批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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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站内的加班、包车,甲方按如下原则组织车辆:

(1)长途客源:长途自营车—原线承包车—短途自营车—其他车辆。

(2)短途客源:短途自营车—原线承包车—长途自营车—其他车辆。

4、包车费用按甲、乙双方及包车人协商一致的价格收取。

5、包车单一经开出,乙方负责承运的车辆必须按照包车单上注明的时间、地点履行承运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保证当天所有正常运行班次及甲方已安排的加班、包车业务的前提下可自行接洽包车业务。

6、经甲方同意加班或包车的乙方车辆,甲方发现乙方提供虚假手续取得加班、包车资格的或乙方车辆被有关部门强令不准加班、包车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班车的加班、包车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行包配载

1、乙方车辆在甲方站内配载的所有行包快件均由甲方负责承接、配送和管理,乙方及其司乘人员不得擅自在甲方站内承揽行包快件,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甲方应保证所承接和配送的行包安检合格,严禁承接和配送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禁运品,乙方发现甲方配送上述物品的,有权拒载,由此造成的一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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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双方签名交接后,行包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责。

4、行包到达站后,乙方当班司乘人员要及时将行包送往到达站行包受理处,并与行包员做好交接工作。如因乙方司乘人员没有及时交送行包,造成货主不能及时提货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属甲方承接的行包、快件,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拒载而造成寄件人的一切损失。

(七)出站稽查

1、乙方班车出站时,必须接受和服从甲方稽查人员的稽查,经稽查合格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出站(经甲方批准,可不经稽查出站的除外)

2、已出库的乙方班车未经同意在甲方站内又上客的,如该旅客已购非本班次车票但未检票的,协助旅客转乘;如该旅客已购本班次车票但未检票的,按漏乘处理。

3、凡乙方车辆结算单与实载人数不符,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但甲方有过错的除外。

4、承载无票旅客的,甲方除按该班次全程票价要求乙方补齐票款并予没收外,同时按结算单与实载人数不符处理。

5、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无有效路单、安检单、司机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等,甲方有权不准该车出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八)落客和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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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班车凭进站证在甲方站场落客和停放并应遵守甲方《站场管理规定》以及服从甲方站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登记,不得乱停、乱放,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落客后的车辆,不准拉客出站,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凡在甲方站内停放过夜的乙方车辆不得在停放期间上客或载客过夜,违者,每人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按协议不在本站停场过夜的车辆不得在本站停放过夜。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5、乙方停放过夜的车辆,司乘人员必须关好门窗,锁好车匙,以及做好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6、乙方车辆及其司乘人员在甲方站内有逆行、冲卡、乱倒垃圾、辱骂、殴打旅客、损坏公物等违章行为的,按甲方站场管理规定处理,甲方有权暂停乙方该班车的进站经营资格。

(九)特别约定

经营期间,乙方车辆在甲方站场内发生任何事故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和处理,甲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乙方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甲方过错造成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1

(十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任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另行追索。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要求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四)其他

①、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补充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 (十五)本协议的附件包括:

①、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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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④、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字: (负责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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