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提单的合同性质分析

为什么说提单的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中的书面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在我国,常说货代提单(HOUSE B/L)是由运输代理人(FORWARDER, 通常是指无船的承运人NVOCC)向托运人(CONSIGNOR)签发的提单,货代公司以托运人的名义出现,船东作为承运人向货代公司出具海运提单,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东凭海运提单发货,而货代提单持有人只能凭货代提单向货代公司或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换取船东开具的海运提单,再凭海运提单向船东提货;或先由货代公司(或其代理)凭海运提单从船东处提取货物,货代提单持有人再凭货代提单向货代公司或其代理人提货。

在我国,货代提单可以认为是一种运输合同。货代提单可以证明在运输代理公司与托运人之间就货物的特定运输事项达成了一项委托协议的事实,货代提单不一定全面而具体的体现当货物在运达目的后出现了物权归属纠纷时的货物归属,但可以证明在运输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这一委托运输的关系是存在的,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该货物从托运人转移到货代公司以后,不管船运公司是谁,货代公司有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货物从货代提单中载明的启运地运到货代提单载明的目的地,但实际承运货物的船公司与托运人都不产生直接的合同关系。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货代提单签发时,托运人是向货代公司交付运费并由货代公司开具全程运费收据,而非代收运费收据,即使实际承运人根据国家法律或行业公约等规定承担运输连带责任,就凭货代公司出具的运费收据而非代理费收据这一事实就足以确定货代公司是作为运输义务的承担者身份出现的。而在国际贸易的现实中,虽然不同的货代提单有一些个性化的内容,但其基本内容反映出这样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当货物不能照提单中指名的内容准确运抵目的地时,托运人有权依据这一合同将货代公司作为第 - 1 -

一被告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这一方面来讲,在我国,货代提单是托运人与贷代公司的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是以承运人身份出现的,尽管它自己没有船只,但是它是无船承运人,这是与船运公司的唯一区别,单从运输合同关系上讲,它与托运人的关系与海运提单中船运公司与托运人的关系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出口企业选择的是国外货代公司,情况可能就不一样。因为,国外一些国家对于货代提单有不同的规定,许多国家的货运代理人不负责货物到达目的地,货代提单只是一份委托办理运输事务、代签海运提单的一种委托合同和证明货物已由货代公司代收的收据,托运人的委托事项不是将货物从出发地运往目的地,而是代托运人联系与办理租船订舱、提货、报送等,因此,其性质只是一份一般的委托合同,其收取的费用也只是代理费,在货物不能到达目的地时,它是作为与海运提单相关的第三人来承担法律责任的。

运输合同本身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其特征有: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

农华忠

20090852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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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提单是否为物权凭证的法律分析

许多学者认为货代提单区分于海运提单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为它不能凭此向船公司提取货物。其实人们忽视了物权法本身对物权凭证的界定。在物权法当中,“物权凭证”是指法律上认可的可以证明物权归属的一种法律证据,即使是海运提单,它是不是物权凭证也要看适用的法律是否认同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因为只有采用物权法体系的国家才有这个概念,货运的归属在出现纠纷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和用以识别的证据。运输单据是否可以流通也要看该凭证的具体应用方式和市场的接受程度,法律如果没有禁止其流通,这个问题就不是可以流通的问题,而是流运性强弱的问题,因此,当然就由交易主体自己决定,而并不是法律性质决定的。人们对记名提单的流通性讨论源于许多国家的确对记名提单有明确规定不可流通,但并不能以此判定货代提单就不可流通,更不能以其流通性来判定它是否是物权凭证。以我国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例,不动产的产权证,它无疑是一种物权凭证,但它是记名的,不可流通转让,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这样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可见,法律上讲的物权凭证强调的是一个在法律上认可的可以 - 3 -

证明物权归属的证据,而物权本身归属是法律承认的事实来决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在各国的物权法中,虽然对动产物权的保护与不动产在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在目的上是一样的。由于动产物权转移快,动产种类与形式繁多,其物权如都要通过登记制度来签发一个凭证加以证明是不现实的,因此大陆法各国法律动产物权的归属认定往往主要依据原物权所有人转移物权的意思表达与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及受让人合法占有的事实来认定物权转移的。如果说有什么能证明这种物权转移后的归属,那就是转移物权的契约和其它证明原物权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使之合法占有该标的物的一些证据。这里可能包括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提单、收货单、#5@p、其它银行结算单据等可能都能证明,但没有一张单据可以独立作为一张物权凭证而存在。离开了受让人的身份,原物权转移的合意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提单除了使提单持有人一时占有货物外,它即不反映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反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转移货物物权的合意是通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来表达并通过承运人代为交付货物来实现标的物的交付。承运人无权签发一张可以证明货物买卖双方物权的凭证,因为物权是法定的,并不由承运人来设定。提单仅能限定货物的提货权,但提取了货物的人,是否是合法的物权所有人,是不能以提单作为凭证的,只能由法律认定的事实来确定。比如,在买方对该项货物未付款,又取得了提单并提取了货物的情况下,无论是《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还是各国的物权法的规定中都保护卖方对货物的处置权,此时提单不可以证明物权已经转移。提单所代表的提货权只可以认定提货人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指定的提货人,承运人按约定交付货物,不管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有何纠纷或他们之间的货物的交易行为是否最终实现,或物权是否转移,承运人已经完成运输合同的 - 4 -

义务,它可能在一些具体纠纷中与其它文件共同证明该指定提货人是合法享有物权的人,充当物权凭证,但这种性质,并不是海运提单特有的。货物的物权归属是运输合同之外的货物买卖与国际结算等法律事实来确定的,海运提单只是协助确认了货物买卖当中货物交付事实的存在,但并不是只有海运提单才能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许多情况下,货代提单也能证明货物交付事实完成。

货代提单签发人的身份确定

出口企业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承运人”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法律当中甚至国际规则与惯例当中有不同解释这一事实。从货代提单签发的时间上看,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它国家,贷代提单都是在货运代理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以后签发的,可以证明货代公司已经收到托运人所委托的货物,但由于对承运人身份的确定各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货运代理人不一定就是承运人。这与海运提单是有明显区别的,海运提单中的承运人身份是不容置疑的。当货物中途灭失,或收货人未能收到货物,货代提单只能证明托运人的确已经将货物送交了货运代理公司这一事实。而从货物占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上讲,承运人身份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货代公司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被买卖双方统一理解为承运人,但有些情况下却不是。它的收据性质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作用,它不等同于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这一法律性质,因为作为签发人的货代公司是否是承运人这取决于它所适用的法律及签发时的具体内容的规定。比如,在《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有关FCA货交承运人的术语中是这么解释的:“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任何人。 - 5 -

 

第二篇:货代私放提单

这样会不会被货代放走提单啊!!! (2008-12-11 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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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类: 风险控制

杂谈

我上个月走了一票法国的货,货值不大才6000美圆,走的是FOB因此收费海贵。 到今天为止,大概还有1个礼拜船就要到港了,而法国人还没把剩下的70%的钱打来,这边货代又在催钱(提单费啊进仓费啊什么的,有1000多),我们公司的原则是不收到余款不付钱,但我担心的是这样会不会使货代以我们不付钱为理由而放提单给客户啊?

众大侠们还望赐教!!!

问题是老板怕客人不付余款,就说余款不到,货代那边钱就不付。但这样一来,提单就没控制权了。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1.指定货代,那么提单肯定是货代提单而不是船东提单,那么提单是货代出的。

2.不管你有没有收到货款,支付给货代的钱一分是不能少(这是肯定的,因为他提供了服务给你)

3.如果是欺诈的话,那么70%的款都不会打给你,对不?除非那客人只想付70%的款

如果真的是第3条的话,那么货代完全可以不需要提单直接给收货人,至于你手上的提单那不过是货代发给你的,原始提单货代那里还是有的,要放货很简单. 货代没理由放提单给客户吧?!如果货代把提单放给客户,那1000rmb他就别想拿了。除非他是想报复。

老板说,这不可能,除非这个货代以后不想混了。。。

想想么也有道理的,唉。。。最讨厌做FOB!而且还是这么小的客户。。。 朋友,这话是没有错哇,而且货代问你讨钱也没有错哇,我也只是打个最有可能的比方给你,不代表肯定是那么可怕,但我刚才说到最重要的就是货款,这个是关键,你这个讨不回来那么其他什么都是没有意义的,但钱还是要付,不付钱就是你没有道理,就好比你去商场买东西你不给钱,商店吧东西送你?

也不是,货代客人指定的,但是一般货代不会做出那样的事情,你们老板也是这笔钱省不下的,不能因为客人不给钱就扣货代的。。。。还是第一次遇到

若让老外指定货代,最后吃亏的还是中国出口商

LS的 什么叫欺诈?我刚才已经说了

1.打个比方LZ的货款是6000$ 运杂费 1000¥那么按照6000的70%是4200$ 剩下的30%是1800¥,1800$和1000¥,你觉得那个数字来说更多点?

2.LZ到现在还未收到货款,那么就是说6000$都没有收到 按照现在6.8的汇率就是40800¥,那么你认为呢?

3.无单放货一般都发生在指定货代,外国人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很讲信用,否则国外就没有骗子,那警察国外也不应该有设置这样的机构了,对不?

4.但是说到底,货代的1000也好2000也好,这个费用早晚还是要付的,关键是要你早点吧货款讨回来。否则打官司,你运杂费还是要付。

5,最好能不指定就不指定,国外指定货代在国内收费肯定高,反过来道理一样。国内指定的那国外就高,反正两边总有1边要特别赚多点,那么给你个建议,除了拼箱这个是必须要货代与国外代理(也就是国外货代)提供拆箱==服务,那是没有办法,整箱最好还是自己找个熟悉的货代,然后出船东单,那么费用2边都不会多

这些一时也说不清楚,有问题继续问吧,我会继续留言!但关于你现在当前的问题就是快点讨回货款,这是关键!

LZ,向这种情况我个人建议你先把提单从货代那里换回来自己掌控。有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货代都是见钱放单的。你是否能收到你法国客人剩下的70%尾款,是和货代没有任何关系的。现在大的环境这么不好,很多的工厂都在一夜之间消失了。货代为了生存以及保护自己的利益已经都是“惊弓之鸟”了。你不付货代的钱,向这样的单子他也有办法收的到。如果你不能自己掌控提单,那你所承担的风险是没有任何人可以保障你的。

还有哇,LZ,

1.这个首先你的提单是正本还是电放?

2.不管你是正本还是电放,提单你是否拿到?

3.如果联系不到收或人,而且肯定是拿不到余款(100%肯定剩下的款拿不到的话)

作为一个最为客人着想,并且把客人的损失将到最低。请做好准备退运事宜。(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现在的情况是已经收到30%的款,那是定金。但因为老板还没付钱给货代,所以提单根本不在我手上。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你可以先付这个1000¥的运杂费,不过最坏的打算是你的70%货款拿不到的情况下再+1000¥也就是4200$+1000¥的损失但这样也有好处滴

2.不付货代钱,在目的港货到之前联系到客人,并且要求他最快时间付清余款。然后如果你信任你的客人你可以在收到银行水单后吧货代的1000¥付清。

3.与第2同时进行,联系一家货代(你自己找),要求把这批货物退运到中国。

最终提醒你如果货到目的港必须早点清关提走,否则费用是非常非常的。。。。你自己考虑

货代在收到你的费用之前,是不会放单的

LS的说的一点没有错,那是自己的货代,但不代表指定货代也是如此,LZ说了货还有1星期到目的港而客人70% 4200$余款没有付清,从表面说这个货代他算是指定货代里面比较客气的,快到目的港1个星期还在催,还算比较负责的,不知道有没有告诉LZ货到目的港后不即时清关提货会产生额外费用?这点是否有提?而且这个费用是你到时候接受不了的哦

货代不会放单但不代表不会放货,货代提单是什么?是货代出的不是船公司出的,要放货太容易了,而且又是收货人指定货代。如果发货人指定货代,你以后不给这个货代出货,我保证他不敢(除非他只想做你这1次生意),但不是你自己的货代呢?反正别人又不认识你,别人是跟收货人关系好,否则你怎么会觉得费用高而不跟那个货代谈谈费用便宜点呢?你不和他(货代)合作,他和你有不是合作好几次,非要你跟他合作,你说是不是啊LZ?

我是货代嘛,这样的客人在论坛经常看见,我也是好心给个建议,并不是想吓LZ,说真的关键现在是早点吧剩下的70%钱快点追回来,否则货到目的港后,你在不解决到时候有的你痛苦的,所以如果要找货代(长期合作的)来找我吧我的目标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本人绝对提供良好的服务,长期的合作伙伴哦! 说得很有道理,当务之急就是催客户快点汇款,不然货到港后,会产生很多费用的

手拿正本提单 等老外付款再寄

指定货,发货人拿得到正本提单吗?是货代单吧,船东正本提单在指定货代手上,客人自己根本无法控制货物的

指定货也是可以要求出船东单,只是货代那边可能麻烦点.

之前去DUBAI的那几笔一直都是出船东单,虽然L/C

这完全是两码事,原则是不收到钱不放货,放了货找货代责任

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到那边上班后直接电话打过去,既然邮件不回,我也就只能打电话了。

虽然这个客人历来都是特别会拖,但今时不同往日了!

唉,LZ又回来了,那我再说点内容给你听

首先货代提单在目的港提货需要两次换单才可以,先是收货人吧提单交给目的港货代(第一次换单),然后由代理在去船公司换船东单(这个你们做外贸是不会特别了解的)。反正简单点说就是代理单需要2次换单。然后提单既然发货人没

有拿到正本或电放(因为LZ说发货港货代催他付运杂费,而他并没有付)也就是提单就是发货人都未曾看见过。而这个发货人这边的货代是收货人(国外客人)在目的港货代在发货港口的合作单位,也就是说(我现在简称A为发货港货代,B为目的港货代,C为收货人)。A和B是合作关系,B与C是认识的,那么如果在诈骗程度的考虑来说,C不在支付后面的70%余款,那么他在某程度上面可以要求B通知A无条件发送提单给C,而甚至不发提单都可以,因为船开后A会发送出运货物的信息与B联系。我并非说这A B C一定是骗子行为,但按照目前目的港到港还有1星期时间都没有付清余款70% ,在这点上面是非常可疑的,特别是如果是第一次合作的话,从正常人思维上面都会认为可疑,而且发货人根本不能与收货人联系到。这点也是非常奇怪的事情。并且A不断的催发货人付运杂费,虽然在正常情况下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按照我刚才说的几点完全可能是A B C联合起来欺骗发货人的货物。

下面我告诉LZ你的几种可能性

(D为发货人 A发货港货代 B目的港货代 C 收货人)

1。D现在支付A1000¥,而在货到港之后。C还是没有打款给D,那么D势必要求C赔偿(按照合同)假设C无法联系,甚至消失了,那么再这样的情况下,D损失4200$和1000¥,这还不算货到港口不即时提货清关那么将可能支付高昂的仓库堆存费用及其他滞港费用等(按照时间计算)。

2.C 费用全部支付完毕 并且D也支付了A 1000¥,那么皆大欢喜

3.C在货到之后,觉得不满意不啃支付剩余货款,那么D该怎么办?(你们自己商量的合同,我不清楚哦)。一般情况99%可能是要求退运重新运一批新的货物,那么你要支付1000¥的基础上面再额外支付退运后的运费及到中国口岸的清关及其他相关费用。(进口退运是必定海关查验,时间不定工作日一般1星期左右,看海关了)

4.C没有支付D费用,而D也没有支付A费用,而A通知D要求变卖货物换取运杂费(多的钱也不会退你)。如果做到这部,估计这个A就回突然消失的,自己小心!

还是前面的话,快点要求收货人付清余款,并做2手准备,速度找个货代与其要求安排退运事宜,这样你最少得到了30%货款而且还能吧或从欧洲弄回来,至少没有弄没比你直接损失4200$要好很多吧,不过你还是要支付相关的退运费用和A的运杂费,不过总比损失4200$要好台多了。

上面内容仅供参考!

FOB就是有这个风险,因为出得都是小单,主单已经无条件放给货代了,只要目的港客人给运费目的港代理就能放 没有法律责任可追究

没有好的办法,我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赶紧催客户把剩下的款打过来。

FOB就是存在这样的风险,指定货代,就怕货代和收货方捣鬼,不过这样的情况还是少数,不必太过担心。

我想如你这个指定货代是比较正规的话!你是不需要怕的!你拿着HBL,如指定货代无单放货!你可以去告他的!就怕是海外的货代在中国的一个小门市部!!!差不多跑了!人都找不到!~那比较麻烦

奇怪了不是你老板有问题是货代有问题:一般都是你付钱给货代后货代给你正本提单,所以你永远不能欠货代钱,或者货代的钱不结清也不肯能跟客人谈余款了。另 6000刀的货,人民币要1000 杀猪啊?

这个法国客户我不准备在做下去了,单子总是这么小而且效率特别低。他们跟那个货代合作好几年了所以肯定将来还是要做FOB,反正公司正好来新人了,我把这个单子的尾巴扫完以后就把这个客户给他吧。虽然是垃圾客户,让新来的有点盼头也是好的。

货代的钱是怎么都要给的,就算你没收到货款的话.

之前也遇到一个俄罗斯的客户,托了我两个多月才把余款给我们,

不过是老客户,只是资金周转而已.

现在也不能说你的客户是骗子什么的,

只能平心静气的说服了,让他们趁早.

国外客人无耻.你家老板更无耻加无赖.这样的公司迟早给人家害死他.两码事的业务.老喜欢混在一起谈.我想我们做货代的,只是收取我们该赚的服务费.至于你们公司能不能收到客人货款.关我们货代什么事???鄙视ING

货代私放提单

1.你得告诉我你这是柜货还是散货?这个很重要;

2.你通知货代,让他给你份放货保函,没有你的书面通知坚决不准放货给目的港,通常情况下他是放给他目的港的代理,代理再放给收货人的。这份文件很重要;

3.告诉客人船快到港,请尽快安排付款。

那如果客人愿意给货代1000的费用,让货代签单,拒付70%余款,那怎么办?损失大的还是你们

所以最好还是和货代沟通下,实在不行先给这1000,让货代没有你们公司的通知不能签单...

2天没有上,竟然回复的不少,不过关键还是LZ解决了自己的问题,不管怎样问题解决就是好的。

我来回复一些我看了后面发帖的人的一些我个人的看法。

1.指定货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中国出口货物FOB运费货。那么这个提单可以说99%是货代出具的提单,我不否则没有船东提单,但几乎是没有的,为什么我不

想多说,是我这个行当的东西,没有必要多解释。

2.FOB货和指定货代,不是说100%会发生诈骗行为,但这事情并不是没有,可以去一些其他论坛,比如阿里巴巴上面就曾经有人也发过这样的问题。

3.支付发货港的费用是发货人,支付目的港费用是收货人(这里值港杂费等等)运费看条款和实际情况(包括也有FOB但运费是由发货人代付)。支付这些货代的钱是一分不能少的,而且货代给了你提单和的确关单好和轮船,飞机,火车的班次都确实已经离开了口岸(确实这些要运出去的货物),那么这些费用是一分不能少。而且最好能即时的付清,不然可能有其他问题发生(做生意嘛,钱早晚要付,为什么不早点付呢?要么是没有钱,要么就是想赖账,不然实在没有这个必要,对不?)

那下面我再建议一下,希望对贸易商可以有个警惕性。不管你什么贸易条款,最终你的目的是要赚钱,不要为省下货代的几百美金去浪费你赚外国人的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货款及利润,这点是得不偿失的。所以安排你收款的是你比较重要的环节,当然我不是做贸易的,我只知道比如L/C T/T 其他不懂了。但很多国家不是说L/C就保险了,这是不对的,其实做国内和国外是一样的,只不过你多了要从外国人收款的步骤,和国外物流当中发生的步骤,而且这些当中的问题是无法控制和预料的(比如你不可能为了一批几千$的单子跑到非洲去讨债吧)。那么关键就是要降低货物的出口及收款风险的最低值。至于怎么降低这个你需要多年的外贸业务经验和一个工作及业务知识广泛,诚实守信的,并且工作认真负责的货运代理公司,这样你才有可能降低你的成本和风险。如果可以尽量选择CIF或CNF,看上去对国外的报价可能没有什么优势(毕竟吧运费及相关的港杂费用含货物的一起报给了客人)。但相对安全来说这个是值得的。你做外贸的你可以去看看老的外贸人员不少还是CIF和CNF的单子。你的控制权要完全大于FOB。还有就是与货代公司交流的时候不要光看运费,要看他的业务知识广泛和态度是否端正,很多外贸公司上来问货代这个价格是否便宜等等,其实这样你未必给他货走,为什么?我想做外贸的自己心里明白,但如果从你的货物安全角度来说,找个合格的货代其实说难不难说简单不简单。这也是要多年的累计经验,不要妄自听货代说什么这样的话:

列1:

发货人:我的或今天可以安排上船吗?

货代:没有问题,我们公司能力很强,我们吧船公司搞定了船会晚开几小时。

列2:

发货人:今天我们的货,船为什么晚开啊?

货代:船公司晚开这没有办法(这的确是真实的。这个是无法控制的)。我们这港口起雾了,发洪水了 等等。

列3:

发货人:我们这个货能走吗?(比如更改品名或者不是实际报关品名甚至走私) 货代:没有问题,我们海关搞的定。

以上不过是举例了3条,其实还有很多,这些说法可能还有其他变化,但你不能完全的相信这些是真的或者是假的,多少你自己也去多多了解一下是否真实的有这个情况,如果1 -2次有可能是货代有苦衷,但经常这样的欺骗客人,那么就值得怀疑了,甚至最后可能吃亏的是你发货人或者收货人。

其实有的事情都是不可抗拒因素在里头,所以很多事情很难说的很明白,不是说上面我举例的3条100%是骗人,但是我经常看见我的同行昧着良心撒谎欺骗客人,不带心跳不带脸红的。这真的是我觉得可耻的行为。

不过在这里如果你觉得我是一个可以信任的货代,欢迎各位外贸公司的单证和外贸销售与我联系,能合作是最好,不行那多多交流做个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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