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委托租赁合同

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内部版) 

委托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项目公司)。 

受托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均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并依法存续。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甲方开发的                        项目事宜,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甲方开发的项目:                                  。

二、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一)前期顾问咨询 

为获取项目所进行的信息收集、信息费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提出投资方案、设计投资模式,为项目公司成立前标的公司的政策、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问题的解决方案,向项目公司收取前期顾问咨询费。 

(二)工程管理 

1、为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具体工作包括产品研发、概念性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手续办理、项目建设管理、交竣工办理等。 

2、为甲方制定项目经营计划; 

3、按照国家规范和制度工作,确保经营计划顺利完成。    (三)销售招商管理 

1、为甲方制定项目销售计划和费用计划; 

2、代表甲方选择合格代理商,负责管理代理商工作; 3、代表甲方办理销售的相关事务; 

4、监控销售费用使用,确保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四)、物业管理 

1、代表甲方选择合格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管理物业服务公司工作; 2、监控物业服务质量和费用使用。 

    (五)、其他 

甲方委托乙方的其他事项 三、委托管理服务费用:  

1、前期顾问咨询服务费取费标准按所投资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按100元/平方米收取。 

2、项目管理服务费按项目预计总投资额的2%提取,包干使用,包括: ①管理团队直接管理费:主要为管理团队薪酬,包括管理团队人员工资、奖金; 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保险、公积金 等。 

②其他管理费用:包括管理团队的日常办公费用、低值易耗品、人员培训费、办公设备费、差旅费、交际费、日常维修费等。 

四、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1、前期顾问咨询服务费在甲方获得项目所有权之后3日内支付; 2、项目管理服务费根据项目开发周期折算,按月支付。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积极如实提供各项文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2、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听取乙方工作进程报告的权利。 4、甲方可外聘审计机构定期对乙方工作成果实施相关审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2、乙方应当如实报告甲方工作进展情况; 3、乙方有权依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3 

八、 通知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7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九、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 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第二篇:物业租赁合同NEW

物业租赁合同

名字

物 业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编:

法人代表:

乙方〈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编:

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哈尔滨百联德泓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部分场地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主体及引言

第二条 合同定义

1、甲方 (出租人):指名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规定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附件一),并有完全的权力,将名字的部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2、乙方 (承租人):指租赁场地的租户——己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了乙方应缴的租金和各项费用及在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乙方有权独立自主地在租赁场地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合法的商业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

乙方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签订本合同的,应按照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甲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有效。

3、物业——指甲方具有经营、管理的建筑及商场内所有附属的设备、设施、场地、道路及空间。

4、商场——指哈尔滨()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之商场部分的整体。

5、物业名称——指甲方为其具有经营管理权的整体物业而指定的有别于其他经营场地的名称,在租赁期限内,因实际变化和需要,甲方拥有变更物业名称的权利。

6、租赁场地——指乙方通过履行本《合同》,向甲方租赁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定的商场 1

物业租赁合同

部分场地。

7、租赁面积——指由租赁场地四周墙体的中线之间所形成的面积,包括租赁场地内的立柱、墙体及该场地独立使用的管弄井道(房)等设备设施的面积。

8、计租面积——指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场地的使用面积加上根据商业特点对公共场地的分摊面积而确定的面积,作为双方约定的适用于计算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的面积,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保持小数点后二位。

计租面积=租赁面积×(1+分摊系数)

9、租赁期——指合同双方约定的租赁有效期限。

10、合同年——指以合同签订日为起点的一个日历年,起点以后每十二个日历月即为一个合同年。

11、合同月——指以合同签订日为起点的一个日历月,起点以后每三十个日历日即为一个合同月。

12、租赁起始日——指合同生效之日

13、计租起始日——指按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开始计收租金的日期。

14、场地指定交付日——指按本《合同》规定,甲方在给乙方的书面通知中将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的指定日期。

15、场地实际交付日——指按本《合同》规定,甲方将租赁场地按场地交接标准交付给乙方并完成清点与签字手续之日。

16、租金——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甲方交纳租赁场地的租赁费用。

17、物业管理费——指哈尔滨百联德泓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18、其他费用——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推广宣传费、租赁场地的代收代缴费用(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空调末端产生的电费(盘管风机、空调机组)、有线电视费等)、空调延时使用费等,以及租户进场前须缴纳的进场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施工监理费,管理费,配合费,图纸审核费等。

19、租赁押金——指作为乙方承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保证,由乙方交付甲方的约定金额。押金不视为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但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乙方欠付甲方按约定内容应缴未缴和应赔偿甲方损失的有关费用,并且不影响甲方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押金不计付利息。

20、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指乙方为向甲方保证在经营活动中履行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承诺、及乙方工作人员遵守甲方《商场管理规定》的承诺,向甲方支付的约定金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21、租赁场地的进场装饰(修)——指乙方在完成租赁场地的交接,并为开业所需而作的装饰(修)。

22、租赁场地的改良装饰(修)——指在租赁期内乙方调整、改善性的装饰(修)。

23、租户自有设备、设施——指非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包含在甲方提供设备、设施分界点之后,由乙方自行安装并使用的部分设备、设施及乙方为经营所需而自行添置的所有设备、设施。

24、管理规则——指甲方或甲方的管理机构向商场的租户不定时发出的商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守则及指引,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规定》、《商场管理规定》、《车库使用规则》等。

25、不可抗力——指合同一方遭受到不能预见又确实阻碍其履行义务、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疫病、严重火灾、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或事件)。

26、违约责任——指本《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由违约方承担违约 2

物业租赁合同

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如属双方违约,由每一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不能超出双方应当预见到的损害结果。

27、赔偿——指一方的过失或过错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由责任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相当于另一方所有损失的金额而作的补偿。

28、权利的引用——指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作为放弃该权利;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地不行使任何权利,不妨碍将来或另行行使该权利。

29、附件和特别约定——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解释顺序为先合同后附件;双方在本《合同》所作的特别约定(若有),如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不一致处,以特别约定为准。

30、通知——有通知(含告知)义务的合同一方,应按约定以信函、传真等有形方式进行,以对方收到日期为准。

第三条 租赁物业的地点与名称

1、租赁物业位于 市 路 号。

2、租赁物业的名称为“哈尔滨()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

第四条 租赁场地范围的界定和计租面积

l、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乙方出租而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甲方承租位于哈尔滨市上海路99号哈尔滨百联德泓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内的租赁场地。

2、租赁场地的使用面积,合计为(小写) 平方米,(大写) 平方米。其中: 第 层 室场地 平方米。

3、分摊系数为(小写) ,(大写) 。

4、计租面积=使用面积×(1+分摊系数),合计为(小写) 平方米,(大写) 平方米。

5、《租赁场地平面示意图》后附件三。该示意图所示的范围、位置仅作识别与界定范围用途。

第五条 租赁场地的使用性质、经营范围及乙方店招

1、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租赁场地,使用性质为 。

2、乙方仅按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乙方的经营范围为 。

3、乙方经营商品、提供服务的品牌为 。

4、乙方的店招为

第六条 租赁期限

l、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 个合同年(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场地,乙方应如期归还。若乙方希望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须最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达成协议,则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3

物业租赁合同

3、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未来的租户展示租赁场地以及对租赁场地进行合理或必要的检查和维修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4、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七条 租金的组成

1、租金=基本租金+物业管理费

2、基本租金

(1) 日基本租金为人民币(小写) 元/平方米/天,人民币(大写) /平方米/天,以此计算年基本租金、月基本租金。

(2) 年基本租金= 元/平方米/天× (计租面积)×365天

共计(小写) 元

(大写) 元

(3) 月基本租金= 年基本租金÷12月

共计(小写) 元

(大写) 元

3、基本租金递增

(1) 自第 年起每 年作为一期,在上一期的基本租金数上递增 %,即本期基本租金=上期基本租金× %

4、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小写) 元/平方米/天,月 元,年 元。

第八条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支付

l、乙方应先付后用,每个支付期支付 个月的基本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2、如乙方在一(1)日至十五(15)日(含15日)之间开始计租的,首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按计租之日起至当月月末的实际天数计算。第二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按自然日历月计算;合同期届满时或提前终止时的末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如乙方在十六(16)日至三十一(31)日(含31日)开始计租的,首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按计租之日起至下一月月末的实际天数计算。第二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按自然日历月计算;合同期届满时或提前终止时的末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4、每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时间为上一月的二十六(26)日(以甲方实际收到之日为准)前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按乙方违约处理。其中:

(1) 乙方以现金支付的,以支付日期为准。

(2) 乙方以银行转帐的,以甲方到帐日期为准。

(3) 乙方以转帐支票支付的,应在上一月的二十六(26)日前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兑付)给甲方。(遇节假日提前)

5、首期租金,甲方在乙方开始计租之日后三天内开具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5@p与相关凭证。甲方开具的#5@p与相关凭证由乙方在租赁场地的营业负责人签收,乙方应在开始计租之日后十天内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从第二期开始,甲方在每月(期末)二十六(26)日的七天前开具收取下一月(下一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5@p与相关凭证。

甲方开具的#5@p与相关凭证由乙方在租赁场地的营业负责人签收,乙方按本条第4款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和各项费用。若甲方延期向乙方提供#5@p与相关凭证,则乙方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4

物业租赁合同

6、乙方超过本条第4、5款的支付期限规定达到三十天,乙方没有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与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用事业费及其它应该支付的费用,则视作为乙方愿意承担由于实际违约行为而造成擅自终止合同的全部违约责任,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2、第3、第4、第5款以及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相关违约责任。

第九条 税金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金。

第十条 定金及支付方式

l、定金数额

为保证履约的诚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以第三十一条第4款的日期为准)后五

(5)天内向甲方支付定金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

2、定金可以现金、支票或以汇款、转帐方式支付。

3、定金支付后,如甲方毁约,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己支付定金,如乙方毁约,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己支付定金。

4、定金可以转作租金,如定金大于首期租金,可逐月按实际转作租金。如定金不足以转作租金,乙方必须按期补足租金。定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费用

甲方将聘请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哈尔滨百联德泓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制定《物业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六)。 《物业管理规定》是使用物业的行为规则。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签订《物业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办法,以《物业管理规定》的具体条款约定为准。

2、在租赁期间,甲方可根据国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用事业价格(水、电、燃气)的调整和哈尔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调整,适当调整物业管理费的价格。

3、在租赁期间,乙方安装水、电、煤气等表具的,以《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执行;

4、租赁人(包括其在租赁场地工作的员工)在租赁期间需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需按甲方相应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 租赁押金、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

l、租赁押金:

(1)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租赁押金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作为履约保证。

(2) 租赁押金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以第三十一条第4条的日期为准)后五(5)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押金可以用现金、支票或以汇款或转帐方式支付。

5

物业租赁合同

(3) 租赁期内,租赁押金将由甲方无息保管。租赁期满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将租赁场地交还甲方及付清租金与相关费用后三十(30)天内退还乙方所缴纳的租赁押金。

(4) 租赁期内,由于乙方违约、逾期付款或擅自停止营业、擅自转租而导致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己支付的押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

2、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

(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以第三十一条第4条的日期为准)后五(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

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可以用现金、支票或以汇款或转帐方式支付。

(2) 在租赁期内乙方所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发生质量问题,或乙方员工违反甲方《商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八), 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给予顾客赔偿或接受甲方处罚。

如乙方怠于履行该责任,甲方可将保证金的全部或其中恰当的部分用于处置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事故或应承担的罚金。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内补足保证金。

(3) 本《合同》到期后,在九十(90)天内未发现乙方应予赔偿而未赔偿处置的商品质量事故、及乙方解决已发生的全部顾客投诉后,甲方将保证金(或余额)退还乙方。

第十三条 租赁场地的交付

l、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

2、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的交付日之日起计七天内不办理租赁场地交付手续的,则甲方有权即时收回租赁场地,终止合同及将租赁场地租予第三方。甲方同时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定金、押金、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

3、租赁场地的《物业交接标准》见附件四。双方同意该交接标准在乙方装修过程中由甲方配合逐步配备到位。

4、双方约定:

(1) 物业管理费的缴付起始日自 年 月 日起计。

(2) 租赁场地的水、电、煤等费用的结算起始日自租赁场地交付之日起计。

第十四条 计租起始日

双方约定:计租起始日自 年 月 日起计。

第十五条 租赁场地装饰(修)

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签订《物业管理规定》。乙方在办理进场施工手续时,应另行与甲方签订《租户装饰管理协议》。

2、本条所指的装饰(修)是指乙方进场装饰(修)和改良装饰(修)。

3、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租赁场地的内部装饰(修)的设计图。设计方案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涉及政府审批的各类手续由乙方自行申办并将政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换、改动租赁场地的外立面(包括但不仅限于外墙立面、玻璃门、玻璃隔墙、玻璃橱窗、玻璃幕墙等),并且不得改变租赁场地内的一切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喷淋,烟感,消防栓箱,排烟口及连锁机构,消防喇叭等。

6

物业租赁合同

5、乙方同意按甲方所批准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并以良好及恰当的装饰(修)工艺对租赁场地进行装饰(修)。除非得到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改变己被批准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

6、乙方装饰(修)过程中渉及的隐蔽工程及竣工验收,除应自行报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租赁客户外,其他的租赁客户在验收前必须结束后通知甲方。乙方装饰(修)结束后须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对装饰(修)租赁场地进行检查。经甲方检查确认及经有关部门发出验收合格的证明后,方可成为乙方租赁场地对外营业的条件之一。

7、乙方在完成上述装饰(修)后,如以后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再装饰(修),在不影响其他租户经营情况下,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进行。

8、乙方装饰(修)不得任意改变租赁场地的结构,损坏租赁场地内的各类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立即进行修复。造成甲方及相邻关系人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及相邻关系人的实际损失。

9、合同期届满或非甲方原因而合同提前终止时,装饰(修)应完好无损地交付甲方,甲方对此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维修保养

l、甲方负责整个物业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甲方可在向乙方发出通知后进入乙方租赁场地内进行维修及保养。

2、乙方经甲方同意自行安装设备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安装和维保,并承担费用。

3、维修与保养细则按《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哈尔滨市《消防条例》以及《哈尔滨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详见附件七),以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2、乙方指定本单位 同志为租赁场地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电话 。甲方安全管理机构负有联系、检查、督促之责,乙方更换安全责任人,应在更换之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接任者继续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

1、甲方对哈尔滨百联德泓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设备、设施进行投保,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受益人为甲方。

2、租赁物业范围内属乙方自有的设备、设施、商品由乙方进行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受益人为乙方。

3、在租赁范围内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财产和人身伤亡均由乙方负责投保,并由乙方负责向其(含甲方)人员或第三方损失赔偿。

4、甲乙双方在各自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赔偿金,用于重建或修理,直到恢复原功能,确保正常经营。修复费用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5、修复义务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或保险公司现场勘测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如果甲方或乙方怠于履行重建或修理义务而影响对方其他租户正常经营的,甲方或乙方可以自 7

物业租赁合同

行修复并有权向对方追索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 合同的主体变更

甲、乙双方的主体如有变更并且原主体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的,由变更后的主体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其中:

1、如果一方主体被兼并, 则本《合同》由兼并方履行。被兼并方应于兼并程序进入实质性谈判开始阶段时告知另一方。在兼并程序完成后十天内,兼并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兼并文件。

2、如果一方主体被收购, 则本《合同》由收购方履行。被收购方应于收购程序进入实质性谈判开始阶段时告知另一方。在收购程序完成后十天内,收购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收购文件。

3、如果一方主体被吸收合并或与其他企业合并, 则本《合同》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履行。合并方应于合并程序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时开始告知另一方。在合并程序完成后十天内,合并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并文件。

4、如果一方主体分立,除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外,则由分立后对甲方原有权利义务承担者履行本合同。合同一方应于分立程序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时告知另一方。在分立程序完成后十天内,分立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立文件。

第二十条 免责条款

l、不可抗力

(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该方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期间不能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本《合同》双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的约束,双方都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

(2) 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立即(最迟于获悉不可抗力后十五天内)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否则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将丧失援引不可抗力的权利。此外,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以及持续时间。

2、不可抗力引用的限制

(1) 合同的双方对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合同的一方对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未采取适当的措施,导致发生了事故,将不得援引不可抗力的权利。

(2) 如果合同的一方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未采取适当的措施,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对该扩大的损害结果无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害的,应当向另一方赔偿损失。

3、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依法行政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被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4、非甲方原因导致的租赁物业内的停水、停电、停燃气等情况使乙方经营受损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特别约定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开业经营,如延期开业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延期日期×每天 万元。

8

物业租赁合同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收甲方开具的#5@p与相关凭证,拒付或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与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用事业费及其它应该支付的各项费用。

按照第八条第4、5款的支付期限规定,乙方应无条件按时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与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用事业费及其它应该支付的费用。既使双方发生争议,在没有协商一致之前,对争议日前已经发生并应当支付的上述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或部分支付、或延期支付足额租金、物业管理费与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用事业费及其它应该支付的费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3、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乙方向甲方拖欠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付费用等在内的各种费用不能足额支付连续达二十天的,视作为乙方因此愿意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付清欠款、滞纳金、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乙方不能足额支付应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付费用在内的各自费用连续超过三十天时,视作乙方擅自终止合同,乙方因此应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采用合适的行动或措施以减少本方由此而受到的损失、或避免本方损失的进一步增加,如不再向乙方租赁场地提供水、电、煤气、中央空调等的供应以及相关的服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付清欠款、滞纳金、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甲方亦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安排租赁场地清场,乙方因此应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相关的违约责任,。

乙方拖欠应付租金或各项费用连续超过四十天时,同时,甲方有权采取留置乙方在租赁场地的物品以促使乙方缴清欠款的措施。乙方认可并同意予以配合。乙方因此应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相关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在其拖欠应付租金或各项费用连续超过五十天时仍不能缴清欠款或双方无法达成还款计划意向的,则乙方同意甲方以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该被留置物品以抵偿欠款,若不足抵偿,甲方保留追偿权。乙方因此应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违约责任。

4、如果甲方接受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与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用事业费及其它应该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在付清所欠租金、物业管理费与各项费用的同时支付滞纳金,但不表示甲方同意免除其违约责任。乙方因此仍应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违约责任。

5、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自然终止时,若发生乙方拖欠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付费用等在内的各种费用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参照本条第3款执行。

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以乙方户名直接向提供水、电、煤气、电话、互联网络、有线电视等服务的单位或部门登记申请以及直接支付使用或服务费用,乙方应每月将前一月度的缴费赁证复印件或拖欠费用书面说明交甲方备案。乙方应承担由于拖欠以上公用事业费而可能给甲方造成连带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自然终止时,乙方应足额付清以上应缴或拖欠的全部公用事业费,将取消或变更户名、及费用已经结清的凭证复印件交甲方后,双方办理退场手续。由于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双方认可参照本条第3款执行。

6、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场地的用途。若乙方违反本条款,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违约责任,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乙方不得将其租赁场地转租给第三方,如擅自转租,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则按乙方违约论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相关违约责任。

8、双方在租赁期内的一切活动,均须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包括严格遵守管理规则和租户入驻手册,如《物业管理规定》、《商场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书》、《租户装饰管理协议》等。

9

物业租赁合同

9、双方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亏损、风险均由双方自行承担;凡与商品供应厂商、客户及有关机构发生经济或行政往来,应以各自的名义进行,并须按有关的规定对其销售的商品实现"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的售后服务(如适用者)。

10、若第三方因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一切与此有关的开支及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及律师费、差旅费等)。在遵守上述规定并得到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并须及时通知甲方有关的进展及结果。

(1) 由乙方自行派员以甲方名义与第三方交涉、谈判;后果亦由乙方直接承担。

(2) 乙方自行出面解决并承担责任。

(3) 若乙方委托甲方全权处理的,则甲方处理的结果,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承担责任,并负责甲方代为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及律师费、差旅费等。若甲方认为依法应对第三方直接承担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及开支或引起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1、甲方的统一营业时间为每日09:30至20:30, 国家法定假日、周末及周日照常营业。乙方保证遵守甲方的统一营业时间或其他由甲方或甲方管理机构公布的营业时间,并予以配合。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动营业时间(包括延迟营业开始时间、提早营业结束时间)或者中断、停止营业。如乙方擅自中断停止营业,按乙方违约论处,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执行。

如乙方要求延长租赁场地的营业时间及供应空调的时间,须按照甲方的《商场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规定》预先向甲方商场管理部门申请并承诺支付相应费用。

12、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在租赁场地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并标明其实际名称和标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为乙方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乙方在租赁场地使用的店招、经营的品牌和品种不得超越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

13、公用事业费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按《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执行。

14、甲方可在哈尔滨百联德泓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经营布局调整(涉及装饰(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维修、改建、修缮、装饰(修)工程封闭或更改与乙方相邻相关的公共通道。甲方进行上述工程前,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配合。

15、乙方如需使用外立面广告位置,须按甲方有关规定有偿使用,具体位置及费用等另行商议。

16、甲方在租赁期内,每年有权向乙方收取推广宣传费用。具体收取标准双方每年另行商定。

17、甲方因经营需要调整乙方所租赁的经营场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18、甲方为整体物业(包括某一业态)所进行的对外宣传、引入客流、促销活动、商户调整等行为,其数量与效果,均为甲方的独立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作为甲方违约、或指责甲方违约、或要求甲方赔偿的借口或依据。

19、乙方为其经营所需对外出售的购物卡、消费卡、会员卡等有价抵用券如消费者对此持有异议,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涉。

第二十二条 其他

1、乙方应在甲方的租赁场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在租赁期间,乙方应每年向甲方提供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在租赁期间,乙方在其租赁场地四周的玻璃立面(包括玻璃门、玻璃隔断、玻璃窗、 10

物业租赁合同

玻璃幕墙等具有通透视觉的材料)上,需要进行店招、标识、广告、导购示意、商品介绍等文字或图形、图案的装饰处理(包括安装、布置、陈列等)时,应该按照甲方的统一格式或标准进行设计,事先将书面方案(明确标有位置、尺寸、使用材料、安装方式、效果图样稿等)报甲方管理部门审核,经甲方管理部门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乙方在实施时,应按《物业管理规定》办理施工手续,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损坏甲方设施。乙方如有违反,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违约条款处理。

3、根据《国家统计法》和《xx市统计管理条例》,甲方对哈尔滨百联德泓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负有上报营业情况的责任。因此,乙方应在每日上午十一(11)时前将前一天的日销售额或营业额汇总后书面报给甲方,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乙方对其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乙方属餐饮行业的,在装饰(修)或增设自有设备时,必须按照环保要求安装符合规范的厨房下水道隔油装置、厨房排油烟净化装置和相关设备隔音装置,在租赁场地内整理货品、处理垃圾。

5、如国家法规规定乙方因其经营性质需配备特殊设备、设施的,乙方必须按规定配备。

6、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签订《商场管理规定》,见附件八。

7、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洁协议书》,见附件十。

8、乙方的注册资金少于50万或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含三年的),乙方必须提供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签订《担保协议》,见附件十二。

第二十三条 告知义务与联系方式

1、告知义务:

在租赁期间内,各方主体如发生企业名称变更、企业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企业营业所用店招发生明显变化,及如果发生可能影响对方利益的情况时,甲、乙双方负有及时告知义务,告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2、联系方式:

甲方: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乙方: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现场管理人(店长): 手机: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中止

11

物业租赁合同

1、在租赁期间内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及时中止合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殴打商场工作人员或辱骂顾客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D.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其他情况。

2、甲方行使中止权利时,应以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于甲方书面通知的规定之日起五(5)天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或商业信誉的, 本《合同》继续履行。

4、若乙方在上述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没收押金。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时支付定金和押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租赁期限届满, 本《合同》自然终止。

3、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因故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在不包括第二十一条第3款、第6款、第7款、第11款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达成终止协议,否则, 本《合同》继续有效。

4、乙方逾期足额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或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付费用等达三十天或擅自停止营业达 48 小时或乙方擅自转租或乙方擅自变更租赁场地用途,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提前终止的决定。

5、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甲方在租赁场地内进行招租活动。

6、合同届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乙方须将租赁场地及甲方附属设备、设施及乙方自行的装饰(修)保持完好无损,及时清场并将租赁物业按规定交还甲方,如有违反,则按乙方违约论处,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相关违约责任。

7、如本合同期满终止或非甲方原因而提前终止时,乙方在清场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坏)或撤除建筑物本身的结构体,乙方租赁部位的装修、装潢除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外凡租赁物业的顶、地、四周墙固定附着的装修、装潢乙方不得拆除,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月租金费用×0.05%×逾期天数。

2、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乙方退还押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月租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未履行合同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30-50%。如造成乙方的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l、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押金、商品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如甲方愿意接受乙方逾期支付定金、押金、商品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月租金费用×0.05%×逾期天数。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 12

物业租赁合同

公用事业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欠付费用×0.05%×逾期天数。

3、乙方未按规定进行装饰(修),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月租金费用×50%, 给租赁物业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

4、乙方未按约定遵守管理规则,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乙方怠于赔偿的,甲方有权代为赔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因赔偿事件而导致的全部费用。

5、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安全责任协议,造成安全事故的,如造成甲方损失,应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

6、乙方未按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规定(协议)、商场管理规定(协议),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7、在租赁期限内,因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而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下列情况第八条第6款,第十二条第1款第4项,第二十一条第3款、第4款,第二十六条第4款,向乙方追索违约责任:

(1) 逾期不超过二十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缴清欠款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应付金额×逾期天数×0.05%/日。

(2) 逾期超过二十天不足三十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缴清欠款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应付金额×逾期天数×0.05%/日。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违约行为当月的租金。

(3) 逾期超过三十天,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缴清欠款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应付金额×逾期天数×0.05%/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行为当月租金的二倍。

(4) 逾期超过三十天,视为乙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则乙方应当缴清欠款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应付金额×逾期天数×0.05%/日。以及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行为当月租金的二倍。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押金。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未履行合同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30%-50%。

8、 乙方如有擅自转租、擅自停业等第二十一条的违约行为则视作为乙方愿意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4款执行,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行为当月租金的二倍。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押金。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未履行合同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30%-50%。

9、合同期届满或双方协议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如乙方未按期向甲方归还租赁场地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为:延期未归还租赁场地天数不足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场地占用费为当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延期未归还租赁场地天数超过十五天不足三十天的按二个月计算,场地占用费为当期二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延期未归还租赁场地天数超过三十天,场地占用费为当期三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并视作乙方放弃租赁物业内的所有物品,由甲方处理。

如乙方擅自终止合同而又不交还场地的,从擅自终止合同之日起每延期交还场地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倍的的当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的场地占用费,延期未归还租赁场地天数超过三十天,违约金为当期三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并视作乙方放弃租赁物业内的所有物品,由甲方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采取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

2、如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3款、第6款、第7款或第二十六条第1款、第4款或第二十八条第7款、第8款情形,并对执行第二十一条第3款、第6款、第7款或第二十六 13

物业租赁合同

条第1款、第4款或第二十八条第7款、第8款中有关终止合同发生异议时,甲、乙双方约定就第二十一条第3款、第6款、第7款或第二十六条第1款、第4款或第二十八条第7款、第8款中有关终止合同的异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3、除本条第2款外的异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本租赁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合同组成部分

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所有相关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副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哈尔滨市上海路99号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办妥签字盖章手续,逾期办理,本《合同》无效。

5、租赁合同附件:

附件一:甲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二:乙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三:租赁场地平面图

附件四:物业交接标准

附件五:租户二次装饰(修)施工界面表

附件六:物业管理规定

附件七:安全管理责任书

附件八:商场管理规定

附件九:租赁场地的店招位置与尺寸图,相关玻璃门面、橱窗等示意图

附件十:廉洁协议书

附件十一:合同条款的修改或增减

附件十二:担保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电话/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电话/传真:

1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