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代持股基本情况

1、甲方拥有公司 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万元,甲

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上述股份交由乙方代为持股;并 在 公司的工商股东登记中将乙方的变更为代持股份的所有人;乙方

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并变更为代持股份的所有人;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

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

于股息和红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

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

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份为限,根据章

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

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

按出资比例享有;

3、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

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代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

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

利;

2、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

名登记;

3、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份产生的收益、所得或收入,应当在收到该收益、

所得或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4、在代持股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份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

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

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四、代持股份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五、代持股份的转让

1、在代持股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3、因代持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 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代持股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章程&股份代持协议书

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科技开发及技术支持,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网站设计及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通信系统开发集成,技术培训等。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第六条 全体股东约定如下:认缴出资额根据公司经营需求,在20##年4月8日前分次缴纳,出资方式以货币、知识产权为主,实物等为辅。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壹佰万元;

(13)对股东向股东外的转让股份做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做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自比例或者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有效。

特别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届执行董事:XX。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3)决定冻死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并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届满可连任,本期监事:XX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为:XXXXX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X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可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自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本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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