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xx年12月28日交通部第9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三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棗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执法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第七条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亦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代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 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

(四)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经上级交管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一般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二)发布招标广告;

(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第三章 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项目法人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预审,作出评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只向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者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组成,试验检测能力、技术水平等资料。

第十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项目法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勘察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包括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双层密封信封投递或直接送达指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 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者如需修改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书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条 投标者在送达投标书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担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15至45天内完在成。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标底,并应在投标者送达投标书之后进行,在开标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开标仪式由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并宣读各份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书面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该部分说明和资料将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者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二)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四)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六)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七)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监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八)投标者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者财务建议书中总报价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二十九条 自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价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投标者让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标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 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项目法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关条款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返还中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有效的补充说明、资料和函件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一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项目法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担保函金额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求中标者提供履约保证的,履约担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定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中标者履约担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可从每次支付给中标者的监理费中按照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者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向项目法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的,其投标书应作为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将处罚情况予以通报。 项目法人泄漏标底,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的,其招标无效,并应赔偿投标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可实行资格后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七条 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形式招标的大中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应参照本办法通过二次招标确定驻地监理单位,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与其签定合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对二次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除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惯例另有规定外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招标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在开标和签定合同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四十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资格要求,不得限制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担任

二、三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第五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 - 1 -

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压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要求创建市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上浮5%;创建省级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上浮10%;创建部级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上浮15%。

投标人不按照国家现行监理收费标准规定提出监理收费报价的,当作废标处理。

第六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额度按照工程监理收费的2%计取,不足1万元的按人民币1万元提交。

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单位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的专用帐户,不得用现金或通过其他帐户提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本金与利息退还投标人。

招标人有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交方式、金额及对等互保条件,中标人应当响应。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项目实际,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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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类。工程监理收费在200万元以下的应采用随机抽取法,工程监理收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详附件)。

第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项目,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增设附加项目。附加项目包括总监答辩和监理大纲评审两项。增设附加项目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编制具有工程项目针对性的加分要求。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对投标人的评分独立说明理由,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项目,若评标结果出现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时,由招标人参照“随机抽取法”的抽取步骤,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担任。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监理工作,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非监理人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及相关设计资料应按物价部门规定价格出售。采用“随机抽取法”的项目,投标人只需购买招标文件, - 3 -

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的电子版。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和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分阶段、分专业要求投标人配备监理人员,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各一份。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要求提交多份投标文件“副本”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授权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授权代表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中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中标总监业绩和中标人业绩与信誉的加分、扣分项目一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历天。

第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对异议作出答复,招标人不得进行开标、评标或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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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之日起10日内提起,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就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在收到招标人答复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除外。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10日内。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以非法手段或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起异议或投诉。

第二十条 对不执行本管理规定的,招标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实施全过程监理或其他阶段监理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4]43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7]20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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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监理评标办法

一、随机抽取法

(一)随机抽取法名单的确定

1、近三年投标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过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的;

2、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担任过同类、同等及以上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3、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 ②拟任监理工程师(含总监)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③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申请书或提交的投标人申请书内容弄虚作假的;

④近一年连续发生两起四级或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随机抽取法操作步骤

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按照提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招标人应当场公开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3、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 - 6 -

审,确定随机抽取名单;

4、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此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5、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三)重新随机抽取的条件

因上一次随机抽取所确定的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进行重新随机抽取,参与重新随机抽取的名单仍为第一次评审通过的名单(本招标项目历次随机抽取被确定为中标人的除外):

(1)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2)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确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

备注:

① 近X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如:近两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两年。

② 界定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中关于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综合评估法说明 (一)评标分项分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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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分标准

1、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分项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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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分项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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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仪器设备及监测手段分项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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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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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加项目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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