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协议离婚步骤

  ()申请

  申请是当事人将其离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则因城市和农村的划分面有所区别,一般说来:婚姻登记管理在城市必须集中到城区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农村也要集中到县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的同时,还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份标准的离婚协议书上除必须写明双方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法和期限、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财产(包括象中物品、金钱和债权等)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等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协议离婚的特殊规定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规定:

  不能协议离婚。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一方必须持有中国户籍,且在中国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由原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由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国 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

  二、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1、涉外华侨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一方为华侨,一方为中国公民,双方必须到中国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华侨所持的身份证应是我驻该国使领馆发的本人护照。双方均为华侨的,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双方均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双方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国的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国内登记机关提交意见,由国内登记机关审查并登记。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

  2、港澳、台湾和内地公民协议离婚规定

  双方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港澳同胞必须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双方这港澳同胞,原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还可以来内地办理离婚登记。

  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协议离婚规定:均应诉讼离婚。

  四、我国驻外人员协议离婚的规定

  可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并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由该机关审查。授权委托书和意见书应经驻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五、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规定

  首先,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现役军人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离婚,军人一方需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六、正在接受劳动教养者办理协议离婚的规定

  被劳教者可通过“所外执行”,与另一方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办理完毕,应该立即返回劳教场所。

  七、犯人协议离婚的规定

  对于已决犯,本人可以委托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在该登记机关办理。接受委托书和意见书可由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经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证明。对于未决犯,本人要求在未执行死刑前协议离婚的,可以准许。一方被监禁或夫妻双方都被监禁,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被监禁方提出离婚的,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均被监禁或被劳教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役军人被判处徒刑,停止军籍,其配偶提出离婚,仍然需该军人及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的意见,如该军人不同意,但其政治机关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协议离婚流程和材料准备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协议离婚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协议离婚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协议离婚的结果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为单身状态;

  2、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因离婚协议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需起诉到法院解决。

  备注:1、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2、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

 

第二篇:协议离婚问题

协议离婚问题

协议离婚或许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最佳离婚方式之一,它具有简洁高效、不伤和气及成本低廉等优势。可是,这种方式固有的欠严谨性往往导致协议后双方因为理解不一致或者协议本身的缺陷而再起纠葛。一般而言,协议离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防止对方借协议之名行取证之实

有时候,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假意协议,通过签订书面材料或者录音的方式收集对其有利而尚未被掌握的证据,尤其是财产方面的证据。所以,在谈判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更不要轻易签署书面材料。

二、防止对方借协议之名而拖延时间

某些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会借协议谈判之名,拖延时间,最终并无真正协议离婚的意思。多数情况下,他们因为暂时缺乏证据或等待特定期限来临甚至隐藏、转移财产。

三、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虚假承诺

对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而做出让当事人看起来非常合适的“让步”,甚至承诺补偿巨额财物;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其根本无法兑现承诺。

四、用莫须有的过错行为吓唬对方

一方有了婚外性行为之后,对方可能以此要挟,主张其有过错,应当“净身出户”。只要您没有同居或,对此可以不予理睬。

五、通过协议掩盖转移财产之实

一方将转移或隐藏之后,企图通过协议将该违法行为合法化:约定不再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等。此时,在协议中应当加上一句: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则放弃应得份额。

六、混淆离婚协议生效时间

离婚协议并非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一般而言,离婚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没有离婚,该协议当然无效。但是,这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证明。

七、离婚协议书形式要件残缺

离婚协议一般包括:标题、抬头、正文、签字页、日期等。其中,抬头中的双方当事人信息、正文和签字是必备要件,不能缺失。

八、离婚协议书实质要件缺失

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问题约定、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生效时间、签字及日期。这些内容一般为婚姻登记机关所明确要求。

九、涉及人身的约定可能无效

一般情况下,涉及人身但不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该约定有效;反之协议无效,比如,约定一方则赔偿对方100万元,这样的约定无效。

十、涉外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到场

涉外协议离婚,一般需要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如果离婚协议用于国外离婚,注意要求起草协议的律师将协议翻译成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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