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委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编制及使用说明

出国留学委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目前在用相关合同文本,在征求相关业务部门和部分地区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示范文本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1、满足企业经营活动需要的原则。通过合同条款设定,最大限度地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企业经营活动实践相结合,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各类风险,维护合同方利益。

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的原则。示范文本突出专业性,针对出国留学委托培训特殊需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合同条款,适用于总部和地区企业该类培训需要。

3、共性与个性条款相结合的原则。示范文本包含共性条款和个性条款两部分内容。原则上共性条款不应随意更改,个性条款可以由地区企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

二、示范文本如涉及相关附件,使用中应注意与文本一致。

三、示范文本是总部和地区企业作为委托方,与合同相对方在谈判和签订出国留学委托培训(专项业务类或语言类)合同时使用或参照。

四、地区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示范文本进行补充、完善,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五、使用示范文本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条款填写应当具体、准确、完整。不得出现可能导致歧义的约定。

2、甲方、乙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按企业营业执照规范填写。

1

3、示范文本中的空白项或选择项,双方应按商定内容填写,对未选部分或不需要填写的内容,请填“无”或删除,不得留有空白。

4、本合同示范文本4.3支付方式应选择4.3.1或4.3.2的一项。双方约定其它支付方式的,可以在合同中另行注明。

5、本合同示范文本属于涉外合同,原则上使用合同双方国家语言(如中文/英文)。法律适用选择尽可能适用中国法律。

6、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关于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我方单位应使用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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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出国留学委托培训合同

(专项业务类或语言类)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目 录

1. 培训项目、对象、目标 ............................................. 1

2. 培训期限及地点 ................................................... 1

3. 培训方式及要求 ................................................... 1

4. 联系人及职责 ..................................................... 2

5. 培训费用及支付方式 ............................................... 2

6. 甲方权利和义务 ................................................... 3

7. 乙方权利和义务 ................................................... 3

8. 保密 ............................................................. 4

9. 违约责任 ......................................................... 5

10. 合同变更和解除 .................................................. 5

11.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 6

12. 合同效力及其他 .................................................. 6

出国留学委托培训合同

(专项业务类或语言类)

委托方 (甲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受托方(乙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在 (地点)就 出国留学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委托培训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培训项目、对象、目标

1.1培训项目名称:

1.2培训对象及人数:(详见附件一)

1.3培训目标:

2. 培训期限及地点

2.1培训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2培训地点:

3. 培训方式及要求

3.1培训方式:

1

3.2培训要求:

3.2.1

甲方提出培训需求,乙方根据甲方的培训需求,在 日内提出培训计划和培

训实施方案,经甲方审定后实施。

3.2.2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培训方案(附件二),落实培训的时间、地点、教师

及相关培训设施,并保证培训目标实现。

3.2.3如乙方调整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或时间,应当提前 日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方可调整;乙方应于 日内提出新的培训方案,该方案在双方确认

前,原培训方案仍然有效。

3.2.4培训总课时 小时。除假期外,每天上课 小时,每周上课 天,每周共计 小时。

3.2.5培训结束后,乙方为完成全部课程且经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辩通过的学员

授予 专业 学位毕业/结业证书。

3.3课程内容:

3.4师资配备:

3.5其他约定:

4. 联系人及职责

4.1甲方指定 为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指定 为联系人, 联系方式: 。

4.2联系人负责接收和传递各种书面文件,指导留学人员办理各项手续,协调

解决培训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反馈信息。

5. 培训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培训费用每位留学人员 年 (币种),总价(大写): (币种),(小写): (币种)。

5.2培训费用是培训方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与培训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聘请教师及教师讲课费、教材费、教室费、考试费、培训设备购置或使用

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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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支付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5.3.1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或培训结束后 日内),乙方开具收据或#5@p,甲方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5.3.2分期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培训费用总价的 %;培训结束,乙方开具收据,甲方支付培训费用总价的 %;

5.3.3其他约定

5.4付款方式:转帐。甲方依约定将相关款项付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6.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了解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情况,有权对学校安排的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设备设施等与学习有关的问题提出变更意见;

6.2有权根据需要派出人员到乙方考察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情况;

6.3对派出留学人员进行国内基础培训,派出前达到 专业技术/语言水平;

6.4提供出国留学人员在培训国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包括房租、生活费、交通费、意外伤害保险等;

6.5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

6.6其他约定:

7.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支付培训费用;

7.2有权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和乙方的规定对出国留学人员进行管理;

7.3针对出国留学人员当前专业技术/语言水平制定培训方案,并提供满足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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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培训师资、培训教材和教学设备。

7.4协助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前往培训国的留学签证、出入境签证、居留证等相关手续,为出国留学人员在中国向培训国驻华使馆签证处申请留学签证时提供一切必要之便利,并保证在培训期间签证有效;

7.5向出国留学人员告知培训国在教育、留学等与出国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及乙方的规章制度,保证出国留学人员能够知悉并遵守;

7.6保证出国留学人员享有和本国学生同等免费使用计算机中心、图书馆等教育设施和设备的权利;

7.7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宿、交通等生活条件,向出国留学人员提供免费的医疗救助,并根据甲方的意愿,协助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医疗保险;

7.8每 (月)对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甲方通报。当出国留学人员出现不宜继续接受培训的情况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双方协商解决;

7.9为甲方出国考察培训情况的人员办理有关出国签证手续,协助甲方对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并提供相关资料。

7.10听取甲方提出的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与培训有关的意见,按要求整改并组织实施;

7.11培训结束时,为参加培训的出国留学人员颁发毕业/结业证书,并负责办理出国留学人员离校手续;

7.12在培训期间,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甲方学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与甲方积极合作,防止出现甲方学员出国逾期不归等情况。

7.13 其他约定

8. 保密

双方对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相关原始资料、信息互负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 时间内以任何方式泄露或用于其他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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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甲方迟延支付培训费用的,每迟延 日,应当承担延迟支付部分款项 %的违约金;

9.1.2其他约定: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未按本合同约定实施培训方案或者未按甲方要求对实施方案进行整改,应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因此导致培训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的培训培训费用,并应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9.2.2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培训目标,应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9.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培训项目转委托第三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2.4因乙方原因造成培训人员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2.5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如甲方要求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

9.2.6其他约定

10. 合同变更和解除

1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

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解除合同:

10.2.1乙方不具备培训条件或被取消培训资质;

10.2.2乙方未按约定实施培训方案;

10.2.3因乙方原因造成培训人员伤害拒不赔偿的;

10.2.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培训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日仍未支付的;

10.2.5出国留学人员不服从乙方管理,给乙方造成不良影响,且甲方不协调处理的。

10.2.6 乙方针对甲方提出的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与培训有关的意见,未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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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整改并组织实施。

10.3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其他约定

11.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1.1本合同及其有效性、终止、解释、签署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解决受已颁布或届时颁布的 (国家)法律管辖和保护。

11.2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权利主张(以下简称“争议”)应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则应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点是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11.3在发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处于协商、仲裁或任何其他程序期间时,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各自在本合同余下部分项下的权利,并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余下部分项下的义务。

12. 合同效力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3本合同中文/英文/(其他语种)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其它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其他约定

6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第二篇: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附 件: GF-2000-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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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2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单) 监理人:(签单)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单) 法定代表人:(签单)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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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部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 4

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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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6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 7

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 8

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臵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

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 10

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 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 11

前通知对放,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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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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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放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4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 15

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

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

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

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报酬,按 汇

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节省额x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

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

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有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

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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