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银商转账协议(20xx年版)签署范本

编号:                       

中国工商银行集中式银商转账协议

(20##年版)

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甲方:

个人客户填写:

甲方姓名: 客户姓名       银行结算账号:与工行签约绑定的工行帐号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十八位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客户现住址           邮政编码:客户所在地邮政编码

E-mail:邮箱地址                联系电话:客户的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填写:

甲方名称:     客户户名全称     

银行结算账号: 与工行签约绑定的工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填写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

法人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填写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单位所在地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电话  传真:公司传真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银行: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的规定以及乙方现行有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参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市场名称)的资金转账服务(下称银商转账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参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场名称)市场进行交易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提供新资料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甲方同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市场相关交易规则。

(五)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六)甲方知悉乙方已与  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市场签署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协议,甲方应从市场方获取该协议文本,并仔细阅读该协议责任条款,准确理解有关各方责任。

(七)甲方已充分了解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相关情况,理解参与交易市场交易活动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经慎重考虑决定参与交易市场交易活动,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开展银商转账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二)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为甲方办理银商转账业务。

(三)乙方已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场签署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协议,甲方可从市场方获取该协议文本,并仔细阅读该协议责任条款,准确理解有关各方责任。

注:如无特别说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场在本协议以下条款均称之 “交易市场”。

第二章  业务开通

第三条   乙方通过银行柜面及电子银行渠道为甲方提供银商转账业务服务。甲方应首先在交易市场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经该交易市场备案,并通过乙方经办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建立银商转账关系后,方可办理银商转账业务。

第四条   甲方(单位交易商)在乙方营业网点申请建立银商转账关系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与在交易市场开户时使用的证件信息一致),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乙方经办网点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预留印鉴的《单位客户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申请书》(乙方提供),并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第五条   甲方(个人交易商)在乙方营业网点申请建立银商转账关系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活期存折、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e时代卡等银行结算账户介质,填制《个人客户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申请书》(乙方提供),并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第六条   甲方已注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的,还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申请建立银商转账关系,并应遵循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划转

第七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或交易市场提供的渠道发出转账指令,将交易资金从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划入交易市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简称银转商),或者将资金从交易市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简称商转银),同时由交易市场系统根据资金划转情况,增加或减少甲方的会员资金账户余额。

第八条   甲方授权乙方接受自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端转发的转账和信息查询指令,且乙方可依据自交易市场客户端发起的转账和信息查询指令对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与交易市场专用存款账户(账号:1211012029200071765,户名: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相应处理,实现甲方银行结算账户与交易市场专用存款账户间资金实时划转。

第九条   甲方通过乙方网点办理银商转账业务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甲方是单位客户的需加盖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是个人客户的需提供银行结算账户介质,并正确输入有效密码。

甲方已注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的,还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申请办理银商转账业务,并应遵循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规定。

银转商时,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可用余额必须大于甲方转出金额与手续费金额的总和。

第十条   商转银时,甲方的可转出金额、单笔可转出的最高限额、每日累计可转出金额、每日累计可转出次数及变动情况等受甲方在交易市场开立的会员资金账户控制。如因交易市场对交易商转出控制等原因造成转账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经办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查询银商转账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银商转账的交易时间受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市场系统在乙方系统中签到时间的双重约束,即在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且交易市场系统在乙方系统成功签到之后、签退之前。

第四章  费用标准

第十三条 乙方按下列方式和标准向甲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如有变动,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银商转账交易手续费如采取甲方自付模式,甲方授权乙方在银商转账业务发生时,实时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账号                  户名              扣收交易手续费。

第五章  业务变更和撤销

第十五条 银商转账业务的变更申请手续

(一)甲方(单位交易商)需变更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交易市场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后,持交易市场开具的《会员银行账号变更证明》到乙方经办网点办理旧账号银商转账关系撤销及新账号银商转账关系建立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比照本协议第四条执行。

(二)甲方(个人交易商)需变更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交易市场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后,持交易市场开具的《会员银行账号变更证明》到乙方经办网点变更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比照本协议第五条执行。

(三)甲方已注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的,还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申请变更银商转账关系,并应遵循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银商转账业务的撤销申请手续

(一)甲方(单位交易商)撤销银商转账业务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乙方经办网点,填写撤销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撤销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比照本协议第四条执行。

(二)甲方(个人交易商)撤销银商转账业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用于银商转账的银行结算账户介质到乙方经办网点,填写撤销申请书,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撤销手续。

(三)甲方已注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的,还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申请撤销银商转账关系,并应遵循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规定。

第六章  协议双方的责任条款

第十七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密码及安全介质,任何使用甲方预留印鉴、密码或数字签名进行的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因保管不当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个人交易商)应妥善保管开通银商转账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介质。若不慎遗失,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由于甲方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的交易市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乙方有关约定,或交易市场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转账,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需按国家法律法规、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与其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划转甲方的交易资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交易市场提供的费用明细、汇总金额和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将甲方应向交易市场支付的交易佣金、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从交易市场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至交易市场结算账户中,视同甲方已知晓并授权乙方进行上述操作。扣划金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交易市场负责,乙方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另有规定或甲方指示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三条    因交易市场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业务合作准入条件或乙方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乙方提出中止/终止与交易市场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关系的,乙方应与交易市场妥善协商业务终止及清理方案。由此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交易市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乙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银商转账委托指令,或由于甲方资金账户所在交易市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转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应当与交易市场以及乙方共同协商采取其他资金划拨方式办理资金划转。

第七章  终止及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未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义务等违约情形。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合法情形。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终止本协议,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及时到乙方办理撤销银商转账业务的手续。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在乙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至甲方撤销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转账指令。如超过规定时间甲方仍未到乙方办理撤销手续,乙方有权主动停止甲方的银商转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法律法律、监管规章、交易规则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乙方依据第七章有关条款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完结止或甲方办理撤销手续止。如甲方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的交易市场与乙方的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中涉及甲方的条款,对单位交易商和个人交易商都有效,如有特别注明的,仅对注明的客户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自甲方(个人客户签字、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客户)盖章:

                    单位客户盖公章或法人章

甲方(个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个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XXXX 年XX  月 XX 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经销协议20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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