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工程合同[范文]

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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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协议双方

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等。

合同价款:

预算造价 万 仟 佰 拾 元人民币,仅作预付工程款依据。

三、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20 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施工总日历天数 天。

四、 工程质量

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达 合格 等级。 工程款预付

签订本合同后,预付合同价款30%的备料款 元;工程量完成60%,再支付合同价款40%的工程款 元;工程完工后,再支付合同价款20%的工程款 元;余款10%待结算审定,一次性结清。

五、 工程款支付

支付方式:转帐 开户银行: 账号:

六、 工程款结算

本工程为含税工程。结算时,承办方必须提供税务“建安统一#5@p”、零星工程验收单。按预算核定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计量。承包方收到审核通知后五天内到发包方办理工程决算手续,余款一次性付清。

八、施工安全

工程价款有计取安全措施费用的,工程施工安全和安全防护措施由承

包方负责,并承担因未按建安施工安全规程或防护不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若工程价款中未计取安全措施费用的,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九、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经自检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标准后,通知发包方组织工程验收。

十、违约处罚

㈠甲方

1.合同生效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逾期未付每天按本期应支付工程款1.0%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2.工程完工后,甲方未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的,逾期未付每天按本期应支付工程款1.0%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㈡乙方

1、工期每逾期一天扣发工期违约金每天100元。

2、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无条件返工达约定标准,并扣发工期违约金每天100元。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送发包方财务、合同管理。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届满工程款结清日终止。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企业法人: 住址:

工地代表: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二○ 年 月 日

 

第二篇:排污管施工工程合同(范本)[1][1]

编号:ECF -

代仪器厂改造排污管道工程

施工合同

甲 方: 成都飞大置业有限公司 乙 方: 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1 年 10 月 27 日

合同编号:ECF - 代仪器厂改造排污管道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成都飞大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

1.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为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是指为实施本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

协议,包括合同条款、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款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的条款。

1.3. 总包单位:本工程所在项目的土建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

1.4. 本工程: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5.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

数。

1.6.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7.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8.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

明和有关资料)。

1.9.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

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10. 财务决算:在本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的基础上,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付应收

款项的总结。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

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如有相同文件则以签订时间靠后的优先):

2.2.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3. 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

2.4. 协议条款;

2.5. 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2.6. 入场通知书、定标书;

2.7. 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协议;

2.8. 洽谈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2.9. 施工图纸;

2.10. 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11.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办法解决。

2.12. 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由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

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或泄露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

2.1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 工程承包范围:

3.1. 乙方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进行施工;本工程具体

施工范围详见协议条款。

3.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作出调整。

4. 工期:

4.1.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向甲方提交本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经甲方验收不合格,则以乙方整改后甲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4.2. 工程竣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甲方批准竣工报告的时间就是本工程的竣工时

间:

4.3. 按时保质地完成施工图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完成

所需要进行的相关市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全部手续;

4.4. 合格的、完整的、满足城建档案要求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5. 完整的、合格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6. 工期延误: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在影响工期延误的情况发生后三日

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予以相应顺延;否则。工程不

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程的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顺序进行合

理调整,以满足甲方现场各专业工程施工的需求。

5.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5.1. 本工程具体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详见协议条款。

6. 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加及调整

6.1.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工程、减少工程、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甲方确认的材料(或设备)变更。

6.2. 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程变更,

且甲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1.3倍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乙方不得持有异议。

6.3. 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变更,乙方应无条件先决执行;若合同无约定计价方式,

双方在价格上达成一致后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应保证在双方协商期间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7. 工程量计量方式:

7.1. 工程量计算规则:

7.2. 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进行计算,如竣工图的工程量与现场实际收方的工程量不符,则

以现场实际收方的工程量为准。现场没有设计技术变更变化,按照合同包干价格执行。

7.3. 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规则详见协议条款。

7.4.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7.5.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7.6.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7.7.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

款支付的依据。

7.8. 因乙方原因造成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

不予计量。

8. 工程款支付

8.1. 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出工

程价款,经甲方确认后支付。

8.2. 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部分随各阶段工程款(含进度款、结算款)一同支付。

8.3. 质量、安全等挂钩条款:甲方对乙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

督及控制,若乙方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问题而又未及时按甲方要求处理,则甲方有权暂缓审批该阶段的付款申请或酌情减少付款比例。

9. 工程结算流程及时间

9.1. 结算流程:

9.1.1.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在1个月之内报送肆份工程结算书,同时必须提

供甲方确认的工程竣工前有关手续、工程交工验收书、竣工图、水电费结算单等完整资料后办理结算。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结算,由此引起的结算及付款延期由乙方负责。

9.2. 结算时间

9.2.1. 竣工结算应在乙方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30天内完成;乙方应

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以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结算;

9.2.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

者提出修改意见。

10. 工程质量及检验:

10.1. 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的质量等级为合格,甲方根据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

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甲方的要求进行验收。

10.2. 质量要求:

10.2.1. 符合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各项技术要求;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的相关工

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10.2.2. 材料、设备质量要求:是指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任何材料、半成品、成品、

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0.2.3.

10.2.4. 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0.3. 设计图纸的要求;

10.3.1.

10.3.2. 本合同的要求; 材料/设备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文件资料,必要时还

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10.4. 质量检验:

10.4.1. 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由乙方在施工前报甲方及监理确认,并在施工前24

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进行验收,并提供相关合格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或继续施工。未经甲方及监理验收的关键工序,乙方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否则,乙方必须拆除重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仟元整。

10.4.2. 针对乙方采购的报验合格的进场材料,甲方有权委托相关国家检测单位对其

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不合格,乙方在全额承担检测费用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批次伍仟元整,并将不合格材料清退出场。

10.4.3. 质监验收:乙方负责办理本工程质监验收及市政管理的相关手续。

11. 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11.1. 乙方应注意保护甲方的已完成品、半成品。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已完成品、半

成品的损坏或污染,乙方应在合同工期内恢复,其恢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恢复而通过甲方另行组织恢复的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程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11.2. 进场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的保管均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

乙方承担。

12. 安全文明施工

12.1. 乙方进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规范、标准、条例,必须遵守甲方现

场安全管理规定,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因违反上述规定及要求发生的安全事故、因乙方人员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因第三方对乙方造成的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2.2.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标准化文明施工,服从甲方、总包

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并承担与文明施工相关的所有费用。 12.3. 土建总承包施工单位为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主体,乙方必须服从土建总承

包施工单位的管理。

12.4. 乙方因违反国家、政府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处罚均由乙方负

责。

12.5. 乙方不服从甲方、总包单位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

支付人民币伍佰元的违约金。

1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及管理;

13.2. 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有关方案、图纸提出意见,并及时确认;

13.3. 甲方可协助乙方获得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就近的用水、用电接口,发生的费用由乙

方自行承担。

13.4. 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已完的工程量进行核定;

13.5. 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验收;

13.6.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3.7. 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的有效投诉;

13.8.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事关工程的配合;

13.9. 甲方有权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和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名单,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上述计划和人员名单,否则,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

14.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自行组织施工及管理,并及时向甲方反馈本工程

的实施情况。

14.3.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

全部或部份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壹倍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附后本合同。

14.4. 乙方的项目经理是乙方派驻现场履行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代表。

14.5. 乙方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成员必须常驻现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更换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发成员,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违约金。

14.6. 如甲方认为乙方的项目经理行为不当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甲方有权反对并要求

乙方立即将该项目经理撤离出本工程,而且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再雇佣该项目经理从事本工程。

14.7. 乙方的项目经理易人,乙方应在一周内派遣甲方认可的称职的替换人员接替,否

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

14.8.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支付:由总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用水、用电,乙方应自行装表

计量,并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施工用水、用电计费标准向总包单位缴纳。如遇停电,由乙方自行解决施工用电并承担相应费用。

14.9. 乙方应在交工前清理现场,将实施本工程产生的所有垃圾清运出本项目之外,堆

放至合法地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由甲方清理,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程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14.1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工程移交书面报告,并在工程竣

工后十日内,将陆套竣工图及叁套竣工资料(含配套文件)提交给甲方,包括所需要在相关市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手续。

14.1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总包单位或其他合同相关的第三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向乙

方要求交纳除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示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并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若乙方在施工中受到甲方人员或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无故刁难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相关情况,并就此情形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甲方受理有效投诉后,将积极协助乙方解决相关问题。否则甲方将视为无效投诉,投诉不予受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4.1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施工文件(包括图纸、技术方案、计算书、效果图、通知

单及技术核定单、电子文档及类似文件等)的版权及知识产权归甲方拥有,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施工文件泄露第三方,用于第三方或转送第三方,否则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14.13. 在本合同期限内,因乙方与第三方就财物和人员损失形成争议,对本合同项目工

程进度、质量和社会形象产物负面影响时,乙方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或甲方通知要求的时限内解决争议,消除对本项目的负面影响。若乙方未能解决,甲方有权代表乙方与第三方进行磋商以解决争议,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处理结果,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

14.14. 乙方保证本合同材料的权利无瑕疵,包括材料所有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

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材料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材料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15. 乙方应自行处理与其员工、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的纠纷,不得由此影响甲方的利

益,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14.16. 乙方有权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 违约及索赔:

15.1. 付款延期违约及进度违约详见协议条款。

15.2. 施工质量违约:

15.3. 凡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的,由乙

方负责更换、重作,并承担所有费用,且甲方不予工期延缓,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及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4. 凡质监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壹倍的违约金,并承担由些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5.5. 凡整改工作未按甲方或监理书面限期完成的,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次,第二次整改限期内仍未按期完成,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次。

15.6. 凡在本工程建设期内因乙方自身管理问题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书面处罚通知)

或被媒体曝光,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次。

15.7. 凡在本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安全

事故,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元;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则乙方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元。若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保留追偿权利。

15.8. 凡在本工程建设期间乙方拒不接受甲方或监理文件的行为,乙方则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伍佰元/份·次。

15.9. 凡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存于甲方的任何利

益中直接扣除,且甲方对未能扣除的部分有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16. 乙方对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承诺:

16.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总包单位、监理

单位及甲方的监督检查。

16.2. 完全具备该工程施工的资质和条件,施工方法或程序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要求,

施工人员具备法定从业资质和相应经验,现场施工设施、设备和施工机具是国内或

国外正规厂家的产品,且具有相关合格证书,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

全、灵敏、可靠。保证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采取先进工艺和先进技术。

16.3. 充分关注和保障施工现场人身及财产安全,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采取诸如防护及围栏、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识

等有效措施,就施工过程中对自身、甲方或他人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6.4. 供应、制作或安装于甲方工程项目上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合同的约

定,在原材料、工艺、生产设备及安装等方面没有缺陷。该项声明在产品交货或安装于工程之上之扣仍然有效,且不得因甲方接受该产品以支付该产品价款而失效。贯彻工程质量“终身制”,在国家法律确定的质量安全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

16.5. 已建立工程安全事务的快速应急机制。保证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存在安全隐

患时,将主动或按甲方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消除安全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甲方及客户利益。

16.6. 若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客户索赔、

声誉影响等全部损失。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都全部免除责任,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7.3. 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8. 送达条款:

18.1. 乙方的通邮地址详见协议条款,乙方必须保证该通邮地址为有效通邮地址,能接

收一切邮件,且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凡甲方有相关事项需要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的,以上述地址为准。

18.2. 凡甲方有相关事项需要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的,均以特快专递送达。乙方的通邮

地址在四川省内的,甲方向邮局或其他经营邮递业务的机构投递经过三日的(以邮戳当日为准),视为送达;乙方在四川省外中国境内的,甲方向邮局或其他经营邮递业务的机构投递经过五日的(以邮戳当日为准),视为送达。

18.3. 乙方的联系电话号码及联系传真号码详见协议条款,乙方应保证上述话机,传真

机有专人值守,不得随意销号,停机;

18.4. 甲方以上述电话号码联系乙方的通话当时即产生通知效力;甲方以上述传真号码

联系乙方的,甲方传真发出后30分钟即视为甲方已将相关事宜通知乙方。

19. 争议:

19.1.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

19.2. 本合同项下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分歧和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至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20. 合同生效及终止: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完毕、款项结清自动终止;

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22. 工程概况

22.1. 工程名称:代仪器厂改造排污管道工程。

22.2. 工程地点: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三号

23. 承包范围:

23.1. 工程内容: 排污管道的改造施工,污水管道的顶管,路面的恢复等工作(施工完

成后,产生的余土和建渣运入用地红线内,由甲方自行处理清运)。

23.2. 材料采购:包含排污管及其所有的材料均由乙方按照双方确定施工图中要求,清

单中的品牌、规格进行自行采购;

23.3. 施工设备:现场施工所有必须的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备并安装。

23.4. 施工方法:

24. 工期:

24.1. 本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 2011 年 11月 3 日,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施工进

度计划和工期要求;

24.2. 工期暂定为: 20xx年 11月 3 日— 20xx年 11月 28日,总工期25 天,具

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25.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25.1. 合同价款:本合同为顶管工程费,市政设施费及手续办理包干合同,

25.1.1. 污雨水施工图设计及规划报批、市政赔偿费及水务局办理正式排水许可证总价包

干 90115.00 元,合同暂定总价:90115 元(大写:玖万壹佰壹拾伍元整 )。 25.1.2. 排污管道施工总价包含执行和完成工程合同文件所述的全部工作所需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费用:排水管及辅材的材料费、运输费、卸车费、顶管工作坑设置、管道吊装、钢筋混凝土顶进、管道接口处理、顶管设备及机具费、破障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设计费、保险、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水电费,另外还包括二次搬运费、检验试验、协调、配合、赶工、合同风险、市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有关的全部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所有费用。

25.1.3. 市政包干费用包含污雨水施工图设计及规划报批、市政顶管费、办理市政顶

管手续费、市政赔偿费、接入市政管道所对应市政排污管道疏通费及水务局办理正式排水许可证等一切与市政方面有关的费用

25.1.4. 乙方已考虑并同意承受合同履约期间因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人工工资

标准、和其他与本工程雇用劳动力相关的税费、政府收费或其它在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本合同价不因上述任何价格要素的波动而调整。

25.2. 本合同外不发生任何零星用工、用料。

25.3. 如施工过程中发生本合同工作范围以外的由乙方施工的设计变更,甲乙双方共同

协商报价,根据现场情况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26. 支付方式:转账支付,每次支付付进度款时乙方需开具等额合法#5@p,如有预付款,

第二次付款时应补齐预付款等额合法#5@p,在支付工程尾款时需将质保金的#5@p一并提供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且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5@p出具单位必须与合同单位一致,甲方将对乙方提供的#5@p进行网上查验,如果网上显示的购票人和开票人与乙方名称不一致,甲方将视其为非合法票据,予以拒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工商注册地与本项目所在地不在一个区县,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建安#5@p应是项目所在区县税务机关出售的#5@p,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6.1. 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总

价的 80 %,

26.2. 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取得市政备案手续后办完结算,办理完结算后 10 个工

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款的 95 %,

26.3. 质保金 5%,质保期一年满后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27. 项目经理:乙方的项目经理姓名: 。

28. 违约责任:

28.1. 付款延期违约: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每延迟一天,甲方

向乙方支付本次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8.2. 进度违约:如乙方延误一天(本条所指的工期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时间控制

点),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

28.3.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推论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乙方必须积极响应并实施,否则,

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 的违约金。

28.4. 凡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同

意按甲方的书面通知退场,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28.4.1. 延误工期累计达10天的(本条所指的工期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时间控制

点);

28.4.2. 不能按合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对甲方的改进要求在三日内无正当理由还未

实施;

28.4.3.

28.4.4.

28.4.5. 放弃工程或表示不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 将整个工程分包、或转包、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或妨害合同履行的行为的。

29. 送达条款

29.1. 乙方的通邮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西路45号 ,公司传真电话:

028-877664378,甲方向乙方发送的书面通知,可以采取亲手递交、特快专递、信件递交、传真送达等方式送交给本协议所载明的乙方地址(本合同所载明的乙方地址发生变化的,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9.2. 甲方采取亲手递交方式送达书面通知的,乙方指定 李冰(身份证号

码:51xxxxxxxxxxxx)为收件人,甲方所有书面通知一经 李冰 签收,即发生送达乙方的法律效力;甲方采用特快专递、信件递交方式送达书面通知的,乙方确认其收件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西路45号 。甲方按上述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发

送书面通知后3日内,即发生送达乙方的法律效力,乙方收函后3日内未给予甲方书面回复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书面通知的全部内容;甲方采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通知的,乙方确认其收件传真号为:028-877664378 ,甲方按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向乙方发送的通知,即视为送达乙方。

30 本合同附件:

30.1附件一:顶管工程施工质量及服务承诺书

30.2附件二:现场防火措施

30.3附件三、廉 洁 合 作 协 议(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使用)

30.4附件四: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甲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 址:

电话: 电 话:

传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一号公馆2期顶管工程施工质量及服务承诺书

1、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

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所有费用;

2、更换的材料或配件须与合同约定的产地、型号规格相同,若无法达到上述要求,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使用代用品;

3、乙方应留下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讯地址或电话,以便通知乙方进行保修;

保修负责人: 李 冰 手机: ,

通讯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西路45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028-877664378

传 真: 028-877664378

4.甲方必须严格按正常的制作加工和安装调试程序进行合同产品的维护维修,非甲方原因,免费保修期内不收取维修费用;

5.本产品保修期内产品出现质量缺陷,乙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出现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到现场后4小时内完成简单故障的维修;其他故障乙方接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必须在4小时内到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报到,与甲方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一般故障一周内处理完成,复杂(重大)维修项目一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约定处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处理,所发生地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不经乙方认可,在质保金内扣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部门)留下所有记录,供维保方备查。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依法继续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定义:

A:简单维修项目:简单维修项目指通常4小时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 B:一般维修项目:一般维修项目指通常两天内完成的维修项目。

C:复杂维修项目:复杂维修项目指通常10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

D:以上项目的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由乙方提出具体原因,甲方认可。

2)、通知方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

A、电话: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用电话通知乙方。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电话记录,双方约定有效。甲方电话记录的内容包括通话时间、收话人姓名、送话内容、收话人的应答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须保留电话记录至维保期结束。

B、传真: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用传真通知乙方,乙方收到传真件后向甲方传真回执。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需保留收到的传真回执至保修期结束。

C、电子邮件:乙方必须在合同中提供邮箱地址,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需保留邮件发送记录至维保期结束。

D、必要时甲方也可用挂号信,特快专递通知乙方。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若乙方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甲方在接到通知前原联络方式有效。否则,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按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按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均未同乙方联系上,则视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向乙方发出的通知有效。

发生乙方三次接到通知后不付诸实施,则视为乙方放弃质保金,今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不再通知乙方,并不再退还乙方质量保修金。但所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乙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缺陷,甲方有权继续依法追求乙方的相应责任。

6.对乙方保修期的违约处理:

1)、未按合同约定的处理时间完成维修任务或无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乙方200元/天违约金。

2)、在约定时间内,乙方需经处理但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则双方另行约定完成时间,由乙方继续处理,达到验收标准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签字。若检查验收再达不到验收标准,或超过双方再约定的完成时间,则视为乙方故意拖延,将按照每延期一天扣罚乙方100元/天违约金。

7.返修项目的质保期:

各保修维修部位的保修期,从保修维修结束验收合格之日起,产品保修期2年重新计算保修期,第二次退还质保金的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保修期到期后退还。

8.造成其他损失:

由于乙方质保期内产品质量缺陷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乙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损失方共同核实,乙方不到场核实,甲方与损失方共同核实,其责任鉴定可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均视为有效)。具体损失金额计算按实际发生费用*120%计算,在预留保修金中扣除。所留保修金不足以赔偿该质量缺陷项目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按有关法律程序向乙方追回。

9.维修责任的界定:

1)、如乙方认为是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由乙方提供证据。

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对保修期质量缺陷项目进行及时处理,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安排其它单位进行处理,本合同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乙方承担,直至保修期全部结束。

3)、如乙方不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其责任鉴定可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均视为有效)。

10.乙方在保修维修期间的职责:

1)、交付试用后,乙方书面提供维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并经法人和法人代表签章。

2)、乙方在保修期进出小区的所有维修人员,应遵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11.因质量原因进行了保修处理后180天内,乙方应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免费维修。

12.保修期满后,乙方仍有义务对合同产品进行维修,当需要乙方维修合同产品时,乙方应及时响应,并只收据配件材料费用和适当的工时费用。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现场防火措施

为达到成都市安全文标准化工地要求,大量易燃物品进入现场,各专业又存在电、气焊作业,极易造成火灾事故。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防火制度,要求各单位遵守执行。

1、各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并将其身份证件和照片报至甲方、监理和总承包单位。

2、各单位电、气焊和明火作业前,须到总承包单位开具用火证,该证由负责消防保卫的管理人员签发。

3、作业前,工长(班长)要先向操作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事先检查作业环境,清理易燃物品,并配备灭火器材(旁边放有水桶或干粉式灭火器)。

4、操作人员要向项目或检查人员提供操作证(交复印件并验原件)。

5、高空或临边作业时要采用接火措施,并配备辅助人员监护作业场所。

6、作业后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相关负责人要随时检查用火情况。

7、任何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严禁吸烟,违反者自觉接受甲方、监理及总包单位安检人员的处罚,拒绝受罚的,由甲方、监理及总包单位处罚违反人员所在单位,受处罚单位向违反者执行双倍处罚。

8、凡违反以上每一项的,将给予责任单位3000~5000元的罚款,并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先行从所在单位当月工程款中代缴,并由所在单位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5000元以上的处罚,并赔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对乙方的处罚,由甲方执行。

9、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奖金为对责任人罚款额的70%。甲方工程部、监理和总承包单位安全部负责具体执行。

带格式的: 缩进: 左 格式的 行缩进: 0 字符0 字符, 首附件三、廉 洁 合 作 协 议(合同金额 10 万元以上使用)甲方: 成都飞大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结合工程建 设的特点,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 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 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工作 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及监理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 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及监理 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及监理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 或邀请甲方及监理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及监理工作人员 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与甲方及监理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私下达成协议。 九、乙方如发现甲方及监理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 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 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及监理工作人员,甲方 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价款 30%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 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甲方监督部门电话:028-87777999-8856,邮箱:scfeida.group@163.com。 十二、本廉洁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第 18 页 共 20 页

甲方:(盖章) 日期:乙方:(盖章) 日期:第 19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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