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样本: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设立股东会指2 个以上外商投资者的外外合资,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需设立股东会,其实质是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外商独资企业

独资经营

有限公司(注1)

(投资者名称)

二〇〇 年 月

注1:在有限公司的后应注明(外商合资、台港澳合资、台港澳自然人合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等字样。

独资经营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投资者1)和 (投资者2)于二OO 年 月在中国启东市 建立 有限公司(注1)(以下简称独资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注1: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 独资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独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江苏省启东市 。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条 投资者1: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 投资者2: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 (注:如外方投资者有2个以上的,需逐一列出)

第四条 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独资公司之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独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注:请填写前向工商登记机关先进行核准正确规范的经营范围用语。

第八条 独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值 万元。

第九条 独资公司的产品 %在国外市场直接销售。

第三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

第十条 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70%;投资总额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占50%,其中420万美元以下,不得少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占40%,其中投资总额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由启东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和期限: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独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以外汇现汇 万美元投入。注:一次性缴清的,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 2

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期的,第一期出资不少于应缴出资额的15%,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纳,余额可分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在出资期限中应包含具体投资者各方的出资方式和金额,出资的方式可以是外汇现汇、实物、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投入。

第十二条 投资者每期出资及缴清出资额后,在原审批机构的组织下,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出具验资报告后,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独资公司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独资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投资者组成,股东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独资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对外投资方案;

2、根据股东委派,更换和选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独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独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12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表决权可以在章程中另行制定)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独资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独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独资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制订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独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得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独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1委派 名,投资者2委派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或者撤换,经股东委派后可以连任。独资公司董事的变更应报请原审批机构备案。(注:可以设副董事长1-2名,同样由投资者委派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必要时,也可由董事长和董事商定的中国大陆境内外其他地方进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注:不设副董事长的,该条款中副董事长一行去掉)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地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一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名董事的委托。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所有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每次会议,均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监事由投资者 (注:要说明是那个股东委派)委派,经股东会讨论选举产生,并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独资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单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独资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工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注: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来确定具体部门)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部、财务部、技术部、办公室等部门。

第二十八条 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注:可以增设副总经理)由投资者推荐,董事会聘请。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独资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4

2、组织实施独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对外投资;

3、拟订独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独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独资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独资公司董事会,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注: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董事长或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独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二条 独资公司设工程师、会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工程师、会计师由总经理领导。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独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程师、会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三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独资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第三十八条 独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一律用中文书写。独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独资公司会计财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独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支出数量;

2、独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三十九条 独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条 独资公司在中国具备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币帐户及人民币。

第四十一条 独资公司的一切税务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独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独资公司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独资公司自行确定。

5

第七章 职 工

第四十四条 独资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保、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劳动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十五条 独资公司有权对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予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独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四十七条 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独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八章 工 会 组 织

第四十八条 独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独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职能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它代表、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委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九条 独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执行。

第五十条 独资公司工会主席有权列席董事会、企业联合管理机构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有权列席企业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的会议,向独资公司董事会反应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一条 独资公司工会调解职工和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企业辞退、解雇和处分职工,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提出异议并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支持职工依法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独资公司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

第五十三条 独资公司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需要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应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并不能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时间。企业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工会应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付给职工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五十四条 独资公司工会参与调查企业职工因伤亡及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五条 独资公司工会应依法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并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工会指导和监督。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六条 独资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独资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应在独营期限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

第五十八条 独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终止:

1、

2、

3、

4、

5、

6、 经营期限届满;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因自然灾害、战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破产;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而被依法撤销; 其他由本章程规定之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独资公司如存在前款第2、3、4项规定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终止日期。

独资公司如依照前款1、2、3、6项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由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机构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实行特别清算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独资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独资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 职工守则;

3、 劳动工资制度;

4、 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 职工福利制度;

6、 财务制度;

7、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 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批准。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经投资者授权,委托 单位,法定地址: ,来负责接收投资者所有法律文书。(注:需由投资者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者签字:

7

二OO 年 月 日

8

 

第二篇:外商独资企业章程样本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样本)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在__决定-------------区成立独资经营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独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第四条 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

须遵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独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

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独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独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外销____%,内销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万美元。

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一条 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美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

第十二条 投资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部分根据生产需要在____年内分期出资。

第十三条 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 经营期内,独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1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独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运用,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独资公司扩产、停产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负责独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任期3年,经投资方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2、独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

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

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 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职员。

2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独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

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公司

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独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独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 独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独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独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独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独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收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独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需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五十条 独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正常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独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独资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独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 独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由独资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独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条 独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 3

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 工

第五十六条 独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

纪律等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 独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

由独资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独资公司有权对违犯独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

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独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

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独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

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宣,独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

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独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

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独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

质利益;协助独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

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独资公司的各项经济

任务。

第六十三条 独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独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独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独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

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独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独资公司每月按独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独资公

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独资公司期限为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投资方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限满前六个月,向

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独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

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资方有权依法终止经营。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时:

2、由于独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第七十条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

组成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财产进行情算。

第七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独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

4

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独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投资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独资公司匠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 独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

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方: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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