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大包合同

出租车大包合同

甲方(承包方):              证号:                  

乙方(被承包方):              证号:                  

1、甲方将其所属      公司的AT           型出租车全天承包给乙方。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没有该车的转让、抵押和处分的权利。

2、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租金元整,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否则每逾期三天须交纳滞纳金       元整,逾期       天,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从押金中扣除应当交纳的租金及滞纳金后,按违约处理。

3、乙方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       元整(此合同不作收取押金凭证)。

4、乙方接车前,甲方应负责将车按照乙方的要求整修一遍,保证车况良好,直到乙方满意为止,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按照接车时的要求将车整修一遍,经甲方验收车况良好后,将车退还甲方。

5、承包期内,此出租车的维修、保养有乙方全部负担。因乙方维修、保养、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停运、扣车、罚款等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担,且乙方应按时照常交纳租金;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负担,与乙方无关,所误时间乙方不交租金。

6、承包期内,此出租车所有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公司管理费均由乙方缴纳,因拖欠费用造成的停运、扣车、罚款等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担,且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从押金内扣除相应费用后,按违约处理。

7、乙方出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从业手续。承包期内,乙方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及其出租车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否则后果自负,与甲方无关。

8、承包期内,乙方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乙方负担处理(保险公司理赔费用与实际损失差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负);出现较大事故后,车辆虽经维修,但仍造成车价非常明显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这部分车价损失。

9、乙方在承包期内若发生车辆丢失或其它因素造成车辆报废,应照价赔偿,此车估价为适时市场行情价格(            )。合同期满后,车辆、随车物品及证件经双方验收,车况良好、无损坏、丢失、有效(否则须照价赔偿)后,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押金,但双方需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是否续合同。

10、此合同期限为个月(从         日至        日)。在此期内,双方均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每一项,任何单方均不得违约,在此期间,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每一项,乙方不得违约,如违约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1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如需卖车,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

12、因电子警察信息反馈比较慢,所以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应收取乙方违章押金元整,此押金若出租公司已收取,则甲方不应重复收取个月后经查若乙方有违章,在乙方处理后,甲方(或公司)将此押金全额退还乙方。

13、每月7号之前付当月租金4500元整。

14、此合同一式两份,凭身份自愿签字后生效。

     方:                                 方:

签字日期:         

以下身份自己填写:

1、接车日期:          日;   2、乙方交租金日期为每         

 

第二篇:出租车大包合同好

汽车租赁合同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出租人: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80元/天,月付(每月1号付款)。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附件

出租车大包合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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