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咨询服务协议

编号:657

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见附件一)

乙方:

释义:

1、网站:。

2、甲方:指在网站上成功注册账户成为该网站用户,并通过该网站自主选择受让一定数量的债权,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乙方:指在网站上成功注册账户成为该网站用户,并通过该网站将合法拥有的债权进行转让,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行为能力的法人,乙方系一家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4、原合同: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5、债务人:甲方通过网站受让的原合同项下债权对应的债务人。

6、债权转让合同:甲方、乙方、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的《债权转让合同》。

鉴于乙方将其持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甲方,为进一步维护甲方利益,促进长期合作,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于20##年01月06日签订本咨询服务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期限

1.1 服务内容

1.1.1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服务内容:

(1)贷后管理:包括监督借款资金用途、债务人经营及经济状况,不定期查询债务人个人征信、债务人经营的主体的信用状况等乙方认为可采取的贷后管理措施,必要时,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披露债务人的还款记录、逾期状况等。

1.1.2 在乙方发现债务人违反原合同约定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代甲方监督债务人改正违约行为,若乙方认为债务人可能拖欠或不能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为防止甲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有权采取如下必要措施:

(1)向债务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

(2)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保证还款;

(3)以甲方名义向债务人发送各类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催款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

(4)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媒体、网络等公布债务人违约信息、委托律师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1.1.3 甲方委托乙方代收代扣债务人每期应还借款本息,乙方扣除每期咨询服务费费用后,向甲方划付剩余款项。

1.1.4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债务人提前还款的申请,乙方的处理结果不影响其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 服务期限:自原合同债权转让之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第二条 咨询服务费的支付

2.1 乙方按期收取咨询服务费,每期咨询服务费=原合同每期应还利息-《还款计划表》(见附件二)对应的当期应还利息;

2.2 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由乙方按原合同代甲方向债务人收取或代扣的借款本息中自动扣除。

2.3 本费用仅限于本协议第一条中列明的服务内容。如果甲方要求扩大服务范围,或因甲方改变已经议定的服务内容导致乙方需重复进行服务的,乙方将需要重新评估并收取相关费用。

2.4 甲乙双方确认,若因债务人不能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或提前还款产生的违约金、罚息等,作为或然费用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服务的变更

若服务变更的,双方互相商定认可并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其中包括与该等变更有关的任何费用的调整。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4.1 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4.2 如实向乙方提供甲方相关信息,不得为乙方提供虚假、不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4.3 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或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并保证不得将乙方撰写的文本资料用于本协议服务范围以外的任何场合。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 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服务。

5.2 对就本次服务事宜所获悉的甲方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该义务不应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免除。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乙方免责的约定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侵犯任何第三方利益或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甲方应全额补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约定

9.1 本协议为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自编号为【】的《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本协议生效。

 

第二篇:P2P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并履行:

甲方(出借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乙 方: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资担保、财务规划、投资管理等服务达成一致,以兹信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出借人:指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给他人的自然人。

1.2借款人:指有资金需求,经乙方推荐给出借人并得到出借人一定数量出借资金的自然人。

1.3债权:指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拥有的全部权益,债权以人民币计价。

1.4还款担保方:指为出借人的利益考虑,由乙方承诺对甲方出借资金的安全进行担保,用于补偿出借人可能存在的潜在回款(本金和利息)损失。

1.5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日(法定工作日)。

1.6提前还款:指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借款人的本息偿还周期和金额等相关还款计划,借款人可能在协议规定的偿还周期结束前,在某一期将剩余本金提前偿还给出借人,从而使出借人的资金比约定的计划提前收回。

1.7实际赎回:指出借人的出借款项经银行回归到与出借人签署本协议时户名一致的银行帐户内。

1.8按月/年付息:以自然月/自然年为计息周期,不足30天的以实际天数付息。

第二条 甲方的资金出借方式

甲方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实现个人的出借需求:

□2.1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选择,借款人的房产或汽车直接抵押在甲方名下;抵押过程中的各项流程必须由甲方本人办理;抵押和解除抵押都必须在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出借时间和收益不固定,由借款人根据需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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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乙方提供的债权列表内的个人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受让,将款项支付给所购买债权的原债权人,从而完成资金的出借。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甲方参考乙方推荐后拥有最终决定是否出借资金给特定借款人的权利;

3.2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带来的利息收益;

3.3甲方同意,如果其所出借对应的借款人有提前还款的需求时甲方允许借款人依据约定进行提前还款,而无需再特别通知甲方;

3.4对于乙方债权转让的需要而提供给甲方的借款人的个人证件及其他相关信息,甲方确保仅用于出借参考,不向任何乙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甲方有义务为借款人的信息及乙方的业务内容进行保密,如果甲方不恰当地向他人透露借款人的信息或乙方的商业秘密,由此对借款人或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5甲方保证其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并拥有支配权,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产生争议,由甲方自行解决;

3.6甲方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电话等相关重要信息,需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甲方进行服务;

4.2乙方有义务全程协助甲方完成既有债权的转让手续;

4.3乙方须对甲方个人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4乙方对甲方的出借资金提供《出借人资料表》以供核查,并对其出借资金的本金和利息进行担保,出借人一旦发生违约,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无条件垫付本金和利息。如有延误,每日按本利和的万分之三赔偿,直到还清本金和利息。

4.5乙方确保向甲方推荐的借款人经过谨慎的信用资质审核;

4.6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信息变更手续,及时报告甲方出借资金收益变化情况;

4.7乙方应妥善保存“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及相关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为本协议存续期间及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年。

第五条 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

请在以下甲方选择的方式前方“□”内打“√”,不选择的“□”内打“×”,不可留空白项。

□单月利 意向出借金额: (大写)利息: %/年,按月付息。

出借日: 年 月 日,到期日: 年 月 日。

不满30日的,按 %/年,按月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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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季利 意向出借金额: (大写)利息: %/年,按月付息。 出借日: 年 月 日,到期日: 年 月 日。

□双季利 意向出借金额: (大写)利息: %/年,按月付息。

出借日: 年 月 日,到期日: 年 月 日。

□三季利 意向出借金额: (大写)利息: %/年,按月付息。 出借日: 年 月 日,到期日: 年 月 日。

□单年利 意向出借金额: (大写)利息: %/年,按月付息。 出借日: 年 月 日,到期日: 年 月 日。

□单年利 意向出借金额: (大写)利息:18%/年,按年付息。 出借日: 年 月 日,到期日: 年 月 日。

第六条 出借款项的支付

甲方选择2.1方式进行资金出借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甲方选择2.2方式进行资金出借的款项由乙方转让债权给甲方后,乙方支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 文件的安全保管

甲方选择2.1方式进行资金出借的,甲方与借款人签署资料后,由甲方保管借款人的《出借人资料袋》 。 甲方选择2.2方式进行资金出借的,由乙方保管借款人的相关借贷资料。

第八条 甲方出借资金的回收管理

8.1根据甲方与特定借款人之间的借款相关协议文件的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对甲方定期还本付息,每期收款日(自然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或提前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与甲方进行结算。

8.2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资金回收专用账户。甲方须确保如下账户为甲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甲方变更该账户时必须电话、短信、微信通知,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变更;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户 名(与甲方姓名一致):

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 银行 分行 支行

账 号:

第九条 出借款项的支付

甲方可以选择如下方式进行出借款项的支付。

□ 9.1 自行转款

甲方自行转款到债权转让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到账日为计息日。

户 名(与原债权人姓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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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 银行 分行 支行

账 号:

□9.2 POS机划扣

甲方提供本人银行储蓄卡进行POS机划扣,次个工作日为计息日。(周五划扣下周一计息)

第十条 甲方的债权转让

10.1紧急转让的需求安排

紧急转让的利息按实际已出借时间对应的利率计算。

10.1.1当甲方选择2.1方式进行资金出借的,乙方安排十个工作日内找到债权接收人进行紧急转让,如十个工作日内未找到债权接收人,第十一个工作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出借本金*80%+已出借时间的利息,但所有抵押资料需交还乙方,剩余20%本金和利息等到甲方协助完成解除抵押后当日结清。

10.1.2当甲方选择2.2方式进行资金出借的,乙方安排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出借本金+已出借时间的利息。利息按实际已出借时间对应的利率计算。

10.2甲方出借款对应的还款人的还款日满,而甲方出借期未满的,乙方将期满的债权用新的债权换回,直到甲方出借期满。

第十二条 风险及对策

12.1政策风险及对策

风险:因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对策:乙方确保每笔债权合法合规,抵押品真实、有据可查。

12.2借款人违约风险

风险:当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或借款人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甲方的出借资金有可能发生风险; 对策:在风险发生的次日起五日内由乙方无条件垫付本金及利息。

12.3不可抗力的风险

风险: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甲方资产损失的风险。

对策:对于比较敏感的抵押品,要求办理足额保险。

12.4资金流动性风险

甲方按照约定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使用,在借款人不主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将按本协议选定的出借方式收回本金及利息。由甲方自行安排资金的流动性。

第十三条 税务处理

甲方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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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返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

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是超过违返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6.1如果甲方出现出借资产的继承或赠予,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乙方出示经国家权威机关论证的继承或赠予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经乙方确认后予以协助进行资产的转移,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16.2本协议的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等有效复本的效力与本协议原件效力一致;

16.3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16.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保留壹份;

16.5本协议由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于文首所载日期生效。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的要求,您需要抄录以下语句以确认接受上述内容:

“本人已经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相应权利义务,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甲方签字: 乙 方: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日 期: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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