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人(全程): (简称发包方) 承包人: (简称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原招标文件及投标书作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条件

此部分采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范本(GF-96-0205)中《第一部分、合同条件》。(省略)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范围:

本合同施工范围包括2-6层客房、走廊,主要包含墙面、柱面、地面、天花的装修,石材、墙砖、地砖的铺砖、装饰线条等的装饰,以及灯带,洗漱台、镜面的制作、安装。还包括中标后免费对招标图纸进行的深化设计(中标后需设计师常驻工地协助施工);

具及基层,木饰面面层(基层含在报价内)、地毯铺装、木门(含门套)、活动家具、布艺类制作及安装,以及电气工程(线路 、灯具、开关、插座等)、暖通、消防、卫生洁具、弱点安装工程。

1.2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5月5日

竣工日期(暂定):20xx年8月4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1

1.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4合同价款

1.4.1暂定包干合同总价为

金额(大写): (其中:与木加工厂含税包干配合费为 元。工期奖金为5万元,如承包方按上述合同工期完成,发包方支付工期奖伍万元,否则取消工期奖并按合同约定罚款。)

1.4.2投标报价书中综合单价按照合同总价下浮比例同等下浮。

1.4.3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合同条件2.1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是用

3.2试用法律和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常州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xx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xx年)、《招标投标法》(20xx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xx年)、《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3.3使用标准、规范

使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发包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 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方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工程图纸内同。承包方应妥善保管本工程所有图纸。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责任

2

5.工程师(发包方代表)

5.1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部工程师 职权:主持施工现场发包方的工作以及对监理工作的检查。

5.2发包方代表的任何涉及签证等影响合同结算价款的指令和批准,除了须经发包方代表签字外,还须经过发包方的书面确认,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6.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依据监理合同行使职权

7.项目经理(承包方)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进度、以及现场与各分包单位协调、管理工作。项目经理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变更。项目经理本人每天至少8小时,每周不少于5天在本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需请假)。如发现项目经理一周内无故有三天不在现场,每次罚金3000元/次。

8.发包方工作

8.1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水、电由发包方接至施工现场并留接口,水电费用由发包方代扣代缴。

3)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所有手续均由甲乙双方配合办理,费用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另行商定。

5)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另行协商。

9.承包方工作

9.1承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的时间及要求: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交装修深化设计图纸(免费进行图纸深化设计),并取得装修设计单位和发包方的认可。本工程要求承包方有专职设计师常驻工地现场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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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中提供月进度计划以及其它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护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工期间场地的治安保卫工作。

4)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5)由承包方代办,按武进区有关规定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合同条件。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计交底后一周内。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收到承包方资料五天内予以确认。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5.的规定。

18.隐蔽工程和中建验收

18.1件第18.1款执行。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20.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合同价款的形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取费标准也为固定),承包方的投标单价即为合同单价。承包方的深化设计或节点深化设计的完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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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增减及其他因素不得调整综合单价。

所有合同清单项目,发包方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减少承包方的承包施工项目,并在结算时扣除此部分减少项目的价格,承包人必须同意。 20.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见补充条款。

21.工程预付款:见补充条款。

22.工程量的确认

22.1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2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见补充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

25.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25.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方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方可待用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6.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26.1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品种、规格、等级、材质必须符合设计、检验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并经发包方(监理)验收认可后方可使用。

七、设计变更

31.1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5

三套竣工图。

32.6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合同条件第35条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条件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合同条件第14.2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见补充条款。 本合同合同条件第15.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如一方不愿和解、调节,或者和解、调节不成的,向发包人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

38、安全施工:按合同条件执行。

40.不可抗力

(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2)按烈度为6读以上的地震;

(3)6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50毫米以上;

41.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41.1发包方投保内容:发包方负责为施工场地内乙方人员办理生命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负责工程一切险。 发包方委托承包费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41.2.41.3. 6

44.合同份数

44.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包方执四份,承包方执二份。

45.其他:

45.1.关于项目经理的约定:项目经理必须实质性到位,必须确保每周不少于五天在工地工作。承包方出现下列情况(不仅限于此):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同时承包方赔偿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无条件退场。

A、项目经理因故无法连续施工;

B/承包方由于非发包方原因引起的法律诉讼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双方在执行合同中遇到新问题时,将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当本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45.5.担保

45.5.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同附件。

45.5.2 . 承包方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函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5.5.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担保单位必须取得发包方的认可。

45.6. 工程分包:本工程不得分包

46.补充条款:

46.1合同条款与补充条款不一致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46.2 承包方式、工程承包范围等

一、承包方式及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承包范围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范围。

控材料范围,并在承包人施工前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不得因为发包人调整该范围(或增加或减少)而要求索赔或调整合同包干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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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要求

按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验收规范,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常州市 合格 工程标准,承包人须严格按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的监督检查。

三、工期

工期奖罚:按本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壹万元。此罚款可在工程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四、合同价款计价办法及调整方式

(一)、计价办法:

1.计量规则按现行当地的计价标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及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

2、合同中未确定主材单价或主材为暂定价的单价确定方式(甲控、甲供材料见招标文件要求):

(1)常规主材单价按当地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指导价在施工期的平均价计取。本工程除甲控材外其余材料均按照承包人投标单价执行,甲控材料确定办法按照下述第(3)条执行;

(2)由承包人在订货前按发包人确认的品牌/厂家进行报价(并附厂家的报价书),由发包人通过询价或其他方式确定主材单价(需要招标的承包人应考虑招标和供货时间提前安排工作计划);

(3)如发包人要求,单项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甲控材料必须通过发包人开招标会或承包人组织招标(发包人参与)确定价格和品牌/供货商;

(4)由发包人上述方式确认的主材价格在结算时不参与上述总价下浮,并另外计取2%的采购保管费,该项主材费结算时作为独立费并计取规费和税金;

(5)如承包人对甲控材料不接受发包人询价的厂家报价或招标定价,而要求将甲控材料改为甲供方式,则发包人将按此项甲控材料总价的10%向承包人收取补偿费用,该项费用将在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

4.按上述计价标准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所有措施项目清单的包干总报价(含税)为 元,该部分措施项目包括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费、二次搬运费、与其他分包单位施工配合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任何变更均不调整该包干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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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有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而发生的增减项目均按照上述标准计价办法下浮计价,其中现场签证须发包人主管领导签字或加盖发包人公章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6.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包括上述第2(5)条的情况),承包人按1%计取保管费(包括卸货及搬运至仓库的费用)。采购计划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发包人审核,材料设备用量按上述计量办法的消耗量标准确定,用量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结算时不因其他因素的调整而调整:如因设计变更或发包方要求须变更招标文件中推荐的品牌/供货商,则只调整主材价差,辅材及其施工费用仍按合同定价,主材价差在结算中作为独立费单独列项,主材价差的计算公式为:主材价差=结算工程量*(变更的主材单价-合同中投标的主材单价)。

(二)、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1、变更价款的确定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装修工程的主材,则只调整主材价差(包括暂定价材料的价差调整),辅材及其施工费用仍按合同单价,主材价差在结算中作为独立费单独列项,主材价差的计算公式为:主材价差=结算工程量*(变更的主材单价—合同中投标的主材单价)。

2.标综合单价结算;投标报价中无适用的综合单价的,发包人将参照投标单价的构成,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可参照当地的计价标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及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进行审核。

元/工日进行结算.

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并承包提交履约保函后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

1、扣回工程款的确认、比例:预付款在累计付款达到合同总价的5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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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时开始起扣,扣减按完成产值的20%分次扣回。

2、工程进度款的确认:承包人按当月完成的实物工程量于每月二十五日

后填报工程进度款审批表及预算书,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和监理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于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按当月完成量的60%支付进度款。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付至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总价的80%进度款。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且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审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另5%的余款作为保修金。

六、总分包管理及配合要求

1、主体总包单位对本项目的总工期负责,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参加总包单位定期召开的工程协调会,及时解决专业分包单位提出的合理问题,并为其施工创造有利的条件。主体总包单位对承包人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全面管理,负责竣工资料的汇总,合理安排和统筹各分包专业进场时间和施工进度计划。

2、总体总包单位应为承包人提供现场已搭设的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现场道路、通道、临时水电管线接口,现场没有搭设的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等)由主体总包统筹安排、协调,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在进场前,应与主体总包签订分包管理协议,并在开工前身总包单位缴纳合同金额的3%(总价不超过10万元)的押金,工程竣工后退还。

4、现场的临时水电设施由主体总包负责所管,由承包人安装分表后使用,无功损耗由使用单位按量分摊,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交主体总包单位。

5、承包人的承包价中不包括分包管理费,此项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主体总包单位。

6、现场施工文明控制要求:要求达到常州市文明工地称号,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此要求,将对承包人处以工程结算总价1%的罚款。

七、合同解除

1、因承包人在施工关键线路(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书面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未按合同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一方依照上述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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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双方按主合同的规定执行。

八、项目工程CI标准及现场处罚原则

本项目工程CI标准及现场处罚管理规定按发包人制定的规定执行,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甲方: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年 月

11 日

附件: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发包了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室内装修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与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派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四、发生须紧包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达到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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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息率为0%。

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满一年后14天内,将40%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竣工满两年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保修金支付后并不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七、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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