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合同书20xx1011

合同编号:ssgj-2014-001-1

T.

C.

MALL

书 物业租赁合同书

铺位号: 业主姓名:

湖北十堰市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 1 -

物业租赁合同书

物 业 租 赁 合 同 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授权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授权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平等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于 年 月 日订立本物业租赁合同书(简称“合同”), 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尽互相说明之义务,并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双方对可能违反本合同时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亦有清楚的了解;甲乙双方均认为本合同能反映各方真实意思。因此同意签署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 商铺租赁地点

1.1 甲方同意出租及乙方同意承租位于十堰市武当山经济特区太极湖新区山水国际T.C.MALL 层 号的商铺(以下简称商铺),总出租面积( 面积)为 平方米,商铺的详细建筑位置、租赁范围以附件六《商铺平面图》红线圈定部分为准。如果实际总出租面积与上述面积有5%以上的误差,则超过5%的误差部分按实际面积价格增加或减少租赁费用。

第二条 商铺租赁期限及用途

2.1 甲乙双方同意该商铺的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为 年。

2.2 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商铺,如因该商铺所涉及的与政府主管部门工作衔接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城建、消防等)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商铺不能按期交付,则合同租赁期顺延。商铺交付时,乙方应到租赁商铺现场与甲方办理商铺移交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各项保证金和租赁费用。

2.3 乙方需在租赁期开始之日起7日内开始营业,否则,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追

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完成商铺的清退,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4 乙方承诺严格履行该商铺作为 用途,经营范围 ,商铺名称 ,如

乙方需变更该商铺用途、商铺名称或商铺承租人,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变更。如未获甲方同意,私自变更商铺用途、商铺名称或商铺承租人,将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制止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当于3个月租赁费用的违约金。

2.5 乙方于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承租商铺转租、分租、合作、联营、转借、转向或转让,否

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并没收合同保证金,同时乙方须承担甲方因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商铺经营权的,乙方应与甲方友好协商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商铺经营权,同时乙方必须与甲方及有关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必须确保甲方的利益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且乙方应对第三方的违约行为或其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6 合同变更:乙方如因经营需要,要求变更合同承租方、商铺用途、经营范围、商铺名称,须提前30天

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甲方缴纳合同变更费用后,才能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且因合同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纠纷、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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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商铺租赁费用、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3.1 本合同所称“租赁费用”系指租金、物业管理费、商业管理费之和。租赁费用自租赁期开始之日起计算,

租赁费用标准为:租金为¥ 元/月/㎡、物业管理费¥ 元/月/㎡、商业管理费¥ 元/月/㎡,合计每月租赁费用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预付 个月的租赁费用,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其后,乙方应至少于每期( 个月)结束之日前的 日内向甲方支付下期租赁费用。

3.2 合同保证金: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 元)的

合同保证金,作为乙方忠实履行本合同书的保证,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乙方不得将合同保证金作为商铺租赁费用抵扣。因合同约定事项导致合同保证金金额不足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5日内补足,否则将视为乙方毁约并放弃本合同。如乙方在合同租赁期限内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将有权没收乙方的全部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3.3 服务保证金: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

的商品售后、环境维护、垃圾转运费等的服务保证金。如乙方拖欠应付相关费用达5日,甲方有权将服务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直接扣除。乙方在甲方扣除服务保证金后5日内,必须补足服务保证金金额和应付的商品售后、环境维护、垃圾转运费等费用,逾期未补足,则视为乙方毁约。此服务保证金不得冲抵应缴纳的商品售后、环境维护、垃圾转运费等费用。

3.4 如乙方转让或退场,则甲方为保证消费者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有权酌情向乙方收取一定金额的售后保

证金;自乙方缴纳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如无消费者或供应商投诉,则甲方在期限届满后将售后保证金免息退还给乙方。

3.5 在乙方全面履行其按合同书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须于本合同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将合同保证金、9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保证金、水电保证金(电表、水表无损坏的情况下)全数免息归还乙方。

3.6 乙方经营期间的水、电、天然气、垃圾转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为:

3.6.1一般承租人水费根据水表读数按¥ 元/吨收取,美容美发、健身、高档餐饮娱乐等特种行业的承租人

水费根据水表读数按¥ / 元/吨收取,此费用由甲方每月抄表后下发收费通知单给乙方,乙方按单据实缴纳。

3.6.2用电为先充值再使用,电费按¥ 元/度收取。

3.6.3天然气应在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先充值后再使用。

3.6.4租赁期内,日常生活垃圾转运费标准为¥ 元/月,缴纳时间与租赁费用的缴纳时间同步。

本合同履行期内,如国家政策性调整以上收费价格或***物业管理公司调整与之相关的收费标准,

则甲方有权同步调整以上费用的收取标准,乙方需按调整后的标准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

3.7 支付方式:

乙方应以人民币现金、POS机刷卡、支票转帐或电汇等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每次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提供等额正规#5@p;

乙方用人民币现金和POS机刷卡支付时,应派专人到甲方财务部办理;

乙方用人民币支票转帐或电汇等方式支付时,应支付到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帐户: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行 号:

乙方的款项到达甲方帐户时即视为乙方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乙方款项的到达日不能超过本合同第

3.1条的约定),如甲方帐户发生变更,甲方要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若由于甲方变更银行帐户而未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任何费用支付延误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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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甲乙双方之责任与义务

4.1 甲方作为出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4.1.1 甲方应对所提供之租赁商铺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甲方若对租赁商铺进行维修、保养、更改、重建、翻

新或再装修等,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但甲方需提前3天通知乙方。

4.1.2 保持大楼内外公共场所整洁。

4.1.3 清洗公共场所的窗户。

4.1.4 在日常营业时间内连续供应公共场所卫生间用的冷水,清洗公共场所卫生间、洗脸间及其内部的设备。

4.1.5 为公共区域提供、保养、修理和更新公共场所的消防装置和报警装置。

4.1.6 为公共区域提供、购买、保养、更换、维修和清理公用家具设施、垃圾箱、容器等甲方认为需要清扫

维修的物品(包括清除和收集废纸碎片、废渣)。

4.1.7 为大楼提供保安和应急装置。

4.1.8 在广场统一营业时间内,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经营所需的冷气、暖气(但甲方出租该商铺前已向乙方

明示应由乙方自行安装冷暖设备的情形除外)并为乙方提供厨房烟道接驳口供乙方自行接驳安装油烟净化系统(涉及改造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甲方还负责维修、保养和检修电梯、电梯内的通风管道、自动扶梯、空调、备用发电机、水箱和管道设施、导线装置、喷水设备、机电设备及其他相关的机器设备。

4.1.9 为承租商铺提供正常水、电、天然气及其他相关物资(但乙方应自行申报的情形除外)。

4.1.10甲方为维护广场管理工作秩序,可不定期抽检乙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文化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健康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等相关证件。如乙方因为相关证件不符合规定被甲方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乙方作为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4.2.1 在租赁期内,乙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规章制度。

4.2.2 乙方商铺装修所涉及的相关消防手续均由乙方自行办理。如因消防验收不合格导致乙方不能开业或中

途停业或合同履行中断,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4.2.3 根据相关法令、法规在租赁商铺内自行配置消防器具。

4.2.4 负责租赁商铺内部的保安、保洁、保全及消防安全工作,如在乙方承租的房屋内发生火灾、治安事件

或其他意外,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2.5 乙方所设计和配备的卫生、环保、安全、消防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求。

4.2.6 负责保养租赁商铺内部的所有设施和由乙方使用的设施,其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2.7 乙方造成外墙玻璃的任何损坏按所需要更换的费用向甲方做出赔偿(因结构原因及大楼设计瑕疵造成

的损坏除外)。

4.2.8 就装修期间造成对甲方的任何损失(包括因装修工程而导致对大楼内任何部分的损坏)做出全面赔偿。

4.2.9 保持租赁商铺内部包括地板、门、窗、玻璃、门锁的牢固,设备和装置的清洁、完好。

4.2.10 乙方应自行安装隔油池并应配合甲方的每日检查工作。保持租赁商铺内部使用的所有水管、水池、洗

涤槽、蓄水池、排水管、电线导管、设备和家具的清洁、畅通、整洁及维护良好。若经甲方通知24

小时后,乙方仍拒绝完成上述工作,甲方可以(但无义务)进行打扫和维修,乙方必须支付甲方全部的费用和开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4.2.11 打扫并清除租赁商铺内的碎片、垃圾、油渍及污物。若经甲方通知24小时后,乙方仍不清扫,甲方可

以(但无义务)清除污渍,打扫碎片,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4.2.12 如甲方需对个别楼层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租赁商铺进行改造或战略调整,或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地铁、水务、燃气、防空、电力、通信等)需改造的,则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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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造成乙方暂停经营的,租赁费用按实际占用天数据实结算或顺延租赁期限;如需乙方终止经营并从商铺腾退的,则双方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租赁费用按乙方实际占用天数据实结算,但乙方合理的腾退时间不计租。

4.2.13 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空气流通,防止租赁商铺内有异味存在或其他物质从租赁商铺内泄露出来。若乙

方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以不预先通知乙方,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所有的费用由乙方独自承担。

4.2.14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带领员工或不带领员工在合理的时间进入租赁商铺:

4.2.14.1 当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应对商铺或设备进行适当的技术性维修、保养和整理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

方,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48小时后仍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维修工作配合时,甲方可以进入商铺内

进行维修等工作,其费用由乙方立即支付给甲方。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对直接或间接由维修等工

作给乙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和不便不承担任何责任;

4.2.14.2 依据现行或以后法规中有关租赁商铺或大楼的条例,或政府及主管机构关于出租方、承租方的有

关公告进行维修、改建和其他工作(包括向乙方或大楼内其他承租人提供电灯、电路和电话维修

服务,以及须通过租赁商铺的天花板所进行的工作)时,甲方或相关部门可进入;

4.2.14.3 当租赁商铺或大楼遭到破坏或出现危及卖场整体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需由甲方或相关部门进行修

复维护时,甲方或相关部门可进入,且甲方或相关部门的一切修复维护工作造成乙方的损失或不

便的,可免责(但甲方或相关部门自身操作不当或维护不当的情况除外,需第三方鉴定)。

4.2.15 乙方应对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等进行赔偿。乙方如不进行赔偿,甲方可自行修复或更换,所发生的费

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补足。

4.2.16 租赁商铺内的水管、电路和家具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或其授权人。

4.2.17 在租赁商铺内只能开展以下经营范围: 。乙方如果改变经营范围需提前30天以书面

形式告知甲方并征得书面同意。乙方应向管辖机关和有关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并保证遵守其中有关条款,所花的费用自理。乙方必须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悬挂在租赁商铺,向管辖机关和有关单位缴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费用。

4.2.18 向消费者出售品种、质量符合规定的商品,为消费者提供一流的服务,开展真实、合法的各类促销活

动。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损坏甲方信誉和形象。如果乙方未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造成的消费者投诉、经济或其他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2.19 只允许设立或悬挂经甲方同意,代表乙方业务的广告牌和商标,在安装上述广告牌、商标及其说明和

图样前,其型号、外观、材料、规格和安装方法须报请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关于广告牌和商标的规定和指示。广告牌和商标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位置设立和安放,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4.2.20 不得擅自在租赁商铺外部包括公共走廊、通道、立柱或其他类似的地方张贴或展示有碍观瞻的物品、

商标、广告牌、布告、海报、旗帜、旗杆、标语、广告物等类似物品及商业设施;不得在租赁商铺的外墙上做社会宣传,或者违背法规、条例的POP;不得在租赁商铺外或大楼内展示任何宣传业务的POP,以及有使甲方因而受到罚款或处分的其它任何行为。如果乙方在上述地点悬挂或让人悬挂上述物品,并且在甲方通知24小时后仍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或请人拆除上述物品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在租赁商铺内使用和装置经甲方书面同意许可的设计型号、颜色和材料的物品或广告招牌。

4.2.21 可自由参加或捐助由甲方或自行组织的广告宣传、美陈等促销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乙方

不得擅自使用甲方名义从事广告、宣传或促销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4.2.22 乙方在其租赁商铺外、甲方所属范围内开展的独家宣传活动须预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4.2.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周围安装或请人安装报警装置、门铃、摄像机及其他装置。

4.2.2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开展或允许他人开展第三方业务。

4.2.25 乙方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合同更名相关手续后才能对其承租商铺进行转租、分租或转让,并且

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纠纷、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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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书

4.2.26 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外任意张贴或开展拍卖、宣告破产、停业、转租、分租、寻求合作、联营、转让、

转向或转借等类似的活动;不得开展任何不道德的经营或业务。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真实的周期性、季节性和促销性的销售除外。

4.2.27 不得将公文包、手袋等轻型物品以外的装修垃圾、泔水、货架、货品等重物带上观光电梯或自动扶梯。

4.2.28 不得将租赁商铺用作商品的仓库,乙方经营所必须的储藏室除外。

4.2.29 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居住、烹煮或进行任何带有博彩性质的游戏娱乐活动。

4.2.30 不得在租赁商铺内或大楼的任何地方携带、存放或允许他人携带、存放甲方认为危险、易燃或有危险

性质的物品,也不得将这些物品放置或丢弃在入口或大楼的任何地方。

4.2.31乙方不得携带宠物进入甲方广场,更不得在商铺内豢养昆虫、宠物、鸟类等;不得在租赁商铺内或大

楼的其他地方焚香。

4.2.32 不得在租赁商铺内违规使用与经营业务无关的大功率电器,经甲方特别批准的除外。

4.2.33 不得在租赁商铺内放置甲方认为会压坏地板、墙壁的机器或设备等。不得使大楼或租赁商铺的地板承

受超过每平方米350KG的压力,乙方必须在甲方的要求下,按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将租赁商铺的地板承受的压力分散。甲方的结构工程师或建筑师根据本条款协商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对乙方有约束力。

4.2.34 不得在大楼的公共场合丢弃或允许他人丢弃烟灰、垃圾、破布、纸盒或其他废物,只能将它们投进垃

圾箱或甲方指定的垃圾容器内。

4.2.35 不得用箱子、包装袋、商品或其他任何障碍物堵塞入口、出口、大厅以及通往租赁商铺、消防通道、

空调机房、电梯、走廊、楼梯、平台或其它公共场所的通道。

4.2.36 不得利用或让他人利用租赁商铺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4.2.37 不得违反甲方或其代理人投购的保证甲方安全经营的各种保险险种内的任何条款。乙方由于疏忽或违

约而导致违反某项条款并导致上述保险失效或使投保费上升,须向甲方就重新投保的费用或交付额外的保费及由此造成之损失做出全面的赔偿。

4.2.38 乙方须向保险公司投购租赁商铺内的家具、设备、装置、货物、陈列柜和商品的火灾公众责任险、财

产一切险等类似的保险。如乙方未投保上述保险,因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致使乙方遭受损失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2.39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之营业时间的规定,星期六、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例外。并在甲方规定的营

业时间内保持租赁商铺充足的照明。对此乙方不得有异议。

4.2.40 乙方必须保证在营业时间内开门正常营业且保证所属门头的正常开启。本合同所称“未正常营业”包

括但不限于乙方擅自关门停业、中途停止营业、延迟开门、提前打烊、未完全开启店门、未开店内照明、无人职守商铺、商铺未全面开业等情形。

4.2.41 保证橱窗内的商品陈列达到一流企业的标准。

4.2.42 空调开放时应将通往外界的门窗关好,不得堵塞租赁商铺内的窗户。

4.2.43 根据业务的需要,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货物通道搬运货物。

4.2.44 乙方的员工及代理人不得在大楼前面、大楼内过道、走廊或楼梯的侧边、前后通道、未经许可的地方

或指定为装、卸货物的地方停靠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4.2.45 除业务需要外,不得将其他机器、设备搬入租赁商铺,或与甲方和其他承租人共同使用大楼任何部分。

4.2.46 除业务所需的紧急目的(乙方需提前24小时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外,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存

放、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易腐烂的物品和材料。

4.2.47 在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租赁商铺的全部或部分时,不得给甲方、其他承租人在内的其他工作人员造成

困扰、干涉、损害或严重影响等。

4.2.48 保证甲方在租赁区域内不受来自乙方及其员工、承包商或代理人的可能使甲方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

一切主张、要求、命令、行为、威胁等的影响和损害。

4.2.49 乙方必须完全赔偿任何直接或间接由承租人或其员工、承包商或代理人引起的对租赁商铺和大楼内财

物的丢失或损坏,以及由于上述人员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误用或滥用水、电及错误操作造成其中装置损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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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责任。

4.2.50 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但甲方出于整体规划的考虑,需改变本合同中约

定的经营范围、商铺面积的除外)。如乙方要求继续承租,必须在合同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向甲方提

出书面续约要求,并与甲方续签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双方须协商一致);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甲方

可与他方就该租赁商铺的出租进行协商或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4.2.51如果乙方未在本合同书上述4.2.50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续约,则在合同期满前的三个月内,甲方及

未来的承租人有权视察上述租赁房屋。

4.2.52合同租赁期届满,乙方应将租赁商铺连同电表及充电卡、风盘、卷帘门及钥匙、天然气使用证及IC卡、

隔油池、出入证、消防器材等一起交还甲方,并且要求保持屋内家具和设备的完好(合理破损除外)。

4.2.53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乙方在上述租赁期届满后,继续占用滞留而造成的损失。

4.2.54 乙方的经营面积不得超出商铺界定范围,不得占道经营,如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工作人员可以当场

进行处罚(此罚款可从合同保证金中扣除)或者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合同保证金。

4.2.55 乙方的员工或代理人不得在大楼的公共场所招揽顾客和发放DM宣传单、宣传品。

4.2.56 乙方在甲方场地进行经营活动,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或打架;不

得在租赁区域内发生进餐、打牌赌博、疯闹或其他不利于经营形象的行为;不得在租赁商铺附近、场

内其他地方拉顾客;更不得与其他租户或消费者争吵或打架。如发生上述现象或乙方行为对甲方整体

形象有任何影响,均视为乙方违约,尤其是发生与甲方工作人员吵架或引起其他商户或顾客强烈投诉

的现象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全部保证金,同时乙方应为其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2.57 所有应由乙方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将不承担

任何责任。

4.3 甲乙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4.3.1 如乙方按时缴纳每期费用,并遵守合同书中有关约定和条款,在上述租赁期内乙方可自主使用租赁商

铺,甲方及其代理人不得无故干涉。

4.3.2 甲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聘用大楼内的安全管理员。

4.3.3 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书中条款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之外的服务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费用。

4.3.4 甲方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补充、废除或终止对租赁商铺进行管理的细则、规章和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本合同附件一《现场管理手册》),以维护整体经营秩序的展开,便利所有承租人。所有管理

细则、规章和制度在以书面形式送达乙方之日起即开始生效。管理细则、规章和制度中的条款如与本

合同中的条款不一致或新旧规定的条款不一致的,以新条款为准。

4.3.5 甲方有权对大楼内的公共场所及设施、休闲区域、通道或走廊进行扩建、补建、整修和翻新,对有可

能影响租赁商铺的采光和空气流通以及对通道产生的影响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合理时间与其授权人

或施工人员一起进入租赁商铺进行上述施工。

4.3.6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后,租赁商铺内的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由甲方决定是否拆除,乙方不得

擅自拆除。

第五条 合同终止和解除

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解除本合同。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合同保证金,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2.1 乙方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或不道德活动,损害甲方、其他商户或公共利益的;

5.2.2 乙方在承租商铺内的活动影响公共安全的;

5.2.3 乙方参与或煽动、串联、组织其他商户进行非正常的活动,扰乱甲方正常经营秩序或干扰甲方及

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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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即被解除。乙方

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退场并向甲方交还商铺,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索回已缴的合同保证金,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相

关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3.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并在乙方书面通知的合理补救期内未采取积极措施,致使乙方完全不能正常

营业或使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的实质损害的;

5.3.2 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乙方退场并交回商铺,甲方应按本合同相关规定与乙方据实结算相关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书中任何条款规定或条件,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作为抵消乙方违约行为

导致甲方经济上或其他方面损失的严重性而做出的合理的赔偿(此赔偿不包括乙方所欠甲方的租赁费用、水电费、垃圾转运费及广告费,且不损害甲方保留就乙方的违约行为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保证金未缴付或在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抵扣保证金后未补足的,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甲方将不保留本合同所赋予乙方的任何权利。)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如因此解除本合同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2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缴付租赁费用、水电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期限过后2天内,仍未缴清有关款项,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自该款项拖欠之第1日始至该款项全数缴清之日止的利息作为赔偿,日利息按该款项全额的0.05%计算。

6.3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缴付租赁费用、水电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期限过后5天内,仍未缴清有关款项,

甲方有权无须另行通知而中止及截断该租赁商铺的电力及其他服务的供应。乙方由此所遭受的经营损失、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缴付租赁费用、水电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期限过后7天内,仍未缴清有关款项,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收回租赁商铺。在此情况下,甲方对乙方发出的有关书面通知将被视为有效收回租赁商铺的凭证。

6.5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书内的条款,3天内不就违反合同书的行为做出全部纠正(本合同其他条款对此另有

特殊规定的,应按特殊规定执行),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终止本合同书,乙方须退出租赁商铺并向甲方交还租赁商铺,并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将收回的租赁商铺另行出租。甲方对乙方装修,购置设备及其他一起经营投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6 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乙方应当全面开业;逾期12天不全面开业或开业后一年内累计达到12天以

上或连续9天以上未正常营业,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收回租赁商铺,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需向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对乙方装修、购置设备及其他一切经营投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7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逾期搬出或拒不搬出租赁商铺,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直

接扣除逾期期间的租赁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标准按逾期天数据实结算)及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在办理退场手续时补足。并且,乙方将被视为放弃对租赁商铺内固定的不可移动的装饰物享有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将乙方搬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8 如果合同一方因违反本合同书而对另一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时,须就

该损失或后果向守约方作全面赔偿。守约方同时有权按法律途径向违约方追究所有责任。

6.9 守约方暂缓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并不代表其放弃本合同书中赋予守约方的权利。

6.10 如因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城建、消防、卫生、工商等)原因,导致乙方停业或合同履行

中断,不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应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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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书

第七条 不可抗力因素

7.1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城建、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而造

成乙方无法继续使用该租赁商铺,致使本合同书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时,甲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情况,并于事发后15天内向乙方提供事故的详细说明及具体证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暂缓执行本合同。

7.2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书时,甲方必须自终止之日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保证金、90个工作日

内将服务保证金、电表保证金向乙方无息发还及已预付的所有款项。但乙方必须在此以前缴清截止合同书终止之日的一切租赁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

7.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暂缓执行本合同书时,在暂缓执行本合同书期间,乙方可暂停缴付该段期间的

租赁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但乙方使用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方法

8.1 本合同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约束。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争议。

第九条 通知及文件送达

9.1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通知方式为:

甲方联系地址:

甲方联系人:

传真号:

电 话:

乙方联系地址:

乙方联系人:

传真号:

电 话:

如专人送达时,以对方联系人或对方联系地址所在人员签收为已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

向对方发出传真的第二日视为已送达;如以邮寄形式送达,以对方联系人或对方联系地址所在人员在邮件回执上签收为已送达。

一方联系地址、联系人、传真号及电话发生改变时,应于改变之日起第二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对方仍按以上约定执行则视为通知已送达。

9.2 除本合同9.1规定的送达方式外,甲方亦可向乙方的租赁商铺直接送达各种书面文件。甲方向乙方的

商铺送达各种书面文件时,乙方商铺的经营负责人及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均有签收的义务。乙方商铺的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甲方可将需送达的文件张贴于乙方租赁商铺墙面(内外墙面均可),甲方对张贴的文件进行拍照后,则视为甲方已送达至乙方。

第十条 商铺交还

10.1 商铺交还:

本合同届满、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或任一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在合 - 9 -

物业租赁合同书

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付清租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5日内将商铺清理干净交还给甲方。

10.2 商铺交还状态:

乙方同意本合同届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后5日内,将商铺恢复到良好状态并将商铺清洁后归还给甲方。正常使用所导致以及甲方认可的损坏、磨损,乙方不承担责任,但由于乙方不正当使用造成的设施设备或商铺结构的破坏,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0.3 本合同届满自动终止或甲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解除时,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还商铺的期限内,搬

走商铺内所有由乙方安装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装修(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的除外)。商铺内不可移动的设施及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不予补偿。若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乙方仍未搬走的物品及可移动设施设备,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甲方将有权进行任何处理,如产生费用则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10.4 因乙方原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乙方未能将商铺恢复到良好、清洁状态并交还给甲方,则乙

方需向甲方支付商铺逾期交还期间的占用费(占用费标准同租赁费用标准)及其他相关费用。

10.5 本合同届满、提前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按以上约定收回商铺,甲方不向乙方补偿任何装修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

业信息。否则违约方须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11.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任何

修改和补充,均须以书面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盖章。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时,则按补充协议条款执行。

11.4 因本租赁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等费用,国家或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者,依该有关规

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11.5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30天内须办理卫生或文化许可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

构代码证,并向甲方提交卫生或文化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乙方未能按期履行此职责,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11.6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1.7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12.1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2.2.1 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现场管理手册》

附件二:《商铺装修管理》

附件三:《防火、防盗、消防安全管理》

附件四:《商品质量、物价管理》

附件五:《消防安全管理委托责任书》

附件六:《商铺平面图》

12.2.2 乙方应当提供的文件:

12.2.2.1 乙方的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12.2.2.2 乙方的文化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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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书

12.2.2.3 乙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12.2.2.4 乙方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2.2.2.5 乙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12.2.2.6 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身份证;

12.2.2.7 乙方授权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甲方留存原件);

乙方需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提交上述文件(若乙方提交的文件按国家政府相关规定需定期至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则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经过年检后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甲方核对无误后,原件返还乙方(注明须留原件的则不返还),复印件留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未在期限内将文件完全提供至甲方或提供虚假文件,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终止本合同、没收全部保证金、收回租赁商铺,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事项

13.1经充分平等友好协商,乙方同意按以下( )方式向甲方缴纳租赁费用。

A、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租赁期内的全部租赁费用。

B、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租赁期第一年的租赁费用,其后在租赁期每一年开始之日的一个月前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该年的全部租赁费用,且自第二年起每年的租赁费用标准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 %。 本条款如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冲突,则以本条款为准。

甲 方: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湖北十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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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书

附件一

补 充 协 议 书

(现场管理手册)

甲 方:

乙 方:

为加强租户的管理,为全体租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秩序,特制定本手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营业时间

1.1 周日到周四统一营业时间为:早08:00至晚22:00(周五、周六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为:早08:00至晚22:30 )

保持营业状态,对此租户应严格遵守。租户因经营项目原因,营业时间不能按甲方规定执行,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再批准并备案。如有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的营业时间,及因季节原因营业时间发生变动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凡在营运过程中确因特殊事宜需要请假的租户,应提前到甲方处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各租户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全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12次。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续约的权利,且甲方有权酌情对乙方处以每次50元—500元的罚款。

1.2 对于擅自关门停业或者不准时开门、提前打烊的租户。第1次违反,将书面警告,限立即纠正;第2次

违反,将对其处以50元/次的罚款;第3次违反,将对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如违反规定达到三次以上,甲方将终止合同,没收其全部保证金。

1.3 各租户自聘员工在营业时间内,不准在店内及公共区域进行嬉闹、聚会、赌博、进餐、吸烟等一切有碍

观瞻及安全的行为。第1次违反,将书面警告,限立即纠正;第2次违反,将对其处以50元/次的罚款;第3次违反,将对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如违反规定达到3次以上,甲方将终止合同,没收其全部保证金。

第二条 租金及管理费等费用的支付

2.1 租户的租赁费用、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给甲方。

2.2 如租户不按时缴付甲方有关费用,甲方将严格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即向租户收取自该欠款应缴之日

至实缴之日止的利息作为赔偿,日利息按款项全额的0.05%计算。

2.3 如有租户在一年租赁合同期内有3次未按时缴清应缴费用,则视同该租户放弃对其商铺的优先续租权,

甲方将在该租户合同到期后考虑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2.4 租户如果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30天将书面申请呈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并缴清租赁费用及水电费等费

用,并有新租户入场后,方可撤场。但甲方将扣除全部的保证金,以弥补租户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5 违反甲方规定被处以罚款的租户,应在接到罚款通知单的三天内向甲方缴纳罚款,如限期未交,甲方将

以罚款金额的双倍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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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书

第三条 经营环境卫生

3.1 租户必须保持店内门口区域的清洁卫生良好。不得将店内纸屑 、垃圾、塑料袋等杂物堆放在门口或乱扔。

如违反,甲方将对租户予以每次50元的处罚。

3.2 租户不得在店铺内外橱窗上及地面上随意张贴招聘、打折或广告画等任何不雅观的标志。如需广告宣传,

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稿样,经甲方同意后才可张贴,并应使用电脑制作的规范字体。如违反,甲方将对租户处以每次50元的处罚。

3.3 租户必须保持店内外良好的环境布置,商品应摆放整齐,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将有碍观瞻的物品摆放在

明显处,店内橱窗内物品的陈列、布置要求灯光明亮、整齐、美观、时尚。店内装饰应符合季节的要求。

3.4 甲方对于租户所提出关于店内外环境、装修、装饰及商品布置等合理化建议,租户应遵照执行,如逾期

不予以纠正,甲方将有权给予处罚。

3.5 对于甲方明令禁止租户不得坐着营业的区域,如租户违反规定,放置板凳或坐着营业,一经发现甲方将

对租户处以50元/次的罚款。

3.6 租户在清除店面垃圾时应严格做到垃圾入袋,日清日洁,严禁将残羹剩饭、烟头废纸及茶叶杂物等直接

置入卫生间的面盆、便盆或放置在走道上,严禁在面盆内清洗拖把、扫帚等物,违者,一经发现将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发现超过三次以上者,甲方有权保留继续追究的权利。

第四条 服务质量与商品质量

4.1 租户自聘员工必须尊重并服从现场管理,不得无理与甲方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或有粗暴的行为。否则,甲

方将对租户进行从重处罚或终止合同。

4.2 租户自聘员工应注重个人形象,文明经商,礼貌用语。对顾客服务热情、周到,努力为顾客提供一流的

服务。如与租户或顾客发生经营纠纷,请立即与甲方联系,或直接拨打江汉区公安分局花楼街派出所报警电话处理,不得有因经营纠纷而与顾客或租户间在大楼任何位置发生吵骂、打架、斗殴等损坏甲方商誉及形象的行为,一经出现甲方将对租户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

4.3 租户必须守法经营。经营知名品牌、货真价实的商品,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及进行欺诈经营,不得进

行违法活动。违者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经营场地

5.1 租户不准在店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不准在店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饭煲、电壶等。

如发现将没收其电器及给予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及法律责任。

5.2 租户的商品及宣传产品不得超出租赁区域外,第1次违反,将书面警告,限立即纠正;第2次违反,将

对其处以50元/次的罚款;第3次违反,将对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3 严禁租户张贴转租、分租、合作、联营、转借、转向或转让等字样的宣传品,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不听劝告多次违反者,甲方将立即终止合同,没收其全部保证金。严禁租户私自将店铺转租、分租、合作、联营、转借、转向或转让给他人。一旦发现甲方将立即终止合同,没收其全部保证金。

5.4 未经甲方同意在大楼内发放宣传品,一经发现将给予最低50元的罚款。再次出现将加倍处罚。 - 13 -

物业租赁合同书

5.5 租户违规在大楼内招揽顾客,一经发现将给予最低500元的罚款并处终止租赁合同书,扣除全部保证金。

5.6 经营时店内音响音量应控制到适度状态,不得影响其他租户经营。如违反,甲方将给予租户最低50元的

罚款;再次违反,则加倍处罚。

5.7 租户退场须按照规定到甲方处填写<<物品退场通知单>>,经甲方批准后,将<<物品退场通知单>>交指定

通道保安对照清点出货物品相符后方可通行,<<物品退场通知单>>须盖有甲方印章后方可生效,隔天作废。各租户所有物品用料等的进出应以货梯通道或员工通道为主。

5.8 进出货物必须在早08:00前及晚上营业结束后进行。

第六条 设施

6.1 严禁租户用自动手扶电梯、客梯、观光电梯运输货物。一经发现,给予罚款1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

果和经济损失由租户负责。

6.2 严禁租户未经甲方同意使用承租区域之外的电源,严禁租户通过任何途径,致使甲方无法准确计量租户

实际用电量,如有违反,甲方将按未计量部分电费的10倍金额对租户处以罚款,并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保证金。

6.3 租户在卸货区内停车卸货,时间不得超过半个小时,超过半小时,按停车场收费标准缴费。

6.4 租户如有工程维修需求,可及时到甲方处登记,并填写《工程维修单》,维修完成由租户签字验收。

本现场管理手册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本《补充协议书》是《物业租赁合同书》不可分离的部分,共同组成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双方应严格遵守。

甲 方: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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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书

附件二

补 充 协 议 书

(商 铺 装 修 管 理)

甲 方:

乙 方:

1、 乙方将商铺装修施工方案和平面布局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材料、尺寸、道具说明等)交甲方审核,并

报国家消防部门审批。乙方提交的商铺装修方案应与甲方商场整体装修水平相适应。

2、 乙方在获得消防部门下发的建审意见书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向甲方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综合管理费

等相关费用并办理入场装修手续。

3、 乙方入场装修前需用夹板(五夹板)整体封闭装修区外围,封闭后夹板面应平整,无明显接缝,并应对

夹板面层进行美化装饰。通道处附设脚垫,防止施工人员进出弄脏地面。

4、 乙方在装修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消防部门的建审意见书进行装修,直至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验收合格意

见书为止;若乙方未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施工,给甲方、乙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应自行负责租赁商铺内的装修并承担装修费用。

5、 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商铺装修期间对商铺的总出租面积进行复核、确认。装修施工完毕后,双方不得再对商

铺的总出租面积提出异议。

6、 乙方必须做到:

6.1 使用符合相关机构要求的质地、颜色、规格和式样的内部装饰材料。

6.2 须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密切合作,协调一致。

6.3 所有房屋结构上的改造工作都必须由甲方认可的承包商完成。

6.4 所有电路、管道和空调系统的安装工作都必须由甲方认可的承包商完成。

6.5 所有装修工程进行中,必须始终保证相邻商铺的完好无损。

6.6 不得以任何行为干涉和延迟大楼内其他工程的完成。

6.7 通过甲方的设施、设备、墙壁、结构或天花板来支持乙方的设施、房间和其他装置时,须首先征得甲

方的书面认可。

6.8 乙方与其正式授权承包商需共同遵守本协议进行装修工程,并对以下条款负连带责任:

6.8.1 取得开展装修工作的各项同意和认可,遵守有关法律、条例及有关单位对此项工程的特别规定。

6.8.2 每天保证将施工建筑垃圾转运到指定地点。

6.8.3 保障大楼内各种临时设施的安全、牢固。

6.8.4 只能在乙方租赁商铺内施工。

6.8.5 在施工区域内不得有吸烟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出现。

6.8.6 无甲方同意,施工人员夜间不得在施工场地留宿。

6.8.7 统一装修、门面装饰、噪音工程及装饰材料进出,必须在闭店时间后至次日早9:00前完成。在营业

时间内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装修,以保证其他租户和现场经营秩序的正常展开。

6.8.8 所有的装修材料必须通过指定通道由货运电梯运送。

6.8.9 每日应将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装入垃圾袋并送至甲方指定的垃圾堆放处。

6.8.10 乙方及其代理人(包括指定施工人员)进入甲方现场时应自觉出示出入证,并主动遵守和配合甲方现

场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8.11 乙方及其代理人(包括指定施工人员)在甲方非营业时间施工时不得从事与施工无关的事情,活动区

域仅限于租赁商铺及卫生间,特殊情况应提前报备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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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书

6.9 店内施工动用明火,必须向甲方申请,得到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且动火时必须就地配备消防器材,

氧焊、气焊或电焊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未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要求动火的,将给予罚款500元/

次。不听劝告者,甲方可采取强制措施停止其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0 乙方装修期间如有喷涂油漆等气味较重(严重影响现场空气环境)的项目时,必须在非营业时间进行

施工,施工验收前应进行除味处理。

7、 乙方装修应严格按照武汉市公安消防局要求在租区内安装布置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紧急出口标识等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

8、 装修期间,甲方将随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巡检。不合格项目将要求乙方整改,如不按照要求整改,甲方

可给予乙方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挖凿或破坏租赁商铺内的窗户、墙壁、天花板、横梁或地板、不得进行

影响大楼内租赁商铺附近公共地区结构上的改造、不得进行租赁商铺营业面积的改建或增建、不得设

置任何需要或可能需要增加主要电路负荷的机械和装置。如乙方擅自进行,甲方有权令其即时还原租

赁商铺之状况,并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或立即终止租赁合同,没收各项保证金,且乙方须承担因此给

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若经书面同意,必须遵守甲方的书面条件。

10、 乙方装修时应文明施工,不得破坏包括消防系统和弱电系统在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

甲方的设施设备及建筑结构的损坏,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11、 因乙方及其代理人(包括指定施工人员)施工管理不严所造成的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应由乙方负责承担。

12、 乙方装修电源应从甲方保全员指定租赁商铺内取得的,不得乱搭乱接,否则将按附件一《现场管理手

册》第六条6.2执行。

13、 甲方及其代理人(包括指定施工人员)可在合理的时候进入或经过上述租赁商铺安装放置水、天然气

管道、排水管道、空调管道、电线电缆及其他设备的管道盒,以及进行甲方认为必要的维修或其他工

作,对此乙方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14、 乙方装修工程(含消防工程)竣工后须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经甲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部门

核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将商铺投入经营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

意见书,乙方不得将租赁商铺投入经营使用,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开业及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

行负责,乙方并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15、 乙方租赁期少于一年(含一年)的,乙方在租赁期内对租赁商铺的装修不能超过一次;乙方的租赁期

超过一年的,在租赁期终止前180天内不得对租赁商铺进行装修。

16、 乙方在租赁商铺内间隔商铺、安装机电设备、进行必要的电器线路改造以及一切内部装修工程都需按

照本协议执行。

17、 本《补充协议书》是《物业租赁合同书》不可分离的部分,共同组成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

双方应严格遵守。

甲 方: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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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书

附件三

补 充 协 议 书

(防火、防盗、消防安全管理)

甲 方:

乙 方:

为保障大楼内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确保租户人身、财产的安全,本着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1、 乙方必须管理好租赁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设备,不准在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处随意堆放或擅自移动。

2、 乙方装修施工完成后,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书并在甲方处进行备案后方可正式营业。

3、 乙方在场内严禁使用与经营无关的明火,非餐饮区商户不得在商铺内或走道上明火进餐。

4、 乙方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特殊情况应提前报甲方审批。

5、 乙方经营性用电设备必须注意使用安全及操作规范,打烊后切断所有设备电源。

6、 乙方不得在场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7、 乙方必须加强自身防盗的安全管理,每日打烊后或上卫生间或进餐离开必须关好门窗,不得使门缝过大

(以手无法伸入为准)。

8、 乙方每日打烊后,营业现金或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保管,不要在租赁店铺内存放。

9、 乙方对于商铺内发生的顾客纠纷、打斗有义务进行劝阻并第一时间报甲方。

10、 乙方对于商铺内发生的盗窃、假钞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并报甲方。

11、 乙方有义务在商铺内设置醒目的标识提醒顾客防盗、严禁吸烟。

12、 如果乙方需要进行非日常经营项目以外的商业活动,必须提前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需要经政府相

关部门审批的,乙方应事先自行办理审批手续),详细说明活动内容、规模及需要甲方配合的范围等,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缴纳相应费用后方可组织进行。

1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消防设施配置图和疏散图,全员应正确掌握

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4、 如乙方所辖消防区域发生火情,应及时将火情通知甲方,及报告相关安全责任人并切断营业设施、天然

气及电器设备的开关,立即就近取拿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15、 如火势过大,乙方应立即拨打电话*****或拨打*****请求增援。

16、 如火势不可控制,乙方应听从指挥立即组织店内顾客从就近安全通道撤离至大楼外安全地段。

17、 乙方施工时严禁施工现场明火操作无人看守。

18、 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乙方自聘员工)应严格执行甲方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共同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18.1 严格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作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应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考核。 18.2 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委托责任书,指定消防责任专人专门负责水、电、天然气等项目的日常管理。 18.3 定期进行烟道清洗及保养,内烟道每3个月应清洗一次,外烟道应做到日清日洁并无任何油渍。 18.4 凡烤炉隔油板、灶台要应做到日清日洁并无任何油渍。

18.5 水、电、天然气施工或改造等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 17 -

物业租赁合同书

18.6 甲方应定期检查乙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有消防隐患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此乙方应无条件按

期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罚款并暂停乙方营业,直至整改到位为止。

18.7 乙方不得在现场内使用瓶装液化煤气和煤炉,不得在商铺内蒸煮食品。

18.8 甲方及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在合理时间对商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19、 乙方对发现的盗抢现象和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甲方,甲方进行盗抢等安全取证工作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20、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出入证管理规定和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出入证、钥匙应妥善保管好,遗失应及

时报备甲方。

21、 乙方打烊后必须关闭燃气总阀、电源,确保非营业时间的现场安全。

22、 乙方应将商铺钥匙交甲方一份,以便甲方对紧急事件的处理,否则甲方有权破门进入处理紧急事件且乙

方商铺内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被盗、被抢、火灾毁灭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声誉下降等一切损失亦由乙方负责承担。

23、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防火安全规定,则第一次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万元的违约金,第二次则甲方可

以立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4、 如乙方租赁商铺发生火灾,甲方可无条件与乙方立即解除合同,因火灾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直

接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5、 本《补充协议书》是《物业租赁合同书》不可分离的部分,共同组成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双

方应严格遵守。

甲 方: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 18 -

物业租赁合同书

附件四

补 充 协 议 书

(商品质量、物价管理)

甲 方:

乙 方:

为规范经营行为,保证经营商品售价合理,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合同双方的商业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1、 乙方不得经营任何性质的假冒伪劣商品和假冒商标、专利商品,不得更换货品原商标,限期使用的商品

超过保质期不得陈列和销售。

2、 乙方专柜商品中文标识必须齐全规范,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2.1 一般商品的必备中文标识是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质检合格证,产品标准编号等,进口商品应

标明经销(或代理)商名称、地址、原产地(国名)。按照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当标注的内容必须根据相应国家标准标注。

2.2 所标明的各项指标必须与商品实际相符。化妆品、食品、纺织品和服装、儿童玩具、电器等各类商品按

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执行。限期使用的商品必须标注“三期”,商品生产日期至商品送达至租赁合同约定的乙方经营场所之日的时间不得超过其保质期的一半(特价商品、季节性商品促销品等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2.3 使用的计量单位应是法定计量单位,定量包装的商品不得出现计量负偏差。

3、 商品包装应能满足合同目的,如可用硬纸/木箱包装,但不论用何种包装,必须有相应的防雨、防潮、防

压等标识。

4、 乙方不得抄袭其他同类商品,如发现品种雷同或相近情况,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全权处理。

5、 商品质价应相符。

5.1 乙方应当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标价签,注明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并交甲

方物价员核准。

5.2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价,不得有任何价格欺诈行为。降价商品必须标明原价、现价,写明降价原

因并使用甲方统一的降价标签,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视情节轻重可要求乙方承担500—10000元的违约金,并按损失金额要求乙方

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者予以清退并终止合同而不予任何补偿;若乙方商品售出后因质量、价格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或退换货,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但主合同已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7、 乙方经营的商品若在任何其他商场、专卖店发生严重质量投诉事件,或媒体曝光事件,甲方有权将乙方

商品下柜并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不予任何补偿。

8、 本规定是《物业租赁合同书》不可分离的部分,共同组成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双方应严格遵

守。

甲 方: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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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书

附件五

补 充 协 议 书

(消防安全管理委托责任书)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甲方现委托乙方负责本合同附件六《商铺平面图》范围内的建筑、设备设施、天然气及所有商品的财产安全和商铺内顾客、商户、员工的人身安全。

甲方责任:

1、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法规,保障甲方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甲方的消防安全情

况。

2、

3、

4、 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管理工作与甲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组织实施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烟道检查、占道检查工作并详细记录,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应跟进、整改、消除隐患。

5、

6、

7、

8、

9、

10、

11、 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员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 定期组织商户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工作。 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及便利的消防安全管理环境。 为现场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实施方案。

乙方责任:

12、 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指定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对接

工作。

13、 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在租赁区域内自行配置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在正常

使用状态。

14、

15、 严格按照甲方指定位置摆放消防器材,挪动或更换前应报甲方批准。 严格按照消防及甲方要求定期进行油烟管道的清洗,灶具及烤制设备应做到日清日洁,真正杜

绝火灾隐患。

16、 严格执行甲方用电用火的安全管理办法。严禁使用与经营业务无关的大功率电器设备,并且

严禁私自增容、更改或乱搭、乱接、乱拉电线,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用电商户自行承担相

关责任。

17、

18、

19、

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对隔油池进行日清日洁,确保排污管道畅通。 严禁超出黄色警戒线,占用消防通道经营。 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面摆放任何杂物,影响消防设施运行。 - 20 -

物业租赁合同书

20、

21、

22、 严禁在消防通道摆放任何杂物,堵塞消防通道。 严禁使用电器烘烤或在租赁区域储藏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未经报备、未办理入场装修手续、未配备消防器材或未做好准备工作就在现场进行明火

施工。

23、

24、 严禁在卖场吸烟、使用瓶装煤气或煤火炉。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天然气,明火距燃气管道至少2米以上,每三个月应对天然气软管进行

更换。

25、 对甲方定期(日检、周检、月检)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严格按

照甲方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整改到位。

26、 乙方若为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60平方米的餐饮商户,则闭店前必须通知甲方进行安全检查

后,方可闭店离开。

27、

28、

29、 乙方不得在租赁区域内损坏、封堵或挪用甲方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 乙方不得损坏、封堵或挪用甲方在公共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 积极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于日常工作中不断进行考核和检查。应确保员工熟

悉灭火器的摆放位置,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了解基本的消防常识,关键时刻能扑灭小型

火灾及正确引导顾客疏散。

30、

31、

32、

33、

34、 乙方租赁区域发生火情,应于第一时间段上报甲方保安部,并组织员工进行现场扑救。 乙方员工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出入证管理制度,非营业时间持证出入。 乙方有义务完成甲方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给予良好配合。 乙方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如天然气探头蜂鸣报警),有义务第一时间报甲方。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商户进场装修须知》内容的相关消防标准进行店内装修,确保符合

消防规范。

甲方就此责成乙方在上述基础上,承诺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为日常工作之重要内容,亲自落实,做好安全防范,杜绝消防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如出现火灾事故,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乙方为确保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得到极大的重视并落到实处,安全能得到最大的保障,特签订此《消防安全管理委托责任书》。

此委托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是《物业租赁合同书》不可分离的部分,共同组成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双方应严格遵守。

甲 方: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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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书

附件六 商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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