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构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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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制定

第1页 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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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1#厂房

2.工程地点:

3.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包括预埋件、钢柱、钢梁、钢支撑系统、檩条、及屋面板、保温棉、墙面板等)。

不包括(土建、水、电、门、窗、落水管、防火涂料等工程)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工程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为砼柱预埋铁件完成后,且现场具备吊装施工条件的日期算起至竣工日期为工程初步验收合格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总承包,按照设计图纸及材料说明所约定内容一次性包干,包括管理费用等全部费用。

2.本工程合同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肆佰陆拾捌万伍仟玖佰零陆元整.¥4685906.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招标说明书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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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 承包人(盖章):福建天重钢结构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号:

日 期:2012 -11-27 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号:

名 称: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日 期: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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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省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2.1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其他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福建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

(2)其它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建设部、福建省、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参照其它类似工程相应标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贰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图纸为发包人机密资料,禁止外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__监理工程师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监督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除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监督工作以外的职权均需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师

职权:负责工程质量及进度监督工作。

第4页 共13页 规范规定采用确认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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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6、项目经理

姓名:_ 职务: 项目经理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经理人,否则视为违约。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一周。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口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一周。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天提供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一周办好有关批

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现场交验确认。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组织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①开工前3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②开工后承包人应在每月28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完成施工工程量统计报表(工程统计截止每月28日)和下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③工程完工时提交完工报告书,遇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告。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按国家及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的要求和规定,自费承担此项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并提供方便。没约定的按通用条款9.1(3)款规定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第5页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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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通用条款9.1

(5)款规定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①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竣工移交证书日期止,承包人应对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成果、工程材料等的保护负完全责任,这种保护的责任应随竣工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发包人。②在承包人施工期间,如果承包人所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成果、工程材料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必须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③在承包人施工期间,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其责任以外的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成果、工程材料造成损坏。承包人应对其在进行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④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和污水,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做妥善安排。因承包人违反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搭设的临时设施全部拆除等所有由承包人发生建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必要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伤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②承包人应以满足施工进度为前提,迅速而有序地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并应承担提供全部试验、试样及检测的费用。当承包人必须开展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试验、试样、检测工作不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检测工作,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施工排水设施,生活、施工垃圾等处置应妥当,施工材料等应妥善存放,并设有防雨、防风等措施。 ④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⑤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筑垃圾,清理出场并打扫干净,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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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开工前2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严格按此组织计划进行现场施工);

(2)开工后承包人应在每月28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完成施工工程量统计报表(工程统计截止每月28日)和下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相关文件后三天内审定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无确认视为同意执行。

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0、工期延误

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的顺延理由造成停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并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3.2条进行签证确认,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工期顺延。通用条款13.1条第(4)项所指的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实际影响原排定的工期进度计划。

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实现,经工程师确认实际工程进度滞后总体工程总计划进度2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遇到外界干扰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停工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确认文件,工期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除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当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重新检验时(重新剥离或破坏性实验),承办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检验合格的,工期顺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检验不合格的,工期不顺延,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2、工程试车

12.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法律、法规。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合同价款及调整

1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价格合同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 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化;②. 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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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③. 按合同工期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④. 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改变既定的施工组织、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导致费用(包括技术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等)增加的。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其风险范围内的所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变更部分的价格确认按照投标报价预算时的分项子目价格进行按优惠比例调整。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1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1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为20%。

15、工程量确认

16、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6.1本工程合同签订3日内预付款20%,(三层)钢柱、梁进场后3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30%,主钢架安装完后3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20%,檩条进场后3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10%,彩钢板进场后3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10%,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工程总造价7%,余下的3 %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款项。保修期一年后。(监理和业主审批时间不超过3天)

七、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

1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1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①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达到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招标文件所约定内容,包括材料品牌及性能的要求,并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材料设备的质保资料,经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后使用;②主要材有造价已全部计入在固定单价内,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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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应按照投标报价时的所报材料品牌验收,否则算违约;③其它工程材料,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1)设计变更;(2)发包人、监理单位的修改通知。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9、竣工验收

19.1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①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通过各项工程的检查、验收;

②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 ③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9.2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免

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一式贰份。

19.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认可的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0、违约

2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

2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赔偿由于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其损失费按每延迟1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300元人民币累计计取;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条件返修至约定的质量

标准,并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承包人保证在 日历天的工期如期完工,并移交整个工

程。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若违反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约定或投标承诺等

均视为违约,发包人保留追究违约责任及处罚的权利。

21、争议

21.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采取(2)方式解决

(1)双方协商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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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工程分包

2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钢结构部分

分包施工单位为: \

23、不可抗力

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4、保险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_按相关规定投保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的财产安全保险及施工人员安全的人身保险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发生意外,一切由承包人负责。

25、担保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26、合同份数

2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

27、补充条款

27.1施工管理人员约定

(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如需调配本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2)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及进度,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为本工程配备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每天到现场办公,夜间施工时应保持联系渠道的畅通,及时到场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工程开工后,项目经理请假需经得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27.2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承包人应制定详细完整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人力、设备和资金准备投入情况以及履约困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有关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现安全无事故、质量第一流、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目标。

(3)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特别注意做好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措施并付诸实施。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地方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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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确保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4) 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若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到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一次未达标,承包人按每次不少于0.05万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做好本工程的保修工作,若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时间,发包人可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直接扣减,而且维修质量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27.3 合同变更和解除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

(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3)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5日内不纠正的。

27.4补充条款

1、承包人应与发包人选定的土建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办理的相关施工手续及证件,#b@2所需费用按各自的合同造价分摊;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土建施工企业配合关系,有关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由发包人承担。

2、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的执行合同,发包人可配合承包人为办理报建手续签定补充合同, 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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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厦门市锐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厦门市锐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钢结构工程,(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范围内钢结构主体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保修期为一年。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主体钢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约定: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扣除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国家规定的工程合同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现任。

四、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万元(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1)工程竣工日起一年后无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退还全部工程质量保修金 。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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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2、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

发包人(盖章):厦门市锐泓电子科技承包人(盖章):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

有限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20xx年8 月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日 期:2011 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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