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锦鲜食品原料供货协议

食品原料供货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幼稚园食品原料:果蔬豆制品的采购、配送事宜交由乙方实施。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后,再另行办理合同续签手续。如不再办理续签,本合同到期即自动终止。

2、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需求品质要求,甲方可单方决定中止此合同。如乙方原因不能保证供应,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甲方。

第二条 产品订购、价格及品质要求

1、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供应的食品原料(指定产品明细详见附件)。如遇市场物价上涨,导致成本提高,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调价事宜,乙方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发传真通知甲方,变动的价格以书面通知执行日期为准。如未果甲乙双方在结算完毕后自动终止本合同。

2、所供应品种,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按市场批发价格执行,不得高于同类品质的市场零售价。

3、如遇双方需要对原定清单中的产品进行更换、调整的,须经双方事前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4、所供应的蔬菜、豆制品及其它政府部门要求溯源的食品原料须满足溯源要求。保证信息可靠、及时、准确(网上可查)。

第三条 货款结算方式

1、以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点。乙方完成当月送货后,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负责人核对上月送货数量及款额,乙方须凭甲方负责人核实的金额明细及正规#5@p结款,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结款。货款均以转帐方式支付,甲方确认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5@p后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上月全部货款转账到乙方指定账户(以上日期遇节假日顺延)。

2、双方协商的其它结算周期。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1、指定专人与乙方衔接相关订购、结算工作。

2、及时为乙方办理结算并支付货款。

3、按照约定指定收货人对订货进行外观验收和签收。

4、甲方指定负责人:,电话号码:。负责与乙方联系订购、结算及相关沟通工作。

5、甲方每周三以前以邮件方式将下周各园的需求明细用邮件方式告知乙方。如有增、减,相关幼稚园应在乙方送货前12小时告知乙方工作人员,乙方须马上进行调整。

6、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不合格及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食品原料,或不合乎双方约定的“食品原料产品清单”内产品的品种、规格、品牌等订购要求的产品。

7、如果乙方擅自提高价格,甲方有权拒付货款。

8、甲方保证按时付款,不拖欠。

9、无论市场货源如何,乙方都必须首先保证甲方的供货需求。

第五条 乙方义务与权利

1、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司的鲜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确保为甲方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2、乙方向甲方所属幼稚园提供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农(副)产品有关残留微生物、药物安全规定,食品卫生等相应的质量检验评定要求及相关食品原料质量要求,确保提供食品原料的质量安全。及时提供供应食品原料相应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如因乙方产品质量出现(如污染,有害物超标及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检验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问题食品原料等)问题事故而导致甲方及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3、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订单需求及时、准确送达实物,并取得签收手续。如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甲方书面提出之日内为甲方免费更换成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如果乙方在约定的时间没有收到甲方所属幼稚园的订单,请及时与幼稚园联系(如果联系未果及时与甲方负责人联系);

5、如货源紧缺,乙方需优先满足甲方需求。特殊情况不能供应满足甲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6、乙方指定专人:,电话号码:,负责与甲方订购、配送、结算、核对等相关工作。乙方指定负责人须随时保持通讯畅通。若有人事变动,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不得影响合同的顺利实施。否则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结算方式上的变动,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并需取得甲方同意。

8、乙方所了解的甲方所属幼稚园的任何信息,不得向外界透露,对甲方负有保密责任。

9、乙方根据幼稚园的需求免费配送。由乙方免费送货至甲方指定的各幼稚园(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乙方必须在甲方各幼稚园要求的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供货延误的责任,不能保证甲方需求,出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共同采取补救措施。对供货延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幼儿家长要求的赔偿由乙方全部承担。

2、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饮食安全事故,乙方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所供应甲方的所有食品原料质量好安全,如因食品原料质量问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乙方除向甲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外,还应另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甲方赔偿金等)。

4、如因双方各自原因致使乙方供应产品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食用安全事故及相应损失,过错方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及其员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将产品价格及达成的相关合同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乙方不得向外透露甲方各园幼儿相关信息及甲方与经营相关的任何信息,若有违约一经核实,乙方须赔偿甲方合同年度订购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对方

违约,无过错方有权自动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灾、雪灾、战争等非甲乙双方可控因素。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

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须通过书面方式变更合同

2、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有意续签,应在合同到期前签订新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均可诉至甲方所属地人民法院。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可签订补充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附件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及所属幼稚园相关信息资料,乙方不得外泄。若有违约,一经核实,乙方须赔偿甲方合同年度订购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4、双方同意:以电子邮件、传真发出的文件、发送之时即视为送达;寄送方式发出的文件自寄送之日起届满两日视为送达。

甲方: 甲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第二篇:酒店食品供货协议

食品供货协议

甲方(购买食品方):宜宾会馆

乙方(单位供货方):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乙方(个人供货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本供货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供货种类、数量、价格、期限。

1.1 供应食品种类为:

1.2乙方供应数量以甲方实际需用量为准(或者 克.袋.

件.公斤/天.旬.月.季.年左右)。

1.3 供应食品价格为: 元/克.袋.件.公斤

1.3.1如乙方调整食品价格,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双方

均按调整之日起的新价格执行;若乙方降价则由乙方补偿甲方当日锁定库存[甲乙双方各派代表清点当日库存]之进货金额与以新价格计算之金额的差价[下次发货中以货抵款补足]。

1.4 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期满重新签订

协议。

二,双方权利义务。

2.1甲方在协议期内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协议使用乙方供应食品

的同类品牌。甲方做到按时结算货款。

2.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通知的食品品种、规格、品牌、数量送货,

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送到,甲方验货入库。

2.3乙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如出现

食品质量、数量问题及2.3.1条问题食品,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2.3.1乙方在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

的定型包装食品。

(2)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

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4)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

1

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碘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

(5)以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2.4如因乙方所供食品出现2.3条及2.3.1条问题引起甲方与消费者的纠纷,或者对甲方工作人员或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乙方除承担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外,另行给付甲方商业声誉负面损失费5-10万元。

2.5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等相关资料的盖章复印件留存于甲方处备档。,

2.5.1乙方在供货时应随同供应食品提供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如肉类制品必须是定点屠宰且经检疫合格。

第三条 货款结算。

3.1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乙方愿意实行“滚动式月结”的方式进行结帐,即乙方向甲方供货的当月的供货款,于次月15号由乙方与甲方核对帐目,于次月20号结算付款。

3.2乙方承诺向甲方所供食品的价格为同等条件下市场最低价格,如果超过市场最低价格的5%,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惩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最低价格下浮10%结算乙方货款。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除特别约定外,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后,承担违约金 元。

4.2守约方根据对方违约情况,有权解除本协议,停止供应本协议食品,或者中止对方的供货资格。

甲方:宜宾会馆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二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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