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SG22113—2010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20 - - 发布 20 - - 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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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3 1 范围 ..........................................................................................................................................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4 3 术语和定义 ............................................................................................................................. 4 4 职责 .......................................................................................................................................... 4 5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 5 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 5 7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 7 8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 8 9 检查与考核 ............................................................................................................................. 8

前 言

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连接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依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对于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用电行为、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秦华、曹重、钟林、雷鸣、陈超、方毅、叶慧萍、张喜树、陈宇峰、凌焕彬

各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检查和考核,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供用电合同管理:指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档案管理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3.2 供用电合同签订:指供用电合同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和盖章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4 职责

4.1 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供用电合同管理职责。

4.1.1 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制订全网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制订和发布全网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对全网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2 各省公司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制订本省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制订和发布本省供用电合同范本;参与重大供用电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对本省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3 各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开展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4.2 各级法律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5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5.1 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可分为:

5.1.1 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上(含6kV)的高压供电客户。

5.1.2 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除居民生活用电外供电电压为220/380 V低压供电客户。

5.1.3 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的高、低压供电客户。

5.1.4 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V的执行单一居民生活电价的居民客户。

5.1.5 趸售电合同:适用于趸购转售电客户。

5.1.6 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方)向第三方(被转供方)供电的情况。

5.2 供用电合同的参考文本(见附录)由南方电网公司制定。各省公司在参考文本的基础上制定各省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统一范本(趸售电合同可参照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的格式制定)。

5.3 供用电双方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自备电源协议、补充协议等应约定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4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5.5 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可采用背书形式签订。

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6.1 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正式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6.2 签订合同前,供电企业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保证客户主体的合法性。

6.3 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严格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范本,必须特殊约定的内容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合同范本中需填写的空格必须填写完整,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划掉。

6.4 供电企业应实行合同审核和审批制度,在正式签约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批。

6.5 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供用电合同,由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约。

6.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应纳入业扩流程进行管理,业扩流程应在适当环节启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对合同签订的各个环节进行时限控制,严格按照时限办理,确保在送电前完成与客户的签订确认工作。具体时限由各省公司规定。

6.7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正式供电立户,但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供电企业应与客户补签供用电合同。

6.8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范:

6.8.1 合同的生效

6.8.1.1 客户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和客户合同章(或公章)后才能生效。

6.8.1.2 客户属个人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客户本人签字后才能生效。

6.8.2 供用电合同签订时,必须加盖骑缝章。

6.8.3 供用电合同中客户名称必须与客户报装登记名称、客户有效的身份证明名称相一致。

6.8.4 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签约人必须是:

6.8.4.1 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6.8.4.2 属个人的,由该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提交供电企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6.8.5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不能涂改。

6.8.6 供用电合同中有关于免除或者限制客户责任条款的,供电企业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如字体加大加粗、加下划线等)提请客户注意,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7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

7.1 供用电合同生效后,供电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同时督促客户严格履行合同。

7.2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与客户协商;协商不成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7.3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其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7.4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一般为高压三年、低压五年,临时用电一般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装表临时用电可放宽至三年)。各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有效期。

7.5 供用电合同到期,且客户继续用电的,供电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与客户续签供用电合同:

7.5.1 合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

7.5.2 合同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7.5.3 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提出重签,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

8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8.1 供用电合同管理应纳入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中,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8.2 供用电合同文本、附件等文书资料,应作为客户档案资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3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应由供电企业专人负责保管,并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8.4 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5 供电企业的营销稽查部门负责对供电企业自身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9 检查与考核

9.1 上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9.2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9.2.1 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9.2.2 在供用电合同生效前,向客户正式供电的;

9.2.3 无正当理由延误合同签订,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

9.2.4 丢失合同文本的原件和相关文件原件的;

9.2.5 未按规定取得授权或超越授权签约的;

9.2.6 发生合同纠纷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重要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的;

9.2.7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与客户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接受贿赂的;

9.2.8 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篇: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用电企业和电力客户(除零散居民采用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9xx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xx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令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部8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 3 总则

3.1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必须认真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

3.2 公司在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修改、保管和履行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3.3 供用电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应在装表接电前签订。

3.4 各类用电企业、电力客户(除零散居民采用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均必须依法与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凡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与公司无供用电关系,公司有权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凡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5 《供用电合同》对于公司和电力客户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职责

4.1 营销部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 负责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起草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并起草各类《供用电合同》的标准文本。

b) 及时了解公司和电力客户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意见。

c) 负责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d) 督促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e) 对特殊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进行起草并组织会审等。

f) 特殊重要客户包括:1、受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客户;2、跨供电营业区供电的高压电力客户;3、非正弦负荷、冲击性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特殊负荷,总容量超过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客户;4、并网地方电厂和并网自备电厂。

4.2 政法部是《供用电合同》的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 负责《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审核。

b) 对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进行协调管理。

c) 负责《供用电合同》授权签约人资格培训、审查、认定工作。

d) 督促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e) 参与特殊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

4.3 调度所是《供用电合同》部分附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 配合营销部起草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和起草《双电源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的标准文本。

b) 负责与客户签订《双电源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等。 c) 参与特殊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会审。

d) 负责管辖专业的合同相关条款的执行和实施,确保供用电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配网的可靠、安全和经济。

4.4 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用电检查班是《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保存、执行等日常工作执行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 根据客户性质,按合同文本内容与电力客户协商拟订《供用电合同》,并打印合同文本提交客户、合同授权签约人签字盖章。

b) 负责履行《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职责并督促检查用电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的违约行为负责及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c) 负责《供用电合同》的保管。

d) 负责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营销部汇报。

4.5 合同制作人工作职责为:

a) 采用营销业务系统SG186中“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和“供用电合同管理”两大业务模块,根据客户情况,选择相应的合同标准文本制作《供用电合同》主体文本。

b) 采用营销业务系统SG186中“电费收缴及营销账务管理”业务模块制作《电费结算协议》。

c) 须对合同及相关附件中客户信息的正确性、一致性、唯一性负责。

d) 须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岗位合同制作的时效性负责。

e) 负责向合同审核人员及时传递合同初稿及附件。

f) 负责按照审核意见制作及修改《供用电合同》及其附件。

4.6 合同审核人工作职责为:

a) 根据规定对合同认真审核,对合同的正确性、时效性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 b) 根据合同流程管理规定负责向下一岗位人员及时传递本岗位的审核意见。 c) 负责监督本岗位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d) 各级审核人员只能够签署合同审核意见,不得修改合同条款。

4.5 合同签约人工作职责为:根据规定对合同进行最终审定,对合同的合法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

5 管理的内容与办法

5.1 《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双方必需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5.2 各类《供用电合同》适用于高压用户、低压非居民用户、低压居民用户和临时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生成、修改及审核实行计算机管理,合同文本采用格式化形式。

5.3 供用电双方签订的合同正副本、合同附件文书均为有效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本、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5.4 供用电合同的分类:《供用电合同》应根据供电方式、用电需求等因素进行分类,并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我司实际情况考虑不同客户的特点,将《供用电合同》分为:《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须知》和《临时供用电合同》。合同附件一般包括:《转供电协议》、《电量购销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双电源协议》、《自备电源协议》、《并网协议》等。

5.5 供用电合同管理流程

5.5.1 《供用电合同》应在正式供电前或变更用电时,根据客户用电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进行签订。

5.5.2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营销业务系统流程化管理,实现全过程无笔化的现代化管理目标。流程的优化必须遵循职责明确、提高效率和依法经营的指导思想。合同管理流程一般分为:合同起草及修改、合同审核、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合同归档、合同保管、合同履行及违约处理等。

5.5.3 低压供用电合同及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所服务班、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和修改,高压供用电合同及高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营销部用电检查负责起草和修改。合同起草应当采用营销业务系统SG186中“供用电合同管理”业务模块的“合同起草”流程。

5.5.4 合同审核权限规定

5.5.4.1 合同容量在20KW以下的低压供用电合同及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所营销班班长或配电部装表班班长审批。

5.5.4.2 合同容量在20KW以上的低压供用电合同及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所营销班班长或配电部装表班班长审核,由供电所所长或营销部副主任审批。

5.5.4.3 10KV专用变用户供用电电合同及临时供用电合同由营销部用电检查班班长、合同专责审核,由营销部副主任审批。

5.5.4.4 10KV专线用户供用电电合同由营销部合同专责、营销部副主任、政法部法律顾问审核,由营销部主任审批。

5.5.4.5 35KV专线用户供用电电合同由营销部合同专责、营销部副主任、生计部主任、营销部主任、政法部法律顾问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5.4.6 110KV及以上用户供用电电合同由营销部合同专责、营销部副主任、生计部主任、营销部主任、政法部法律顾问、省公司合同专责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5.4.7 高危用户供用电电合同由营销部合同专责、营销部副主任、生计部主任、营销部主任、政法部法律顾问、安监部主任、省公司合同专责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5.5 合同经内部审核制作后应及时与客户协商,双方协商后的修改意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供用电双方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意见形成后,由合同制作人员对合同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文本。

5.5.6 低压供电电合同由供电所服务班或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签订,高压供电电合同由营销部用电检查班负责签订。

5.5.7 合同经双方协商修改后形成的文本,经合同签约人审定后,供用电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5.5.8 低压供电电合同由供电所服务班或客户服务中心归档,高压供电电合同由客户服务中心归档。

5.5.9 《供用电合同》及附件材料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分别执一份,副本份数视实际需要确定。合同正本一般应保存在营业档案内,合同副本一般应保存于用电检查管理部门。

5.5.10 《供用电合同》及附件的文本材料,应在供电所或客户服务中心建档管理,妥善保管,同时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实现《供用电合同》管理科学化。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对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5.5.11 合同的起草及修改、审核、审批、签订及归档等流程作业时限必须符合业扩流程规定的时限要求,并在送电前与用电方签字、盖章生效。

5.6 供用电合同内容要求

5.6.1 起草和签订供电电合同的文件依据:

a) 客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b) 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书;

c) 公司批复的供电方案;

d) 客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e)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

f) 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g) 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5.6.2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

a)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性质;

b) 供电方式、计量方式、用电类别和电费结算方式;

c) 供电设施产权及维护责任划分;

d) 其他有关安全供用电事项:《双电源协议》、《电力调度协议》等内容; e) 违约责任及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5.6.3 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其他要求

5.6.3.1 供电方式部分

5.6.3.1.1 供电方式应明确写明电源的电压等级、线路名称、接电杆号、进户方式(架空或电缆);专线供电应写明变电站名称及间隔名称和编号。

5.6.3.1.2 受电端电气主结线图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符合现场实际;

b) 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应符合国家标准;

c) 电气设备(含导线、电缆)的型号、规格、容量等应标明清楚(国外设备应提供中文产品说明);

d) 图中应表示相关的计量、保护、控制、操作(如联锁)等。

5.6.3.2 用电容量部分

a) 用电容量即立约容量,应包括备用容量;

b) 低压客户容量是指已立约并经批准安装的低压设备容量的总和;

c) 高压客户容量是指已立约并经批准安装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同级供电电压的高压电机容量、站用变压器容量等的总和。

5.6.3.3 供电设施产权及维护责任划分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5.6.3.4 电能计量部分

a) 电能计量装置一般应安装在产权分界处,100kVA(kW)及以上客户,应装

计量柜(屏、箱),计量CT应专用,电压回路应专用,不得与用户的保护、测量公用;

b) 当计量装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及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应由

产权所有者承担;

c) 计量方式一般有高供高量、高供低量、低供低量三种。当采用高供低量时,

应按规定加收变压器铜铁损,并执行高压侧电压等级电价;

d) 计量装置应按不同用电类别分别安装分别计量,当不具备按不同用电类别

安装计量装置时,可经测算分类定比或定量方式解决,但供电方应每年测算一次。

5.6.3.5 用电分类、电价及电费结算部分

a) 客户用电是以所从事的生产或社会活动的性质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主

管分类。

b) 根据客户用电性质对照电价政策文件,确定客户用电类别(电价类别)。

c) 电费结算应尽可能采用委托银行代收,对用电大户按规定每月分若干次收

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客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并签订电费结算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d) 所有高供高量用电客户均应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其他客户视情况

决定是否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5.6.3.6 安全供用电部分:多电源供电或有自备发电机的客户,送电前应签订《双电源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双电源或自备发电机供电应具备防止误操作的安全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5.6.4 签订供用电合同注意事项:

a) 客户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一致;

b) 《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签订;

c) 客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持 “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书” (由法人签约时除外)、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作为合同附件;

d) 《供用电合同》经双方签约人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并以签约日期为依据;

5.6.5 客户在办理变更用电,原供用电合同内容需要修订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5.6.6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

a) 低压供用电合同有效期为5年;

b) 高压供用电合同有效期为3年;

c) 到期双方未提出重新签订合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低压供用电合同至少应8年重新签订一次,高压供用电合同至少5年重新签订一次。居民生活用电需要重新签订时,才重新签订。

5.6.7 供用电合同的解除条件:

a) 客户办理销户,解除供用电合同的;

b) 供用电双方约定解除供用电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c) 供电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单方面解除供用电合同的;

d)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5.6.8 解除供用电合同后,供用电合同随用户营业档案一起保管五年。

5.6.9 供用电合同编号:供用电合同采用全省统一的编号规则编号,合同编号和用户户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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