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方案

**有限公司清算方案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清算,特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自股东会决议清算之日起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组成。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四、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批准。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09月13日

 

第二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股票期权模拟交易结算方案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股票期权模拟交易结算方案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股票期权模拟交易结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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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账户设置...............................................................................................................................3

1.1 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3

1.2 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3

2 清算交收..............................................................................................................................5

2.1 结算原则...................................................................................................................5

2.2 日常交易的结算........................................................................................................5

2.3 行权结算...................................................................................................................5

2.4 逐日盯市...................................................................................................................9

2.5 直接扣款.................................................................................................................10

2.6 出入金管理.............................................................................................................11

3. 风险管理...........................................................................................................................13

3.1 结算参与人管理......................................................................................................13

3.2 保证金制度.............................................................................................................14

3.3 日间盯市.................................................................................................................16

3.4 交收违约处理.........................................................................................................16

3.5 强行平仓.................................................................................................................19

3.6 结算互保金制度......................................................................................................20

3.7 风险警示制度.........................................................................................................22

4 期权交易收费(测试用).................................................................................................23

附 录..............................................................................................................................................24

沪深期权结算方案主要差异............................................................................................24 2 / 26

股票期权模拟交易结算方案

1账户设置

1.1 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期权结算前,需申请开立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1.1.1 账户开立

根据参与人申请,中国结算为参与人开立独立于现货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1.1.2 账户功能

1、存放参与人缴纳的用于参与期权结算业务的资金,分为维持保证金(简称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其中保证金为被期权合约占用的资金,结算准备金是参与人为了交易结算在中国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期权合约占用的资金。

结算准备金设最低余额标准,暂定为200万。

2、权利金及行权资金的交收

1.2 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

投资者参与期权业务前,应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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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开立合约账户的先决条件

1、通过深交所、参与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认证,并签署相关的期权交易结算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2、已拥有深市A股证券账户。

1.2.2 开户

1、合约账户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中国结算为其提供合约账户编号。

2、合约账户的编号由“A股证券账户号码+合约账户标识码”两部分构成。其中,自营账户的合约账户标识码为参与人自营结算账号编码;经纪业务客户的合约标识码为参与人经纪结算账号编码。

如投资者同时通过多家证券公司进行期权交易的,需在不同证券公司开立不同的合约账户。

3、合约账户的资料同A股账户资料。

1.2.3 合约账户功能

1、记录投资者合约持仓。

2、期权开平仓和行权交易申报。

1.2.4 合约账户销户

投资者申请注销合约账户的,需确保相应的合约账户并无合约,且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

投资者申请注销A股账户前,需首先注销相应的合约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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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算交收

2.1 结算原则

1、中国结算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权日常结算及行权结算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2、期权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中国结算负责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结算,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其客户进行结算。

2.2 日常交易的结算

中国结算根据当日成交结果对结算参与人进行权利金、相关费用和合约持仓变更的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完成期权合约交易的交收,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余额,相应增加或减少合约持仓。

2.3 行权结算

2.3.1 基本原则

1、行权结算遵循货银对付(DVP)原则。

2、对于以个股为标的的期权,中国结算在E日(最后交易日)进行行权清算,E+1日办理交收;对于以ETF为标的的期权,中国结算在E日办理清算,E+2日办理交收。

2.3.2 行权流程

2.3.2.1 行权申报

E日,投资者向深交所申报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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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 有效性检查

E日日终,中国结算检查行权申报方合约账户中行权合约数量,并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有效申报行权数量。

投资者有效申报行权数量=MIN(投资者最后交易日持仓记录中合约持仓数量,投资者该合约申报行权数量)

2.3.2.3 行权指派

E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有效行权申报数量,按照“比例分配”的原则,对行权申报方与义务方进行行权指派。比例分配出现尾数的,按照“循环进位”的原则处理。

对于未被指派的到期合约,中国结算于E日日终释放被锁定的保证金。

2.3.2.4 行权清算

E日日终,根据行权指派结果,中国结算组织进行行权清算:对于资金清算,以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为单位形成结算参与人应收付的行权资金净额;对于标的证券,汇总轧差得出投资者同一标的证券的应收应付净额,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参与人应收应付证券数额。

2.3.2.5 以个股为标的的期权的行权交收

1、E+1日日终,在办理个股期权行权交收前,中国结算首先释放被指派期权合约保证金中的权利金部分,用于行权交收。

2、E+1日日终,如应付证券结算参与人标的证券与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均足额,中国结算根据清算结果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及资金交收,并代为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划 6 / 26

付。

在完成上述行权交收后,中国结算将释放被指派行权合约余下的保证金。

2.3.2.6 以ETF为标的的期权的行权交收

1、E+1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行权清算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如ETF净应付方证券账户中ETF足额(含账户可用余额及E+2日净应收ETF),则记增该参与人E+2日资金可提款额度及可用额度(记增数量为ETF行权净应收资金),记减该参与人E+2日ETF可用额度。同时,记增ETF净应收方参与人下面投资者证券账户ETF可用额度,记减ETF净应收方参与人E+2日资金可提款额度及可用额度。

如ETF净应付方证券账户中ETF(含账户可用余额及E+2日净应收ETF)不足,则根据该可用数量按比例记增ETF净应收方ETF可用额度。

上述处理过程中,如ETF净应付方参与人使用E+2日净应收ETF,则中国结算根据使用净应收ETF的数量在衍生品系统中相应锁定该部分ETF净应付资金。

2、E+2日日间,进行如下处理:

对于在E+1日日终因使用净应收ETF而被锁定资金的参与人,如E+2日现货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足额,则中国结算释放锁定的资金;如E+2日16点前现货结算备付金账户仍不足的,则将该部分资金由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划拨至现货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确保现货交收。

3、E+2日日终,进行交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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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日日终,如应付证券结算参与人ETF与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均足额,中国结算根据清算结果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及资金交收,并代为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在完成上述行权交收后,中国结算将释放被指派行权合约余下的保证金。

2.3.2.7标的停牌的行权处理

标的停牌情形下,投资者仍可在E日正常申报行权,中国结算据此办理行权清算交收。

交收过程中,如证券应付方标的证券足额,则进行实物交割,否则进行现金交割,并将证券和资金按比例分给应收方。不同的停牌情形影响的只是是否加惩罚性措施。

(1)如E+1日全天停牌,由于投资者无法补券,因此不收惩罚性罚金。

(2)如E+1日非全天停牌,投资者可以补券,如交收日标的证券不足,则进行惩罚性现金结算。

深交所将是否惩罚及结算价格告知中国结算,中国结算据此组织进行交收。

2.3.2.9参与人申报待处置证券

行权交收日,如结算参与人客户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中国结算将客户行权应得标的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可根据相关规定或与客户的约定对证券处置账户内的客户行权标的证券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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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参与人对划入证券处置账户的证券进行处置后,如有剩余或客户已补足资金,结算参与人应及时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划入的证券划回客户证券账户,划出至该客户账户的数量应不超过与该客户相关的划入数量。

结算参与人在业务开展前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处置账户,用以存放暂不交付给客户的证券。

2.4 逐日盯市

T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参与人日终持仓及期权合约结算价格计算参与人需缴纳的保证金。

2.4.1 备兑仓的保证金

认购期权的备兑开仓需以100%标的证券作为备兑证券,备兑证券是用于期权合约行权交收的证券。

2.4.1.1以个股为标的的期权

T日日终,中国结算检查备兑仓义务方证券账户中标的证券是否足额,如标的证券足额的,则将相应标的证券予以锁定;如标的证券不足,则将相应数量的备兑持仓转为普通仓,并正常收取保证金。

2.4.1.2 以ETF为标的的期权

1、T日日终,中国结算检查备兑仓义务方证券账户中ETF(含账户余额及T+1日净应收ETF)是否足额,如足额,则将相应ETF予以锁定;如ETF数量不足,则将相应数量的备兑持仓转为普通仓,并正常收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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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1日日终,对于T日使用净应收ETF开立备兑仓的参与人,如T+1日ETF交收违约,则将相应数量的备兑持仓转为普通仓,并正常收取保证金。

2.4.2 普通仓的保证金

T日日终,中国结算在完成权利金交收、行权交收后,根据参与人的未平仓义务合约数量重新计算维持保证金并予以锁定。

如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大于维持保证金数量,中国结算锁定维持保证金。

如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数量,且在直接扣款后仍低于维持保证金数量的,结算参与人应于T+1日上午9:00前补足。

2.5 直接扣款

为提高ETF期权结算的处理效率,每日日终完成权利金的交收、行权交收和保证金的锁定后,当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中国结算可直接从参与人提前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款。

2.5.1扣款条件

T 日日终,根据当日行权和权利金交收以及逐日盯市结果,中国结算检查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余额,如直接扣款前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扣款条件满足。

2.5.2扣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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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条件满足后,中国结算向结算银行发送直接扣款通知,结算银行根据中国结算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扣款并反馈中国结算。

中国结算发送给银行的扣款金额为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部分,银行按照中国结算发送扣款通知中的扣款金额和结算参与人银行账户的实际金额最小值进行扣款。

扣款完成后,中国结算生成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余额和账户余额:

结算准备金余额=直接扣款前结算准备金余额+扣款金额

账户余额=结算准备金余额+保证金+ ETF行权占用资金

如直接扣款后账户余额仍不足的,中国结算根据账户余额缺口收取垫付资金利息。

2.6 出入金管理

2.6.1 基本原则

1、对于入金,中国结算收到入金申请后转发深交所,实时调整可用额度。

2、对于出金,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共同管理,只有同时满足深交所可用额度和中国结算可提款额度资金的方可办理出金。

3、如日间盯市结果显示参与人风险较大的,中国结算有权根据盯市结果调整参与人可提款额度及可用额度。

2.6.2 出入金流程

出入金的受理及处理时间为每个交易日8:30至下午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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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 入金

每个交易日,参与人可申请划入资金,资金划入实时生效。中国结算将实时余额数据转发深交所(下午15:30-17:00除外)。

参与人在16:00-17:00之间的入金不能用于交收,而是在交收完成后进行入金。

2.6.2.2 出金

1、每个交易日8:30-15:30(日间盯市期间除外),参与人可提交出金申请,中国结算和深交所将实时检查参与人可提款额度和可用额度,如参与人申请出金数量小于上述两个额度,则中国结算实时办理出金。

其中:中国结算T日可提款额度=T-1日日终保证金账户余额-T-1日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入金-出金-结算准备金最低标准;

(如果T日同时为ETF期权行权交收日,则:中国结算T日可提款额度=T-1日日终保证金账户余额-T-1日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入金-出金-结算准备金最低标准±E+2日ETF期权行权净应收应付资金-E+2日ETF现货交收锁定的资金)

深交所可用额度=T-1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T-1日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入金-出金-开仓所需保证金-买入开仓应收权利金+卖出开仓应付权利金+平仓释放保证金

(如果T日同时为ETF期权行权交收日,则:深交所可用额度=T-1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T-1日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入金-出金-开仓所需保证金+-买入开仓应收权利金+卖出开仓应付权利金平仓释 12 / 26

放保证金±E+2日ETF期权行权净应收应付资金-E+2日ETF现货交收锁定的资金)

如日间盯市结果显示参与人风险较大的,中国结算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可用额度及可提款额度。

2、每个交易日16:30前,结算参与人可提交预约提款申请,中国结算在日终交收完成后根据账户可用余额办理参与人提款。

3. 风险管理

3.1 结算参与人管理

3.1.1参与人类别

参与期权结算业务的参与人分为一般参与人和全面参与人。

一般参与人:只能为自身的客户或自营业务办理结算业务。

全面参与人:除为自身的客户或自营业务办理结算业务,也可为其他深交所会员的客户或自营业务办理结算业务。

3.1.2参与人管理

申请成为ETF期权衍生品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全面参与人标准

1)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监会和中

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2) 证监会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

3) 以现金缴纳期权结算互保金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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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已与中国结算和至少一家合资格的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

指定该银行的存款账户作为中国结算直接扣款账户;

5) 具备完善的期权交易结算内控制度和技术系统;

6) 具有合资格的期权结算业务人员;

7)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8) 中国结算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2、一般参与人标准

1)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监会和中

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2) 以现金缴纳期权结算互保金500万元;

3) 已与中国结算和至少一家合资格的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

指定该银行的存款账户作为中国结算直接扣款账户;

4) 具备完善的期权交易结算内控制度和技术系统;

5) 具有合资格的期权结算业务人员;

6)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7) 中国结算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实施持续性管理,每年对结算参与人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资格的结算参与人采取降级、取消结算参与人资格等措施。

3.2 保证金制度

3.2.1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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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期权交易中,期权开仓必须按照一定规则缴纳保证金,每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对义务方持仓投资者计收维持保证金。

2、ETF期权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

3、备兑开仓需用全额合约标的充当保证金。除备兑开仓之外的其他合约的保证金在试点初期仅限于用现金充当保证金。

4、当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有权临时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3.2.2保证金标准

3.2.2.1备兑期权保证金

对于认购期权义务方,需按100%的标的数量缴纳保证金。

3.2.2.2普通期权合约保证金

1、以个股为标的的期权

每张认购期权合约卖方保证金=合约单位×[权利金结算价+ Max(21%×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标的收盘价)];

每张认沽期权合约卖方保证金=合约单位×Min[权利金结算价+Max(19%×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2、以ETF为标的的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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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张认购期权合约卖方保证金=合约单位×[权利金结算价+ Max(15%×标的收盘价-虚值,7%×标的收盘价)];

每张认沽期权合约卖方保证金=合约单位×Min[权利金结算价+Max(15%×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3.3 日间盯市

每日 11:30,中国结算对参与人未平仓合约按最新现货价格和期权交易价格进行日间盯市。

1、如参与人上午9:00资金不足且中午盯市时资金仍不足的,中国结算向深交所发起强行平仓。

2、如日间盯市显示参与人风险较大的,中国结算有权根据盯市结果调整参与人可提款额度及交易可用额度、决定是否限制开新仓等。

3.4 交收违约处理

3.4.1 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行权交收日日终(个股期权是E+1日、ETF期权是E+2日),参与人应付标的证券不足的,构成行权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有权按如下流程处理。

1、组织进行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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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应付方发生证券交收违约情形下,采用现金结算完成行权交收。如参与人现金结算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按资金交收违约流程处理。

在现金结算价选择上,按照如下方式设立:

现金结算价=当日收盘价*(1+ a),a值个股取8%,ETF取5% 交收违约方应支付的现金=现金结算价*(净应付标的证券数量-实际履约的标的证券数量)

同时将净应付方履约的标的证券和资金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净应收方。

2、收取罚金

中国结算按照违约交收证券当日价值的0.1%计收违约金。

3、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4、将其交收违约情况记入相关诚信档案,报告监管部门。

5、暂停或终止参与人的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并提请深交所暂停其交易业务资格。

3.4.2 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行权资金交收日,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完成行权资金交收,则该结算参与人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在交收日垫付资金完成交收后有权按以下原则处理:

1、暂扣参与人行权所得的净应收证券

中国结算开立ETF期权待清偿证券账户,用于存放由于行权资金 17 / 26

不足向结算参与人暂不交付的证券。

中国结算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申报向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暂不交付与不足资金 100%(按当日收盘价计算)对应的应收证券。违约结算参与人未申报暂不交付证券种类、数量及对应证券账户或申报暂不交付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按违约参与人应收证券价值由大到小确定暂不交付证券种类,按应收证券数量由大到小确定暂不交付证券账户。如暂不交付证券价值不足的,中国结算有权就差额部分按证券价值由大到小原则从违约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内扣取。

对于投资者对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参与人垫资完成交收的,中国结算可根据参与人的申请将投资者净应收证券划至参与人开立的待处置账户,由参与人予以处置。中国结算也可根据参与人申请返还投资者暂扣的证券。

交收违约次一交易日,违约结算参与人如补足违约资金(含利息和违约金),中国结算日终在计收利息和罚金后退还结算参与人的暂不交付证券。如未完全补足,则不予退还。

交收违约后两个交易日起,中国结算可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卖出暂不交付证券,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包括违约交收资金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对于多余证券,中国结算退还结算参与人,仍有不足的,中国结算向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继续追索。

2、收取利息及罚金

中国结算在垫付资金后从交收日开始向结算参与人计收利息,并 18 / 26

按违约金额的0.1%按天计收违约金。

3、动用该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存放的其他自有资金弥补违约资金。

4、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5、将其交收违约情况记入相关诚信档案,报告监管部门。

6、暂停或终止参与人的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并提请深交所暂停其交易业务资格。

3.5 强行平仓

在采用分级结算的情形下,如投资者保证金不足,首先由结算参与人根据投资者资金状况进行实时盯市并办理平仓。如参与人没有及时办理平仓,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将根据参与人资金情况进行强行平仓。

3.5.1强行平仓情形

当结算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形时,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有权启动强行平仓:

1、结算参与人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持仓超过限额。

3、因违规、违约被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要求强行平仓。

4、深交所或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3.5.2强行平仓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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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参与人执行

参与人T日日终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深交所或中国结算通知相关参与人。参与人应在T+1日上午补足所欠资金,或者在T+1日上午自行或通知相关投资者进行平仓处理。因出现保证金不足而被要求平仓的参与人,在其保证金补足前禁止开新仓。

3.5.2.2强行平仓

1、强行平仓原则

? 首先办理超仓的强平,再办理保证金不足的强平;

? 无论是超仓的强平,还是保证金不足的强平,均按如下逻辑办

理。

2、强行平仓顺序

自营业务保证金不足: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后结算参与人空头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根据结算参与人自营账户内该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选取账户对该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自营业务的保证金足额。

经纪业务保证金不足: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后空头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照该结算参与人该合约所有客户持仓比例分配。

3.6 结算互保金制度

ETF期权实行结算参与人互保金制度。结算互保金是指由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参与人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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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为基础结算互保金和变动结算互保金。

3.6.1基础结算互保金的收取

基础结算互保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参与ETF期权结算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互保金数额。

基础结算互保金全面结算参与人1000万,一般结算参与人500万,结算参与人须以现金形式缴纳。

3.6.2 变动结算互保金的收取

中国结算以每季度首个交易日确定的本季度全市场的结算互保金基数为依据,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业务量比例计算本季度其应当分担的变动结算互保金数额。

结算结算参与人本季度应当分担的结算互保金=结算互保金基数×(20%×该结算参与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全市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结算参与人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全市场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结算互保金的收取时间以及结算互保金基数,并有权提高个别结算参与人应当缴纳的结算互保金金额。

3.6.3 结算互保金的使用

结算参与人发生违约且未在规定时间补足保证金的情况下,中国结算有权使用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互保金用于弥补交收透支,不足部分再按照比例使用其他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互保金。

其他结算参与人分摊比例为其结算互保金余额占当前未使用结 21 / 26

算互保金总额之比。

结算参与人结算互保金动用后应于次日补足,未及时补足的,本公司有权从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扣划,并对结算参与人进行违规记录。

3.7 风险警示制度

结算参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结算有权对其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1、日终结算并直接扣款后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余额仍不足200万;

2、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次一交易日9:00前补足;

3、自营或者经纪业务的保证金占用比例达到90%以上;

4、结算参与人未及时对证券处置账户内证券进行处置并返还;

5、结算参与人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次一交易日上午11:30前)补足或自行平仓;

6、结算参与人行权交收时发生证券交收违约;

7、结算参与人行权交收时发生资金交收违约;

8、结算参与人结算互保金被动用未及时补足;

9、深交所及中国结算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结算参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中国结算将视情况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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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算参与人报告情况;

2、约见谈话;

3、书面警示;

4、将违规情况记入相关诚信档案,报告监管部门;

5、暂停ETF期权结算业务资格;

6、提请深交所暂停ETF期权交易业务资格;

7、其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4 期权交易收费(测试用) 收费项目

经手费

ETF期权:每张合约2元,双边收取

个股期权:每张合约0.45元,双边收取

交易结算费

ETF期权:每张合约0.3元,双边收取

个股期权:每张合约0.9元,双边收取

行权结算费

ETF期权:每张合约0.6元,双边收取

个股期权:股票面额的0.5‰,向收券方收取

行权过户费

ETF期权:无 收费标准 个股期权:每张合约3元,双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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