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特签定如下协议:

1、维修内容:

工程内容及范围:A、心理咨询室、校园网总控制室搬迁及整修。

B、部分屋面防水:老校区上人屋面,艺术大楼顶层斜坡屋面及楼梯口屋面,西校区保安室、东校区保安室、东校区配电房、老师住宅楼顶层屋面。C、艺术楼卫生墙及部分设备清洗。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

3、工程造价:A、心理咨询室及总控室搬迁、维修

B、防水部分

C、卫生部分 总造价: (工程量及单价见附件)

4、付款方式:

1、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额的70%。

2、工程决算、项目审计完毕后再付合同总额的25%。

3、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从维修完工(竣工验收)之日起为期一年

4、在竣工后的保修期间,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乙方须负责免

费返修,属于使用造成的,其返工费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日 乙方: 月

 

第二篇:厕所加固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0一一年七月 国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_攀枝花市第二十五小学小学校___

承包人(全称):四川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攀枝花市第二十五小学小学校厕所加固维修工程

工程地点:_攀枝花市第二十五小学小学校内

工程内容:_设计和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的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攀西发改[2012]99号

资金来源:校安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详见设计文件、施工图及比选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7月20日

竣工日期:20xx年8月2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达到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第五条 合同价款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捌拾玖万捌仟捌佰叁拾肆元捌角壹分(¥898834.81元)。其中,暂列金为人民币(大写)肆伍仟贰佰元(¥45200元)。(最终以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的价款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7 月15日

合同订立地点:攀枝花市第十初级中学校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

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

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

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

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

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

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双方往来函件等合同文件。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发包人:在 工程施工 合同协议书中与承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承包人:在 工程施工 合同协议书中与发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刘雪彬, 资质证书编号:00026191 是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监理人:攀枝花旭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理工程师:姓名:葛爱平,资质证书编号:【川】监岗字(07)2506,是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缺陷责任期: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四川省及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行业和部门规章执行国家、四川省现行技术规范、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_按国家、四川、攀枝花现行技术规范、施工规范、行业现行的技术规范等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如果某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书面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4.图纸

发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贰套,提供图纸的时间:合同签订后2日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承包人两年内不得透露本工程相关的任何信息,由此采取的保密措施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图纸的修改:监理人签发期限:该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2天内签发。图纸涉及机构及重大修改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葛爱平 职务:监理工程师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合符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材料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合符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全过程“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的监理。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的组织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⑴涉及工程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增加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工程量、设计变更。

5.3 发包人派驻的代表 姓名:陈功鱼 职务:总务处主任 职权:_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协调学校与施工、监理等各方工作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项目经理 姓名:刘雪彬__职务: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职权: 按通用条款执行。

(替换的项目经理只有在资格和能力方面相当于或优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时才能获得监理人的批准)。

替换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只有在资格和能力方面相当于或优于本合同约定的人员时才能获得监理人的批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接入施工现场。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由承包人自行考察并承担相应费用。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共

同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的一切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3日由监理主持。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生时另行商定。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0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肆份,先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7日内审定后,由监理人送发包方核定,发包方在7日内核定后,上报相关单位审核,经批复后返回监理方一份、承包方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管理部门发出的规定执行,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方负责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

程交工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市政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

求及费用承担:涉及的保护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文明施工。费用已

按规定计算并包括在投标报价内包干使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签定合同前,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及办理质检、安全等相关手续,发包人协助。2)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使用散装水泥和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配合发包人办理散装水泥、新型墙体基金退还手续。3)施工中做好各种标志和警示牌,对永久设置的标志注意保护,竣工时列注清单,完整移交与发包方。4)承包方在施工中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规范、规程进行施工。5)承包人特别注意地下管网保护,一旦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工作进行全面协调,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配合,内容包括: 承包人需负责管理和配合其他标段的施工单位(如有)进行施工,并提供一切所需的协调管理和配套服务;负责收集整理整个工程(含分包项目工程)全套资料,保证各施工单位顺利施工,保证合同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在图纸会审后七天内且在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更新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供审查。该进度计划应用横线图形式或监理人批准了的其它形式编制,并应清晰地说明以下内容:

?每一施工步骤的顺序、拟定的开始日期和完工日期、进度、每一月度计划完成的工作量及累计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百分比;

?最终完工日期和部分完工日期(如可以确定的话);

?机电设备安装的时间安排(如果包括在合同范围内的话);

?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变更和索赔事件;

?合同的资金预测和现金需求估算;

?需经监理人审查的主要图纸的提交期限。

下列详细报告应与进度计划一起提交:

?一份施工人员说明,包括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的人数和类别。 ?一份打印的详细清单,说明施工将使用的主要设备(包括车辆)。

?承包人的所有施工方法细节。

?一份临时性用地计划,说明施工营地、宿舍、办公室、车间和储放场地的位置。

?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计划的起始点应为收到监理人发出开工指令的日期。该计划应包括一个完整的资源分配方案,以说明每一工程部分中的每一施工机械的台班数和材料及劳力的投入量。

监理人在收到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在2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

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批复。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无。

13.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费的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以此类推。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0%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增加: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检查: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发包人相关人员参加并签字认可,涉及到计量支付的,应由监理、发包人项目部、合同处相关人员参加并签字认可,隐蔽资料(应包括草图及影像资料)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质监部门规定执行。

现场材料试验的约定: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组织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外,合同期内不调整任何清单报价中所列单价;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与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调整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合同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能参照类似价变更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定额2009》、《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投标文件中有的材料单价按投标时的材料单价执行,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攀枝花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价格执行,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单价由双方共同确定。)计价后下浮10%结算。

(4)如果取消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该项目价款不予支付。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无。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无。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无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应事先得到监理人批准,报批的内

容包括原产地或制造地、制造厂或供货商的名称、材料的技术规格。对于装饰装修材料、水电管线、门窗型材须提供产品样品报监理人批准,对于防水材料、阀门、龙头、卫生洁具、灯具、开关、插座等须提供产品说明材料报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不得采用旧的或回收的材料用于本工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本合同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见证检验。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八、工程变更

如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需对原设计方案作较大变更,且招投标金额增减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由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再由项目法人对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减原因予以书面说明,并明确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减的责任主体,报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由区招监委审核,并由区招监委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项目总投资增减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报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由区招监委审核,并由区招监委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减的责任主体,要依法承担责任。由于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工作失误,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减的,项目法人应当依据所签订的合同索赔条款,向相关责任人索赔,情节严重的,由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给予处罚。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变更合同价款;b.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变更合同价款;c. 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的价格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攀枝花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价格执行,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单价由双方共同确定。)计价后下浮10%结算。

设计变更原则:(1)提高工程质量,(2)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3)缩短建设工期,(4)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变更的其它方面。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后十五日内提供详细的竣工图纸一式五套,并将施工过

程中形成的有关完整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二套归档。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达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2001)及备案制要求。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33.竣工结算

(1)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70%,经审计部门审计定案后一个月内支

付审计金额款的95%(在完清所有工程资料备案),发包人预留审计审定结算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

(2)承包人所报送的竣工结算金额应严格控制误差,如果经审计后的结算金额与上报金额的

误差超过5%,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为5份。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13.1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由承包方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整改,达到质量标准。因整改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列入工程款。2、质量标准达不到,按合同价款的5%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罚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有双发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

种方式解决:

(1)提交_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联合体不适用。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39款执行

40.保险

工程保险:

(1)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列明的

保险财产包括工程材料、设备及施工设备)。保险期从工程开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至工程发包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发包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费分摊在投标报价的细目中,由承包人支付。

(2)最低保险数额和免赔额:本工程、设备和材料保险的最大免赔额为5000元人民币;施工机械保险的最大免赔额为保险额的1%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坏的最低保险额为重置费用(100万)人民币;其它财产的最大免赔额为每次事故免赔5000元人民币;其它财产的最低保险额为20万人民币;对承包人人身伤亡的最低保险额为20万人民币;对其他人员的最低保险额为20万人民币。

第三者责任险

(1)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从工程开工之时起,至工程发包人对全部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发包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费分摊在投标报价的细目中,由承包人支付。

(2)最低保险数额和免赔额:财产的最大免赔额为每次事故免赔5000元人民币;财产的最低保险额为20万人民币;对承包人人身伤亡的最低保险额为20万人民币对其他人员的最低保险额为20万人民币。 41.担保

在签定合同前,按中标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转帐方式缴纳)。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质保金除外)。

差额履约担保: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预算控制价85%的差额的二倍(当

有时)随进度按比例逐步退还。

履约担保及差额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承包人应保证其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

直有效。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共五份,正本二份,副本三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

执副本二份,乙方执副本一份。

47.补充条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厕所加固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厕所加固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攀枝花市第十初级中学校。

承包人(全称):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攀枝花市第十初级中学校第一教学楼加固改造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30年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5_年; ⒊ 装修工程为_2_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2_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2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2__年;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日

附件4

攀枝花市第十初级中学校

第一教学楼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建设方:攀枝花市第十初级中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 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本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人员伤亡、火

灾、治安、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乙方应服从管理和监督,做好现场安全、

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乙方应主动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设施、大门和施工围墙或围栏等重要

设施须按甲方要求设置,现场布局合理整洁,无杂物、积水、异味,

并保证安全、美观;安全文明施工标志、标牌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各

种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垃圾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在施工现

场以外堆放材料、垃圾等。

2、施工现场布局及工序安排应考虑噪声、照明控制,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避免扰民;生活、生产废水及施工废水未处理合格,

不得排入城市下水管道;不得破坏工地周围树木、绿地;土方外运过

程,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工地外道路上遗洒,同时应严格出场车

辆的轮胎清洗,避免尘土带到城市道路上。

3、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证件,禁止非施工单位人员在工地留

宿,施工现场禁止聚众打牌、饮酒闹事、传阅淫秽物品;禁止打架斗殴等。

4、施工车辆进出工地时注意工地交通安全,必须缓速行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包括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变压器和配电箱应设置围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非专业人员接拆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妨碍现场安全的用电设备。

6、现场消火栓及其他消防器材配备安全、位置合理,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挪用,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7、现场施工人员须统一佩带胸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工人酒后上岗。

8、各种施工机械的合格证、检测证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杜绝发生一切施工安全事故。高危作业人员必须办理相关安全责任险。

9、施工人员宿舍要求卫生整洁,严禁随意拉扯电线。

10、施工单位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人员,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每天应派安全员佩带“明显袖套标志”在工地巡视。对甲方以及监理部门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要求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履行。

11、一切施工人员必须按相关安全生产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如必须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等。

1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派人在学校门卫室做好施工人员和车辆管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3、第一、二、三教学楼在施工围墙或围栏内。三幢教学楼办公室、教室内所有财产安全均由施工方负责,施工方应派专人值班和值夜。第一教学楼办公室、教室内所有财产由建设方造册登记后交由施工方搬至第二、三教学楼由施工方统一保管,清单内丢失物品由施工方负责赔偿,办公桌抽屉、档案柜、五节柜凡因被被撬所造成的丢失物品由施工方负责赔偿。第二、三教学楼办公室和教室因被非法进入(如门窗被撬)所造成的丢失物品由施工方负责赔偿。

14、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严禁与工程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特别是学校师生员工),否则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处罚措施: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第二条中任一项的,甲方有权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A、违反第二条中第1、2、4、5、6、9、12项的,每次处罚200元整,情节严重的可处罚1000元整。造成违法犯罪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B、违反第二条中第3、7、10、11项的责任人按每人每次100元累积计算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按每人每次500元处罚。造成违法犯罪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C、违反第二条中第8项的,立即停止乙方施工并由乙方承担由

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后果。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

3、由上级主管部门及质检部门等发现问题的,一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罚款及其他经济责任;二由乙方负责立即整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公章): 乙 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廉 政 合 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投资建设中的经济违规违法行为,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攀枝花市第十初级中学校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自愿签定 攀枝花市第十初级中学第一教学楼加固改造工程 (项目)廉政合同。

一、甲、乙双方约定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均应支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从事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4、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5、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杜绝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6、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人员业务活动中有不廉行为,有权提醒对方并督促期纠正,或直接向对方法人代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和认真查处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二、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

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友不能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活动。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省、出国等提供方便。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其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转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任何材料和设备。

7、工作人员不得在家里接待乙方有关工程事项的询访。

8、甲方不得滥用职权影响和干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安全。

三、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和馈赠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报支需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友吃、喝、玩、娱乐等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办公用品等。

5、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工程事项等)到甲方工作人员家里询访。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和第二条的,除按甲方单位及其上级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建筑工程设施规定处分外,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第三条的,除按乙方单位及其上级党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分别给予其所承担工程款总额的3%至5%的违约罚款,并上报省、市有关(建筑)部门,建议给予一年至三年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督查单位的约定

双方约定:本“廉政合同”的督查单位为区纪委监察局、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为止。

七、本“合同”作为攀枝花市第十初级中第一教学楼加固改造工程项目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送交督查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建设单位: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