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董事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和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本着扩大公司经营渠道,沟通 国与中国的经济交流,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方)决定在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投资设立独资经营的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章 外资公司概况

第二条 外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 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路 号 室

第三条 投资方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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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外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五条 外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多提供当地就业机会,多出口,多创汇,使外资公司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第六条 外资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七条 外资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八条 外资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销比例为____%。

第四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外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美元或其他币种,下同)。

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美元或其他币种,下同)。

第十条 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元,其中:现汇出资 万元;设备及实物出资 万元;技术出资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出资期限:投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认缴出资额的 15 %(不低于15%),其余部分 两 年内缴清;或六个月内一次缴清)。

第十二条 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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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的经营发展和市场情况,外资公司必要时将扩大其投资公司投资额。

第十四条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减少、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十五条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外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外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外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

度营业报告、资金运用,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章程和规章;

--讨论决定外资公司扩产、停产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负责外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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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 名。董事长是外资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其他人为代表。

第二十条 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外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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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

4.外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1.发展计划;

2.经营方案;

3.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

4.利润分配;

5.劳动工资计划;

6.高级职员任命;

7.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外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外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人,由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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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外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总经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外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外资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 外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外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外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外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外资公司的商业竟争行为。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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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三年。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 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外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外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外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 外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

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独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7

第四十四条 外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独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 外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 外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外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外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外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外资公司的财务审计需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外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正常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条 外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外资公司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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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外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外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由外资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外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十四条 外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五十五条 外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国有关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外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外资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第五十七条 外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外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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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 外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外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外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 外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外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四条 外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外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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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外资公司每月按外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二拨交工会经费。外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 外资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投资方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限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外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资方有权依法终止经营。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时;

2.由于外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第六十九条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

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外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外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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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外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对外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由投资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外资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五条 外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及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职、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理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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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生效,修改时同。

本章程经外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并取得投资方的认可,于20xx年 月 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

投资者

公司董事长 (签名)

年 月 日 13

 

第二篇:独资企业章程(董事会,监事,一个外商股东投资的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深圳)有限公司

章程

(本文本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股东名称:……

英文名称:……

在……国(地区)登记注册,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注:股东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常住住所、电话、传真)

第三条 外商独资企业名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深圳市……。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注:股东名称)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股东可根据申报项目特点进行填写,要求用语规范、简洁)。

第八条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公司出口在国内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 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公司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非生产型企业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条)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或其他外币,下同)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万美元(注:币别同投资总额)

公司实收资本为:……万美元

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股东从境外筹措。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股东缴付出资后三十天内,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股东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股东负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名成员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及董事由股东委派及撤换。董事长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注:法定代表人亦可由经理担任)。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临时

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 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人。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经理协商。

第二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经理、副经理每届任期…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九条 经理、副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七章 监事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或2名),监事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监事对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提案、质询和建议;

(五)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投资者委派,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深圳市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止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后,公司批准,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发生日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条 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章 职工及工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录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四十七条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本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须报原审批机构核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股东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和股东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保、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另一种文字书写,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于二○○ 年 月 日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 年 月 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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