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质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单位)

文本编码:CMBC-HT072(公司2007)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适用于委托贷款的质押人为单位时签署)

编号:公委质字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本编码:CMBC-HT072(公司2007)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出 质 人: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质 权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号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1条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

币种为 ,本合 (小写¥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大写)

)。

第二章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年 月 ,自 年 月 日至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借据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三章

第3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质押担保的范围 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第4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 ,质押财产 该质押财产的具体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动产质押清单》;

□《权利质押清单》;

□《仓单质押清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清单》;

□《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质押清单》;

□《 质押清单》。

第5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6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大写)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 ,币种 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五章

第7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 日内由甲方交付乙方。

第8条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 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

第9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

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存款。乙方有权将上述保证账户内存款冻结,除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后解冻。

第10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 方确认后,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

第六章

第11条 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12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13条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动产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3.1

13.2

13.3

第14条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出质的权利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 与甲方协议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 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后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式处分质押财产:

14.1 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优先清偿债权;

14.2 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其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债权;

14.3

第15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何障碍。

第16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主债权:

16.1

质权;

16.2 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质押财产有不利影响; 16.3 甲方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重整、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 16.4 出现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17条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下所得的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贷款债权:

(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

(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18条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章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后,按处分质押财产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

第七章

第19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如为动产,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应按 保险 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20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21条

险有效。

第22条 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第23条

管。

第八章

第24条 非因乙方保管原因,动产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提存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动产质押财产的保险单交由乙方保 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未清偿之前,甲方应一直维持保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25条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

第26条 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7条

27.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有

效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7.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财产保险等费用;

27.3 甲方保证自己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27.4

27.5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甲方保证设立关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27.6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做出过任何处分,未设立过任何质押,该质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财产馈赠、转让或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财产;

27.7 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乙方受到损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为;

27.8 甲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与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27.9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乙方受侵害;

27.10 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贷款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27.11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27.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停业等情况,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28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8.1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取得的款项,偿还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28.2 乙方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8.3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28.4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返还甲方/协助甲方办理注销质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质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

第十章

第29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违约责任 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30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交付手续或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31条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押财产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32条

责任。

第十一章

第33条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不可抗力 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章

质押登记

第34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则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3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第36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自依法律规定办妥上述质押财产交付(包括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之日/质押登记之日起质权设立。

第37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第38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附件 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章

第39条 通知和送达 附则

39.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

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39.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7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40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41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42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盖章) 签订。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额度合同)

编号:

最高额质押合同 (适用于额度合同)

签订地点:中国

最高额质押合同

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额度合同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法定(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权人:恒丰银行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 1 - 1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和质权人(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请在相应类型中打√ )□动产 □汇票 □存单 □ 仓单 □公路收益权 □ 股权 □ ,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 质押清单”(以下简称“质押清单”)为准。

1.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 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包括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或其他融资款,或者,质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时,质权人与债务人可在主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或《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约定相应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

2.2 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

- 2 - 2

“本金”指债务人办理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票据贴现款项、信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债权人为债务人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本金部分等。

2.3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质物处置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4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质权

3.1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出质人主张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1)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主债权到期;

(2)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授信额度;

(3)质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质权人收到查封、扣押、冻结机关的通知;

(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六条行使质权;

(6)质权人认为可以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主债权的发生指质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 3 - 3

信用证或担保函。

3.2在质权人向出质人主张债权之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出质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质权人保管质物的费用、第2.3条所列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3.3 质权人转让主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的,最高额质权是否转让以及如何转让,以质权人届时向出质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5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4.6在签订本合同时,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债务人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的,出质人已提供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股东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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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

5.1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2质权人认为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3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5.4 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5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5.6在债务人足额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如成为出质人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出质人将立即通知质权人并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5.7出质人应履行本合同质押清单约定的出质人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实现质权: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主合同项下任一业务合同或《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的款项或相应利息;

(2)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6.2依法实现质权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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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偿债务人已到期的债务;

(2)债务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债务到期时,质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6.3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1)出质人未按质押清单的约定设立质权;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出质人保证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3受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与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一致,即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主债权。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各业务合同或《额度使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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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下同)分别计算。

主合同项下每一业务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任一业务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合同项下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该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每一《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5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质权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 7 - 7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3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出质人签字;(2)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9.4 一旦因本合同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则以合同中确定的地址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出质人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质权人,未书面告知的,视为诉讼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9.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出质人执 份、质权人执 份, 执 份, 执 份。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 8 - 8

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额度合同

出质人(公章/签字)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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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声明条款(适用于质物有共有人的情况):

本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系质物的共有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知悉并同意出质人以质物向质权人提供担保。

共有人签字:年 月

- 10 - 10 日

动产质押清单

本清单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下称“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约定了质物情况及双方对质物享有的权利和所负义务,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质物详情:

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额度合同

第二条 质物的移交与保管

2.1出质人应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质物有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一并交与质权人保管。

2.2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人保管。质权人对质物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出质人的其它义务

3.1出质人有义务应质权人要求为质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项下债权本息,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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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质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手续办妥后,出质人应将保单正本交质权人保管。

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3.3出质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出质人(公章/签字)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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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质押清单

本清单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下称“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约定了质物情况及双方对质物享有的权利和所负义务,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质物详情 第二条 汇票的移交与保管

2.1出质人应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第一条所列的汇票质押背书并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效力及于质押汇票项下所有票据权利。

2.2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汇票。汇票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出质人应积极协助质权人采取申请挂失、申请公示催告等救济措施。

2.3 质权人对汇票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出质人的其它陈述与保证

单位:元

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额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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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未被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冻结以及不存在其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第四条 出质人的其它义务

4.1移交出质汇票时,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交各质押汇票项下证明其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增值税专用#5@p复印件、货运单据等。

4.2 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支付汇票查询所支出的费用。

4.3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就质押汇票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且不应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汇票。

第五条 质权实现的其他约定

质押汇票到期日先于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兑现,并以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质权人在汇票到期日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质权人有权保留所得款项作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出质人不得要求支取该等款项。

出质人(公章/签字)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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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清单

本清单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以下称“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约定了质物情况及双方对质物享有的权利和所负义务,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质物详情

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额度合同

第二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2.1出质人应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经存款行确认的存单移交质权人。

2.2质物是约定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的,质权效力及于该定期存单项下自动转存后的本金及利息。

2.3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存单。存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并补办。补办的存单仍交由质权人保管。质权人对存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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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出质人的其它陈述与保证

存单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挂失或依法冻结止付,不存在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的权益等情况。

第四条 出质人的其他义务

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应将存单申请挂失、不应以转让、赠与、质押、支取或其它方式处分存单及其项下存款。

第五条 质权实现的其他约定

存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兑现存单用于提前清偿债务;质权人在存单到期日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出质人不应支取存单项下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存单到期日后于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用于清偿债务。

出质人(公章/签字)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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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清单

本清单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下称“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约定了质物情况及双方对质物享有的权利和所负义务,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仓单详情:

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额度合同

第二条 仓单的移交与保管

2.1 出质人应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交由质权人。

2.2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主债权全部清偿前,仓单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2.3 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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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保险

3.1 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批注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3.2 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批注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额。保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3.3 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及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3.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交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质权人因此支付的费用按实现债权的费用处理。

第四条 出质人的其它陈述与保证

4.1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2 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五条 出质人的其它义务

5.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应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应转移仓单项下的货物,或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它方式处分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或逃避仓储公司监管。

5.2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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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质权实现的其他约定

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拍卖、变卖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价款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价款直接受偿。

第七条 其他约定 出质人(公章/签字)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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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清单

本清单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以下称“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约定了质物情况及双方对质物享有的权利和所负义务,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质物详情

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额度合同

第二条 质权的设立及效力

2.1出质人应在质押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2质权的效力及于股权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股、分红、派息)。质押期间,股权的孳息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送股、分红、派息)应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

第三条 出质人的其它陈述与保证

股权应是实缴出资所形成的,并可依法转让。 第四条 出质人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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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

4.2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当购买并补充作为质押合同的质押财产。

4.3出质人须积极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以维持股份的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放弃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五条 质权实现的其它约定

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有未到期的债权的,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本息及费用;质权人在拍卖、变卖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出质人(公章/签字)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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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益权质押清单

本清单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下

称“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约定了质物情况及双方对质物享有的权利和所负义务,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路收益权详情:

收费单位 ;

收费审批文号 ;

收费标准 ;

收费年限 。

第二条 质押登记

2.1出质人应到有权管理部门办理公路收益权质押登记手续,并

承担登记所需费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出质人应将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交质权人收执。

2.2 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公路收费专用账户,账号 (以下称“专用账户”),并将质押期间收取的所有通行费存入该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公路收费账户。

2.3 质权人对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日常监管。质权人有权定期

检查专用账户内资金收支情况,出质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条 保险

3.1 出质人应办妥下列保险事宜:

(1)协助、督促并保证工程建设承包方办理质权人认可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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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保险;

(2)在本合同项下公路竣工验收后 日内,办妥质权人认可的公路财产保险。

3.2 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

3.3 出质人应指定质权人为上述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次日,保单正本应交质权人保管。

3.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出质人的其它陈述与保证

4.1出质人保证公路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本合同有效期内能正常运营。

4.2公路收益权是独立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他项权利等情况。

第五条 出质人的其他义务

5.1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年限、收费站数量、地址等发生变化,或公路收益权的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赔款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权时,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5.2接受并配合质权人对专用账户及公路运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5.3 履行维持公路收益权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义务。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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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式行使质权:

(1)扣收专用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主债权;

(2)依法处分公路收益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 24 - 质权人(单位印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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