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省外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

编号: NO.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

毕业生省外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省外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

 

第二篇:毕业生省外就业协议书录入说明

毕业生省外就业协议书录入说明

一、单位是否可以接收户口和档案?

有以下几种情况:(1)单位明确不接收户口和档案;(2)户口和档案申请手续正在办理中,无法确定是否能够接收;(3)明确不接收户口,只接收档案;(4)户口和档案都可以接收,但是不通过工作的单位接收,而是由第三方托管(一般是单位所在城市人才中心);(5)户口和档案都可以直接接收;(6)接收户口,但单位不直接接收档案,而由当地人才市场接收档案。

二、根据以上几种情况对具体录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说明:

I、上述第(1)、(2)、(3)种情况,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都不可录入。其中第(2)种情况得到单位确认可以接收后才可录入,第(3)种情况须持协议书到就业指导中心将档案转寄地址录入;针对以上三种情况后续如有政策学校将及时公布,请毕业生及时关注学校及学院通知。

II、上述第(4)、(5)、(6)种情况可以直接录入协议书,其中,第(4)种情况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并最终确定“单位名称”与“单位所在地”,确定录入工作单位或是托管单位信息;第(6)种情况,毕业生在录入时,“档案转寄详细地址”一栏务必填写当地人才市场的信息。录入方法为:

1、“编号”:录入你所持协议书的编号即可。

2、“单位名称”:是指毕业派遣时,报到证上打印的派遣去向名称,是毕业生就业报到、办理落户等必需材料,故该处必须为规范名称,即与单位公章名称相同,不可使用简称、别称等不规范的名称。

3、“单位所在地”:该处为学校公安处打印户口迁移证的重要依据,应与毕业生将来落户地址一致,录入时必须具体到区,否则无法打印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应用余人单位充分沟通,确认后再录入。

4、“单位性质与单位经济类型”:在录入之前必须与用人单位沟通,确定具体类型,再进行录入,切勿出现错误。

5、“上级主管部门”:若用人单位无用人自主权,有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则在该字段内录入主管部门的信息,若用人单位本身有用人自主权,无主管部门,该字段内录入用人单位的信息。

6、“联系人与联系电话”:若用人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有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则在该字段内录入主管部门的信息,若用人单位本身有用人自主权,无主管部门,该字段内可录入用人单位的信息。

7、“单位隶属部门”:按照网站上的提示直接录入。

8、“通讯地址”:录入用人单位的详细通讯地址。

9、“联系人、联系电话与邮编”:全部录入用人单位的相应信息,可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信息重复。

10、“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该处为毕业生离校后,个人档案的接收地址,毕业生必须录入详细规范,否则将影响毕业生档案的转寄安全,地址、单位和部门

三者不可重复。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