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协议

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依托某油库进行合作,用于石油制品的仓储和批发。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油库储存油品,甲方提供 油罐,每个油罐 立方米,共计 立方米的油罐,储存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各类油品,并提供必要的收、发、储存设施,负责乙方油品的收、发、储存管理。

1.2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油源、采购资金,并负责油品的销售。

1.3乙方在甲方的油库内销售成品油,经营期间的利润所得与甲方按协议分配。

1.4乙方每月在油库销售的油品不得少于一万吨;少于一万吨的,双方仍按一万吨结算并向甲方分配利润。

第二条 合作期限

2.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期限为一年

2.2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若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 合作方式与盈亏分配

3.1.1合作方式为:甲方负责提供经营场地、设备及一切辅助设施和操作人员、后勤人员,并确保油库的设备、设施能够正常经营使用;乙方负责提供油库、资金和销售人员,并将油品安全运输至油库罐内。

3.1.2甲方原有人员按甲方的相关制度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派驻油库的人员,由乙方自行管理,甲方、原油库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干涉。但是,乙方派驻油库的人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油库进出和安全管理制度。

3.1.3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 日内,对合作所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确保设备、设施符合乙方的使用标准。在本协议签订后,

双方按照本协议第1.1,1.2,3.1.1条款约定的正常使用标准,进行验收。

若甲方交付的设备、设施不符合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直至乙方能正常使用时为止。甲方重新检测期间不计入合作期间,不分配利润。验收后,双方签署“合作设施正常使用确认表”,同时,乙方派人进驻油库。

3.2合作期间的盈亏分担方式为:

3.2.1合作期限内,油库的管理成本、税、费由甲方承担。

3.2.2合作期间内,油品销售的一切经营收益甲乙双方按各50%分配,并保证甲方收益每吨300元至600元。

3.2.3合作期间内,油品销售的所有经营费用、风险和发生的亏损计入成本,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条 油品接收及储存的损耗

4.1 油品到站后,甲、乙双方的计量员均须到现场计量,按计量实际数量填写入库单,双方各执一份,作为记帐及计费的凭证;现场计量必须严格按国家石油产品计量操作规程执行,按照先抽检验收,后计量卸车的程序办理,抽检发现铅封破损或超耗应立即向乙方主管部门报告,按乙方主管部门的要求再组织卸车。

4.2入库接收损耗:

铁路运输:按铁路罐车计量入罐损耗在0.1%内;

公路运输:按汽运槽车过地磅计重数量入罐损耗在0.1%内。

4.3储存损耗:库内油罐仓储损耗每月0.3%内。

第五条 油品出库流程

5.1 甲方依据乙方所开据的出库单核实无误后办理出库手续。

5.2 当日出库结束,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对数量,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

5.3 甲方发油应以乙方提供的化验报告中油品密度、实际温度等计算发油升数,以确保用户利益。

5.4 每月26日(即下个月)发油前,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前一个月油品收、发、存数量进行核对,做到帐货清楚、帐实相符。

5.5 甲方应保证每天的发油时间为24小时运作,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应安排有人值班,不得影响乙方运营。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6.1.1 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检查油库设备,安排相关人员到位,需在30日内通知乙方能够进油,保证油库正常使用。

6.1.2 在乙方支付完费用前,有权利保留相应金额的油品不予发放。

6.1.3 甲方不的利用油库所有者身份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正常经营。

6.1.4 甲方负责油库设施的维护、消防、保安等各项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确保乙方人员、油品的安全。

6.1.5甲方在收、发油品过程中,应提供优质服务,制定应急措施,不能因季节变化等因素造成油品收卸损失超耗。

6.1.6甲方在铁路罐车到达栈桥后,应及时协调有关方面组织接卸,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规定的卸车时间。

6.1.7甲方免费为乙方驻库人员提供必要营业、办公和停车设施。

6.1.8享有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6.2.1设备交接验收后,在接到甲方通知15日内,乙方需组织油品入库,开始销售;

6.2.2乙方应预先通知甲方下月进货计划,并在油品启运后及时将有关发车资料通知甲方。

6.2.3乙方承担油品入库前的运杂费用及自备车返空费。

6.2.4乙方必须保证其驻甲方的工作人员执行甲方的各种安全规定,否则乙方人员及财产发生的意外及事故由乙方承担。

6.2.5 如因乙方原因(如质、数量纠纷、无计划发油)造成压车延时,由乙方承担延时费用。

6.2.6乙方保证每月及时与甲方结清当月利润分配。

6.2.7 享有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为保证乙方油品的质量,甲方自存油品在收、储、发过程中应严格制定操作规程,不得与乙方油品混装。

第八条 变更和解除

8.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8.2本协议解除后,原协议中的结算、清理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8.3 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对本协议续签或解除由双方及时沟通协商,以便做好下一步准备工作。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材料。按照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9.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条 纠纷处理

10.1甲方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的争议。 第十一条 其 他

11.1本协议自20xx年3月 日,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页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甲 方:

委托代表人:

乙 方:

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

 

第二篇:商铺合作经营协议

商铺合作经营协议

经营合作甲方:

经营合作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现承租一间商铺位于 斗门里维埃拉146号铺 房屋(建筑面积80㎡)与乙方进行合作

经营。合作期限暂定 年,如需继续合作双方另作协商。双方合作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负责提供商铺(基本装修到位);乙方负责经营管理,乙方每月以现金定额形式向甲方

按期交纳房屋补偿金;商铺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交纳。经营中损益情况均由乙方负责。

房屋补偿金交纳期限: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合作押金即人民币 元整,以后

每月底(29日)前交纳下一个月补偿金一次,月金额起算: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人民币 元/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人

民币 元/月。

三、乙方需在室内外进行装修时须经甲方及有关部门同意并按要求进行报建,但不得随意更改

房屋的结构,否则,所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合作双方的变更,乙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

意,否则,则追究乙方责任。

五、在合作期间,乙方以汇款方式向甲方交纳房屋补偿金,汇款单作为凭证备查。

六、乙方自己负责在经营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小区管理费以及各类税费。以及政

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协议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七、合作期内因乙方责任终止合作协议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没收押金并收回商铺经营权,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

赔偿。

1、恶意欠款累计达一个月;2、中途单方面无故退出合作;3、利用房屋进行违法行为;4、故

意损坏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5、违约。

八、乙方违反协议第七条任何一种情形,在接到甲方终止协议通知书三日内,自行清理房屋内

物品,将房屋退还甲方。逾期占用,未搬出的物品则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进行清理,收回房屋,清理费由乙方负责。

九、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若要提前终止协议(不包括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

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补偿,如因国家建设或出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必须终止协议时,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十、乙方必须依法经营、遵纪守法,做好安全消防工作,一旦出现事故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一、协议期满如不续约,甲乙双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期限一到,乙方应无条件将商铺

交回给甲方。经双方移交无误后,甲方需退还押金给乙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

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作甲方: 合作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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