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型分公司管理制度

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

销售型分公司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公司的产品销售,稳定销售队伍,规范本公司的销售分公司的行为,建立长期互惠的营销关系,维护本公司的利益,促进本公司及其销售型分公司的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本公司所设立的销售型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三条 营业部是特指本公司所设的享有销售型分公司同等权利和义务的销售网络,不包括分公司下设机构。

第二章 销售型分公司的设立及区域规定

第四条 分公司负责人的选择:

1、有从事本公司产品销售的经验,销售业绩突出。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市场开拓、社会交往的能力。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

4、具有成立分公司相应的经济实力。

5、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分公司的设立须由拟定分公司负责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同意通过,并同总公司签订成立分公司的协议。

第六条 总公司对拟定成立的分公司不投入“人、财、物”,分公司的经营自负盈亏。

第七条 拟成立的分公司,总公司负责工商所需的证据办理。

第八条 分公司的销售区域由总公司根据拟定分公司所处的地理位置和销售能力,确定其销售区域,以总公司文件发至各分公司。

第九条 分公司的销售区域实行动态管理,总公司对分公司定期进行销售业绩的考核,销售业绩太差或有增长但增长缓慢的,总公司视其具体情况逐步缩小其销售区域,直至取消分公司资格。

第三章 要货、发货,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分公司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和八月底前分别制定当年度的要货计划,计划尽量做到准确。

第十一条 对于本地销售确需,总公司又不能提供的产品,分公司可以书面申请请示总公司,得到总公司的书面批复后,方能从

外单位调进。

第十二条 申请购进产品的请示须明确所购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供应商,是散装种还是小包装种等内容。

第十三条 分公司未经总公司许可,从外调进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分公司资格。

第十四条 总公司有的产品,分公司只能从总公司调进,不能从外单位购进与总公司类同的产品。

第十五条 分公司的要货,须遵循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不得只调当年的畅销产品,少要甚至不要滞销产品。

第十六条 分公司发货须提前将其要货计划传真至总公司,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回复分公司,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回复派车,派人到总公司发货,或由总公司代办铁路运输发货至分公司。分公司发货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确定运输方式,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

第十七条 分公司的发货,须分批分次地渐进供货,不得大批购进,囤积销售。

第十八条 分公司要货时须按所要货的货款的80%付至总公司,产品价格按总公司的规定。

第四章 退货管理

第十九条 当年的畅销产品不允许退货。

第二十条 因总公司产品质量问题或总公司过错造成产品不能销售的可以退货。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滞销产品可以按最后一批调货量的3-5%退货。公司的专控产品的退货比例可适当大点,但最多不得超过总调的 %。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因不可抗拒的特殊的市场变化造成产品大量积压库存,总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退货。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退货条件,又是总公司的产品的库存,条件允许可由总公司代为保管,条件不允许的则由各分公司保管,并承担产生的费用。下一销售季节总公司根据质检结果,对于合格的免费更换包装。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通知向外调运总公司产品,产生的费用由总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库存或因市场变化造成的库存,产生的费用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只对库存合格种子免费提供包装。因总公司产品质量或总公司过错造成的积压产生的费用由总公司承担。

第五章 试验、示范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须承担总公司安排的后续科研组合在当地的试验、示范工作,其费用在当年销售产品提取的2%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的试验、示范力求规范,结果真实可靠,反对弄虚作假,试验、示范结束要有正规的试验总结及时报总公司,随时接受总公司对分公司试验、示范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的产品推荐到分公司所在地审(认)定工作由分公司负责,总公司协助,产生的直接费用由绵阳市农科所承担。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推荐总公司的组合到所在地的区试费用由科研部门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总公司在销售季节派总公司的片区负责人到各分公司促销,回收货款,监督分公司执行总公司统一价格政策,是否按所定区域发展销售网络,销售网络的档案的管理是否规范等。 第三十一条 派驻分公司的人员的外勤补助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只承担联络人员在总公司同分公司间往返的差旅费用。

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收集当地的市场信息,为总公司扩大销售,拓展市场,竞争制胜提供建议。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有步骤地对重要的、有发展潜力的分公司投资入股,加强分公司同总公司的合作紧密,建立产权关系。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年度销售结算的情况,分公司不得向外传播。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定期召开大小春产品销售总结会,交流营销经验和体会,表彰和奖励优秀分公司,以及对分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分公司召开的网络经销商培训会,总公司原则上派人参加,并进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分公司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等须先上报总公司批准。

 

第二篇:异地销售管理制度

区域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1.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

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

之。

第一条 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办理外,悉依本规

定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

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三条 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

第四条 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需的费用,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表”,

并呈报主管批准。

第六条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

密;

(三)不得接受客户礼品和招待;

(四)日常工作中,不能饮酒;

(五)不能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六)工作时间不得办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销售员的日常管理

1.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总部的销售部人员上下班应按规定打卡。

(2)在总部以外的销售部人员应按规定的出勤时间上下班。

2.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应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办法之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部门主管

(1) 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 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 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 控制业务开支及跟进应收帐款。

(5) 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6) 随时稽核各销售单位之各项报表、单据、财务。

(7) 按时呈报下列表单:

A、销售报告。

B、客户档案报告。

C、销售周报。

D、考勤日报。

(8) 定期拜访辖区内的客户,借以提升服务品质,并考察其销售及信用状况。 销售人员

3. 工作规定

(1)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本公司《年度销售计划表》,制定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表》,并填制《月销售计划表》,呈主管核定后,按计划执行。

工作计划

(1)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制《拜访计划表》,呈主管核准后实施。

(2)客户管理

a.销售人员应填制《客户档案》,以利客户信用额度之核定及加强服务品质。 b.销售人员应依据客户之销售业绩,填制《销售实绩统计表》,作为制定销售计划及客户拜访计划之参考。

(3)工作报表

销售工作日报表

a.销售人员依据作业计划执行销售工作,并将每日工作之内容,填制于《销售工作日报表》销售助理定期进行抽检。

b.《销售工作日报表》应于次日外出工作前,呈主管核阅。

(4)售价规定

销售人员销货售价一律以本公司规定的售价为准,不得任意变更售价,如有赠品亦须依照本公司之规定办理。

(5)销售管理

a.各销售单位应将所辖区域作适当划分,并指定专属销售人员负责客户开发、销货推广、收取货款等工作。

b.销售单位主管应与各销售人员共同负起客户信用考核之责任。

d.异地销售每周定期的参加电话或者视频会议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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