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利于甲方

股权代持协议书(利于甲方)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

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

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 月甲方: 乙方: 日

 

第二篇:股权代持协议(参考版)

股权代持协议书

甲方(隐名股东):

乙方(显名股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入股成都吾时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公司股份概况

目标公司 2013 年 月 日成立。注册地址: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万 元,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

为: 、 、 。乙方作为该目标公司股东,按目标公司章程实缴出资 元,出资方式为 ,占目标公司 %的股权,其中甲方一实际出资 %股权、甲方二实际出资 %股权、甲方三实际出资 %股权,均由乙方代为持有。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以实际出资为限,根据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2 甲方应按出资比例享有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

2.3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2.4如目标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优先按实际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目标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股权份额的股东同意。甲方通过增资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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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2.5 在特别情况或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代为收受因代持甲方股权所产生的任何收益,但应在获得该等收益后3日内将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

3.2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应取得甲方同意,从甲方实际出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3.3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甲方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3.4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甲方实际出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3.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甲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第四条 股权转让

4.1 目标公司实际出资股东之间可以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4.2 如实际出资股东向实际出资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实际出资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实际出资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3 经其他实际出资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4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4.5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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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密

5.1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份数

7.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第 3 页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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