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协议新

                                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 方 监 管 协 议 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建设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丙方(安全文明费专用账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金怀支行

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怀化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质量管理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金怀支行(以下简称“丙方”)、怀化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质量管理站(以下简称“丁方”)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该账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第二条  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账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                                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三条  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四条  乙方在从专用账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请,由丁方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

第五条  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账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账户或其项目账户。

第六条  甲方如未及时向乙方专用账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账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丁方应定期对专用账户安全文明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丙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  丙方要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  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利用专用账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消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账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三条  丙方遇到法院冻结、划拨专用账户资金时,应告知法院办案工作人员该账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相关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四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方约定签订《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中所确定的监管内容及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  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账户余额,做好专用账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仅为甲、乙、丙、丁四方签订托管协议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金怀支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丁方(盖章):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中所确定的监管内容,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单位)、丙方(监管银行)、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编号:______)基础上,就“安全文明费”监管的具体事项和操作流程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章  结算账户的开立

在签订四方监管协议时,乙方必须在丙方开有对公结算账户,对公结算账户可以是基本结算账户、一般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临时结算账户。如施工单位在我行开设有上述四种结算账户之一,可不再开设结算账户。

第二章 托管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托管账户开立

丁方指定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资产托管账户”(账号:1914010437000000175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金怀支行)为托管账户。丙方授权金怀支行为市本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费”监管业务主办支行,具体办理专项资金监管事项。丙方凭丁方出具的《委托开户通知书》在托管账户下开立托管子账户(户名为:怀化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托管账户)。

第二条  丙方将托管子账户作为安全文明费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并对“安全文明费”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条  乙方开立托管子账户时,乙方应向丙方出具加盖乙丁双方预留印章的《委托开户通知书》,丙方以《委托开户通知书》为依据开立托管子账户。

  第四条 资金所有权

在托管期间,托管子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归属于资金存入方,产生的利息亦归资金存入方所有,丙方对托管子账户内的全部款项仅享有代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托管账户管理

在托管期间,托管账户和托管子账户由丙方管理。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合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账户资金。

第三章 托管职责、期限和金额

第一条 丙方作为托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托管账户及托管子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合规指令及监督标准办理资金支付;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披露托管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条 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以托管子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完毕为止。

  第三条 托管金额

托管资金总额,根据《关于转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怀市质安监字[2010]09号)一次或分次从乙方结算账户转入到托管子账户。具体金额以附件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为准。

第四章 受权人及相关指令

乙方和丁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分别向丙方提交《托管指令授权书》(附件1),指定乙方或丁方向丙方发送指令的有权人及其签章、有效业务印章样本,丙方据此作为对《委托开户通知书》(附件2)、《委托付款通知书》(附件4)要素的齐全性以及签章的表面一致性核对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收付

第一条 资金存入

甲方将安全文明费存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账户之后,应及时向丙方出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丙方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确认付款金额后,由丙方将安全文明费转入乙方的托管子账户之中,并由丙方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签署安全文明费到账意见,同时向甲、乙、丁三方出具资金到帐通知书(附件3),正式履行托管职责。

第二条 资金支付条件

在托管期限内,丙方凭乙、丁双方签署的《委托付款通知书》进行解付。本托管协议终止时,丙方将托管账户剩余资金,按照丁方指令划入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资金支付条件的变更

  乙方或丁方申请变更托管资金的支付条件、控制要素等信息时,应向丙方提交《托管业务变更申请书》,并加盖乙、丁双方预留印章。丙方对《托管业务变更申请书》要素的齐全性以及签章的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按照新设定的支付条件对托管资金进行支付监督。

第四条 资金支付

(一)乙方以原件方式向丁方发出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委托付款通知书》。

  (二)丙方收到丁方审核同意的《委托付款通知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委托付款通知书》要素的齐全性以及签章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乙方的结算账户。

  第四条 资金支付情况监督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丁方可通过丙方企业网上银行,对托管账户汇总明细及子账户明细进行查询;乙方亦可通过丙方网上银行对自身的托管子账户资金支付明细、结存余额进行查询。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在 “安全文明费”从结算账户转入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第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专项资金托管期间,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扣划,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由于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丙方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乙方间接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一条  本协议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与主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怀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丙方根据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处理托管资金。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丁方各执壹份。  

附件:1、托管指令授权书

   2、委托开户通知书

      3、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

   4、委托付款通知书

      5、托管业务变更申请书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

(本页无正文,仅为甲、乙、丙、丁四方签订托管协议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金怀支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丁方(盖章): 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托管指令授权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金怀支行

  兹就贵行与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出具本授权书。

  我单位特此授权下列人员于协议有效期内,代表我单位签发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开户通知书》、《委托付款通知书》、《托管业务变更申请书》。

授权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人:                                  日期:    年  月  日

受权签发人(签字或个人印章样式):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预留印鉴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委托开户通知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金怀支行:

  为保障“安全文明费”资金托管业务顺利实施,根据本单位与贵行签署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的约定,现委托贵行办理以下开户事宜:

□  开立托管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托管账户下开立托管子账户,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管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

内    容( Content):

我行托管专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年  月  日收到 _________________  划拨的“安全文明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金怀支行

                             年    月    日

附件4

委托付款通知书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托管业务变更申请书

附件6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

建设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

 

第二篇:网上支付四方协议新版本(山东)

企业名称

海关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书

编号:20xx年鲁中银网付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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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书

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地址: 青岛市西陵峡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59号

负责人: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方广场W1座3层

法定代表人:

丁方: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丁方缴纳在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关税和行政事业性费用(以下简称税费),经丁方提出申请,甲方通过对丁方守法、资信等情况,乙方通过对丁方账户等情况的审查,允许丁方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丙方为甲、乙、丁方网上支付税费服务提供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子数据的保存等服务。经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一)甲、乙、丙方为丁方提供网上支付有关海关税款和行政事业性费款的服务。

本协议所称网上支付服务,是指丁方使用计算机通过INTERNET网络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网站,查询到甲方生成的电子“税费通知”,若无异议则指定缴款单位和缴款账户,通过丙方的中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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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口岸系统向乙方提交“电子税费支付”指令。乙方按照丁方发出的“税费支付”指令办理税费款项的支付服务。

(二)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完善现有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项目后,乙方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优先合作为丁方提供其它可能的增值金融服务。

第二条 业务流程

(一)丁方向甲方申报,甲方接受申报后,生成电子的税费通知,税费通知通过甲方的计算机系统传至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

(二)丁方通过网络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通知。如无异议,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向乙方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进行支付;如有异议,应向甲方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三)乙方根据接收到的税费支付指令电子数据进行预先扣款(以下简称预扣)处理,并将支付成功的电子回执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反馈给丁方。若由于丁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支付失败,乙方应将支付失败及失败原因的电子通知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丁方反馈。

(四)丁方可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款项的处理进度和状态,在获知支付成功后,可准备有关纸质单证到甲方现场办理验放手续。

(五)货物放行后,乙方负责将税费金额确定无误的网上支付款项缴纳至国库或指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甲方应为网上支付税费业务开具纸质缴款凭证,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纸制凭证的流转。

(六)货物放行后,若税费计征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税费计征结果发生变化的,按现行的退、补税管理规定进行退补税处理。但对退/补税税单,丁方只能选择柜台支付方式处理。

第三条 服务的申请

丁方应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乙方提出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申请。

丁方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填写电子服务申请表格,向甲、乙方提供:其基本信息、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帐户信息、使用本服务的操作人员及操作权限资料。

甲、乙方对丁方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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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通知丁方,丁方接到审批通过的通知后,即可开始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

丁方如需对上述申请资料进行修改,应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甲、乙方提交电子变更数据,甲、乙方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通知丁方变更是否生效。

为使本协议下的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顺利开通,丁方应于服务开通前在乙方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未经乙方同意,丁方不得撤销该账户。

乙方将严格按照丁方申请资料中提供的帐户、名单和权限进行税费支付处理。

第四条 电子指令与回执的效力

为完成网上支付税费业务,甲、乙、丁三方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传递有关电子指令、通知和回执,甲、乙、丁三方认可丙方有能力对电子数据涉及的数字签章的真实有效性作出判断,并能够提供安全、可靠、公正的服务及技术认证机制。

甲、乙、丁三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指令、通知及回执的送达等产生争议时,以丙方备份或保存的电子数据为准,丙方可依据其保存的电子数据对有关情况作出证明。

丙方有责任在协议有效期内采取必要手段保持其系统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取消税费指令的处理

乙方按丁方通过丙方的中国口岸数据系统提交的税费支付指令进行预扣款项处理后,若在货物放行前因税费金额发生变化需要取消税费指令的,乙方应将预扣款项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丁方账户。

第六条 服务准备和技术支持工作

网上支付服务开通前,丙方应为丁方制作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银行IC卡,并提供必要的软件和硬件设备。丙方应为丁方在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

开通本服务后,甲、乙、丙方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向丁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保密条款

- 4 -

甲、乙、丙方承诺,甲、乙、丙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丁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特别授权或许可,不对外提供或引用有关电子数据。但依据法律的规定,需要甲、乙、丙方在司法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供的除外。

第八条 通知条款

丙方保证其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出现运行故障,导致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不能正常使用时,丙方将以网页发布的方式通知丁方。

第九条 电子数据的保存

丙方承诺将有关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原始电子数据保存20年,并确保期间原始数据未经任何人为干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电子数据的灭失、缺损、破坏或更改的,丙方已向丁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后,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终止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他方,经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30天之前,如果任何一方未向其他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将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属几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有过错的几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

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或其他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当事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不能履行的理由。

第十三条 管辖

凡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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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其他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遇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书履行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甲、乙、丙、丁四方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协议。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四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有关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四)通知地址。出现本协议项下应当书面通知的事项时,一方应按照下列地址通知其他方: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地址: 青岛市西陵峡二路2号

邮政编码:266000

电话:

乙方: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地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59号

邮政编码:266071

电话: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方广场W1座三层

邮政编码:100738

电话:(010)65195656

丁方: 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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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负责人:

日期: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丁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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