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用电合同范本

高压供用电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不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

(2)用电分类: 。

(3)负荷性质: (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 ,周休日 。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 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千伏安。保安容量 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千瓦。其中: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赫兹电源,采用 (单/双/多)电源, (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 发电厂以 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 开关向用电方 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日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接(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 一种方式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

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符b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c. 。

d. 。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1)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进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 千伏 (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 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 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 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伏安,安装地点 。 b.非电保安措施是 。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 变电站(线路)向 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 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 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囹《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自)。

 

第二篇:高压供用电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高压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供电方

单位名称: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

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四川省三台县

法定代表(负责)人:刘毅 授权代理人:李亚林 电 话:5331330 电 传:5331330 邮 编:621100 开户银行:三台县农行 帐 号:

税务登记号:510722205515681

用电方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传: 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2、用电性质: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3)、负荷性质:

4)、生产班次:

5)、用电容量:

用电方用电装接容量为变压器一台,共计KVA。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回路 .KV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由电所变电站以KV电压,经 .线出口 开关送出,至用电方厂区受电点供电。

3、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为线路分支线与用电方 .KV配电线路隔离刀闸处。分界点电源侧的设备由供电方维护管理,负荷侧及后续设备由用电方维护管理。

4、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连续向用电方供电,但遭遇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

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动力:高压侧计量;照明:低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用电方KV配电室和配变低压侧。

4、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进行监督、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5、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定、拆除、加封、启封及连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6、用电方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管,并对其完整性负责。

7、供电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拆校,用电方发现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其中:电容器 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3、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用电方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进行奖惩。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基本电费标准及电度电价和照明电价均按三台县物价主管部门(三台县发改局)核定的相关目录电价执行。

2)、上述电价为物价部门规定的基准电价,除按基准电价执行外,供电方还按规定对用电方生产、非居民照明用电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基金除外)。

丰枯浮动标准:丰水期(6-10月)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0%,枯水期(12-4月)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20%,平水期(5、11月)执行基准电价。

峰谷浮动标准:高峰时段(7-11、19-23时)在丰、平、枯水期电价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23-7时)下浮50%,平段(11-19时)分别执行丰、平、枯水期不同电价。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用电方每月日前向供电方 .供电所结清当月电费。电费支付方式: 。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示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电话:5331424(值班电话) 5344250(办公电话) 用电方电话: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为 线路分支线与用电方 KV配电线路隔离刀闸处。分界点电源侧的设备由供电方维护管理,负荷侧及后续设备由用电方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装备应当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

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3、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4、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5、供电方应保证用电方生产用电的需要,计划停电应提前七天通知用电方,临时停电应提前一天通知用电方。

6、用电方属连续生产负荷,供电方原则上不对用电方采取压负荷供电方式,在特殊情况下需用电方减负荷或停止生产时,供电方应尽量通知或事后及时向用电方通报情况。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顶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用电负荷监控装置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发生遗失或用电方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份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三台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一年,期满后供用电双方若对合同无异议,合同继续履行有效。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二份。效力均等。

6、本合同附件包括:调度协议。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字) 签约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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