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与太平洋人寿保险合同案

信用社与太平洋人寿保险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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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冷民一初字第35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联社理事长。

原告王雄,男。

原告王晶,女。

原告罗玉华,女。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娄底市长青中街38号。

负责人张平华,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雄、王晶、罗玉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在本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前,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雄、王晶、罗玉华于20xx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雄、王晶、罗玉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因原告的撤诉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雄、王晶、罗玉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雄、王晶、罗玉华负担。

审 判 员 张 洁

二0一一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晓 艳

 

第二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经济责任保证合同书

附件三: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经济责任保证合同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经济责任保证合同书

编号:

保证人一: 保证人二: (以下统称甲方);

被保证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经乙方确认同意后,愿意作为被保证人在与乙方的合约期内的经济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因被保证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在乙方要求被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证人无法承担该责任时,可以要求甲方中的任何一人按照本合同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因被保证人在主合同存续期间的数次行为造成乙方数次损失的(前后无因果关系),保证人应分次承担保证责任。本担保是不可撤销之担保。上述乙方要求被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方式并非仅指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提出。

3、本合同由甲方签字并经乙方签章确认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两位保证人、乙方及被保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证人一姓名: 与被保证人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 户籍所在地:

住宅电话: 经济收入 元人民币/月

保证人二姓名: 与被保证人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 户籍所在地:

住宅电话: 经济收入 元人民币/月

被保证人签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 乙 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见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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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附件:

合同号:

保证人一: 保证人二: 被保证人:

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经济责任保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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