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

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承包人:    (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 施工班组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的零星工程施工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作内容 本工程甲方需要的零星用工工程 ,具体以甲方指定为准。

第三条  工程单价及零星工程施工流程

3.1  工程单价:男普工元/工日,女普工元/工日,每工日工作时间  小时。

说明:上述单价为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包工、包设备、包管理、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验收合格等一切费用,此单价在结算不作调整。

3.2  零星工程施工流程:乙方按照甲方施工需要,在甲方统一调度下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进场施工。当日发生的用工,在当日由现场施工员开具零星工日单,并由项目生产经理、项目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

3.3   零星工程施工要求:乙方必须满足甲方施工的需要,随时配合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甲方交予的施工内容,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

4.1  工程结算:依据甲方现场开具并经签认的零星工日单按月结算。甲方次月15日办理当月结算,乙方根据甲方和本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且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甲方指定格式和程序,在每月15日前向甲方呈交月度进度款请款单,提出付款申请。月度进度款请款单须附乙方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期间经确认的零星工日单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一起按时呈交,若乙方逾期呈交或呈交格式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绝对乙方所呈交的请款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全权承担。

4.2  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甲方于当月结算完毕后15天内支付乙方上月经审核通过的工程进度款的100%。支付前需扣除质量安全罚款、双方约定的其他应扣除的费用(如分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范围内的水电费用等)。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指定的程序给乙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的三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100%。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发票。乙方负责人提供工资发放表作为支付当期工程的前提条件和付款依据。乙方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加按指模,工程款支付前乙方应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1  根据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及时安排调配乙方人员进场施工,监督、检查、考核劳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

5.1.2  乙方劳务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撤换该人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撤换通知后 2 日内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擅离职守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5.1.3  施工前甲方根据工程内容、地点、施工特点对乙方进行技术、安全交底,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5.1.4  在施工期间如对乙方所实施的工程发现安全隐患,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进行现场检查与整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1.5  对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索赔并追就相应的违约责任;

5.1.6  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办理工程结算并支付相应工程款。若乙方人员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双方均应尽力抢救,并保护好现场。乙方应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事故中的工伤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甲方不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乙方对事故避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则甲方有权代乙方与伤亡事故中的工伤职工或家属进行协商,并从拟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应当支付的事故费用,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5.2  乙方的权利义务

5.2.1  乙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指挥安排,组织足够的劳务人员施工。对于甲方按本合同5.1.2条要求更换的劳务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5.2.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防违规作业,如因乙方没有按照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而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2.3 乙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前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施工中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2.4  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图纸和设计的要求以及承包人的指令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双方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拆除返工或整改,直至符合设计要求或双方约定标准,乙方应遵照甲方要求执行。

5.2.5  乙方应为自有劳务人员办理法律规定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以及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承担相关的劳保费用等。否则,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5.2.6  乙方必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的支付,这与甲方是否按期支付工程款没有任何关系。如出现民工上访、封堵甲方办公场所、或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甲方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2.7   乙方作业人员如有身体疾病必须上报甲方,不能隐瞒,患病人员请及时治疗,否则发生后果一切自负。

第六条  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的,则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并赔偿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  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付清工程款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8.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

      珠海分公司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公章)                                       (公章)

 

第二篇: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学校)

  承包人(全称): (中标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

  工程内容: 工程(见建设单位要求)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政府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内容及建设单位要求)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 年 月 日(暂定开工日期,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暂定价)

  金额(大写): (根据监理核定预算双方按下浮3~5点协商确定) 元(人民币)

  $: (根据监理核定预算双方按下浮3~5点协商确定) 元

  本工程各子项单价及工程总价最终以天河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核定为准,本合同价为暂定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服务承诺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该部分内容与《GF一1999一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服务承诺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招标文件及其附件;10,工程量清单;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现行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除国家的标准,规范外,同时适用广东省及广州市地方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所有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负责(除行业标准,规范外)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

  4,图纸

  本工程由发包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费费率确定为工程造价的3.5%,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收取;若发包人直接委托承包人代为设计的,不再另付设计费.设计图具体按4.1,4.2条款办理.

  4.1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绘制,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供3 套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不得向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公司,单位,部门泄漏工程的所有内容

  4.2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供5 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不得向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公司,单位,部门泄漏工程的所有内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发包人负责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代表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详见监理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由学校选派) 职务: 驻场代表

  职权: 1,工程进度款的确认;2,提出设计变更的要求;3,确认工程工期的延长;4,审核,确认工程项目及费用的增减;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签证费用的确认;6,停工令,复工令的签署;7,合同规定发包人的其他权力.

  7,项目经理

  姓名: (中标单位承诺的项目经理)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已具备,因为施工现场还在同时进行教学,因此,承包人的施工人员不得在现场吃饭及住宿(现场办公除外),并且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噪音,尘土等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办公.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10天内指定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驳地点,施工所需线路的接驳由承包人负责.接驳方案须先报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同意后才能实施.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10天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10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所有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由承包人协助办理.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现场确定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3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按实商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见8.1(5)条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按建设单位要求.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视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消防,文明施工工作责任,并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夜间使用照明,围栏,警卫等等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做好相应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广州市对于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施工所需水电管线,水,电使用计量表由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施工需要自行安装解决.建设单位收取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承包人的预算报价应包括水电费用.2,承包人必须根据工程量清单内容和发包人的要求,绘制施工图及竣工图,其费用包括在投标预算报价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施工进场前3天内送发包人,监理单位审定.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最后确认后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1,工期延误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

  四,质量与验收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按规范规定办理.

  13,工程试车

  该条款取消.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工程项目按实结算,承包人须提供完整,真实的竣工图和签证依据.

  14.2结算执行定额:定额及计价办法依据穗建筑[2006]199号文件:

  (1)土建工程: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其计价办法;

  (2)安装工程:执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其计价办法;

  (3)装饰装修工程:执行《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其计价办法;

  14.3计费依据:按施工期相应的取费标准:

  (1)计费程序按一类地区取费;

  (2)土方及建筑垃圾外运按15公里结算;

  (3)利润率:27.5%;

  (4)税金:3.54%;

  (5)预算包干费率1%;

  (6)措施项目费率取中值;

  (7)规费:按省市建委有关文件规定的费率执行;

  14.4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调整:执行施工期广州市建委颁布的《各季度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品牌,同规格,同厂家的主要材料可参照《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进行结算,结算时承包人须提供相应材料的合格证,订货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遇《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没有的材料,则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14.5结算下浮率: 3-5%.

  以上23.1至23.5之工程结算办法如与省市建设颁布的最新文件相冲突,按最新的相关文件执行.

  14.6本工程结算造价最终以天河区财政局的审核结果为准.

  14.7本工程结算造价经天河区财政局的审核后若超过工程合同价10%的,则取合同价乘以110%作为最终结算价支付工程款,余下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甲方不予支付.

  14.8本工程结算造价经天河区财政局的审核后若超过50万元的,则取50万元作为最终结算价支付工程款,余下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甲方不予支付.

  15,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且工程开工后10天内,按合同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支付合同造价35%工程款,工程款实际到帐日期以区财局划拨为准,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未到帐原因拖延工期.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全部扣回.

  16,工程量确认

  16.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视发包人需要而定)

  17,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办理与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工程竣工后,在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单位等召开验收会议并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额的60%(包括工程预付款在内),工程尾款的额度为40%;2,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通过区财政局审定,承包人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后,发包人于15个工作日内,向财局申请办理支付至结算价的100%(工程用款实际到帐日期以区财局划拨为准)在此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缴交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在竣工验收满一年后14天内结算清楚,余款无息退还.

  七,材料设备供应

  1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

  1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9.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工程量范围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至现场.饰面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封板确认,并在材料运到工地现场时,由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对板签名确认,承包人才能投入施工,同时作为工程施工时发包人验收的依据.2,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试验报告等资料,并符合市建委有关建筑材料进入工地的检验制度,方可进场施工.

  八,工程变更

  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超过10%的,承包人应报发包人,工程监理单位,天河区教育局审批后才能实施,未经审批而实施的,承包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其他按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执行.

  九,竣工验收

  20,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以发包人签署验收文件之日算起,完成后30天内,按广州市有关规定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备案资料共3套.并且:①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法》的规定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的工作.②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资料,除按法规上交存档外,并交一份给发包人存档.③承包人如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结算资料,视承包人放弃,发包人有权不予进行工程结算.

  20.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视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1,违约

  2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本工程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时全部完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从逾期第7日起开始计算对承包人每天罚款额1000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标准达不到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无偿进行返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工期不予延长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视项目实行情况而定)

  22,争议

  22.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调解;

  (2)采取第 一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广州市天河区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广州市天河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3,工程分包

  23.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24,不可抗力

  2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5,保险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的内容: 按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26,担保

  26.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视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27,合同份数

  27.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八份,各执四份

  28,补充条款

  (1)本合同中未能详列的合同条款或不完善的合同条款,在双方友好协商后补充和完善,但原则上不允许与本合同的主要条款相矛盾.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按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执行.

  (3)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学校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内容及建设单位要求)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装饰工程为 2 年;防水工程为 5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为 2年 ;

  3,供热及供冷为 /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 年;

  5,其他约定: 以上没有说明的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1年 .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必须派人到现场进行勘察,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频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总造价的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壹年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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