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设计合同样本

北京XXX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暨委托UI设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当事人订立,并于                            日签订:

甲方:上海XXX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XXX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系统客户端的部分UI设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  UI设计服务是指北京XXX有限公司因受客户委托向该客户提供的系统UI设计一种收费服务(以下称“服务”),服务说明参见合同及其附件。

2、  服务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平等、诚信”的原则,就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本合同中进行的有关约定。

第二条  UI界面设计步骤

1、  甲方应将UI设计涉及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图片等)收集完整,并列出自己对网站总体要求与建设效果等书面要求交予乙方,乙方签收后按此执行。

2、  乙方根据甲方UI界面设计设想核算UI界面设计具体涉及的服务项目及金额,并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对此审核,如甲方对此无疑义则予以书面确认,否则由双方再行协商。

3、  自收到甲方交纳70%网站制作首款费用之日起,乙方开始制作网站,并于      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毕。(其中不包含甲方修改意见以及确认所需日期和国家工信部备案所需日期。)

4、  在UI界面设计过程中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进行UI界面设计进程的沟通。

5、  UI界面设计基本完成后,乙方应上传到乙方公司的服务器上请甲方确认,并根据甲方意见进行修改。

6、  甲方根据验收标准在书面确认制作的网站已经达到甲方的要求后,验收完毕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30% 款项汇至乙方银行帐户,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乙方公司,但甲方将剩余款项汇入乙方银行帐户的,自该汇入之日起视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之义务履行完毕。

7、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研究开发人员在此期间之内严格保守该研发项目的技术情况和资料,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可擅自传递、转载所有相关资料给第三方;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研发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在本合同有效期结束,项目资料全部提交,委托人签收后,研发人员必须销毁留存的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与文件;在本合同有效期结束,研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条款,对于该研发项目内容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可透漏给第三方;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研发人员将承担相应的。

第三条:服务内容及费用

甲方同意接受以下由乙方提供的UI界面设计有偿服务内容: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4.1、        合同如果甲方提交的信息中包含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共道德准则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乙方有权拒绝收录,但乙方应将拒绝收录的内容书面通知甲方。

验收标准为:

1、  页面是否按甲方需求进行设计。

2、  各链接是否准确有效。

3、  文字内容是否正确(以客户提供的电子文档为准)。

4、  是否完成功能模块设计,各功能模块运行是否正常。

4.2、        如有其他未能解决的问题,可与乙方服务投诉部联系协调解决。

4.3、        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后2 日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前述费用,乙方有权利拒绝向甲方提供合同中规定服务。

4.4、        为确保甲方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UI界面设计服务确认函(需要明确确认函的目的)

4.5、        甲方在服务期间若需要变动网站网页设计风格或者针对数据库表结构进行增加或变动等新的UI界面设计服务内容,需签订新的合约,并对有关事项另行约定。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应照UI界面设计服务合同及服务条款向甲方提供有关服务,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进行解释说明并及时解决。

5.2、乙方应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的UI界面设计服务报价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5.3、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UI界面设计服务确认函,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UI界面设计服务确认函。

5.4、乙方不得将甲方为UI界面设计需要所提供给乙方的任何文字、图片等资料及有关信息作为其他用途使用,或因任何目的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该等使用或提供使用经由甲方书面授权同意的除外。若有违反,乙方须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5、在网站使用过程中,甲方可就任何非因甲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所产生的网络技术问题向乙方提出投诉或咨询,乙方必须及时给予反馈并于接到投诉电话之时起24小时内解决问题。

第六条:保密义务

任何乙方必须对另一方所获取的任何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进行披露,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修改条款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履行,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的另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

本合同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因本合同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完整意思表示,取代先前所有讨论、协商及合同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约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5、  因履行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相关仲裁机构。

6、  本合同由双方之正式授权代表于                         日在上海   签署

甲方:上海XXX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XXX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0号

电话:                                   电话:086-010-12345678

盖章:                                   盖章:     
                                                                                       

 北京XXX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商银万寿路支行           帐号:8888 8888 8888 8888

上海XXX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地支行           帐号:6222 0210 0106 6929 685

 

第二篇:设计合同样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接建车间 工程地点: 新北区电子工业园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发包人:_常州市诚利电子有限公司 设计人:江苏中信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___2011.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 常州市诚利电子有限公司

设计人:

江苏中信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夏柽叶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接建车间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新北区电子工业园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本工程为常州市诚利电子有限公司接建车间,为64.24mX12m,三层现浇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2105.24平方米(按实际出图面积为准),设计内容包含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文本(规划总平面图,单体效果图,方案设计说明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施工图 。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项目批文、电子红线图文档、地质勘探报告等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及建筑、结构、水、电施工图各八套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2.8 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0.8 万元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 建筑设计方案文本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 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

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买际损失的_______。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常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四 份,发包人 三 份,设计人 一 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常州市诚利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中信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