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

被告:姓名: (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违约金×××元/天。(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 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房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应于 年 月 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合法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并且被告房屋至今未竣工,导致至今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房屋并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立即交付房屋并赔偿原告无法收房造成的损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原告及该小区其他业主采取上访等方式仍然无法解决此纠纷,被告无限期迟延履行合同之义务,原告请求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一、本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 份。(每份证据附三份)合同及其他

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具状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市××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答辩人:××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被答辩人:××市××经营部,地址:××市××镇××铺,负责人:××,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

一、在送货单上收货签章的并非答辩人,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买卖关系,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一栏上签名分别是“××”、“××”“××”等人,经查,答辩人公司内并无与其同名的员工;而且在“公司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方形的“××厂收货章”,而答辩人公司的收货章一直都是圆形的,答辩人从未启用过方形的收货章,因此答辩人并没有收到过被答辩人的货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货款。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答辩人并不完全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数额有错误。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送货单有很大一部分(共计106717.1元)并非归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业,经查询“××有限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物的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在送货

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利,答辩人不需要向被答辩人支付该部分货款。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被答辩人送货单上的重量与答辩人实际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别的(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注),因此计算货物的金额应该以答辩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重量来计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数额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货单,而是热处理单据(数额共计8344.8元),这部分单据是因为答辩人将钢材送到被答辩人处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

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请求的总金额218103元,应当减去属于“××有限公司”的送货单货款106717.1元,还应减去热处理的加工费用8344.8元及实际送货的差额,答辩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货款95857.98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交易。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有一部分货物不属于被答辩人的,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除去以上两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厂

××厂

二零××年××月××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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